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政策及纳税申报培训 2016年4月
前 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 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申报
涉及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五个配套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18号公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3号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9号公告) 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 1、打通全行业增值税链条 2、降低全行业纳税人税负 此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随着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范畴,历时四年多的营改增试点终于进入收官阶段。虽然试点改革的最终完成将以未来增值税立法作为标志,但随着最后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这将结束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并存,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适用不同流转税的局面,从而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供应链中的重复征,这在中国流转税发展历史上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营改增历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1、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后,营改增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大类。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2、何为境内及具体范围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区别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具体规定。 1、“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十三条,区别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具体规定。 3、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大家在学习中一定注意适用的对象。 政策解读:3、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 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大家在学习中一定注意适用的对象。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解读: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a. 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发包方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b. 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c.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解读:1、年应税销售额如何掌握 a.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附件2》第一条第五款: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b.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年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为515万元(含)
政策解读:2、不登记一般纳税人情形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b、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登记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比如,从5月1日,个人销售二手房,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一栋别墅,收入超过500万,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进行了限制,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才可选择。
政策解读:3、兼营纳税人登记如何掌握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时,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怎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案 例 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案 例 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a.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销售额400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销售额505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c.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也属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政策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会计核算健全 2、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①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是指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②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人要强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除外。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处罚措施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唯一性:购买方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 二、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案 例 某餐饮服务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份取得餐饮服务收入4万元(含税),购进面粉、蔬菜、食用油等1.5万元。 案 例 某餐饮服务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份取得餐饮服务收入4万元(含税),购进面粉、蔬菜、食用油等1.5万元。 借:现金 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883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65.05 销售收入=(40000/1+3%)=38834.95 应纳税额= 38834.95*3%= 1165.05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一、交通运输业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二、建筑业 (二)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三、金融保险业 一、销售服务 (三)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四、邮电通讯业 (四)电信服务 (五)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2、邮政特殊服务 3、其他邮政服务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五、文化体育业 一、销售服务 (六)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七)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租赁服务(有形动产、不动产)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八、转让无形资产 二、销售无形资产 1、技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2、商标 3、著作权 4、商誉 5、自然资源使用权 6、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三、销售不动产 1、建筑物 2、构筑物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a.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b.存款利息。 c.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d.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以获得工资为目的的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职务性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此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增值税。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划分员工和非员工的主要依据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②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第①点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的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的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内部餐厅提供就餐的收费服务,不属于应税行为范围。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a.“销售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则。 b.“购买方在境内”,是指购买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无论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方是境内或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应税行为发生地在境内,属于“购买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例如: 某企业接受国外某公司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本企业新产品。 虽然服务销售方在境外,但购买方在境内,消费在境内, 属于“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购买方在境内”的情形,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外国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判定原则都适用所在地原则。不动产在境内,即为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自然资源在境内,即为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例如: 境外的一公司出租在境内的一处房产,则应属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1)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服务 (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在境外发生 某公司在国外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使用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有形动产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中国公民在国外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7% (3)不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1% 征税项目 服务中类 税率 一、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11%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11% (2)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6% 现代服务 (1)6% (2)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7% (3)不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1% 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1)6% (2)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11% 三、销售不动产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财税[2013]106号相比,征收率增加一项兜底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3%征收率外,为了平稳过渡,本办法沿用了营业税部分税率作为一些事项的征收率:如,对不产老项目的处理,选择按照简易征收的,按5%的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①计税方法分类: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②引入简易计税概念: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总局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有新的考虑,淡化将纳税按规模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是按计税方法划分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计算问题。 ①注意如果购买应税行为方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 ②代扣代缴税率确认: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而不是征收率,不须区分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例如:如境外某演艺机构到我省参与一场商业演出,合同价款1060万元,该演艺机构在省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0万÷(1+6%)*6%=60万元。 此处,适用的一定是税率6%,而不是征收率3%。同时,作为代扣代缴该笔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代扣的该笔60万元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发生以下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预缴方式,按照预征率或征收率,在建筑服务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旅游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某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时应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即103÷(1+3%)=100万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万元。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①本条款是对应税行为销售额范围的确认。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包括的项目都做了详尽的列举,但考虑到实际业务性质的复杂性,可能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本条款做了兜底性规定条款,同时保留了现营业税条例中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增加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 ②根据税改方案的设计原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对于原来可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并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通过进项抵扣的方式进行扣减,不再从销售额中计算扣除。如自建不动产。 ③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例如: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解读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制定政策时参考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可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2-11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可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情形: A.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征收率预缴。 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征收率预缴。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给甲钢筋,又为乙建筑房屋,同时还负责给丙运输货物。分别核算销售额的,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均按17%征税。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1、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 2、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解读:如企业有偿发生建筑服务,根据规定分包款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减来计算销售额,如果费用过高,就存在多扣销售额的问题。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借鉴了国际税收管理的通用概念,对可能存在的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退还税款、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者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纳税人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2、开具发票优先 3、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理解 4、销售款项凭据时间的确定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规定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营业税相比,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预收款项应以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规定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对于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营业税相比无变化。其中,本条所称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业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时。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对应该条款,营业税的规定为,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同本办法规定一致。
例如:试点纳税人甲企业2016年9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建筑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2016年9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不含税),但实际到2016年10月7日才付。试问甲企业该项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对这种情况,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6年10月7日,但由于其2016年9月5日开始提供建筑劳务,并约定2016年9月10日要付款50万元(不含税),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50万元(不含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而非2016年10月7日。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固定业户存在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不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差额征税。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发生退款。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补缴税款。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相关政策规定 建筑业 :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 :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建的住房和其他个人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金融业 :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保险服务收入。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生活服务业 :特殊规定 (一)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构成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四)免税销售额 9=10+11+12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1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1 其他免税销售额 12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13(13≥14)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14 二、税款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15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6 本期免税额 17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18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19 应纳税额合计 20=15-16 本期预缴税额 21 本期应补(退)税额 22=20-21 一、从横向看 主要分为“计税依据”和“税款计算”两大部分; 1、“计税依据”又分为应征增值税,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以及出口免税销售额五大部分; 2、“税款计算”主要是在计税依据基础上体现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从纵向看 分为本期数和本年累计两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可以细分为“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类。 三、主要变化 1.表头文字表述调整:即将原表中“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表述,分别改为“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表式中新增了第4 栏(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第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要点 (一)第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 栏数据一致。 (四)第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税款计算过程 一、计税依据计算 区别五类不同的情况,分别填入对应栏次进行统计。 二、计税依据结转 区别五类不同的情况,分别填入对应栏次进行统计。 二、计税依据结转 前三类情况会结转至第15行,形成应纳税额;第四类因属于免税,不会形成应纳税额,但会相应结转至17-19行;第五类出口销售额,不结转至税款计算部分。 三、考虑减征额 对于有应纳税额同时又有应纳税额减征额的纳税人,在16行进行减征,并最终计算得出20行“应纳税额合计” 四、考虑预缴税款 对于已经分期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如代开专用发票),在本栏次扣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填写说明详解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4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第4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四)免税销售额 9=10+11+12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1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1 其他免税销售额 12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13(13≥14)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14 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申报时,应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全额进行申报,计算出的税额也是按照3%计算得出的。 3%与2%的差额,体现在主表16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后,如果当期全部收入(含固定资产销售收入)仍不足三万元也享受免税政策, 此时不再通过7、8栏填报,而是应该将当期全部收入填报于9-11行。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仅发生销售使用过的计算机103000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100000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100000 (四)免税销售额 9=10+11+12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1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1 其他免税销售额 12 二、税款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15 3000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6 1000 本期免税额 17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18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19 应纳税额合计 20=15-16 2000 本期预缴税额 21 —— 本期应补(退)税额 22=20-21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仅发生销售使用过的计算机103000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
