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 第二讲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主讲人 刘 永 艳 第二讲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主讲人 刘 永 艳 电话:13911316659 Email:liuyy@ccps.gov.cn
主 要 内 容 一、法系和几个相关的概念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与主要划分 三、中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 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区别 思考:为什么要划分法系?
一、法系和几个相关的概念 (一)法系:Legal Family,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基本单位,指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几个因素。
注意:几个相关的概念 (1)法律制度(legal System):涵义相当不确定,有时指某个法律体系中已确立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指不受实际成员变化影响的人的组织,如议会、工会等,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等相互交叉、渗透。如婚姻既是法律制度,也是社会和宗教制度。
(2)法律传统(Legal Tradition) 梅里曼: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制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运行,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格伦顿、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
(3)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 指公众或一些公共群体对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价值、期望和态度。
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止模式。人们的感觉和行为是否认为法院是公正的?其何时愿意使用法院?他们认为法律的哪些部分是合法的?“一种特别重要的集团法律文化是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文化,即律师、法官和其他在法律制度的神奇圈子里工作者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原则。专业人员的举动和态度对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模式有很大影响。”(弗里德曼:《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文化与一般的法律制度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法律文化族类分为: 1、罗马-日尔曼法系; 2、普通法法系; 3、社会主义法系; 4、非西方法系。”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二、划分法系的标准与主要划分 1、早期的划分:标准单一不够科学 穗积陈重:五大法族和七大法族 埃斯曼:五个法系 哈尔:根据文明程度和人种学理论进行划分,种族因素为标准,四个法系
埃斯曼:五个法系(1905) 为了特定的目的,以种族、语言和法系形成过程为标准进行划分 罗马法系、日尔曼法系、盎格鲁萨克逊法系、斯拉夫法系、伊斯兰法系 说明其视野扩大,开始走向宏观的全球法律比较;标准不科学,仅集中于西方国家
瑞士学者赫尔的划分(1913) 根据文明程度:半开化民族的法律、半野蛮民族的法律、文明民族的法律 根据人种学理论: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蒙古法系、未开化民族法系
威格摩尔:16个法系理论, 根据形成的时间先后即法系的演进顺序划分为: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伯莱法系、海事法系、罗马法系、凯尔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会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斯拉夫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1、埃及法系:产生于4000BC,已消亡 2、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产生于3500BC,已消亡 3、中华法系:产生于3000BC,仍存在 4、印度法系:产生于2200BC,仍存在 5、希伯来法系:产生于2000BC,已消亡 6、希腊法系:产生于1500BC,已消亡 7、海事法系:产生于1300BC,仍存在 8、罗马法系:公元前7世纪-公元后7世纪
9、凯尔特法系:5BC-15AC 10、日尔曼法系:1-15AC 11、教会法系:5-16AC 12、日本法系:产生于6AC,仍存在 13、伊斯兰法系:产生于7AC,仍存在 14、斯拉夫法系:产生于8AC,仍存在 15、大陆法系:产生于11AC,仍存在 16、英美法系:产生于16AC,仍存在
(二)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划分 50年代对于比较法学意义重大 (1)亚非拉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系的性质与地位凸显 (2)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独立和解放,“地方法”对传统的以西方法为中心的法系理论形成挑战 说明东西方学者都开始正视现实
(2) 英美学者的划分:梅里曼、格伦顿、埃尔曼、伯尔曼、施莱辛格等 (1) 阿曼尔戎等3人的划分:7个法系 (2) 英美学者的划分:梅里曼、格伦顿、埃尔曼、伯尔曼、施莱辛格等 (3) 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划分:4种类型的法律 (4)卡尼萨雷斯:法律与宗教的关系:3个法系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视野开阔客观 (5) 达维的划分:1950年,提出划分法系的2个标准,意识形态标准和法律技术标准,划分了5个法系;70年代增加一个判别标准,划分为7个法系:三大四小
(6) 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划分:根据影响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的样式的5个要素,划分为8个法系: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教法法系
茨威格特和克茨: 影响法律样式的五个要素 1、一种法律秩序在历史上的来源和发展 2、在法律方面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思想方法 3、特别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 4、法源的种类及其解释 5、思想意识因素
三、中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 (一)(狭义的)中华法系:一般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王朝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法律的总称。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是我们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其有不能切断的历史联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02.28)
(二)曾经辉煌的中华法系 (广义的)中华法系:是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东亚诸国对中国法的继受与中华法系的形成:吸取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法 日本:文武天皇(697-707)制定《大宝律令》; 元正天皇(715-723)制定《养老律令》 朝鲜:以唐律为蓝本制定《高丽律》; 李氏王朝(1392-1910)《经国大典》 均受宋元及明代法的影响
越南: 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颁布《刑法》 陈太尊建中六年(1230)颁行《国朝新律》; 黎氏王朝初年(1401)制定《鸿德刑律》 “尊用唐宋旧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 “参用隋唐,历代遵行,用以成宪”
3、“有治人,无治法”,中国人的政治艺术更加依赖于统治者的智慧与谨慎,而不是法律条文 威格摩尔论中华法系的特点 1、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以及由此引起的保守性 2、构成中华法系基础的是一般生活哲学 3、“有治人,无治法”,中国人的政治艺术更加依赖于统治者的智慧与谨慎,而不是法律条文
威格摩尔论中华法系的特点(续) 4、调解和互相让步被视为公正的理想要素 5、下层民众影响法律条文以及立法 6、帝国的法典在形态上是一部刑法典,民刑不分,法律和道德没有截然分界
(三)对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认识 狭义:苏维埃法 中义: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法律 广义:前苏联和欧亚各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消灭私有财产和阶级; 德克鲁兹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特点 (2)一党执政; (3)法律服务于建立新的经济秩序,私法被公法所吸收; (4) 伪宗教色彩; (5)社会主义法律是特权法而不是规范法
(四)世界法律地图 世界法律体系分为五类: 民法:3类 普通法:2类 习惯法:各种各样 穆斯林法或伊斯兰法 混合法:2类
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一)大陆法系及其特点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欧洲大陆各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的前殖民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1)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2)主要法律形式是成文法和法典 (3)民法是法学的主要基础 (4)罗马法的影响根深蒂固
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承袭了英国中世纪以来的传统而形成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普通法系及其特点 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承袭了英国中世纪以来的传统而形成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英国和英国的前殖民地、托管地、领地等
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 (1)判例法是主要法律形式,同时不否认制定法的作用 (2)法律结构上,普通法主要是从公法发展起来的,私法不占主要地位 (3)程式化,具有比较特殊的概念、术语,注重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等 (4)英国普通法是其基础和核心内容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法系的历史渊源不同 法律渊源不同 法律结构和法律分类不同 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不同,包括法官的权限不同(法的适用) 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不同
再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