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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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朱建华

解读内容 一、背景概述 二、涉及的主要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四、优惠政策 五、会计处理及注意事项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宁波市、深圳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 (财税〔2012〕71号) 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 2012年9月1日 “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 (财税〔2012〕71号) 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 上海市 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 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2012年12月1日

1.背景介绍 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实施“营改增”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的又一项重大税制改革。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8个省市。2013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2 .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三次产业之间的税制不统一 (1)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2)2009年,中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由原来的生产型,成功地转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为增值税的扩容,奠定了基础。 (3)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 (4)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增值税由国税系统征管,收入按照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属于地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到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

(5)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抑制市场交易规模,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 (6)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7)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 (8)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影响经济发展 (1)影响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制约了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 (2)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产生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 (3)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导致无论是货物出口还是劳务出口,均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4)影响了税收负担的合理安排,造成商品和服务消费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脱节。 注: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3.营改增的意义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税率档次较少,进项税额扣除充分,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国家特殊规定的除外),基本制度统一,具体处理上存在国别差异等特点,是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增值税体系。 (1)实施“营改增”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一方面,试点企业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下降,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国内外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国际性跨国公司投资上海现代服务业的意愿明显增强,有效地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

(2)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在客观上为先进制造业提供了更大更广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形成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少制造业企业利用因减税而带来的收入,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相关业务的投入力度;二是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打通、延伸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三是为大型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提供了完善的税制保障,已有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开始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有效地解决了制造业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 “大而全”、“小而全”问题,母体企业的主业得以做大做强,使得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4)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后,通过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上海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扩大了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市场需求,有效地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交通运输业税负过重; 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的考虑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的考虑

5.“营改增”后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 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目前上海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扩围的一般纳税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所有的原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都是下降的。

“营改增”所涉及主要文件规定 一个方案 一个实施办法 两个规定 若干补充性规定

一个方案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方案对“营改增”试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此次试点的纲领性文件。

一个实施办法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两个规定 ①《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 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或虽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试点地区外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案例1】2012年11月,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江苏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案例2】王某承租甲公司一车队实施运输业务,对外仍然是利用甲公司车队名称实施营业。相应的合同签订、法律责任均由甲公司承担。则,纳税义务人就是发包公司甲公司; 如果,王某承包后,则以王某自己的名义对外营业,一切法律义务均由王某承担,则纳税义务人则为承包人王某。

试点涉及的行业 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注:铁路运输不在试点范围内; 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营业税税目归在“运输业”下。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1、征收范围-----应税服务(1+6)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运钞、汽车清障施救、高速收费、快递 】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6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适应税目 税率 程租业务 11% 期租业务 光租业务 17% 交通运输 动产租赁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交通运输 11% 期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动产租赁 17%

业务类型 业务内容 适应税目 税率 湿租业务 干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随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属运输业。 交通运输 11% 干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动产租赁 17%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包括电梯维护、专业技能培训(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包括电信流量、增值服务,网络游戏的运营服务,系统、线路的安装,人力资源、交友,网银等】 文化创意 包括设计服务(不含发型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商誉、特许经营权转让)、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不包括建筑图纸审核(鉴证服务)、工程监理】 物流辅助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不包括铁路的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包括花卉租赁 【不包括花卉养护 】 鉴证咨询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报税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包括文印晒图服务。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包括: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包括: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包括:代理记账服务。

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广播影视作品的播映 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对于播映业务,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广告播映业务,按照“服务-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有线数字电视收入,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时间3年内免征营业税。

广播影视作品的发行 广播影视作品的发行,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征税范围特例1--------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界定员工身份及其提供劳务的性质,是判定非营业活动的关键:    (1)员工身份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职务性劳务的确定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

【案例1】班车由单位提供,为员工提供运输服务 对单位的班车,既不能对驾驶员征增值税,也不能对单位征增值税。 【案例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到A国出差,在A国租用一辆汽车,用完后归还给出租方 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相关的交通工具完全在境外使用,所以不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征税范围特例2——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视同销售,仅针对货物的代销和非销售行为进行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某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利用周末休息日之际到劳动力市场以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作为对象的维权公益宣讲。按照规定“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因此,这种服务排除在视同销售应税服务之外,不征税。 【例】某律师事务所安排了两名律师参加一个大型的社会经济法律交流会。交流会快结束时,该所律师应缴坐堂免费受理咨询2小时。该律师事务所平常受理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200元,则,当天该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2小时,应记视同销售应税服务200*2=400元。 思考:上述两种情况的区别在哪里?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分类管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试点业务的,按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对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广告公司,2012年10—12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2013年1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2万元。因其在连续的四个月内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2】试点地区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 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3】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4】某建筑企业2012年12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2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企业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在原有增值税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档低税率,11%和6%。 试点后增值税税率有: 17%、13%、11%、6%

税率和征收率 1、应税服务的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仅限于有形动产,购入扣17%

税率和征收率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干租:约定的时间内,船舶、飞机的纯租业务,收取固定租赁费

