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限行令事件 事件回放: 2008年6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从7月20日起至9月20日,北京市机动车将分单双号行驶。
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了交通“限行令”,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且各类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
这一交通“限行令”的发布带来了较大的争议,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宪法性案例——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占有或使用) 首先,“限行”是对车辆的限行,侵犯了车辆的使用权,而车的所有者是公民,是公民的一项财产,所以,“限行”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毋庸置疑,“限行”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构成了一个宪法问题。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2004年被写入宪法。
其次,本案中对车的“限行”就是一种广泛的征用行为,对于征用这种合法的侵害,要严格控制其界限,程序是重要的一环,而“限行令”的尚未问民意的“擅自”出台可以说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事件回放: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煤老板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政府强制国有企业兼并小煤矿,是否构成了征收?是否违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 国家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何不通过加强对小煤矿的管理解决现实问题,兼并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成比例原则)?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国家就应该不顾个人利益吗?这到底有没有违背宪法的原则?
北京APEC期间车辆单双号限行等行政管制事件 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1月3日至11月12日期间,每天3时至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
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低速载货拖拉机和三轮汽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0时至6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京B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五环路)行驶;上述车辆全天禁止在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的,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北京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低速载货拖拉机和三轮汽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0时至6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京B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上述车辆全天禁止在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的,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北京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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