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鄭淑芳 1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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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鄭淑芳 102年2月 主計人員基礎訓練班第70期 國內外差旅費報支要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鄭淑芳 102年2月

壹、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基本概念 二、出差旅費項目 三、其他規定

一、基本概念 規範範圍 適用: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1) 。 出差定義: 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銓敘部85年11月25日函)。 公出係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銓敘部86年9月24日函)。 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公假事由,且屬公差性質者,或公務人員經機關派遣公差,合於請公假規定者,均以公假登記,並加註具公差性質(銓敘部95年4月27日號)。

一、基本概念 規範範圍(續) 準用(§17) : 比照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16) 。 準用(§17) :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員工。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 比照 學生參加比賽或活動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支給(行政院主計處93.12.16函)。

一、基本概念 規範範圍(續) 參照 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運用,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講習之必要,得參照薦任級以下人員支給;各機關並得從嚴訂定相關規範(行政院主計處99.12.21函)。 邀請學者專家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本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另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本要點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8.28函)

一、基本概念 出差原則 公差之派遣(§3-1)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各機關出差旅費之權責分工。 各機關駕駛離開辦公處所工作係其本職,應由機關考量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決定以出差派遣或以公出登記(行政院主計處95.5.4函)。 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之必要時,得由機關首長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9.18函) 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一、基本概念 出差原則(續) 出差期間及行程 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3-2前) 。 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3-2後)。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13)。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14-1) 。 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14-2前)。

二、出差旅費項目 項目及數額(§2)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單位:元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技工、司機與工友,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出差旅費項目 交通費 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5-1) 。 交通費之報支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作為報支起訖點,出差人員如在原核定出差之日程及經費範圍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核實報支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97.5.27函)。 出差後休假,係屬私人行程,前往第三地搭乘飛機與報支交通費無關(行政院主計處94.9.15函) 。 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二、出差旅費項目 交通費(續) 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5-2) 。 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須於當地租用機車,若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92年9月版#57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急要公務」應由機關學校自行認定(91年11月版#56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二、出差旅費項目 交通費(續)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5-3) 。 如無相同路段可資比照,可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價及里程,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訂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數額,供報支交通費依據,不得以現有客運班車繞道費時且分段併計增加經費之方式計算(行政院主計處96.6.6函)。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7) 。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8) 。

二、出差旅費項目 不限定在出差地區 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9-1前)。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9-1後) 。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9-2) 。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11)。

二、出差旅費項目 膳雜費 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12前)。 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12後)。 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10日(§14-2後) 。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行政院主計處93.7.26函)。

三、其他規定 陪同外賓出差(§6) 委由旅行業代辦(§10) 免職或撤職之處理(§15) 報支程序 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委由旅行業代辦(§10) 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 免職或撤職之處理(§15) 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費。 報支程序 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依附表2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4) 。 惟機關各項支出,如已取得合法憑證,且屬年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則可依規定支付,不宜以延遲報支,而拒絕受理(92年7月版#57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三、其他規定 參加訓練或講習(行政院90.8.28函) 外聘講座交通費(行政院主計處90.4.2函) 已供膳二餐以上及住宿: 核給受訓前後之往返交通費。 受訓期間之假日未供膳,確有在受訓地用膳者,可支給膳費,並無支給返鄉交通費之必要(主計處94.11.11函)。 未按前述提供膳宿: 參照報支要點核給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即膳雜費50%) 。 受訓期間之假日,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給膳宿費用。 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始得報支交通費(另行政院90.10.15函亦規定,受訓期間仍須返回服務單位處理公務者,得覈實發給往返交通費)。 外聘講座交通費(行政院主計處90.4.2函) 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貳、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基本概念 二、出差旅費項目 三、其他規定

一、基本概念 規範範圍 適用: 準用(§20) : 比照: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1) 各機關不宜派遣技工工友出國考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9.28函)。 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支給規定(§21) 準用(§20) :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駐外機構派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人員 比照: 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旅費之報支(§22) 約聘(僱)人員(行政院主計處93.6.16函)

一、基本概念 出差定義(§2) 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任務 任務範圍: 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其他公務。

一、基本概念 出差原則(§3) 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 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 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二、出差旅費項目 項目及內容(§4)

二、出差旅費項目 交通費 搭乘等級 (§5)

二、出差旅費項目 交通費(續) 核銷(§6)

二、出差旅費項目 生活費(§7、 §9-3) 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 合計 住宿費 膳食費 零用費 早餐 午餐 晚餐 100% 70% 20% 4% 8% 10%

二、出差旅費項目 生活費(續) 住宿費(日支數額70%)例外規定(§8) 檢據覈實報支(未限額) 於日支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 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出差 於日支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安排旅館 部長級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1人,依前述標準報支。

二、出差旅費項目 生活費(續) 已供膳宿或生活津貼之報支(§9) 指出差已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

二、出差旅費項目 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其他報名等費用中已附帶供膳。 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 返國當日之報支(§9-4) 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二、出差旅費項目 生活費(續) 久駐同一地點之報支 駐留時間 日支數額 1個月內 全額 超過1個月未逾3個月部分 80% 超過3個月部分 報支數額 駐留時間 日支數額 1個月內 全額 超過1個月未逾3個月部分 80% 超過3個月部分 70% 除外規定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 籌開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

