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宣導 新竹縣警察局交通隊 副隊長 徐棻
交岔路口車禍錄影現況
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
各先進國家交通事故死亡率統計表 國別 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 統計年份 澳洲 9.5 2000 加拿大 9.8 1999 日本 8.2 英國 6.0 德國 9.1 法國 13.6 美國 13.9 中華民國 19.2 2002
各先進國家交通事故死亡率統計圖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其他國家比較 警政署統計91年交通事故202802件。 衛生署統計91年交通事故死亡4627人,死亡率為每十萬人有 19.2人。(78年事故死亡7851人) 先進國家的死亡率約為每十萬人有8至18人。 交通事故造成台灣每天十多人死亡、一千人受傷每年三千億 經濟損失。
92年全國交通事故肇事因素
交通事故駕駛人、乘客、行人死亡人數比例 死亡總數 行人 (其他人) 乘客 駕駛人 2718 479 350 1889
各類型車輛與行人之死亡人數構成比
教部學生死亡統計 車禍事故居多 教育部今天公布最近兩年各級學校學生死亡人數統計,從91年1月1日到93年2月29日,全國共有1704名學生死亡。死亡原因第一位是車禍,其次是一般疾病,溺水、自殺和其他意外傷害並列第三位。 教育部軍訓處統計,最近兩年多裡,死於校外活動車禍(非學校教學相關活動)的學生多達614人,以大專學生最多。另外,因為一般疾病死亡的學生人數共有388人,自殺或自傷死亡人數共120人,溺水死亡者也有120人。 學生交通意外高峰期集中在11月及12月,而且以北部大專學生居多;軍訓處推測,大專生車禍多可能和開學後迎新活動,和期中考後學生校外活動增加有關。
飆車引起車禍 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二段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十二點多發生一起重大車禍,一部小轎車疑似與他輛轎車相互飆車,在行經一轉彎處後,連續衝撞到路旁的電線桿、樹木及停在路旁的拖吊車,並落到路旁的田地中,整個車體嚴重變形扭曲,造成車內五名男女四死一傷。
飆車歷史 台灣地區青少年大規模的「飆車」活動,首次出現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台北市的大度路,其後迅速蔓延至全省其他路況良好之地區,並於七十六年八月,在台南市發生因飆車之群眾暴力滋擾事件。這幾年中其中又以八十五年間青少年的飆車歪風最嚴重,那一年造成十餘名飆車青少年死亡、上百人受傷之慘劇,警方並逮捕多人移送法辦(最多一次在台中市,警方一次逮捕約一百四十名飆車青少年)。
飆車所涉及之法律問題 一、無照駕駛、飆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未滿十八歲少年無照駕駛,除須罰鍰外,家長和青少年都要參加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六000 —二四000元罰鍰並吊扣該輛牌照三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三0000 —九0000元罰鍰並吊扣該輛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六000 —二四000元罰鍰。
★未滿十四歲青少年交通違規,由家長接受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二、發生車禍致侵害他人權利—民法。 三、飆車妨害公眾往來—刑法(公共危險罪)。 四、攜帶凶器飆車—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或由少年法庭依管訓事件處理。(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常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飆車會造成車禍與死傷 青少年飆車具有相當高之危險性,許多青少年不僅無照駕駛,且缺乏安全設備(如未戴安全帽),在此情況下導致許多傷亡情事發生,諸如造成植物人或一輩子坐輪椅之悲劇時有所見,而終身遺憾。
對撞 3死 賓士斷2截 人與零件齊飛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清晨4時56分,在國道中山高北上185公里加7百公尺處,發生1起重大車禍,車號3B─0861的賓士敞篷轎車,行駛在南下內線車道,衝撞紐澤西護欄後飛越到對向的北上車道,直接撞上行駛中的FT─843號和欣客運遊覽車後死亡。 轎車撞上遊覽車後,車身斷裂成兩截,車上零件四處飛散,4個輪胎也掉落,車上的兩名男子摔出車外,分別散落在中線與內側車道上死亡。 遊覽車駕駛被轎車撞到後昏迷,方向盤往右偏,一直沿著外側護攔擦撞行駛,大約滑行了近30公尺才停下車,車上乘客二人受傷
爆胎撞分隔島造成二死三傷(93年6月11日中視新聞)
頻果日報報導(93年6月12日) 男子黃00昨下午駕車搭載懷孕妻子、岳父、岳母和大姨子,五人高高興興準備回南投參加妹妹今天的訂婚宴,途經國道三號南下一四○公里處,疑因左前輪爆胎衝撞護欄後,車子連續高速翻滾四十三公尺外,後座三人均彈出車外,造成兩死一重傷的悲劇。 應強制後座繫安全帶 國道三號苗栗縣通霄南下路段發生二死三傷重大車禍,警方研判車子翻滾過程中,死亡和重傷者都坐在後座,且未繫安全帶被甩出車外,國道警察局第七隊後龍分隊長吳桂灯說:「法令未強制汽車後座須繫安全帶,絕大多數人也懶得繫上,一旦碰上車子打轉、翻車,後座乘客常是傷亡慘重。」
頻果日報報導(93年6月12日) 拋飛車外非死即殘 吳桂灯強調,特別是在國道上發生的車禍,失控的車體大多會急速打轉或翻覆,而且力道十分強勁,導致未繫安全帶的乘客從破碎窗戶、損壞車門被拋出,「幸運的話,只會滾落路肩草地,不幸的話,則彈落對向車道被其他車輛輾過,而有一種情況也很慘,就是身體碰上鋁製護欄,如果碰觸的瞬間速度很快,護欄的鋁板就有如利刃,非死即殘。」 無法可管積習難改 「但多數駕駛和乘客存有『不罰錢就不怕』的偏差心態,除非《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法,加上警政署嚴格要求取締,否則國人積習難改。」吳桂灯呼籲交通部能考慮修法,透過法令約束力,強制國人搭乘汽車後座也要繫安全帶,減少用路人因一時意外,喪失寶貴的生命。
