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及适用 法律事务部 祁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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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保证金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违规违约处罚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 十大风险控制制度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标准见表一)。
表一: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6.5% 14万<X≤16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五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20%
1、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上市后的不同阶段,交易所将逐步提高铜、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3、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某些优惠。临近交割期时,对铜铝期货合约的投机和套期保值头寸同步提高保证金。新修订的表4、5也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
cu0507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2004年7月16日)起 5%①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2005年5月20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2005年6月1日)起 10%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2005年5月14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2005年7月1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5年7月13日)起 30% 注:①根据上期交结字[2004]163号,自2004年10月12日起,暂将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到合约价值的7%。 ②根据规则规定,新保证金标准(10%)应在起始日(2005年6月1日)的前一交易日(2005年5月31日)结算时执行。其他交易时段的执行方式也按此原则进行。
al0507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2004年7月16日)起 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2005年7月1日)起 10%① 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2005年7月8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5年7月14日)起 20% 注:①根据规则规定,新保证金标准(10%)应在起始日(2005年7月1日)的前一交易日(2005年6月30日)结算时执行。其他交易时段的执行方式也按此原则进行。
表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6万 7% 16万<X≤20万 9% X>20万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表三: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0万 8% 100万<X≤150万 10% 150万<X≤200万 12% X>20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合约新上市 挂牌当月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第二月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累计风险 当某铜、铝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累计风险 铜铝 天胶 燃料油 连续3天累计涨跌幅 7.5% 9% 12% 连续4天累计涨跌幅 9.0% 14% 连续5天累计涨跌幅 10.5% 13.5% 16%
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单边市 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单边市, 一般情况下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铜铝 D1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2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3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4交易日) 涨跌停板 3%--〉 4% 4% --〉 5% 5% --〉6% 暂停交易 交易保证金比例 5% --〉7% 6% --〉 7% 8% --〉 9% 天胶 D1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2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3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4交易日) 涨跌停板 3% 6% 暂停交易 交易保证金比例 5% 7% 9% 燃料油 D1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2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3交易日(前日收盘时至当日收盘前) D4交易日) 涨跌停板 5% 7% 10% 暂停交易 交易保证金比例 15% 20%
两种特殊情况 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表八 铜、铝、天胶持仓限制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八 铜、铝、天胶持仓限制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铜 12万手 15 10 5 8000 1200 800 3000 500 300 铝 天然橡胶 10万手 5000 1500 250 1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九: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表九: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二月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燃料油 50万手 15 10 5 20000 10000 1000 5000 2000 3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持仓调整为交割单位整倍数 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铜、铝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合约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举例说明 对cu0504、al0504合约,会员及投资者应该在2005年3月31日收盘前将其持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2005年4月1日之后,其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 对于fu0504合约,会员及投资者应该在2005年2月28日收盘前,将其持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 2005 年3 月1日之后,其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持仓限额的调整 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经纪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八条表五)。 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经纪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表六)
表十 档次 年交易金额 (C1,亿元) 业务系数 1 C1 ≤80 2 80<C1 ≤160 0.25 3 160<C1 ≤280 0.50 2 80<C1 ≤160 0.25 3 160<C1 ≤280 0.50 4 280<C1 ≤400 0.75 5 C1 400 1.00
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一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一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条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投资者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三)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四)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五)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 (一) 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 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调查的; (四) 经查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 (五) 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六)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 (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 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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