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承保及給付實務 勞工保險局 台北巿辦事處 主講人: 郭 子 銓
勞工保險投保資格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其服務單位屬強制投保單位者,應為該員工申報加保。 年滿 1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之受僱員工(包括工讀生、臨時工、試用人員、部分工時員工、合法僱用外籍勞工)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其服務單位屬強制投保單位者,應為該員工申報加保。 外籍勞工:加保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加保 不合規定加保者:取消資格並追還給付
到職當日應填送加保表申報加保, 保險效力 保險效力自申報當日起算; 未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者, 保險效力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 離職當日(指在職最後一日) 應申報退保 申報資料如有疏漏遭退件者, 應於文到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
領滿失業給付者 (一般為6個月,但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 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年資計算 勞保年資 曾經加保之年資均合併計算 就保年資 領滿失業給付者 (一般為6個月,但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 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投保薪資(一) 應按勞工的月薪資總額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覈實申報 月薪資總額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加班費及 其他經常性的奬金、津貼等)
目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自103年7月1日施行第1級為19,273 元、 第2級為19,200元第19級為43,900元。 45
保險費率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9 % 勞保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每3年調整1次,分為 (1)行業別災害費率: 按各行業性質,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新修正之費率表係 自102年1月1日施行)規定計算 (2)上、下班災害費率: 採單一費率0.06%計算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含上下班災害費率0.06%) 目前最高為水上運輸業1.06 %、最低為金融中介業、 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及研究發展服務業 0.09% 勞保職業災害實績費率:適用於僱用70人以上之 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 勞保 就業保險 保險費按月投保薪資 1 % 計收 54
保險費分擔 勞 工 保 險 就 業 保險費分擔比例一覽表 保 險 類 別 分擔者 普通事故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費 就業保險保險費 一般公司 行號員工 職業工人 勞 工 保 險 普通事故保險費 被保險人 20 % 60 % 投保單位 70 % 政府補助 10 % 40 % 職業災害保險費 100 % 就 業 就業保險保險費
書面申請:註明保險證號、單位名稱及補單年月 保險費繳納期限及補單 繳 納 期 限 當月份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發,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繳納,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15日,逾期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 勞保局網路下載:www.bli.gov.tw 語音查詢付費電話:(02)412-1111或412-6666轉123# 勞保局服務電話:(02)2396-1266轉3111 書面申請:註明保險證號、單位名稱及補單年月 臨櫃申請: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辦理 月底未收到繳款單應速申請補單
保險費繳納方式 持單繳納 轉帳代繳 網路繳費 至代收金融機構繳 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超商(7-11、全 家、萊爾富、OK)繳納,每筆需支付手續費3元。 轉帳代繳 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方 「勞工保險」/「財務業務」網頁中參考轉帳代繳 辦理手續及約定事項 網路繳費 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網路快速服務」專區 之「網路繳交保險費」/「勞就保保險費網路繳費」 查詢提供網路銀行、網路ATM繳納保險費服務之金融 機構及相關說明。
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之處理方法(一) (一)寄發催繳通知及限期繳納通知 寬限期滿次月初 寄發「催繳通知」 投保單位如逾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勞保局處理方式 (一)寄發催繳通知及限期繳納通知 寬限期滿次月初 寄發「催繳通知」 寬限期滿次月底 寄發「限期繳納通知」 (二)加徵滯納金 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保險費的0.1% 最多加徵至應納保險費的20%
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之處理方法(二) (三)移送行政執行 欠費經以雙掛號寄發限期繳納通知送達後 仍未繳納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四)暫行拒絕給付 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後 仍未繳納 暫行拒絕給付 (五)欠費逕行退保 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等主體不存在 ,經派員查訪已無營業事實者 就單位所屬被 保險人予以退保
勞工保險給付實務 3
Part 1 勞保 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種類 勞工保險 給付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普通事故 失能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 傷病給付 死亡給付(含失蹤津貼)
勞保給付通則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保條例第19條第1項)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 。 ( 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認定,悉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暨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辦理。( 勞保條例第34條)
勞保給付通則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三種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 其他現金給付: 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 :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 同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 除前述規定外,以最高者為準。
勞保給付通則 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98.1.1勞保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 、 「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申請與核發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 年金給付: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一次給付: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 年金給付: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每月之年金給付,於次月底前發給。 ※勞保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給付的申請與核發 會被扣押者,可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個人帳戶的原因向勞保局提出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 於算定後匯入申請人帳戶。 ※申請勞保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果有債務問題擔心帳戶 會被扣押者,可以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個人帳戶的原因向勞保局提出 申請,經勞保局同意並發函通知,申請人就可以持勞保局出具的證 明文件至土地銀行或郵局申請「年金專戶」 。 (103.1.8總統令修正公布勞保條例第29條,103.1.10起施行)
勞保給付通則 重要事項 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12.19總統令修正公布勞保條例第30條,於101.12.21施行)。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限制。 三種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申請項目: 確實勾選年金或一次給付之「申請給付項目」 ,如有更改,更改處須蓋妥申請人印章。
Part 2 勞保 給付實務
勞保給付實務-生育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者。 請領資格 女性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者。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符合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 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者。 保險日數規定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勞保給付實務-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按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 6個月(含當月,已退保者為退保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日;若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103年5月30日修正施行)。 ※被保險人若於103年5月30日以前分娩或早產,基 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應按30日發 給。