輪胎煞車性能
兩車相撞衝擊力與兩車速度平方和成正比
撞車禍圖片
香港發生21人死亡,20人受傷重大車禍 車禍發生在92年7月11日清晨6點30分左右,一輛雙層巴士在香港屯門公路接近汀九橋處,與一輛貨櫃車相撞后沖出橋面,車頭向下跌落幾十米深的山坡之下,有部分乘客摔出車外。 這起交通事故已經造成包括司機在內的21人死亡,20人受傷
安全帽宣導影片
騎乘機車為何要戴安全帽 騎機車發生車禍的人,大多因未戴安全帽,而造成腦部重傷。 根據機車死亡事故統計,騎乘機車致死部位,其中頭部佔85‧4﹪。 根據醫學統計,頭部重傷之嚴重性: 其中約10﹪死亡、6-13 ﹪則變成植物人或重度殘障。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合格的安全帽,一定要貼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案例責任: 一、曾有機車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頭部受重創,只能取得四成的賠償,因未戴安全帽,致無法完全求償。 二、某機車附載座人因未戴安全帽頭部受創身亡,法院將該機車駕駛人依過失致死論罪。
安全帶宣導影片
開車為何要繫安全帶 根據執法經驗,汽車撞及前車或兩車相撞等事故,常有駕駛人或前座乘客,因上身前傾,碰到汽車儀表板或方向盤,以致額頭受傷。 依據日本一九九五年肇事資料為例,肇事時未繫安全帶者其死亡率為2‧1﹪,有繫安全帶者死亡率為0‧3﹪,顯示未繫安全帶者死亡的比率為繫安全帶者的七倍之多。 根據美國的事故資料估計,從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0年止由於安全帶的加裝因而拯救了25000的生命,且更將原來可能是嚴重傷害的十二萬五千個事故案件,降低為中低傷害。
事故預防
時速260KM仍被超速
高速公路被撞(公路警察遇上同儕想過去打招呼)
車速與視覺關係圖
視覺反應與速度成反比
動態視覺視野
速度與傾斜
車速越快,煞車所需之安全距離越長
車輛行駛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
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應保持之安全距離
案例:車速過快,超速不慎導致追撞前方大貨車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凌晨四時三十六分,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二二點三公里處靠近圓山交流道附近,發生一起疑似自小客車因車速過快,超速不慎導致追撞前方大貨車的交通意外事故。
案例:疑似車速過快,小客車與大卡車迎面對撞 (93年6月3日民視新聞)
案例:計程車駕駛肇事致人於死逃逸 (中視新聞)
跑太快宣導影片→十次車禍九次快
注意轉彎
注意轉彎宣導影片
看清涼西施發生車禍(93年6月9日三立新聞)
未注意路況1→宣導影片
宣導影片2→未注意路況
宣導影片→闖紅燈
宣導影片→視野死角
視野死角
基本路權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 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民眾缺乏正確完整認知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如何正確報案?在現場如何處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交通事故將引發哪些責任問題?責任問題如何適當處理?大都缺乏正確完整認知。(84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5360號之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行人於高速公路上行走或穿越) 交通事故一般人常存有似是而非觀念,如「交通事故發生雙方都錯」「大車撞小車,大車要倒楣」「車子撞到人,車子要吃虧」「被撞是對,撞人是錯」 「向肇事對方要求『道義賠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 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 吊扣所駕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該扣留處理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 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第八十五條 之三規定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應有之處置 保持鎮靜 →勿與人發生爭執 →暫不討論對錯事宜 保持現場完整 →暫時不移動人車、在地面劃記相關位置 →有傷亡案件不可移動或破壞現場之任何物證。 設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黃色警告燈 →將反光警告三角牌放置在現場30公尺至100公尺後方 緊急救護及報警處理(若有人傷亡一定要報警處理) →打119緊急救護電話 →打110報案電話 →報案時要說明發生時間、地點、車輛種類和傷亡情形 尋找證人(登記車號、姓名、連絡電話)。
事故資料之提供 事故資料之提供(第12條、處理規範) 第1項:有人受傷或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家屬)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己方談話紀錄或筆錄,並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或提供下列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2.現場圖、現場照片。 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處理規範)
