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介绍 2012年6月
2008年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科 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 日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税 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 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 责为: (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 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4)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 出整改意见。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 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 主要职责为: (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 理; (4)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 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 理有关举报; (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4.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 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 专家职责 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 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 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6.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 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 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 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 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 公告。
认定条件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 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 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 上的居民企业。
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 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认定条件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 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 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 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认定条件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 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 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评分标准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 能力(30分)、自主知识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 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 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四项总分值为零。 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 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 0.01-0.19、0 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 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说明: 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2.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 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3.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评分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说明: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 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 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 服务、样品、样机等。
评分标准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 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 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 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评分标准 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 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 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 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评分标准 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
认定程序
1.自我评价和注册登记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 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 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填“北京”)。
2.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 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 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 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 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 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 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 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
3.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 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 进行评审。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 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 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4.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 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 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 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 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 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 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工作的组织程序 1. 网上申报 企业凭原注册信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在线填写并提交复审申请书。 无需重复进行注册。 企业应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 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2.准备并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 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 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 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 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 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 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复印件)。
3.区县、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 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园区管委会, 由区县科委或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 送认定办公室。 4.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 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 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 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报送给认定办公室。 5.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召开认定会,由北京市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初步确 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6.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北京市科委网站 (www.bjkw.gov.cn)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 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 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 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北京市科委网站和“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 由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章)。
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 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 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 得享受税收优惠。
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 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 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 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 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 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 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 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规定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 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 计信息。 2.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 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 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 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 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小组确认并经公示、 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其他规定 3.认定小组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 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出现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 ,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5年 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2012年认定工作进展 1. 财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 2012年度通过财务中介备案申请,认定小组会讨 论审定了210家财务中介机构并已对外发布,参与认 定的企业可委托这些财务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进行认定工作。
2012年认定工作进展 2.开展2012年度高新企业复审及认定申报工作 市科委于4月28日发布了2012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及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申报流程和方式与往年 基本一致。同时,下一步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政策宣 传培训及辅导服务。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 参加培训并接受辅导。
2012年认定工作进展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目前北京市累计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247家, 约占全国总数的20%。其中,2009年组织认定高新技术 企业2528家,2010年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42家。 2011年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265家并组织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企业2212家。4年来,北京市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 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究开发水平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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