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鍵盤等92項資訊類及影音類應施檢驗商品新增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標準宣導說明 報告單位:第三組 105年6月22日
大 綱 背景說明 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 檢驗證單位 討論事項 2017/3/18 大 綱 本次報告大致分為5個項目,分別為檢驗措施之特點與目標、檢驗措施之架構、近年動力衝剪機械進出口貿易情形、 推展情形,及後續問題與解決方案。 另外在推展情形部分,將就規劃之進展及措施之運作,分別介紹。 背景說明 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 檢驗證單位 討論事項
2017/3/18 一、背景說明(1/4) 行政院於95年1月11日第2974院會審議通過「全國職場222減災方案」,於方案附表1-全國職場222減災方案分工表之第7項策略,第7.3.4項指定須配合辦理「將動力機械之緊急停止裝置、起重機之過負荷預防裝置、防爆構造之電氣設備、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絕緣用防護具、漏電斷路器等列入商品檢驗法應施檢品目」之工作。 本局為瞭解商品檢驗法所設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是否足以適用勞工安全相關機械與設備所產生之風險程度,經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5年2月16日召開「研商『全國職場222減災方案』分工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完成「『全國職場233減災方案』第7.3.4項所列項目納入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探討「於『商品檢驗法』架構下納檢『勞工安全衛生法』與相關子法已列管之項目實不可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5年11月24日召開「全國職場233減災方案『防災法規與制度』第3次分組會議」,且提案「為加強機械安全,請將進口及國產之工業機械產品,列入商品檢驗法之國內商品應施檢驗品目,推動納檢,以建立商品驗證登錄制度,保障使用者安全。」,經主席裁示:請提案單位(勞委會勞安衛處)研議明確之產品項目,以利推動納檢; 且由本局就前項所列舉之產品項目進行公告列檢,須配合事項交由勞委會負責辦理與執行 ;並於未來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條後,前述由本局配合公告列檢之產品再行檢討回歸勞委會辦理。 於96年1月9日本局陳局長與勞委會勞安衛生處傅處長還然就「優先將動力衝剪機械等勞安設備器具選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品目」議題達成共識。 有關歐盟「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oHS),於95年7月1日生效,限制部分電子電機產品使用六種毒性化學物質(鉛、鎘、六價鉻、汞、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並於100年7月公佈新版RoHS指令 歐盟 RoHS 自95年7月1日起,所有歐盟境內新上市的電子電器產品,均不得含有: 鎘Cadmium <100ppm or(0.01wt%) 鉛Lead <1000ppm 汞Mercury <1000ppm 六價鉻HexavalentChromium <1000ppm 溴化耐燃劑PBB or PBDE <1000ppm 另有RoHS除外項目
一、背景說明(2/4) 因應國際貿易之環保趨勢,並促成在國內販售之商品,達到等同於國際之環保水準,規劃於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 CNS 15663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標準要求。 104年12月29日業已公告修正自動資料處理機、印表機、影像複印機、電視機、監視器及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之監視器;網路多媒體播放器及投影機等以上應施檢驗商品增加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標準要求。 105年4月6日公告開飲機應施檢驗商品增加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標準要求。 其它電機電子類等應施檢驗商品亦將陸續規劃增加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標準要求。(106年底前全面實施)
一、背景說明(3/4) CNS 15663標準說明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 電源電壓在交流1000V以下或 標準名稱 電源電壓在交流1000V以下或 直流1500V以下之電機電子類設備 適用範圍 提供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之指引,以 促進產業對電機電子設備中降低使用限用化學物質含量 目 的 a.用於保障國家安全或機密,以及軍事用途之產品 b.非以電力驅動之產品 c.不需以電機電子類零組件達成其主要功能之產品 d.構成其他種類產品一部分之設備 e.電池 f.大型定置式工業用機具 不適用 排除項目 附錄D
一、背景說明(4/4) 限用物質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CNS 15663 限用物質 化學物質 符號 測算物質 百分比含量 基準值(wt %) 限值 (ppm) 鉛及其化合物 Pb 鉛 0.1 1000 汞及其化合物 Hg 汞 鎘及其化合物 Cd 鎘 0.01 100 六價鉻化合物 Cr+6 六價鉻 多溴聯苯 PBB 多溴二苯醚 PBDE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21) 附件1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2/21) 附件2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3/21) 相關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之修正後檢驗標準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表列商品其檢驗方式、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等規定維持不變。 二、表列商品檢驗標準CNS 14336-1 (99年版) ,僅限檢驗使用交流電源或附加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 三、表列商品應依增列之檢驗標準 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7月)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如表1、表2)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 (四擇一)但以網頁方式提供(揭露)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者,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其標示之位置不適用CNS 15663第5.3節之規定。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4/21) 四、自公告日起,辦理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處理方式: (一)已取得證書者: 證書名義人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提供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如表1、表2)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如附件)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該換發證書之依據標準欄位加註符合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 (102年7月)之規定以資辨別。