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說明 花蓮縣政府政風處科長沈茜庭
申報類別、時間: (一)就(到)職申報: 就(到)職起3個月內。(職務無固定專任人員擔任) (二)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滿3個月始有申報義務,於滿3個月之 次日起3個月內申報。均免當年度定期申報。 (三)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醒授權時間)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 1.指退休、職務異動致喪失申報身分之情形。 2.喪失申報身分起2個月內,申報去職當日財產。
Q:當年度12月10日退休,是否仍應為當 年度定期申報? 說明:12月10日退休,因適逢定期申報期間,該年 度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得擇一辦理。 申報方式: (一)選擇定期申報:申報日(財產查詢基準日)需擇 定11月1日至離職日前1日。 (二)選擇卸離職申報:申報日(財產查詢基準日)為 退休日當日。
財產申報內容 申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之下列國內、外財產: (1)不動產、汽車、船舶、航空器 (2)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3)珠寶、古董、保險… (4)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裁罰確定公告案件之財產項目及所 有人關係統計表 (統計期間:82年9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 單位:筆數 財產項目 財產所有人 合計 申報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土地 794 732 8 1,634 建物 111 132 4 247 汽車 19 23 42 存款 460 577 14 1,051 有價證券 352 598 10 960 債權 2 6 債務 627 291 3 921 其他財產 34 25 59 事業投資 138 101 249
申報 不動產應注意事項 以下為常見漏報態樣: 1.繼承土地、建物未申報。 2.停車位、既成道路、農地、墓地 等不動產具有獨立所有權狀者未 3.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未申報(須以門牌 號碼或稅籍號碼申報) 。
4.未依權狀或謄本確實填寫地號、建 號、總面積及持分。 應填寫 總面積非持分面積喔 ○○市○○區○○ 路3段9 號(未登記建物) 建物標示 面積 ( 平 方 公 尺 ) 權 利 範 圍( 持 分 ) 所 有 權 人 登記 ( 取 得 ) 時 間 登記( 取 得) 原 因 取 得 價 額 ○○市○○區○○ 路3段9 號(未登記建物) 115.22 全部 楊光明 103.11.5 買賣 826,040 ○○市○○區○段 ○小段 0942-0000 地號 142.00 1/2 84.6.21 (超過5年) 總申報筆數:2筆
申報汽車應注意事項 1.登記於申報人或其配偶名下之汽車, 交給已成年子女使用,並由該子女繳 交汽車貸款,均須申報。 2.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c應申報(工程 車、怪手等)。 3.未辦理報廢,仍須申報(失竊、辦理 註銷登記等)。 8 8
公教人員優惠 儲蓄存款(退 休優惠存款) 亦應申報 申報存款應注意事項 申報 存款 應注意事項 定期存款之利息、 定存單、外幣存款 (登錄於綜合存款簿 末頁)容易忽略 溢報、短報或漏報均屬申報不實 公教人員優惠 儲蓄存款(退 休優惠存款) 亦應申報 僅填概數或 憑個人印象 易生疏漏 9
申報存款應注意事項 刷存摺、瀏覽定存單 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每人各別分開計算,名下所有存款合計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即需逐筆申報,非單筆達新臺幣100萬元才須申報。 洽詢金融機構(靜止戶亦應申報) 若能辦理財產申報資料授權,可避免漏報情形發生喔
申報人存款漏報案例 案由: 申報配偶存款0元 ,實質審查漏報150萬元 說明: 存款明細~ 一銀 定存80萬元 郵局 活存40萬元 一銀 定存80萬元 郵局 活存40萬元 二信 活存30萬元 ___________________ 共計150萬元
申報人存款漏報案例~概括申報 案由: 申報:僅申報本人一銀存款400萬元 實質審查: 存款明細~ 一銀 定存200萬元…溢報200萬元 一銀 定存200萬元…溢報200萬元 郵局 活存100萬元…漏報100萬元 二信 活存100萬元…漏報100萬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報不實共計400萬元
申報有價證劵應注意事項 1.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 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由 申報人逐筆申報。 2.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國庫 卷、商業本票或其他有價值且得為交易之證券。 3.股票無論是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價值甚低 的水餃股、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 票,均應申報,以票面價額計算。票面價額一律為 每股10元。 4.債券無論是上市(櫃)債券或未上市(櫃)之債 券,均應申報,以票面價額計算。
其他財產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如每件20萬元以上即需 申報。(例如:黃金存摺)
申報保險應注意事項(申報類別) 儲蓄型保險(可領回) 投資型保險 年金型保險
申報保險應注意事項(漏報態樣)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混淆 保險費雖非要保人繳納,仍應申報 要保人為申報人(或配偶),誤認被保險人已成年而無需申報 繳費期滿(含躉繳) ,但仍有生存給付之保險(含祝壽金)
申報 保險 注意事項 1.要保人為申報人(或配偶),替母親投保年金型 保險,仍應申報。 2.要保人為申報人母親,被保險人為申報人,此 筆儲蓄型保險毋庸申報。 3.保險費雖非要保人繳納,仍應申報該筆保險, 並應於備註欄敘明此情形。 4.持續繳費,可領回之保險。 17
債權、債務填寫方式 1.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依個人分別加 總債權、債務金額,累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時,即應逐筆申報,非單筆債權、債務達新 臺幣100萬元才須申報。 2.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 債權或債務餘額申報之(債務非以原始借貸 數額申報)。 18
申報債務應注意事項 以下均應申報: 1.私人債務(不包括公法債務) 2.房屋貸款 3.汽車貸款 4.保單或存單質借 5.股票融資
事業投資填寫方式 「各種事業投資」在財產總歸戶資料中可查詢,惟並非完全正確,仍須請申報人向該公司調閱「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事業投資(如:股份)與股票之區別在有無發行股票。
備註欄(對各欄應填寫事項需補充說明) (1)借名: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 人本人名義購置。 (2)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於備註欄註明並於事 後說明時提出滅失之證據(如照片或事後補辦註銷登 記)。 (3)購買預售屋,已付款若干萬元,因房屋尚未過戶,應填 寫於備註欄中。 (4)已經繼承取得之土地、房屋,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登 記,但有「分管」之事實,應填寫於「備註欄」內。 (5)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 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進行 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常見10大錯誤態樣 1 誤認申報日期(財產資料基準日)須與申報表送達政風單位之日期相同 2 漏報未登記建物 3 漏報年限已久汽車 4 誤認每筆存款均須達100 萬元才須申報 5 存款為零存整付,未到期而未申報 6 未將利息或股利計入申報 7 未申報交易價低於面額10元(俗稱水餃股)之上市股票 8 漏報保險(要保人-申報人,被保險人-成年子女) 9 誤認退休(卸離職、解除兼任代理)無庸申報 10 使用舊式表格或沿用上一年度檔案草率填報 22
故意申報不實常見案例、辯解 1 向銀行貸款買屋,房已申報,漏報該貸款 2 貸款以最高限額抵押額度申報 3 申報房屋,漏未就坐落土地申報 4 辯稱不知有繼承土地或房屋 5 辯稱他人(父母、兄妹)借用名義買車或開戶存款等 6 辯稱夫妻分別財產,配偶不告知其財產現況 7 辯稱由配偶登載申報表,配偶疏漏 8 辯稱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目「道」或都市計劃公告為道路預定地,不應申報 9 僅申報定存;退休優存僅申報利息 10 存款僅填載約略之概數 23
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