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標權內容 楊智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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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標權內容 楊智傑老師

商標權期間 第33 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商標權延展 第34條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

試比較我國法上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之保護期間之差異,並舉例說明之。(90年檢察事務官)

商標法上「使用」的概念 維持商標權存續的使用 禁止他人侵權的使用

商標之使用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維持商標存續之使用 第64條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例題14 甲向搜尋服務業者A 公司購買「XYZ」關鍵字作為行銷其室內設計服務之用。不料,該「XYZ」已經被乙註冊為商標,乙雖然請求A 公司停止販售該關鍵字,但A 公司並未因此停止販售該關鍵字作為廣告。請問:(一)何謂商標之使用?商標之使用如何認定?新舊法對商標使用之規範有何差異?(二)甲購買關鍵字行銷其服務的行為是否侵害乙之商標權?A 公司銷售關鍵字是否侵害乙之商標權?請分別分析之。(102年智慧財產行政)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第35條(商標權應經商標權人同意取得情形)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第68條(侵害商標權)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權之限制 第36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第36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 (善意合理使用)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一、甲經營美滿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不動產仲介等業務,其使用之「happy house及快樂不動產」商標早已於民國 94 年間完成註冊,指定使用於「不動產之租售、買賣及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不動產經紀、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資訊……」等服務上,其中「不動產」不在專用之列。乙則為國內具有龍頭地位之 A 房屋公司(下稱 A 公司)加盟店,為與其他 A 公司加盟店有所區別,遂將其公司名稱登記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包括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惟其店面招牌及名片均以顯著字體使用經設計之 A 公司及其商標圖案,並未使用「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只在其網頁左下角以較小字體標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翻印必究」。試問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商標權之侵害?請依相關法律詳述之。(103年檢察事務官)

二、 (功能性必要)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商標權之限制 三、(申請前善意使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例題15 甲於數年前註冊取得一商標,但一直未使用,嗣後甲發現乙使用相同之商標於類似之商品,乃對乙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惟乙抗辯並舉證證明其於甲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使用該商標,同時乙發現甲於註冊後從來沒有使用該商標已達五年之久。試問乙於甲完成商標註冊後使用該商標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商標權之侵害?(101年檢察事務官)

甲擔任外商乙之台灣代理商時,發現乙並未在國內註冊商標,乃在乙已經於台灣使用該商標五年後,將乙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同類商品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而在乙終止與甲的代理關係後,甲乃進而指控乙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請問乙是否有侵害甲之商標專用權?乙可主張何種抗辯?乙可否提出評定,可為如何之主張?試申論之。(二十五分)(91年檢查事務官)

是否承認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

香奈兒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號數 指定使用之商品 專用期限 商標註冊資料 1 626580 第43類: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83年2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偵查卷第18、26至27、69、85頁至反面 2 959107 第16類:購物紙袋、衣服袋(塑膠製、紙製)、紙盒、面紙、包裝紙。 90年10月1日至103年1月15日 偵查卷第19、36頁

詼諧仿作

不承認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yRrYQrrWiU

權利耗盡原則 36 II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甲將具有乙名牌商標名稱及圖案(乙公司合法所有)之成衣若干件,由馬來西亞經高雄港輸入我國,而乙名牌之商標,在我國已申請註冊登記多年,指定使用於成衣等商品。甲將此批輸入之成衣於網路上販賣,其網頁刊登該批成衣圖片,並載明其產品為乙品牌。甲主張此批成衣乃真品平行輸入之商品,且都經過剪標處理,並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甲又主張該批成衣乃從「為乙公司合法代工」之馬來西亞工廠收購而得,為過季庫存品,並非仿冒品。經查,甲對剪標之處理方式,是將領口商標標籤,以剪刀自中間部分剪斷,但兩端商標圖案仍留於原處,在成衣左胸部分,則仍留有乙之商標圖案。甲則稱此種剪標處理,係為保護商標權人之商譽。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法?若違法,應令其負擔何種民事與刑事責任?試申論之。(102年檢察事務官)

例題15-1 甲明知德國乙公司生產之A胃藥,經丙公司於民國96年間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輸入許可,其中文名稱:「保胃康」,亦經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嗣後甲未經權利人之同意由新加坡進口A胃藥5000盒,販賣給臺北地區之藥房。試問:甲是否侵害丙公司之商標權?請詳加論述之。(35分)(98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

商標註冊事項變更 第38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第38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或更正,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

商標權之移轉 第42條(登記對抗主義)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43條(適當之區別標示)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 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處分之限制 第92條(處分之限制)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 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 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標權授權(39) 登記對抗主義 39 I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39II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39 III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就算沒有登記,對受讓人仍可以主張(謝銘洋)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39IV非專屬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者,在先之非專屬授權登記不受影響。 VI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再授權 第40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40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廢止授權登記 第4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 第4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 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授權契約明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得任意終止授權關係,經當事人聲明終止者。 三、商標權人以被授權人違反授權契約約定,通知被授權人解除或終止授權契約,而被授權人無異議者。 四、其他相關事證足以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者。

設定質權 第44條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44條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質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商標之分割 申請中的商標分割(26條) 商標註冊後分割 第37條 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商標權。

商標權之消滅 1.商標權人拋棄 2.未依規定延展註冊第47 條 3.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第47 條 第45條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 權人同意。 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 2.未依規定延展註冊第47 條 3.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第47 條 4.評定因評決成立而撤銷商標註冊第60條 5.商標註冊被廢止第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