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制與實務 銓敘部退撫司 中華民國1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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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與實務 銓敘部退撫司 中華民國102年9月

壹、公務人員退休與資遣

一、適用對象 二、退休種類 ~ 經銓敘審定之現職公務人員 一般自願退休(§4Ⅰ) 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4Ⅱ)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4Ⅲ) 屆齡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4Ⅰ) 一般屆齡退休(§5Ⅰ) 彈性自願退休(§4Ⅱ)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5Ⅱ) 一般命令退休(§6Ⅰ) 因公命令退休(§6Ⅲ、Ⅳ)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三、退休條件 自願退休(§4) 屆齡退休(§5)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一般自願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屆齡退休(§5) 一般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屆齡退休生效日期 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刪除屆齡延長服務規定。

三、退休條件 命令退休(§6) → 一般命令退休 申辦條件 須任職5年以上,因身心殘廢致不堪任勝任職務,且具有下列2項證明: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 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 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

三、退休條件 命令退休(§6) → 一般命令退休 服務機關主動辦理權限 機關主動辦理其退休案 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 主管及人事主管送考績會 首長核定命其以病假治療 逾請假規則期限仍未痊癒 經服務機關認定不堪勝任職務,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3個月。 年度內請事、病假,累計達6個月。 因疾病或傷害,致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污辱他人,影響業務推動,經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機關主動辦理其退休案

三、退休條件 因公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6) → 申辦條件:經服務機關證明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擬制年資: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一次退休金→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 月退休金→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四、資遣事項 申請條件(§7Ⅰ) 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 2.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 3.不符合命令退休條件,但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部分殘廢),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機要人員僅適用第1款機關裁撤及第3、4款條件(§7Ⅱ)。

四、資遣事項 辦理程序(§7) 一般程序 特殊程序 機關主動辦理 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製發資遣令 函轉銓敍部審定年資及給與 特殊程序 依第2款至第4款資遣者,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機關主動辦理 具第3款情形而不願提出證明者,比照主動辦理命令退休案之程序予以資遣。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年資之基本設計內涵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屆齡退休 15年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 年滿60歲 60歲 任職25年以上 25年 85制 任職30年以上 30年 55歲 危勞降齡 70制 彈性退休 任職20年以上 20年

29+56=85≠60歲→不能全月退 30+57=87>55歲→可全月退 任職滿25年→60歲、任職30年→55歲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任職滿25年→60歲、任職30年→55歲 29+56=85≠60歲→不能全月退 30+57=87>55歲→可全月退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 (§11、12)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下列方式擇一支領 1.一次退休金:立即支領。 2.展期月退休金 3.減額月退休金: *自起支年齡往前逆算,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 *按月退休金數額依提前退休年數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以1年計。 *終身減額領取。 ※前開各種方式僅得擇一支領。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 + 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 + 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 (§11、12)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排除適用對象 符合任職滿25年者 +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 + 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 + 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 任職滿25年以上即得擇領月退休金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 (§11、12) 現職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之過渡規定 仍適用原規定 99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 依指標數規定辦理 1.任職滿25年。 2.年齡滿50歲。 3.「年資+年齡」合計數等於或高於退休當年指標數。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25年自願退休者適用之指標數 適用期間(10年) 指標數 100年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 76(25+51)或(26+50) 102年 77(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 78(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 79 105年 80 106年 81 107年 82 108年 83 109年 84 110年以後 25年→60歲、30年→55歲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 (§11、12) 一次退休金 案例1:於100年,年齡48歲、年資23年 100年 75 48+23=71 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101年 76 49+24=73 102年 77 50+25=75 一次退休金 展期月退休金→60歲 ×不適用減額月退休金(未達最早提前減額年齡→55歲) 103年 78 51+26=77 104年 . 79 52+27=79 自104年起 全額月退休金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 (§11、12) 案例2:於102年,年齡51歲、年資21年 102年 77 51+21=72 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103年 78 52+22=74 104年 79 53+23=76 105年 80 54+24=78 106年 81 55+25=80 一次退休金 展期月退休金→60歲 減額月退休金-20% 107年 . 82 56+26=82 自107年起 全額月退休金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 (§11、12) 案例3:於100年,年齡47歲、年資19年 106年 81 53+25=78 一次退休金 展期月退休金→60歲 107年 82 54+26=80 108年 83 55+27=82 減額月退休金-20% 109 84 56+28=84 自109年起符合指標數 全額月退休金 110 ※ 57+29=86 減額月退休金-12% 111 58+30=88 自111年起符合起支年齡規定

