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 宣導 中央警察大學人事室敬製
報 告 大 綱 一、緣起 二、性騷擾之概念 三、性騷擾定義及適用對象 四、行為人責任 五、本大學查處作為 六、附記--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緣 起 依據本大學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 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辦理。 性別主流化之推動係行政院104年度政策性訓練重要課程之一
概 念 感受: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 是令人不愉快的。 內容與樣態: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 語或身體的行為。 結果: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 概 念 感受: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 是令人不愉快的。 內容與樣態: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 語或身體的行為。 結果: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 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概 念 簡單初步的判別標準 1.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2.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或曾對他人提起。 3.騷擾的程度,是否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 概 念 簡單初步的判別標準 1.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2.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或曾對他人提起。 3.騷擾的程度,是否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 4.兩造是否有上下隸屬、權力不對等或同事關 係。 5.過去是否有性騷擾他人之紀錄〈性騷擾史〉。 6.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性騷擾 史〉。
與性騷擾有關之法律 依公佈時間排序(共7種) ‧社會秩序維護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 ◎就業服務法〈相關〉 ◎政府採購法〈相關〉-被列為不良廠商
法條上性騷擾的定義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 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 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環境性騷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 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 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 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 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時。 受雇者在職場或執行業務時遭受性騷擾時〈出差或非上班時間仍執行業務者屬之〉。 職場性騷擾。
法條上性騷擾的定義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ㄧ且未達性侵害程 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 之條件者。〈交換式性騷擾〉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對象的界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而他方為學生者。 本法第2條第7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ㄧ、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 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 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 行學校行政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 者或交換學生。
法條上性騷擾的定義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ㄧ、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對象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之人
性騷擾防治法上行為人之責任 民事責任(性騷擾防治法§9) 一、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上行為人之責任 行政處罰(性騷擾防治法§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ㄧ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性騷擾防治法§21)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ㄧ。 加害人如不服,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教師如經學校調查確認且情節重大者,符合教師法§14規定,應予停、解聘。
性騷擾防治法上行為人之責任 刑事責任(性騷擾防治法§25) 一、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 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二、此項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告 訴權人提起告訴。
加害人心法--如何避免性騷擾別人 如果你是性騷擾事件的加害人,依法你除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外,若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一旦你的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屬實,你將面對來自所屬單位之懲處,並應接受後續的監督、考核與追蹤。 ※註:載自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宣導手冊
加害人心法--如何避免性騷擾別人 以下是幾個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的提醒,請 酌參: 1.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2.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3.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4.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5.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註:載自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宣導手冊
本大學查處作為 法規:依法訂定本大學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 懲處處理要點,並據以辦理查處事宜。 適用對象: 一、本大學教職員工相互間或與非本大學人 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大學學生(員)於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 準用前,發生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準用 本要點。
附記--宣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主。 三大基本理念: 1.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2.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3.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七大核心議題--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 附記--宣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七大核心議題--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 三、人口、婚姻與家庭 四、教育、文化與媒體 五、人身安全與司法 六、健康、醫療與照顧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 ※註:欲瞭解各議題內容請逕自行政院性平處網頁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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