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日期維持不變。106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換證者,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5/21) (二)新申請者或證書延展者: 自公告日起,報驗義務人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向本局申請證書者,應提供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之位置、樣張(如表1、表2)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如附件) ,證書之依據標準欄位加註符合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 (102年7月)之規定以資辨別。若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證書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證書者,後續再提供RoHS相關文件,仍屬前項換證之情形,其證書有效期限仍維持106年12月31日)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6/21) 五、表列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書者,其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如下: (一)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表列商品其驗證登錄及型式認可商品檢驗標識應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其識別號碼由「字軌」、「申請人代碼(5碼)」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例如RoHS或RoHS(XX,XX))組成。 (二)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示之下方或右方,限用物質含有情況列第二行。 (三)檢驗標識不予指定固定尺寸,但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且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7/21) (四)採用驗證登錄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如 或 (五)採用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如 或 或 (五)採用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其商品檢驗標識如 或 13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8/21) (六)RoHS:代表除CNS 15663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含有限用 物質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RoHS(XX,XX):代表除CNS 15663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 含有限用物質(XX)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限用物質係指CNS 15663附錄A規定之 Pb(鉛),Cd(鎘),Hg(汞),Cr+6(六價鉻),PBB(多溴聯苯)及PBDE(多溴二苯醚)。 RoHS(Pb):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鉛元素含量超出CNS 15663附錄A規定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1000ppm) RoHS(Cd,Cr+6,PBB):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鎘、六價鉻及多溴聯苯含量超出CNS 15663附錄A規定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100ppm、1000ppm、1000ppm) 14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9/21) 六、表列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七、表列商品檢驗標準以本公告之指定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八、表列商品具複合功能及多功能產品者,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驗證登錄模式之規定;其附有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配件者,該配件應符合相關檢驗規定。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0/21) 樣張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1/21) 樣張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2/21) 相關檢驗規定:(符合性聲明之應施檢驗商品) 一、表列商品之修正後檢驗標準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表列商品其檢驗方式、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等規定維持不變。 二、表列商品檢驗標準CNS 14336-1 (99年版) ,僅限檢驗使用交流電源或附加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 三、表列商品應依增列之檢驗標準 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7月)之規定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如表1、表2)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四擇一)但以網頁方式提供(揭露)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者,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其標示之位置不適用CNS 15663第5.3節之規定。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3/21) 四、自公告日起,符合性聲明書簽署方式: (一)已完成簽署符合性聲明書者: 報驗義務人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重新簽署「符合性聲明書」並增加簽署「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如附件)。符合性聲明書中之檢驗標準版次欄位應增加填寫『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7月)』,其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填寫方式應符合本檢驗規定第五點第四款標識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未完成前述規定者,原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4/21) (二)新聲明者: 自公告日起,報驗義務人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簽署「符合性聲明書」者,並應同時增加簽署「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如附件)。