五、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 任職25年以上及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 (§11、12) 案例:51年12月15日出生、76年7月1日任公職(指標數畸零月不計) 102.7.1 77 50+26=76 一次退休金 展期月退休金→60歲 102.12.15 51+26=77 自102.12.15符合指標數 全額月退休金 103.1.2 78 103.7.1 51+27=78 自103.7.1符合指標數

年金改革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屆齡退休(65歲) 15年 ※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任職未滿30年 (15年) 25年 65歲 90制 任職30年以上 30年 60歲 危勞降齡 55歲 70制 彈性退休 任職20年以上 20年 20

年金改革 退休年度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指標數(年齡+年資) 102 77 67 103 78 68 104 79 69 105 80 危勞職務 自105年起 均須俟55歲 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106 81 107 82 108 83 109 84 110 85 111 86 112 87 113 88 114 89 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1

六、退休年資之採計 退撫新制實施後→ 應以繳付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15Ⅰ) 公務人員應按月繳付基金;其餘各類人員繳付基金方式如下 採移撥(§15Ⅱ) →無須申請 對象:曾參加軍、教及政務人員退撫基金者。 程序:於轉任時,基管會自動將其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帳戶。 採全額負擔補繳(§15Ⅲ) →須申請 對象: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者。 程序: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管會申請補繳並一次全額負擔一次繳入(本金+孳息)。 採部分負擔補繳(§15Ⅵ) →須申請 對象:義務役、替代役,且未核給退除給與者。 程序: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按政府65%、公務人員35%之比例補繳(本金+孳息) 。 ※逾3個月補繳須另加計利息,經5年不補繳,即不得再申請補繳及併計年資。

六、退休年資之採計 退費規定 依法退休者(§14Ⅴ及§29Ⅲ) 對象: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 金額:按該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例計算個人自繳 本金+利息。 利息:依基金管理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計算。 程序:退休時由基管會逕行計算一次發還。 時效:退休生效之日起5年內。 23

六、退休年資之採計 退費規定→ 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 (§14Ⅵ及Ⅶ) 繳費未滿5年 個人繳付本息 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 對象 金額 利息 程序 時效 繳費未滿5年 個人繳付本息 以臺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1日止。 須提出申請並經服務機關轉基管會辦理 原則:離職生效之日起5年內。 例外: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 繳費滿5年以上 個人+政府繳付本息 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 →不得再依規定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含政府及本人繳付)。 24

年金改革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1.7倍 改革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機制 1.提撥率:12% 2.負擔比例:65%及35% 1.提撥率:12%→18% 2.負擔比例:60%及40% *繳費基準按照退休金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本俸1.7倍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將視政府財政及公務人員負擔能力審酌調整,不會一步到位。 25

六、退休年資之採計 退撫新制實施前 仍沿用退撫新制實施前規定(§31Ⅰ) 依71.2.2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現為第21條第1項)。 87.6.5以後退休、資遣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年資(§31Ⅱ)。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不再計算退休給付(§31Ⅲ)。 其他特殊年資採計:請另參考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

七、退休給與-一次退休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31) 退撫新制實施後(§9)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930元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930元 ◎基數:(2N-1)或(2N+1) 1.滿5年→9個 每增1年→加2個 滿15年→另加2個 2.最高30年→61個 ※N=年資 ※退休金=基數內涵*基數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2 ◎基數:1.5N 1.每1年→1又1/2個 2.最高35年→53個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基數之計算,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計。 ※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無條件進位)。 27

七、退休給與-月退休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31) 退撫新制實施後(§9) ◎基數內涵:本(年功)俸 (另按月十足發給930元) ◎百分比: 1.前15年每年→5% (N*5%) 2.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 【75%+(N-15)*1%】 3.最高30年→90% ※N=年資 ※退休金= (基數內涵*百分比)+930 ◎基數內涵: 本(年功)俸×2 1.每1年→2% (N*2%) 2.最高35年→70% ※退休金=基數內涵*百分比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百分比之計算,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計。 ※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無條件進位)。 28

年金改革 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退休金基數內涵 兼具新、舊制年資 純新制年資者 105 最後在職俸額 本(年功)俸額2倍 106 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9倍 107 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8倍 108 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7倍 109 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平均俸額1.6倍 110 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111以後 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1.預訂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2.由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之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所得較高,爰規劃前者退休金基數內涵之調降幅度較後者調降幅度大;舊制年資較短者,可選擇按新制標準給與。 29

