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撫卹 師資薪傳團隊
第3條 明定退休種類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強 制 退 休 教職員: ※將屆齡退休自命令退休中抽離規範-係指公務人員部分。
彈性退休條件 一、「任職滿20年以上」、 二、「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及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 並明定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者適用。
資遣 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資遣案件之辦理程序規定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退休金年資計算標準 一、未滿1年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計給退休金。 二、增定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准予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
自願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條件一 一、修正條文施行後新進人員,依「任職滿25年」條件自願退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原則上訂為60歲,惟任職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二、起支年齡前退休,得暫不領取月退休金,俟屆滿規定年齡時再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提前5年。
自願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條件二 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如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仍得適用原規定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未符上述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按法定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法定指標數自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訂為75,其後每年加1,至第10年為84。現職人員在10年間依「任職25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如擬領取月退休金,除應年滿50歲以外,尚須符合各該年度之法定指標數,如在第1年至第10年間均無法符合指標數者,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條件三 四、危勞降齡自願退休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始得擇(兼)領月退休金;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人員,其已符合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且任職年資已滿15年以上者,仍保障其適用原規定;未符合上開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在本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5年間,其合於採計之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或高於各年度指標數時,即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55歲年齡限制,但其任職年資仍應達15年以上之標準。本法修正施行第6年以後,即應適用55歲之年齡限制。
刪除55歲加發規定 刪除55歲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並保障101年1月1日以前已符合原規定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辦理;另對適用「任職滿20年以上」彈性退休條件辦理退休者訂定55歲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加發規定 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撫慰金一 一、增定撫慰金請領遺族範圍為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二、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但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若生前未立遺囑,而遺族請領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配偶得就其選擇之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撫慰金二 三、增列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者,且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 四、考量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如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為免其於將來生活陷入困境,亦明定於符合條件時,得給與月撫慰金終身。
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 一、將現行施行細則有關再任工作報酬未達規定標準(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31,200元)而不須停發月退休金之但書規定刪除。 二、公務人員退休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以及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均應停發月退休金。
年資保留機制 修正現行公務人員僅有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人員始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改為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案撤職或免職者均得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另規定是類中途離職人員如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則辦理退休者,得至遲於年滿66歲之日前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增加年資保留機制。
合理退休所得方案法制化 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比率。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則明定為75%至95%。