免税销售额填报完毕后,免征增值税金额对应结转至本表17-19行。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四)免税销售额 9=10+11+12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1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1 其他免税销售额 12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13(13≥14)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14 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免税金额结转: 免税销售额填报完毕后,免征增值税金额对应结转至本表17-19行。
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四)免税销售额 9=10+11+12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1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1 其他免税销售额 12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13(13≥14)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14 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4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二、税款计算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期应纳税额 15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6 本期免税额 17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18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19 应纳税额合计 20=15-16 本期预缴税额 21 —— 本期应补(退)税额 22=20-21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二、税款计算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期应纳税额 15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6 本期免税额 17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18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19 应纳税额合计 20=15-16 本期预缴税额 21 —— 本期应补(退)税额 22=20-21 注意:16栏填报数据小于等于15栏,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递减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二、税款计算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期应纳税额 15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6 本期免税额 17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18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19 应纳税额合计 20=15-16 本期预缴税额 21 —— 本期应补(退)税额 22=20-21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服务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有扣除项目的营改增纳税人填报。各栏次申报项目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数据。 第1栏“期初余额”数据,填写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服务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服务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服务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3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5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四)免税销售额 9=10+11+12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1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1 其他免税销售额 12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13(13≥14)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1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服务扣除额计算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扣除额 期末余额 1 2 3(3≤1+2之和,且3≤5) 4=1+2-3 计税销售额计算 全部含税收入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5 6=3 7=5-6 8=7÷1.03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第1栏、第4栏发生扣除项目,应按照扣除后的金额填报 ,来自于附列资料第8栏。 第9栏和第13栏发生扣除项目,应按照扣除前的金额填报。 2017/3/15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抵减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 1 2 3=1+2 4≤3 5=3-4 合计 3 4 5 6 2017/3/15 山东省国税局
八、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八、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抵减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 1 2 3=1+2 4≤3 5=3-4 合计 3 4 5 6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017/3/15 山东省国税局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抵减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 1 2 3=1+2 4≤3 5=3-4 合计 3 4 5 6 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017/3/15 山东省国税局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二、免税项目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免征增值税项目 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 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税额 1 2 3=1-2 4 5 合 计 7 出口免税 8 —— 其中:跨境服务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1栏表内公式为1=2+4+5+10+13+15+17+18+19 第2栏≥第3栏; 第5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 第10栏≥第11栏+第12栏; 第13栏≥第14栏; 第15栏≥第16栏。 2017/3/15 山东省国税局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销售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 5 合计 6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本表。 (二)纳税人应区分预缴税款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并在表中勾选。 (三)“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四)“销售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五)“扣除金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填写。 (六)“预征率”: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3%。 (七)“预征额”:都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 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 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 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 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 )×3%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 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 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 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问答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答:您可以直接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申请核定您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 2.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费)款。 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费)款。 如某户小规模纳税人从2016年4月起实行按季申报,则5月和6月申报期,纳税人无需再进行所属期4月和5月的申报,直接在7月申报期内进行第二季度(所属期4-6月)的申报即可。 3.申报缴税——“营改增”后,我该怎么办理纳税申报? 答:申报方式: (1)直接上门: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纳税申报。(2)网上申报:登录安徽省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申报。二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可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网上申报。 (3)以缴代报: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按核定税额预征税款,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批量扣税,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4.建筑企业营改增了,那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也要改到国税? 答: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征管的,营改增后还是由地税征管。 5.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个人是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答: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所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7.关于国税业务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咨询? 答: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选择“1”国税业务来咨询;也可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在“公众参与—在线咨询”菜单中提交问题;还可以拨打当地国税部门涉税咨询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可在当地国税网站首页中查询。 8.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税吗?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设立项目部,未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则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的预征率先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全额抵减其应纳税额。
9.营改增后是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吗? 答:是。 1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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