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范文清 WS 10/11.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1/67 美和科技大學 美和科技大學 社會工作系 社會工作系. 2/67 社工系基礎學程規劃 ( 四技 ) 一上一下二上二下三上 校訂必修校訂必修 英文 I 中文閱讀與寫作 I 計算機概論 I 體育 服務與學習教育 I 英文 II 中文閱讀與寫作 II 計算機概論 II 體育 服務與學習教育 II.
Advertisements

§ 3 格林公式 · 曲线积分 与路线的无关性 在计算定积分时, 牛顿 - 莱布尼茨公式反映 了区间上的定积分与其端点上的原函数值之 间的联系 ; 本节中的格林公式则反映了平面 区域上的二重积分与其边界上的第二型曲线 积分之间的联系. 一、格林公式 二、曲线积分与路线的无关性.
專業科目必修 管理學概論、化 妝品行銷與管理、 專題討論、藥妝 品學、流行設計、 專題講座、時尚 創意造型與實務 專業科目必修 化妝品法規、生 理學、化妝品原 料學、化妝品有 效性評估、時尚 化妝品調製與實 務、藝術指甲、 生物化學概論、 美容經絡學、校 外實習 專業科目必修 應用色彩學、化 妝品概論、時尚.
半總統制 的探討 ( 下 ). 優點 1. 國會倒閣和總統解散國會的 機制可化解行政與立法對立 的僵局,可矯正總統制容易 發生政治僵局的缺失 2. 總統權力強化,並有固定任 期,不受國會倒閣影響,有 助政治穩定,可緩和內閣制 較容易發生的政治不穩定的 缺失 缺點 1. 閣揆實質任命權的歸屬,在.
聖若翰天主教小學 聖若翰天主教小學歡迎各位家長蒞臨 自行分配中一學位家長會 自行分配中一學位家長會.
憲法授課講義 緒論 授課教授:蔡震榮教授.
立法院 范文清 SS 2011.
立法院 楊智傑.
地方自治團體之意義與組織 范文清 SS 2011.
考試 楊智傑.
梁雅雯 老師 第三章(CH3-2~3-3) 政府的體制 梁雅雯 老師
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 授課老師:王朝枝 組員: 洪御峻 蕭孟育 劉長勳 林家瑋
「健康飲食在校園」運動 2008小學校長高峰會 講題:健康飲食政策個案分享 講者:啟基學校-莫鳳儀校長 日期: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二)
國家權力各論.
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與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 104學年度第1學期 活動藏寶圖 ☆ II III IV V 找到心方向-談壓力調適 陳佩雯諮商心理師
憲法為根本大法 憲法將國家的根本事項納入: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國家組織和基本國策 憲法規範的效力最高:
第二章 中央政府 黃淑慧老師.
脊柱损伤固定搬运术 无锡市急救中心 林长春.
校園性平事件處理程序 講授人: 劉麗貞
監察 楊智傑.
第七章 司法 第一節 司法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司法院的組織 第三節 司法院的職權 司法院.
面試技巧-社會新鮮人 主講人:謝瑞蓉.
第一节 工业的区位选择 一、工业的主要区位因素 1、工业区位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2、影响工业布局的主要区位因素 3、不同工业部门的区位选择
XXX分析室组长竞聘 演讲人: XXX
指導老師:謝妃涵 老師 學生:楊芷綺、林詩綺、林吟珊 黃鈺涵、林香湘、梁紜軒 撰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
第三章(CH3-1) 政府的體制.
國家組織法總論.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政治學總複習.
解读《陕西省2015年中考说明》 简谈2015年英语学科命题趋势及备考策略
法院組織法第二週 楊智傑.
司法院 范文清 SS 2011.
本簡報包含聽眾討論,而討論將會引導建立執行項目。請使用 PowerPoint 來追蹤記錄這些在簡報過程中產生的執行項目。
五大段 创世记 至 出埃及 过红海 至 士师时代 列王时代至 两约之间 耶稣降生 至 复活 耶稣升天 至 再来 圣经大纲:第二集 概观.
務要火熱服事主.
財法系學生主要考試種類與科目-普考類 一、法院書記官 (高中畢業即可報考)
富力地产销售一部 ——各项目广告策划案 ——
作业现场违章分析.
蒙福夫妻相处之道 经文:弗5:21-33.
釣魚台主權爭議 真理大學蔡震榮教授.
第六章 立法.
學生:蔡耀峻、許裕邦 座號:23號、21號 指導老師:黃耿凌 老師
第六章 中華民國憲政發展.
司法院 楊智傑.
「人に関する事柄は人らしく取り扱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牧野英一
6.5滑坡 一、概述 1.什么是滑坡? 是斜坡的土体或岩体在重力作用下失去原有的稳定状态,沿着斜坡内某些滑动面(滑动带)作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行政處分6 – 行政執行 范文清 SS 2011.
破漏的囊袋.
公民與社會第二冊 第三章 政府的體制.
探討論文分享 組員: 6號 王佳驊 10號 吳育甄 40號 蘇小婷.
第一次登入ECPA就上手 登入ECPA能幫您: ◎ 查閱終身學習時數 ◎ 校對個人資料 ◎ 事求人徵才 ◎ 公務福利查詢
生鲜谈判.
MEMS製程 指導教授:徐祥禎 老師 助教:許峰瑞.
“玩”吸毒VS “反”吸毒 誰勝誰負 年度 中三級 通識科專題 進興組 組員:王英明(3E32) 徐栢熙 (3E06)
聖本篤堂 主日三分鐘 天主教教理重温 (94) (此簡報由聖本篤堂培育組製作).
威爾斯親王醫院 住院病人意見調查 2014年4月至6月 7號床.
聖公會聖匠堂長者地區中心 長者支援服務隊 香港房屋協會 家維邨義工隊
安慰能力測試 我感到非常孤單 為何要這麼痛苦?做人毫無價值,活著根本沒有意思。 我拖累了你。 假如我不在,情況會如何呢?
7-7 小三和弦/增三和弦/減三和弦.
圣依纳爵堂 主日三分钟 天主教教理重温 (95) (此简报由香港圣本笃堂培育组制作).
著作權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授課教師:周 天 日 期: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探討論文分享 組員: 6號 王佳驊 10號 吳育甄 40號 蘇小婷.
基督是更美的祭物 希伯來書 9:1-10:18.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 (共廿七條) 條數 花費時間(月) 年份 1~10 權利法案 對州政府的訴訟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明愛屯門馬登基金中學 中國語文及文化科 下一頁.
圣经概論 09.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總統 范文清 WS 10/11