遺族撫慰金一 遺族範圍及順序 未再婚配偶及依下列順序領受 1.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 偶共同領受時,配偶保障應領撫慰金之1/2,其餘遺族平均領受1/2。 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抛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 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撫慰金種類→一次撫慰金 一、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 二、餘額+6個基數撫慰金(無餘額者亦同)=一次撫慰金總額 〄應領一次退休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薪)級,按 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依退撫新 舊制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 〄已領月退休金:歷年支領之月退休金(含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 〄6個基數撫慰金:本(年功)俸(薪) ×2×6(退撫舊制 為12個月月俸(薪)額);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
撫慰金種類→月撫慰金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符合下列條件→終身 1.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 2.退休公教人員死亡時,配偶必須年 滿55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 作能力;未年滿55歲者,得至年滿 55歲之日起支領之。 未成年者→至成年;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 終身(教育人員 尚無增定) 給與終身 前述配偶及子女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其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殘障以上之等級,並應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但以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月撫慰金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按原(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月撫慰金 但以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已成年因身心障 礙而無謀生能力 之子女及父母給 與終身。 年滿55歲或因身 心障礙而無工作 能力之配偶,給 與終身。 未成年子女給 與至成年為止
撫卹金 一、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休職、停職、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可由其遺族申辦撫卹。 二、教育人員 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86年3月 21日後進用之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 教練、未銓敘職員。停聘、休職、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 外死亡者,可由其遺族申辦撫卹。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65歲前未回職復薪,於65歲之日起5年內死亡者。
撫卹種類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撫卹 二、因公死亡的撫卹;其態樣(原因)分以下6種: 1、冒險犯難殉職或戰地殉職 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致死 3、公差遇險或罹病致死 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致死 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致死 6、辦公往返,發生意外或危險、猝發疾病致死 教職員自殺死亡者,除因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者,不予撫卹外,比照病故規定辦理撫卹。(公務人員部分:自殺死亡者,不再給卹。)
領撫卹遺族範圍 一、未再婚配偶為當然領受人,且獨領1/2。 二、其餘1/2撫卹金,依序由下列遺族平均領受: 1.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兄弟姐妹 三、如遺族中僅剩配偶及兄弟姐妹時,該兄弟姐妹不得支領而由未再婚配偶獨領全部撫卹金。 四、如第一順序遺族死亡而有子女(即亡故公教人員之孫子女)者,由該子女代位繼承領受之。 五、以遺囑指定領受人時,僅能在配偶及上開4種遺族中指定之。
Q1:教師任職年資二十四年十一個月零六天,得否為二十五年申請退休 。 A1: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以上規定為辦理應具年資及年齡之基本條件,與退休年資核計給與之計數規定尚無相關,是以,教職員僅有任職年資二十四年十一個月零六天,自無法依前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 (教育部 89.7.14臺(89)人(三)字第89083792號 )
Q2:現職教師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法院偵辦中,在未解聘、停聘前得否資遣或申請辦理退休。 A2:現職教師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法院偵辦中,在未解聘、停聘前,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經移付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規定不得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者外,如合資遣或申請退休規定,現行法律並無禁止辦理之明文,主管機關尚不得以其涉案而否准其資遣或申請退休。(教育部 86.4.11臺(86)人(三)字第86035443號 )
宜梅大學畢業後,前後擔任76-79年國小代課教師、80-90年公立國中的代理教師及91-100年公立國中的正式編制有給專任合格教師等任職年資,101年宜梅心想該是退休享享清福的時候了,請問宜梅可以提出退休申請?如果無法退休,有其他方式可以補救?
欣安47歲,從事教職22年6個月,打從執教的那一刻起,欣安便一直在心裡囑咐自己盡全心力的付出,才對得起每一堂課及每一個受教者。即使在任教多年後,欣安仍一本初衷耗費極大心力準備課程,就算是再熟的教材,也期望每次都有新的教法變化。然而這樣的自我要求,付出的代價是心神的消耗與長期的睡眠不足。最後,身體發出了警訊,在醫師告知其需長期洗腎時,欣安猶如深陷萬里泥淖中,久久無法置信,經過了長期掙扎,欣安終於接受了事實,從新考量自己的教學生涯,是否該劃下休止符了。對於未來漫長的生活,欣安心中不禁徬惶不安,擔心延長病假後無法上班,是否無法支領月退休金? Q4:延長病假退休、資遣案件的相關規定為何?請延長病假可以申請多久?申請延長病假會有什麼影響?如果你是欣安服務學校的人事主任,你對這件事會有什麼建議?
珍勇是一所小學老師,退休後除了照顧孫子女外,就是和老伴四處去遊山玩水,就這樣快樂的日子也過了5年,這天,風和日麗、萬里無雲;突聞郵差呼喊「掛號信」,走出門一看原來是鄰居的,耶!奇怪了,怎麼信箱會有尚未收的信件呢? 原來是之前服務國小同事新絃的訃聞,定睛一看,這怎麼會呢?他還這麼年輕,而且那麼的硬朗,上星期還有連絡呢?趕緊打電話去學校詢問,原來是在上課中,突發性的心肌梗塞,送至醫院時已無心跳。這和之前強恕的死亡一樣,這麼的突然,讓人無法接受…,強恕和珍勇是哥倆好,幾乎一樣的人生,同時間進相同國小服務、同時退休,只是強恕在退休後沒多久,就與世長辭了。 Q5:新絃和強恕之家屬各有何權益主張?他們的權益主張有何不同呢?辦理案件又有那些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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