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親職教育與 非自願性案主處遇技巧 101.08.21 朱美冠
強制性親職教育實施的目的 希望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者,是一種自我成長的經驗,而不是一種處罰,以降低受教者的抗拒。 希望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者,可以學習到一套符合社會標準地親子教養的知識與技巧,以降低施虐或疏忽孩子的頻率,並能提升親子關係。
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相關法案 82 兒童福利法 強制性 4小時以上 虐待或疏忽兒童之父母 86 少年事件處理法 8-50小時以下 年份 法律名稱 性質 時數規定 實施對象 82 兒童福利法 強制性 4小時以上 虐待或疏忽兒童之父母 86 少年事件處理法 8-50小時以下 虞犯及犯罪少年之父母 89 家庭暴力防治法 十八週 施暴之父母 90 家庭教育法 宣示性 高中學校以下學生之家長 9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虐待及疏忽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相關法案的預防概念 家庭教育法:初級預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次級、三級預防 少年事件處理法:次級、三級預防 家庭暴力防治法:次級、三級預防
第43條(第四章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對象,包含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
第65條(第六章罰責)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家庭維繫:孩子尚與父母同住、或孩子剛安置結束返回親生家庭 參與強制性親職教育對象的親子狀態 家庭維繫:孩子尚與父母同住、或孩子剛安置結束返回親生家庭 家庭重整:孩子需要暫時安置一段時間、孩子已安置很長地一段時間,須要考慮其它的安置方式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基本假設 就矯治理論而言,施虐父母因為個人成長、心理及環境因素,加上缺乏親職知能的情況下,使得教養過程出現虐待或疏忽的情況,所以施虐父母只要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機制的干預,增加親職知能就能改善不當的教養行為。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的理論取向 心理學取向:偏重在施虐父母的心理矯治,目的 是在找出並治療施虐者的心理病態 心理學取向:偏重在施虐父母的心理矯治,目的 是在找出並治療施虐者的心理病態 社會學取向:偏重在施虐父母的行為矯治,目的包括要改變其所處的社會資源環境及控制其偏差行為 生態學取向:強調施虐父母的個人權利、需求、能力、目標及社會和物理環境的性質相配合,目的在減少施虐父母改變時所會遭遇的任何困境
強制性親職教育方案的定位A 希望個案從非自願變成自願學習的功能 須符合每個個案需求的功能 個案學習親職教育知識與技巧的功能 具有預防及防範的功能 具有治療及重建的功能
施虐父母的樣貌 身心成熟度不佳 缺乏教養孩子的知識與技巧 對子女有不切實際的期待 孩子本身有特殊的身心狀況 兒時被教養的經驗不佳 家庭支持系統不佳 家庭危機 無法掌握自己的生活現況
強親輔導的價值與信念 將人視為是自己生命的專家,現在只是被問題困住了。 人和問題是分開的,探索人和問題之間關係的本質,改變的動力來自於個人的能量。 人是有很多可能性的,有助於改變自己和問題之間的關係,凡事以個人的優勢正向觀點來思考。 甚麼都可以談,沒有唯一正確的方向,解決之道不見得與問題有直接關係。
強親輔導者的態度 肯定個案的價值與尊嚴,以尊重非指責態度一起探索問題,開啟對話的可能性。 以好奇的態度,了解個案感興趣的是甚麼,過程是不是符合個案的喜好,形成合作夥伴關係。
強親初次會談的原則 以親切及關懷的語言,同理及反映個案當下的行為及情緒反應。 關心個案前來會談的目的,是社工的期待還是個案自己想要來,或是與社工對於會談有無任何的共識? 對於會談有沒有自己的一個想法或期待? 對於自己的生活有沒有一個期待或希望? 與個案建立一個會談架構。
強親持續會談的原則 把握個案一次會談的機會。 關心個案現有的生活狀況。 肯定個案過去與現在為生活的努力。 正向積極解讀個案想法或行為。 找出個案有時候沒有受問題的影響。 協助個案找出自己想要改變的目標。 將個案的目標具體化或個案能力所及。 有機會加入一些教育的課程。
是因外在壓力驅使案主與輔導人員、機構接觸 非自願案主的輔導類型B 非自願案主 是因外在壓力驅使案主與輔導人員、機構接觸 強制性案主 因法律或法庭的命令而來,與輔導人員、機構接觸 低意願案主 因機構或重要他人或其他事件,而驅使案主與輔導人員、機構接觸
非自願案主輔導的歷程 法院裁定╱公權力執行 處理 抗拒 建立 關係 治療策略介入
施虐者的特質 強烈的控制欲 社會孤立 缺乏自我肯定 裝飾很好的面具 壓抑情緒 憎恨女人 無法信賴他人或過度負責 非理性信念
過度刺激及混亂 疏離 害怕被遺棄 強迫觀念 無能力處理批評 暴力成為一種生活型態 依附行為的發展
建立關係技巧 接納、同理案主的生氣 看到案主正在經歷人生的苦難 從案主負向行為當中找到積極的動力 多描述案主行為事實、少評價案主內在本質 多了解跨文化的差異 多使用案主聽得懂的語言 工作人員的介入視為陪伴案主的過程 相信案主是有思考能力、有決定的能力 尊重案主改變的速度
結語 因為非自願個案輔導的困難,得以讓強親方案變得多元豐富及彈性 親職輔導是一種有限制的及有意義的過程 給於困境中的父母一些同理的支持 陪伴困境中的父母一起面對問題
參考資料 (1995)周月清,婚姻暴力: 理論與社會工作處遇,巨流 (2003)廖世德譯,故事、知識、權力。台北:心靈工坊 (2006)朱美冠, 做個好父母?非自願個案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政策之施行與反省。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練明枋譯, 兒童與青少年行為問題—多重專業取向的診斷與介入,台北,心理 (2008)陳阿月譯, 從故事到療育。台北:心靈工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