總統之憲法地位 總統作為虛位元首或行政首長? 中央政府體制之基本出發點 行政權之歸屬 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關係

典型的內閣制 國家元首是虛位元首,行政權在內閣總理 內閣總理由國會選出 行政對立法負責 不信任案與行政解散國會 總理或部長副署

典型的總統制 總統是國家元首,行政權也歸屬於總統 總統只向人民負責:無不信任與解散國會 無副署制度 總統不接受質詢 總統無提案權、覆議

典型的雙首長制 總統民選 總統任命總理 總統主持部長會議 總統得主動要求國會覆議法案 總統得主動提交公民投票 總統得主動解散國會 總統無一般行政事務權力

我國所採體制 憲法本文 總統制之規定 憲§ 75, 36, 38-42, 57 ii 內閣制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 憲增§ 2 I:總統直選 憲增§ 2 II:副署制度之例外 憲增§ 2 IV:大政方針決定權

釋627解釋理由書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

結論:權責不符,難以作用的雙首長制 問題: 罷免與機關忠誠 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作為修憲之界限 總統有無義務任命國會多數黨為閣揆? 如何區隔總統與行政院長之權力? 國防、外交、二岸事務與官員之屬性?(憲增§ 2 IV) 罷免與機關忠誠 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作為修憲之界限

總統之產生 憲§ 27 I i:國民大會選舉 憲增§ 2 I:國民直選 憲§ 45:40歲以上方得被選舉。 憲§ 46: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1以政黨推或公民連署參選。 連署之合理性?釋468, 340 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

總統之任期 憲§ 47:6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憲§ 2 VI: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之去職 任期屆滿 彈劾(憲增§ 4 VII) 罷免(憲增§ 2 IX) 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憲§ 49)。副總統亦缺位,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憲增§ 2 XIII)

總統之職權 統帥權(憲§ 36) 外交權(憲§ 38)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權(憲§ 37) 儀式性權力或實質權力? 憲增§ 2 IV 總統對法律之審查權? 副署(憲增§ 2 IV限制副署範圍)

人事提名與任免權 提名權力或提名義務?(釋632) 行政院長(憲§ 55, 憲增§ 3 I) 文武官員(憲§ 41)

戒嚴權(憲§ 39) 發布緊急命令權(憲§ 43, 憲增§ 2 III) 赦免權(憲§ 40) 院際爭執調解權(憲§ 44)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憲增§ 2 IV) 立法院解散權(憲§ 2 V) 國情報告(憲增§ 4 III)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憲§ 52: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釋388: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釋627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 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 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除經總統同意者外,無論上開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該管檢察官聲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但搜索之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之處所。其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

範圍:僅限刑事訴究。民事與行政則不與焉 「訴究」? 自己案件作為刑事被告(釋627) 證據保全? 證人? 拋棄? 及於副總統? 及於第三人?

總統之機密特權 釋627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 定。

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

其餘異議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或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總統所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縱經保密程序進行,惟檢察官或法院若以之作為終結偵查之處分或裁判之基礎,仍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合理顧慮者,應認為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

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是否應適用國 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其審理程序,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如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審理。惟訴訟程序進行中,總統如將系爭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另行提出其他已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法院即應改依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續行其審理程序。其已進行之程序,並不因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之程序規定。至於審理總統核定之國家機密資訊作為證言或證物,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應依前述原則辦理。又檢察官之偵查程序,亦應本此意旨為之。

總統之特別義務 禁止兼職義務(釋419) 關於憲法上職位兼任是否容許,憲法有明文禁止兼任者當然應予遵守,如憲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兼職限制之情形是;此外,若兩種職務確屬不相容者亦不得兼任,迭經本院前引釋字第二十號、第三十號、第二○七號等著有解釋。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未作任何規定,自無明文禁止可言,故本件所涉者要在兩種職務兼任之相容性問題。按所謂不具相容性,係指憲法上職位兼任違反憲政之基本原理或兼任有形成利益衝突之虞而言。

至於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則既不生顯然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之問題,自難從權力分立之觀點遽認其為違憲。 其次應審究者,乃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有無職權分工,二者之間是否亦存在制衡作用或利益衝突之情事。…其設置副總統之目的及功能,皆係本於總統缺位時繼任總統,或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總統職權而已。除此之外,平時別無其他職權。…故在法定職權上,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並無分工之關係,亦無任何制衡作用或利益衝突之可言。

綜上所述,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尚非顯不相容,惟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二職位由一人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故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與憲法設置此二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