符合性聲明書中之檢驗標準版次欄位應增加填寫『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7月)』,其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填寫方式應符合本檢驗規定第五點第四款標識規定。若依修正前檢驗標準簽署符合性聲明書者,該符合性聲明自107年1月1日後失其效力。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5/21) 五、表列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簽署符合性聲明書者,其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如下: (一)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規定,表列商品其檢驗標識應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其識別號碼由「字軌」、「申請人代碼(5碼)」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例如RoHS或RoHS(XX,XX))組成。 (二)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示之下方或右方,限用物質含有情況列第二行。 (三)檢驗標識不予指定固定尺寸,但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處,且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質製作,內容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永久固定方式標示。 (四)商品檢驗標識如 或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6/21) (五)RoHS:代表除CNS 15663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含有限用 物質含量未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RoHS(XX,XX):代表除CNS 15663所規範之排除項目外,商品 含有限用物質(XX)含量超出百分比含量基準值。 限用物質係指CNS 15663附錄A規定之 Pb(鉛),Cd(鎘),Hg(汞),Cr+6(六價鉻),PBB(多溴聯苯)及PBDE(多溴二苯醚)。 RoHS(Pb):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鉛元素含量超出CNS 15663附錄A規定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1000ppm) RoHS(Cd,Cr+6,PBB):代表該商品於部分單元鎘、六價鉻及多溴聯苯含量超出CNS 15663附錄A規定之百分比含量基準值(100ppm、1000ppm、1000ppm) 22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7/21) 六、表列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七、表列商品檢驗標準以本公告之指定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八、表列商品具複合功能及多功能產品者,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驗證登錄模式之規定;其附有列屬應施檢驗範圍之配件者,該配件應符合相關檢驗規定。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8/21) 樣張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19/21) 樣張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20/2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範例) 符合性聲明書(範例)
二、檢驗標準改版修正公告草案(21/21) 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 茲切結保證所提供之商品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內容係經執行 測試作業或採適當之品質管理措施,並備置前述相關文件,確 認正確無誤後提供貴局。並同意配合貴局執行後市場管理作業 所需,依商品檢驗法第49條之規定,於限期28個工作天內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測試作業之文件,應為取得ISO 17025認證資格之實驗室所出具依據IEC 62321、CNS 15050或同等檢驗標準之測試報告。 品質管理措施:所指為業者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動,就商品六種限用物質含量進行管控及定期查核,以確保聲明書內容持續有效的相關資料及文件。(如EN 50581、QC080000等品管文件)
三、檢驗證單位(1/2) TAF認可有害物質檢測領域試驗室名單 試驗室編號 (Lab ID) 試驗室名稱 (Name of Laboratory in Chinese) 試驗室地址 (Address of Laboratory) 試驗室電話 (Lab Phone) VPC-RH-C-0001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實驗室-台北 新北市五股區新北產業園區五權七路25號 (02)22993279-3203 VPC-RH-C-000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實驗室-高雄 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開發路61號 (07)3012121-4200 VPC-RH-C-0004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23 號8 樓 (02) 66022888-660 VPC-RH-C-0009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綠色產品測試實驗室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明路29 巷8 號 (03) 3280026-291 VPC-RH-C-0011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測試實驗室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1001 號 (07)3513121-2930 VPC-RH-C-001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環境檢驗測定研究中心 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40號 (02)25925252-2976 VPC-RH-C-0015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材料測試中心材料與化學分析實驗室 新北市土城區自由街2號 (02)22683466-1029 VPC-RH-C-0016 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二段37號 (02)2895-3666-272
三、檢驗證單位(2/2) 第六組 化學科 聯絡資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第三組 詹康琴 電話:02-23431872 聯絡資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第三組 陳誠章 電話:02-33432273 E-mail:chang.chen@bsmi.gov.tw 黃信惇 電話:02-23431906 E-mail:mark.huang@bsmi.gov.tw 第六組 化學科 詹康琴 電話:02-23431872 E-mail:KC.Jan@bsmi.gov.tw 陳威冶 電話:02-23431869 E-mail:weiye.chen@bsmi.gov.tw
四、討論事項 研商本次修正之檢驗標準及實施時程是否適當。 其他臨時動議。
2017/3/18 報告完畢,恭請裁示 簡報完畢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