事故資料之提供(第12條、處理規範、規費法) 第2項:無人受傷或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下列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 3.己方談話紀錄。 4.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處理規範) 第3項:前二項資料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閱覽,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事故責任 違規責任(行政罰) 吊扣、吊銷執照(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致傷亡、肇事逃逸) 刑事責任(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 刑法第 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傷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業務過失重傷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民事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訴訟費
申請鑑定責任與調解裁判 地區鑑定委員會 必須在六個月內 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 不服地區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應於接到鑑定書後30日內申請覆議 學術機構鑑定:可受理肇事原因之分析、鑑定,提供當事人及司(軍)法機關參考。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法院裁判:警方或鑑定、覆議機關所作鑑定之意見,僅供法院審理事實支參考,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肇事責任。
台灣地區民眾發生交通事故申請鑑定情形 九十二年A1有2572件,造成2718人死亡、1262受傷; A2有116349件,造成150832人受傷;A3有104912件; 合計223833件。 民眾對於自身權益保障與維護的要求日益增高,為 明確肇事責任,常要求對其所發生之交通事故進行鑑 定,八十九年台灣省申請鑑定案件有11985件、覆議 2507件,九十一年台北市鑑定案件有657件、覆議224 件(全修3、單修31)
交通安全宣導→酒後駕車害人害己
血液中酒精濃度對駕駛人之影響 (BAC)血液中酒精含量 狀態 0.03%以下 清醒 0.03%~0.05% 陶醉感 0.05%~0.08% 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 0.03%以下 清醒 無明顯影響,幾乎與未飲酒無異。 0.03%~0.05% 陶醉感 1.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 2.視覺與反應靈敏度減弱。 3.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0.05%~0.08% 興奮 1.反應遲鈍。 2.駕駛能力受損。 3.理而不決或決而不行。 0.08%~0.15% 錯亂 1.判斷力嚴重受影響。 2.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 3.駕駛人之體能困難度增加。 超過0.15% 麻痺 1.駕駛人視線模糊進入恍惚狀態。 2.駕駛不穩定,判斷力減弱。 超過0.5% 昏睡 已無法開車。
我國對酒後駕駛之認定標準與罰則
酒後駕車違規裁罰標準表
戴安娜王妃重傷送醫後宣告不治 離婚後之英國戴安娜王妃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偕同男友法伊德同車經過法國塞納河畔的一條車行地下道時,開車之保鑣兼司機保羅因酒醉駕車及欲擺脫緊追不捨之記者,車輛以高速撞及車行地下道分界線水泥柱及護牆,男友及司機當場喪生,戴安娜王妃重傷送醫後宣告不治,得年卅六歲,這樁悲劇舉世震驚。
藝人顧寶明酒醉駕車(93年6月11日中視新聞)
交通宣導影片 喝酒不用開瓶器→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酒後不開車四原則 原則一:酒後不開車,TAXI來代步! ●計程車隨手一招,方便又舒適,何苦酒後開車冒生命之險而徒留遺憾。 原則二:喝酒不開車,CALL親友送一程! ●酒醉別客氣,CALL親朋好友來接送,親友不嫌煩,平安最重要。 原則三:酒後不開車,HOTEL歇一歇! ●酒醉別逞強,找家飯店歇一歇,酒醒後再開車,清醒上路最安全。 原則四:飲酒四缺一,指定DRIVER最安全! ●四人作伴飲酒,一人保持清醒,平安送達友人歸,下次聚餐機會多。
大型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裝設行車紀錄器 加重大型車輛無照駕駛處罰 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 (裝載砂石、土方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超載分級加重處罰
大客車與大型貨車行駛時所產生的不停氣流
裝設行車紀錄器 大型車輛未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領牌照之八公噸以上大型車輛應裝設行車紀錄器。 (第18條之1)
加重大型車輛無照駕駛處罰 對於大型車輛駕駛人無照駕車、駕照吊扣期間駕車對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及扣留牌照。 (第21條之1)
超載分級加重處罰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萬元罰鍰,並另依其超載程度採取分級加重處罰,且無處罰上限。 (第29條之2)