七、退休給與-新舊制年資補償 第 2 項 支領 月退 休金 新制施行前年資未滿15年者。 以15年為基準,以下2種擇一: 條項 要 件 發 給 基 數 第 2 項 支領 月退 休金 新制施行前年資未滿15年者。 以15年為基準,以下2種擇一: 1.每減1年增給1/2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2.每減1年增給基數1/200之月補償金 ※各級政府支給。 3 新制施行前年資未滿20年,且新、舊制年資合計未滿26年者。 1.前段增發:按核定新舊制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滿半年增發1/2 個基數,最高增給3個基數 2.後段減發:前後年資超過20年者,每滿1年減發1/2個基數,至滿26年不再增減。 ※退撫基金支給。 將配合年金改革予以廢止;但法案通過後1年內退休者,仍照原規定。 30

七、退休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法令規定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具有舊制年資,且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一次發給 基數 按核定之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計算總額 依退休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無條件進位】×基數 排除規定 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例如:海關、經建會等機關)。 31

八、特殊情形-年資選擇 退撫新制實施前→最高30年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累計→最高35年 退撫新制實施後(全為新制時)→原則無上限 一次退休金者→最高增給至60個基數(相當42年) 月退休金者→最高增給至75%(相當40年)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逾35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29Ⅰ)

八、特殊情形-曾領取退離給與 再任重行退休規定(一) 無須繳回已領給與(§17Ⅰ) 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年資上限規定(§17Ⅱ) 自68年7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始須合併受限者: 曾支領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相關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等人員(※68年7月1日以後始有合併受限規定)。 自84年7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始須合併受限者: 曾支領前開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相關給與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立委提案)。

八、特殊情形-曾領取退離給與 再任重行退休規定(二) 曾支領技工、工友退職金者,未納入受限範圍 ※經立法委員提案將曾支領技工、工友退職金者刪除。 重行退休者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 §17Ⅲ ) 條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 計算方式: 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即依退休年資上限規定計算後之年資) 有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者,應接續於前次已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例:已領相關給與之舊制年資已逾15年者,重行退休之舊制年資僅得按接續後年資(第16年以後)之標準,1年給與1%之月退休金。

九、退休給與發放-發放時間 定期給與之發給 月退休金之發給 月撫慰金之發給 首期: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 次期之後:每6個月發給一次。 1月~6月→1月16日、7月~12月→7月16日。 月撫慰金之發給 首期: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 次期之後:隨月退休金發給時間每6個月發給一次。 支領展期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者 應由服務機關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核定後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給日(年滿60歲或55歲之日)1個月前,通知支給機關,開始定期發給。 俸給調整 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調整或補發。

再任專任公職、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九、退休給與發放-停發 停止情形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再任專任公職、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配合年金改革及實務認定需要,未來退休再任部分將不以再任專任職務為限,再任薪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即需停發退休給與。

九、退休給與發放-停發 專任公職 政府預算支薪(含部分) 由機關(構)、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或個人僱用 認定要件:支領報酬+全職工作 支領報酬: 1.無給職者不用限。 2.有給職者,得切結不支薪,且不得以其他各項名目支領費用,但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全職工作: 1.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之編制內職務或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臨時性職務。 2.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九、退休給與發放-停發 財團法人 、轉投資事業 原始捐(助)贈及捐(助)贈經費累積達20%以上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 轉投資金額累計20%以上事業 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及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 認定要件:支領報酬+全職工作 支領報酬:(照前頁) 全職工作: 1.左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2.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十、退休案件之報送及變更 退休生效日期 相關給與種類 變更限制(§34) 不得請求變更 不得請求變更 逾核定生效日之後 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 ↓ 逾核定生效日之後 不得請求變更 相關給與種類 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 ↓ 經銓敍部核定並領取給與後 不得請求變更

適用對象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十一、遺族撫慰金 適用對象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請領條件均以退休人員死亡時之事實為準

十一、遺族撫慰金 遺族範圍及順序(一) 順序 1.子女 ↓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配偶(未再婚) + 1/2 1/2