勞保給付實務-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普通傷病 給 付 從住院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全日」不能工 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職災傷病 給 付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勞保給付實務 勞保給付實務 傷病給付 住 院 4天 投保滿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6個月 50%平均月投保薪資 給付標準 1年 普通傷病 給 付 住 院 4天 投保滿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6個月 1年 50%平均月投保薪資 26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請領資格-1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可選擇)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 加發眷屬補助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 最多加發50%。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吳先生勞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元;另有國保年資5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 給付標準 失能年金 併計國保年資 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金」 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舉例 吳先生勞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元;另有國保年資5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 每月可領「勞保失能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元。 每月可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金額: 17,280×5×1.3%=1,123元。 每月合計:11,043 元。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一、配偶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眷屬資格 一、配偶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 二、子女: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年金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 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眷屬補助停發 再婚(離婚)。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失能年金 眷屬補助停發 1.配偶: 再婚(離婚)。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失能等級共分1~15級。 ★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者,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 給付標準 失能一次金 失能等級共分1~15級。 ★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者,最低第15級,發給30日,最高第1級,發給1,200日。 ★因職災傷病致失能者,增給50%,即最低45日,最高1,800日。 ★最高給付上限為第1等級之給付標準。 舉例 宋先生左手拇指及食指殘缺,經審核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 11-14項第8等級,給付標準360日,平均月投保薪資30,000元, 失能一次金金額:30,000/30×360=36萬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一次金金額:30,000/30×360×1.5=54萬元。
勞保給付實務-失能給付 欲申請失能給付 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出具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申請書件齊備始完成失能給付之申請 由醫院開具後 5日內逕寄勞保局 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投保單位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件齊備始完成失能給付之申請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者,如有符合加發之眷屬,另請填具「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三種請領方式 老年年金 請領方式 老年一次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1.1前有年資) ★勞保年金施行前有年資,之後符合規定者,始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申請老年給付不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惟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須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併計國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請領資格 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最多得提前 5年申 請。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到65歲)。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不適用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展延及減給規定)。 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計算後,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保險年資全程計算至離職退保之日止,無上限規定。 併計國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注意事項 離職退保當日同時申請老年年金者,經勞保局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展延年金 減給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給付標準 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展延期間自符合請領年齡之次月起,計算至申請當月止。未滿1年部分,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2位止 , 小數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減給年金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每提前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請領。 ★減給期間自申請當月起,計算至符合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未滿1年部分,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2位止,小數 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老年一次金 請領資格 - 2 老年一次金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給付標準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逾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 )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後符合下列規定者: 請領資格 -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後符合下列規定者: 1、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 者。 2、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 單位)。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
勞保給付實務-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逾60歲之年資最多以5年計,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被保險人年齡滿60歲,投保年資未滿15年,同時符合老年一次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勞保給付實務-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 請領方式 本人死亡給付 (含失蹤津貼) 家屬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喪葬津貼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 或 遺屬津貼 (98.1.1前有年資者)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2、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2、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98.1.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亦得選擇遺屬津貼。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保障:3,000元 給付標準-1 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除發給年金外,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 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1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 2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給付標準-2 遺屬年金 2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可選擇) (可選擇) 差額給付 遺屬年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最低保障:3,000元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求權之行使-1 1、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勞保局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3、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請求權之行使-2 3、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1)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2)第1順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提出放棄請領書。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嗣後如第1順序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條件時,即停發,並由第1順序遺屬請領;但已發放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1順序遺屬亦不予補發。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1 一、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年滿55歲, 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 二、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資格-2 三、父母、祖父母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 五、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普通傷病死亡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發給10個月 發給20個月 發給30個月 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 普通傷病死亡 發給10個月 發給20個月 發給30個月 年資未滿1年 年資滿1年未滿2年 年資滿2年 職災傷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勞保給付實務-本人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死亡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喪葬津貼 ★應檢具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如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於給付申請書切結代替。
勞保給付實務-家屬死亡給付 父母或配偶死亡 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2個半月 發給1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父母或配偶死亡 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2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1個半月
勞保給付實務-職災醫療給付 給付標準 以勞保就醫 發生職災 未即時持單以健保就醫 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及住院30天內之膳食費半數或一般治療飲食費半數(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支付標準比照健保規定) 以勞保就醫 發生職災 未即時持單以健保就醫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及膳食費 (醫療費用暫由健保局支付 ) 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勞保局為您講清楚、說明白 單位/類別付 承辦業務/分機 總機(02)23961266 轉以下分機 納保業務 年資查詢 3111 給付業務 老年給付: 2263 傷病給付: 2236 失能給付: 2250 職災醫療給付: 2272 生育給付:2866 就保給付 :2862 死亡給付: 2263
簡 報 完 畢 敬 祝 各 位 事 事 如 意 勞 保 局 台 北 巿 辦 事 處 關 心 您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