停車技術優良1
停車技術優良2
停車技術優良3
最嚴重的車禍通常發生在夜間→1 夜間發生車禍進而造成嚴重傷害的危險性比白天大得多。儘管夜間的交通量大約減少80%左右,但有四分之一的嚴重車禍都是在這段時間發生的。 根據德國官方的統計資料顯示,2001年在德國共有2,538人死於夜間車禍,約相當於德國當年車禍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在所有夜間發生車禍的人當中,有2.9%的人死亡 – 這個數字幾乎是白天車禍死亡人數的一倍。此外,2001年有超過118,000人在夜間車禍中受到重傷 – 約佔所有受重傷者的24%
最嚴重的車禍通常發生在夜間→2 夜間在郊區發生車禍的危險性最高。據統計,幾乎有四分之三的嚴重夜間車禍都是發生在郊區。2001年在德國,總計有1,516人在夜間死於鄉間道路上,另有360人在夜間死於高速公路。 統計數據也顯示,夜間車禍最常見的肇事原因包括:誤判車速、未遵守先行權、危險超車以及酒後駕駛。 然而,專家們也估計,能見度問題是半數夜間車禍的肇因。專家們認為車輛本身以及道路使用人的能見度改善,特別是頭燈技術方面的改良,都可以進一步增進夜間的行車安全。
相當高比率的車禍發生於照明不佳的轉角 大多數(約60%)在照明不佳轉彎發生的車禍,是駕駛人對車輛失去控制造成。在許多案例中,這是因為駕駛人在黑暗的彎道上無法看清楚路線,以致於未能隨著彎道而調整車速。在這種情況下,約有54%的車輛會開出路面 ,而有四分之一(26%)的車輛會與迎面而來的車輛發生碰撞。
重要基本路權
重要基本路權
嚴格取締侵犯路權違規行為建立安全行車秩序 自93.7.1起至95.12.31止,分三階段嚴格取締侵犯路權違規行為 第一階段(行車秩序與路權):自93.7.1起執法,共十項。 第二階段(路口淨空與路權):自93.9.1起執法,共六項。 第三階段(行人安全與路權):自93.10.1起執法,共四項。
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實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八00元以下罰鍰 。
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機車優先道」「機車專用道」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5條規定,「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跨越分向線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二)
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6規定,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分為「單向禁止超車線」與「雙向禁止超車線」兩種:「單向禁止超車線」「雙向禁止超車線」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2、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者、或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八00元以下罰鍰。
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指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該「車種專用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規定,機車駕駛人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行駛於「禁行機車道」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一) 繪設「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及「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之路口,左轉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二) 目前新竹縣有八處路口劃設機車兩段式左轉,分別在台一線、康樂路口(明新大學前),台一線、中正東西路口(竹北派出所前),台一線、光明六路口,台一線、福興路口,光明六路、縣政九路口(家樂福大賣場前),光明六路、縣政二路口(竹北交流道旁),光明六東一段與自強南北路、莊敬南北路口,設有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線)。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未依兩段式左轉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八00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一) 「 」標誌(八角型)或「停」標線(字)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讓路標誌(倒三角型)」或「讓路線(繪設於路面白色倒三角型)」,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5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三)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一)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違反本項侵犯路權違規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7款規定,將被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八00以下罰鍰。