十一、遺族撫慰金 遺族範圍及順序(二) 預立遺囑者(§18Ⅶ): 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及比例;未以遺囑指定領受比例時,依法定比例領受。 不得指定前開遺族以外之人員,且刪除遺囑指定用途之規定。 大陸地區遺族者: 臺灣無遺族。 僅得支領一次撫慰金。 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 在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其遺族得依前開規定發給撫慰金(§18Ⅹ)。

十一、遺族撫慰金 撫慰金種類→ 一次撫慰金 請領對象:所有合法遺族。 給與標準: 1.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 2.餘額+6個基數撫慰金(無餘額者亦同)=一次撫慰金總額 ※應領一次退休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依第9條及第31條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 ※已領月退休金:歷年支領之月退休金(含依第30條第2項規定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 ※6個基數撫慰金: 本(年功)俸×2×6(退撫舊制為12個月月俸額);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

十一、遺族撫慰金 請領對象、條件及支領期限 撫慰金種類→ 配偶:符合下列條件→終身 月撫慰金(一) 1.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 2.退休公務人員死亡時,配偶必須年滿55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未年滿55歲者,得至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之。 子女 未成年者→至成年 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終身 父母 ↓ 終身

十一、遺族撫慰金 撫慰金種類→ 月撫慰金(二) 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 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殘障以上之等級認定之。 給與標準: 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發給。 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 其遺族領取之月撫慰金,應按減額月退休金之半數,定期發給。

十一、遺族撫慰金 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之程序(§18Ⅶ) 以協調為原則 擬改領全額月撫慰金時,須經協調獲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同意時,始得為之。 無法協調時 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 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法定比例領取之 ※案例:遺族為合於支領月撫慰金之配偶及4名成年子女。依其擇領種類按比例計算如下: 對象 撫慰金種類 給與比例 配偶 擇領月撫慰金 按月退休金×1/2×1/2 4名成年子女 僅得支領一次撫慰金 各按一次撫慰金×1/2×1/4

年金改革 改革 方案 現行制度 具體措施 調整月撫慰金機制 1.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2 2.配偶起支年齡55歲 3.退休生效時具2年婚姻關係 4.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1.經核定支領月撫慰金者,仍予維持。 2.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3,但經濟弱勢之未再婚配偶,給予1/2 3.配偶起支年齡60歲 4.具15年婚姻關係 5.刪除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6.已領政府、公營事業給付退休金、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7.法案公布後1年內亡故者,可照原規定(過渡規定) 47

十二、請求權時效 ※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各期請求權,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5年。 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於退休及資遣部分 自核定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算 於離職退費部分 自離職生效日起算(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者,其請求權時效另如前述規定 ) 於撫慰金部分 自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起算 ※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各期請求權,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5年。

貳、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

一、優惠存款之資格認定 (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項目 84 6 30日以前 7 1 日以後 一次退休金 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 完全沒有優存 50

一、優惠存款之資格認定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2、84年6月30日以前之任職年資或公 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者,始得辦 理優惠存款。 (二)基本原則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2、84年6月30日以前之任職年資或公 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者,始得辦 理優惠存款。

一、優惠存款之資格認定 原認定標準(適用至100年12月31日)─以最後在職機關認定 舊制年資全數得優惠存款—自始均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機關,例如:財政部、人事行政總處 舊制年資全數不得優惠存款—非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機關,例如:捷運工程局、臺鐵 舊制年資部分得優惠存款—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機關,例如:健保局、經建會(部分期間制)

一、優惠存款之資格認定 101年1月1日以後─改採全面期間制 原則~ 按舊制實際任職年資分段檢視,只有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例外保障~ 99年12月31日前已任職舊制年資全數得優惠存款之機關或職務者,如繼續支領一般行政機關待遇,則保障其舊制年資全數得辦理優惠存款。

