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作用 合同 - 国际商事活动的基础 ie: 1)国际货物贸易中需要签订的合同: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运输合同 与银行签订的支付合同 保险合同 代理合同 2)外国直接投资 成员内部合同 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间接投资 – 购买股票的合同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体系中的作用 - 基础性法律,构成其他部门法共同遵循和 运用的原理和原则。 - ie: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代理法
一.合同的概念及原则 1.合同 德国__法律行为 法国__合意 英美__许诺 中国__法律行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仅由双方的协 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
合同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当事人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的协议 第三,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互相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第四,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的编制体例以及原则 大陆法系 – 规定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当中 英美法系 – 判例法 我国- 合同法 国际公约- 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惯例
《通则》的适用 (1)当事人明示选择 - 与仲裁条款结合 (2)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 辞时,可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可替代国内法适用 (4)可用以解释和补充现有国际法律文件 (5)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自行选择原则 - 明示方式,一定限制 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的话,应当适用和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明示方式,一定限制 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的话,应当适用和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适用公约的规定 我们国家或者公约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国际惯 例
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能力 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 合同要有对价和约因 合同的标的是合法的。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智力健全的成年人 法律适用: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智力健全的成年人 法律适用: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 法国理查地案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英美法系国家 - 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的时候, 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 若合同已经履行: 英美法系国家 - 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的时候, 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 若合同已经履行: 英国 - 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得了利益, 合同就不能再撤销, Steinberg v Scala 未成年人履行了合同, 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 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 美国 - 在双方均已经履行的情况下, 未成年 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 只有无行为 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 有行为能力的向对方不得以其订立合同的想到对方 无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德国 - 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年龄, 智力状况不 相适应的合同在追认后方有效。 在追认之前, 相对人有权撤回合同, 但在合同订立时, 相对 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未成年人, 且知未成年人订 约为征得其法定带来理人同意, 在相对人不得撤 回合同。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英美法 - 未成年人可撤销合同, 合同在被撤 销之前约束者各方。 德国法和中国法 - 追认后方有效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后的后果 - 双方恢复原状。 - 双方恢复原状。 未成年人可以向对方索回其交付的财产或相当于该 财产价值的价值, 如果未成年人从向对方获得的财 产价值发生了减损,那么就应该将该部分贬损的价 值在对方当事人返还该未成年人的欠款中抵扣。 - 例外:《法国民法典》第1312条规定,未成 年人撤销合同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未成 年人返还其所受的给付,除非无行为能力人所接受 的利益依然存在。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效力例外: 纯获益合同 必需品合同 什么是必需品? Nash v Inman[1908]2KB1. 一个裁缝请求获得一些衣服的价款共122镑19先令6便 士其中包括11件昂贵的马甲。这些衣服是卖给剑桥大学 的一个未成年人的。 (1)合同标的符合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 (2)在订立合同时这些物品是未成年人所需要的; (3)在交付时这些物品是未成年人所需要的; (4)在签订合同和交付物品时未成年人无法从其他物品或 地方获得相同满足。
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效力例外: 未成年人谎报年龄: 英美 - 未成年人仍享有撤销权, 但需承担侵 权责任 – 衡平法救济 英美 - 未成年人仍享有撤销权, 但需承担侵 权责任 – 衡平法救济 法国 - 未成年人在订立合同时以一般方式声明 其已经是成年人, 不妨碍撤销合同。 依此规定, 未成年人如果采用了一种特殊的手段, 比如, 伪造出生证明文件, 使向对方确信其已经成年, 合同就不能被撤销。
其他无缔约能力或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 精神缺陷:思维和行为迟钝, 精神病, 大脑损伤, 老年性 脑退化,饮酒和吸毒导致的思维障碍等 1. 英国 – 须查明:1)一方精神有无缺陷。 2)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有无能力理解合同 - 认识标准 2. 美国 - 在英国法的基础上采纳客观标准 -合同的 条件是 否公平以及向对方是知道该精神缺陷 3. 法国 – 同时采用认识标准与客观标准 4. 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 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其他无缔约能力或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 德国 –禁治产制度 -- 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浪费人制度。 《十二表法》第五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浪费人( prodigus),是指那些挥霍滥用其由法定继承所得 的祖产,以致损害其法定继承人利益的男性自权人 。 -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
法人的缔约能力 公司越权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英国 - 英国 - 早期实行的是越权无效的原则 -阿须布里铁路设备公司诉瑞 奇(Ashbury Railway Carriage and Iron Co. v. Riche)案 1985 公司法-由一个公司实施的行为的有效性, 不能 因公司章程中的任何内容所导致的能力的缺乏而受到质疑。 美国 -如果一个公司在另一方签订合同时超越了该公司章程规 定的营业范围, 该公司和另一方均不能以该合同是前者越权 签署的因而是无效的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 - 股东起诉公司或者公司起诉以公司名 义签约的公司董事, 高级职员等。
法人的缔约能力 法国,德国, 中国- 公司的越权行为并不导致 行为的无效, 法国,德国, 中国- 公司的越权行为并不导致 行为的无效, 我国- 除非违反了专营, 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 定, 或者合同的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
合同成立的要件二 -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承诺 要约 以缔结合同未目的, 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 示。 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二 -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承诺 要约 以缔结合同未目的, 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 示。 要件: 有明确的以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述 要约原则上要向特定的人做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具体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它的目的是引出要约 一般判断:招标的公告,商品的价格表,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 具体判断: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的要件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英国一药厂新研制出一种治疗流行性感冒的药,该厂在广告宣 传中称服用后又患流感者,公司将支付100英镑的赔款。为证明其 诚意,该公司在一银行专门开户并存入1000英镑,准备支付可能 的赔款。后原告服用该药后,又患流感。于是原告向药厂提出赔偿 要求。 问: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约的消灭 要约期限届满 要约期限或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 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 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 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 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 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 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 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 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要约的消灭 因要约的撤销为失效 因受要约人的拒绝 因受要约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人,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形 在要约发出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 人死亡,并且受要约人知道这个要约人已经死亡 的情形,要约失效。
承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必须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不一 致,并且是实质性的更改,那么就构成了 反要约。 承诺的方式必须要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 投邮主义 大陆法- 到达主义 投邮主义承诺投邮即生效的两种例外情形: 由于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没有收到承诺 受要约人明知要约人不可能收到承诺
合同生效要件三 - 英美法的对价 互相给付,互为有偿 合同生效要件三 - 英美法的对价 互相给付,互为有偿 1)对价是受诺人为使诺言人的诺言产 生法律的约束力,向诺言人提供的一 种与诺言相对应的报酬。 2)对价是合同标的物的互为有偿。。 3)对价就是互相的关系。
对价构成条件 合法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 对价已经存在的义务或者法律上义务不能作为对 价 对价必须是来自于受允诺人
对价构成条件 Hamer v Sidway 叔叔向侄子承诺,如果后者能在21遂前不去 做抽烟喝酒,打牌闹事这样的事情,他就将付 给后者5000美元。侄子在年满21岁后告诉叔叔 自己已经做到了, 但叔叔至死也没有兑现自己 的承诺。叔叔的遗嘱执行人表示这份合同是不 可执行的,因为叔叔本人并没有从对价当中获 益,反而是侄子因此变得身心健康。 争议:一个人克制自己不去做什么做什么事能否构 成充分的对价而使得一个承诺可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