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二)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 條第2項規定,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違反本項侵犯路權違規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7款規定,將被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八00以下罰鍰。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四車道以上道路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例如直接從內車道左轉彎),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例如直接從外車道左轉彎),將被處六百元以上一八00元以下罰鍰。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汽車於行進方向綠燈時段進入路口,因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致於紅燈亮後仍無法通過路口,並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則違反本項違規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8條第3款規定將被處六百元以上一二00百元以下罰鍰。
在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路口左轉 罰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第2款規定,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八00元以下罰鍰。
行人安全與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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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否則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第2款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行人不遵守號誌指示穿越道路(闖紅燈)(一) 在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而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路口穿越道路時,應依行車管制號誌所顯示之燈號(綠、紅燈)行、止。
行人不遵守號誌指示穿越道路(闖紅燈)(二) 行人不遵守號誌指示穿越道路(例如闖紅燈),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款處以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條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二) 為減少執法爭議,現階段以距離前述管制設施30公尺範圍內為取締重點。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三)
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 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3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 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二)
機車安全駕駛之方法 前 言 機車安全駕駛之方法 機車路權與法令介紹 機車肇事常見的原因 機車肇事預防與處理 結 論
車禍 害他癱在床 讓她還不起(0628聯合報) 戴姓女子騎機車突然停車撿拾掉落的皮包,顏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撞上,致頸椎脫位四肢癱瘓。戴女騎車肇事被判處六月徒刑,易科罰金結案,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最近判決戴女還要賠償一千三百八十一萬元。 今年廿三歲的戴姓女子目前回宜蘭縣老家日夜兼差打工,月收入約一萬一千元。得知法院判賠一千多萬元,她驚叫「工作一百年也賠不完」,對顏的終身癱瘓直說對不起,但也無奈表示,實在沒有錢賠,只能分期付款一點一點還。 顏妻紅著眼眶指出,顏今年四十七歲,原是稅務代理人,突然癱瘓臥床終日需要人看護,家裏還有小孩、年老的婆婆,只剩她工作獨撐家中經濟,家裡因這場車禍陷入困境。 法院調查,前年七月十二日上午,戴女騎機車行經台北市內湖路一段,皮包掉落地上,減速停車欲撿拾皮包,隨後顏騎的機車閃避煞車不及撞上,再滑向路旁撞到停在路邊的轎車,送醫後發現脊椎第三、四節脫位,致四肢癱瘓。 法官委請台北市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戴女停車疏於注意,貿然減速致發生車禍,致顏重傷害。因戴女肇事後自首,依法減刑,一審判刑七月,高院今年初改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方面,顏妻向法院請求要戴女賠償醫藥費、終身看護費七百七十二萬元,勞動損失費六百零九萬元,及精神撫慰金一千萬元,共兩千三百八十一萬元。法官審理時審酌後,判決戴女應賠償一千三百八十一萬元。 案發後,戴女非常後悔當天的疏忽,東借西湊廿萬元,原欲給顏家做為醫藥費和撫慰金,後來繳了易科罰金,只剩三萬餘元,沒有錢賠償顏家。不料民事又被法院判賠一千三百多萬,聽到這個消息,戴女難過得說不出話,她痛苦地說,一件車禍被追撞,最後竟是這種結果,公平嗎?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