二、優惠存款制度調整歷程 1.84年7月1日— 採取斷源措施,以從優逆算表計算優惠存款月數  採取斷源措施,以從優逆算表計算優惠存款月數 2.95年2月16日(95年方案)—退休所得替代率 3.100年1月1日(99年方案)—本俸2倍的公式 4.100年2月1日(100年再調整方案)—  本俸2倍的公式+實質所得替代率 54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再調整方案的適用對象 1.兼具有新、舊制年資者。 2.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3.具有優惠存款資格者。 1.政務人員比照辦理 2.特任政務人員並受最高不得超過200萬元之特別限制 55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 三步驟 擇最低 第一階段-逆算表 第二步驟-99年修正方案 第三步驟-100年再調整方案 第一步驟 -最高月數表 三步驟 擇最低 56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一步驟、最高月數表 公保優惠存款逆算表—以84年6月30日以前合法加保年資計 加保 年資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9年 10年 公保 月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優存 13 16 18 20 22 24 26 加保 年資 11年 12年 13年 14年 15年 16年 17年 18年 19年 20年 公保 月數 12 14 16 18 20 23 26 29 32 36 優存 27 28 30 31 33 34 35 本表將配合年金改革,及自106年起刪除。 57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二步驟 核算公式 上 限 退休所得 1、7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 2、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2% (未滿半年者,增加1%;滿半年以上, 未滿1年者,以1年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58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工作獎金1/12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三步驟 核算公式 上 限 退休所得 1、70%(年資15年)~90%(年資35年) 2、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1%(未滿 半年者不計;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 年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工作獎金1/12 59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三步驟 *各職等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待遇調整時重新計算 退休等級 雇員 1 職等 2 3 4 5 6 7 平均數 18200 18340 18540 19010 19250 20080 22860 23800 退休等級 8 職等 9 10 11 12 13 14 平均數 26610 27770 32600 35010 38410 39680 42140 60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三步驟 *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案: *主管職務加給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支領者 為限。 甲、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月期間所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平均數。 乙、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36個月以上,依最後銓敘等級所定定額計算。 丙、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10日以上未滿36個月。 *主管職務加給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支領者 為限。 *可由當事人填寫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年資切結 書為佐證。 61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三步驟 簡任 *曾任主管職務加給定額標準 薦任 委任 官等 退休職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14 6500 13 6000 12 5500 11 5000 10 4500 薦任 9 4000 8 3500 7 3000 6 2500 委任 5 2000 62

◎再調整方案之內容-第三步驟 * 1.5個月年終工作獎金之1/12 : 1.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內涵包括本(年功)俸、專業加給與主管職務加給;以最後在職時實際支領待遇計算。 2.支領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之差額,均可併入計算。 3.法務部所屬監所等機關人員按月所支領之増支加給(例如2300元至4700元),亦可併入計算。

舉例1:某甲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100年8月退休 擇領月退休金+月補償金 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 最後在職3年均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支領專業加給表(一) 任職年資30年2個月 舊制14年、新制16年2個月 舊制公保年資14年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第一步驟: 調整方案實施前(95年以前)公保優存本金: 53,075×30=1,592,250元(A) 第二步驟: 72,936元 (月退休金)+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53,075×2   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18,353元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18,353×12÷18%=1,223,534元(B) 第三步驟: 72,936元 (月退休金)+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53,075+38,410+26480+(53,075+36,690+26480)×1.5÷12      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39,686×12÷18%=2,645,734元(C)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A、B、C取最低者)=1,223,534元    (與調整方案實施前相較,每月利息減少5,530元) ≦86% ≦85% ≦39,686元

舉例2:某乙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93年退休 擇領月退休金 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780俸點 未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支領專業加給表(一) 任職年資25年 舊制16年、新制9年 舊制公保年資16年 66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93年度待遇) 第一步驟: 調整方案實施前(95年以前)公保優存本金: 48,710×32=1,558,720元(A) (93年度待遇) 第二步驟: 57,143元 (月退休金)+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50,190×2   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18,142元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18,142×12÷18%=1,209,467元(B) 第三步驟: 57,143元 (月退休金)+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50,190+32,150+(50,190+29,080)×1.5÷12      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16,657×12÷18%=1,110,467元(C)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A、B、C取最低者)=1,110,467元     (與調整方案實施前相較,每月利息減少6,724元) ≦75% ≦80% ≦16,657元

舉例3:某丙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99年初退休 擇領月退休金 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 最後在職3年均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支領專業加給表(十一) 任職年資35年 舊制20年、新制15年 舊制公保年資18年 68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第一步驟: 調整方案實施前(95年以前)公保優存本金: 45,665×34=1,552,610元(A) 第二步驟: 64,861元 (月退休金)+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45,665×2   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21,903元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21,903×12÷18%=1,460,200元(B) 第三步驟: 64,861元 (月退休金)+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45,665+27,310+8,440+(45,665+26,120+8,440)×1.5÷12      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17,439×12÷18%=1,162,600元(C)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A、B、C取最低者)=1,162,600元    (與調整方案實施前相較,每月利息減少5,850元) ≦95% ≦90% ≦17,439元