二、出差旅費項目 辦公費 出國之手續費(§13) :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保險費(§14): 行政費(§15): 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院87.3.23及98.7.3函規定辦理綜合保險400萬元)。 行政費(§15): 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 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項目或費用者,經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司處長級率團 (含簡任第12職等、第13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 二、出差旅費項目 禮品交際及雜費(§16、§17) : 應於限額內檢據報支 層級 日數 限額 部長級率團 未達15日 10萬元 團員總人數超過6人者,除左列限額外,第7人以上得按每人每日600元加計。 15日以上 15萬元 次長級率團 6萬元 9萬元 司處長級率團 (含簡任第12職等、第13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 4萬元 其餘 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600元總額度內報支。 除外規定 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第二點第1款至第3款之任務之一,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限制。

三、其他規定 調用駐外人員差旅費應檢據報支(§10) 項 目 報 支 規 定 交通費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膳食費及零用費 項 目 報 支 規 定 交通費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膳食費及零用費 駐在地(城市)範圍內 日支數額20%限額內檢據報支。 駐在地(城市)範圍外 日支數額30%限額內檢據報支。 住宿費 1.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 2.如有必要住宿旅館者,除依第八點規定者外,其住宿費按日支數額70%限額內檢據報支。

三、其他規定 患病或意外事故超出預定日數之報支(§12) 受判刑或停職等之處理(§18): 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按日報支生活費。 受判刑或停職等之處理(§18): 服務機關應通知於一週內返國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未同時諭知緩刑者。 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 仍得報支生活費及交通費 以其接獲通知之翌日起算一週內返國之數額為限。

三、其他規定 報支程序及計算(§19) 銷差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報支。 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報機關審核。 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辦理報支。 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三、其他規定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委託旅行社代辦相關考察活動,其除支日支數額10%零用費外,其餘應依決標金額列報數額90%間之差額應視為機關支出之撙節(行政院主計處94.4.28函) 。 原已奉派赴國外出差,因故無法成行,已支付之手續費或委託代辦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並經各機關本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仍得列支(行政院 90.10.11函。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行政院101.9.12函) 項  目 數額    備註                             月支生活費 美國 加拿大 1,100 一、出國期間(依曆計算,以下同)在十五日以內者,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三折、八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逾十五日者,自出國第一日起,按前點方式計算,第十六日起,每月按左表數額支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左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四折、九折支給。 三、前二點所稱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所定之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日本 1,300 歐洲國家 1,250 其他國家 1,000 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 檢據覈實報支 一、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報支。 二、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座(艙)位。 每學年學雜費 每學年觀摩實習及交通費 由各機關依事先核准之計畫覈實支付 一、交通費檢據覈實報支。 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綜合補助費 150 一、發給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實驗費、綜合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通費(含租車費)、論文寫作等費用。 二、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三、檢附當事人領款收據報支。 附記: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按本表規定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視經費狀況自行核酌支給。

三、其他規定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交通部88.3.30函) 本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返國或在國外出差,在本國籍航空公司 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其它特殊情況。 不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其購買機票之價款,不予核銷。 經政府補助旅費之人民或團體,準用前述規定辦理。 人民或團體之旅費,由我政府及有關外國政府共同補助時其購票事宜,由雙方主辦單位協商決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實例 教育部長奉院長指示,率國中校長9人(連部長共10人)至美國洽商兩國交換學生及參訪事宜,其中1團員為某國中校長(教育人員俸點為625,相當於一般公務人員710俸點-13職等,支領9等主管加給), 渠等行程及計畫如下: 5/1 搭乘高鐵及接駁車至機場,15時搭乘華航出發,於香港轉機 5/3 抵達舊金山,租車,住宿於預定之A飯店(含早餐) 5/4 參觀舊金山市立學校,中午由美方提供午餐招待, 當晚住宿於美國政府安排之B旅館(含早餐) 。 5/5 雙方會談,晚間住宿於洛杉磯之C飯店。 5/6 自洛杉磯先行搭機回國,於曼谷轉機,5/7(美國時間為5/6)抵達國門

報支說明 項目 說明 部長報支內容 某校長報支內容 交通費 國境內高鐵車票費(填報於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檢附票根覈實報支 航空機票費 得乘坐頭等艙 僅能乘坐經濟艙 租車費 組團得在大眾陸運票價範圍內報支;或專案報院核准得覈實報支(集中報支或每人比例分攤,以不重複為原則) 生活費 (日之數額假設舊金山為D;洛杉磯為E) 5/1(機上過夜) D*30% 5/2(機上過夜) 5/3 D*100% 5/4(非指定某校長陪同) D*100%-D*8% 或 依第8點 住宿費覈實報支+D*30%-D*8% D*100%-D*8% 5/5 E*100% 或 E*100%-E4% E*100% 5/6(以起飛地計算,機上過夜) E*30% 5/7(返國當日) 辦公費 禮品交際及雜費 可支數100,000元+600元*7天*(10-6)人=116,800元 得於額度內報支租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