舉例4:某丁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99年初退休 擇領月退休金+月補償金 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 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未滿3年 支領專業加給表(十一) 任職年資30年 舊制14年、新制16年 舊制公保年資14年 70

三、優惠存款制度再調整方案 第一步驟: 調整方案實施前(95年以前)公保優存本金: 37,915×30=1,137,450元(A) 第二步驟: 52,116元 (月退休金)+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37,915×2   Y1(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12,340元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12,340×12÷18%=822,667元(B) 第三步驟: 52,116元 (月退休金)+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37,915+23,520+1,500+(37,915+23,070)×1.5÷12      Y2(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公保優存本金上限=7,860×12÷18%=524,000元(C)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A、B、C取最低者)=524,000元    (與調整方案實施前相較,每月利息減少9,201元) ≦85% ≦85% ≦7,860

年金改革 實施年度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 105 18% 106 12% 107 11% 108 10% 109 9% 110以後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並以9%為上限。 72

年金改革 200萬元以下部分 18% 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 14% 超過500萬元部分 9% 優惠存款制度改革立法院建議提案 級距 支領月退休金者:照考試院原送方案 支(兼)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金額合計,再三個級距分段計算利率: 級距 利率 200萬元以下部分 18% 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 14% 超過500萬元部分 9% 73

年金改革 配套措施 一、樓地板條款: 退休所得較低者,給予最低保障(照顧弱勢: 32,160元)。 二、天花板條款: 改革方案採全面性多元改革(退休金計算基準 、基數內涵及優存利率),在逐年調降後,如 仍有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80%,再調降退撫新 制退休金。 74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退休所得替代率公式 100年方案 (第一階段)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75%~95% 本(年功)俸×2(=全薪1.3倍) ∥ ≦97.5%~123.5%(全薪) (第二階段) ≦80%~90%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 ≦89%~101%(全薪) 未來改革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社會保險年金) =80%(原則) 本(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 ≦80%(全薪) 75

年金改革 配套措施 三、防搶退措施: 改革方案實施前已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保障 其於改革方案實施後退休時,得維持原退休金計算 基準,只逐年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至1.6倍。 四、檢討月退休金隨待遇調整機制: 改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國家整體經濟環境、政府 及退撫基金財務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及現 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衡酌調整之。 76

(一)退休生效日起,始享有優惠存款之權利—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者,應於退休生效日起2年內辦理優惠存款手續,並溯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 四、優惠存款的其他重要規定-開戶儲存 (一)退休生效日起,始享有優惠存款之權利—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者,應於退休生效日起2年內辦理優惠存款手續,並溯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 其餘人員逾越退休生效日始辦妥優存手續者,自優存金額入帳日起計發優存利息。 77 77

(二)特別叮嚀 四、優惠存款的其他重要規定-開戶儲存 優惠存款只有臺灣銀行方能受理,所領支票切勿至其他金融機構兌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78 78

四、優惠存款的其他重要規定-續存 自動續存: 居住國內且未辦理質借並與臺銀約定有溢領利息時,同意逕自帳戶扣款者→得申請辦理。 續存時間: 自期滿日2年內補辦→溯自期滿日計息。 逾期滿日2年後補辦→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計息。 未及辦理續存前亡故者,利息計至期滿日止。 79

退休人員於優存期滿日前亡故,自亡故次日起終止優存。 退休人員於優存期滿日後亡故,未及辦理續存者,自期滿日起終止優存。 優惠存款之質借 四、優惠存款的其他重要規定-終止、質借 優惠存款之終止 退休人員於優存期滿日前亡故,自亡故次日起終止優存。 退休人員於優存期滿日後亡故,未及辦理續存者,自期滿日起終止優存。 優惠存款之質借 質借之額度:最高為優存總額的90%。 質借之利率:18%。 質借之期限:不得超過契約期滿日。 質借超過契約期滿日者,可在2年內辦理續存。 80

優惠存款一經提取解約,即不得再辦理。但如在優存期間被依法扣押,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者,得在提取之日起2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 四、優惠存款的其他重要規定-解約、停止 優惠存款一經提取解約,即不得再辦理。但如在優存期間被依法扣押,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者,得在提取之日起2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 優惠存款期間,如發生法定原因必須停辦優惠存款或有溢領優存利息者,應主動通知權責機關停辦,否則除依規定追繳之外,還必須加付利息。 81 81

叁、結語 退休前詳慎規劃 ↓ 退休後樂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