税率和征收率 (2)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税率和征收率 (3)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税率和征收率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A、财税【2011】131号《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B、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税率和征收率 2、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适用对像: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特定应税服务: (1) 一般纳税人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税率和征收率 (2)动漫企业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率和征收率 同货物劳务的规定。 注意:(1) 一般纳税人应税货物的征收率: 6%、5%、4%、3%(2012年31号公告) (2)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0月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 同货物劳务的规定。

税率和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价税合并定价的,先价税分离: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某项交通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销售额=103÷(1+3%)=100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元。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3%=3.09元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 4、销售额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1、一般规定 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 注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计税方法 (3)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11]133号中补充: 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计税方法 注意: A、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价款如为含税价的,要价税分离; B、税率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和海关征收增值税的计算相同

计税方法 例: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及代理人,则A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价款时应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 = 6万元

计税方法 财税[2012]53号作了特别规定: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计税方法 (4)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沿用了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 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时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售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即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

计税方法 例: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成本价10万元(不含税,专用发票),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 =11-1.7-3.4-5.5 =0.4万元。

计税方法 财税【2012】15号: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税率仅指适用税率 和营业税核算要注意区分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和使用销项税额的概念。 只有销项税额,才有对应的进项税额。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计税方法 注意:应税服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因为价税的分离,对试点纳税人的营业收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征营业税,收入=全部价款 营业税=收入×营业税率 改征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计税方法 例:税务事务所提供涉税签证服务,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 征营业税: 100×5%=5万元 改征增值税后销项税额为: 100÷(1+6%)×6%=5.66万元 如果当月有购入货物等的进项税额1万元,则当月应征增值税为4.66万元。

计税方法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只有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抵扣。 *这一点可能是营业税单位转为增值税要特别注意的。

计税方法 (1)取得进项税额时注意: A、产生进项的行为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接受应税服务; B、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售方的或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C、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收款方相吻合。这一点对原营业税单位可能会有点影响。

计税方法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代) 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计税方法 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

计税方法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烟叶税(其他)。

计税方法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有: 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普通发票)。 ⅱ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ⅲ 、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 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计税方法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试点行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法 D、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ⅰ、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11%;

计税方法 ⅱ、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的价税合计价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能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抵扣。

计税方法 ⅲ、 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铁路货票和中铁快运运单、等),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税方法 注意: 一般纳税人(包括原一般纳税人和试点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起始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扣税进项税额。 但两个除外: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7% 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3%

计税方法 E、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新增加的扣税凭证,包含两层意思: ①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作为扣税凭证; ②对境外纳税人扣缴的税款,由境内服务接受方抵扣进项税额。 *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目前不允许接受劳务方抵扣税款

计税方法 条件: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准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以备检查,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计税方法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3种)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通用税收缴款书

计税方法 需要认证才能抵扣的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180内认证,且认证通过当月申报抵扣。 注意后续的处理: ① 逾期扣税凭证按总局2011年公告第50号处理 ② 认证未按期抵扣按总局2011年公告第78号

计税方法 (3)不得抵扣的有关规定: A、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总局有关规定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的,应当具备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单位对帐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

计税方法 B、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注意:和货物固定资产的处理一样 只有专用于上述业务的才不得抵扣,如果可以混用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则可以全额抵扣。

计税方法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变化: ①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原《条例》规定的扣除《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后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计税方法 ②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指《条例》规定的内容

计税方法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相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来说的。 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进口货物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慢慢缩小

计税方法 C、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注:对应税服务来说,只有交通运输业才存在非正常损失,现代服务业不参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

计税方法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计税方法 D、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计税方法 E、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自用的难以界定生产性和个人生活性的消费,所以规定不得抵扣。 规定的特例:购进的作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标的物的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计税方法 F、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计算形式 ①按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划分: ⅰ、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ⅱ、非增值税应税服务、 ⅲ、免征增值税项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计税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新)

计税方法 ②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进项税额的转出。 ⅰ、除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之外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ⅱ、集体福利; ⅲ、个人消费。

计税方法 注:按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而不是购入时的原始成本 注意固定资产的当期实际成本---帐面净值 例:运输车辆按5年计提折旧,购入时抵扣进项税额为5万元,用了二年改为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则进项税额的转出额为3万元。

计税方法 (4)服务中止或折让: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计税方法 A、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方:冲减发生当期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 发生当期的作进项税额转出。 应税服务增加“服务中止”

计税方法 折扣: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 开具红票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 (国税发〔2007〕18号)

计税方法 B、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包括: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发生服务中止或折让: 在退款当期扣减销售额,当期不足扣减,多缴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计税方法 例: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应税服务,2012年11月发生销售额1000元,并缴纳了增值税,12月发生退款。(销售额均不含税) ①12月销售额5000元 则12月应纳增值税=(5000-1000)×3% =120元 ②12月销售额400元,2013年1月销售额3000元 则12月应纳税额=(400-400)×3%=0,12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额600×3%=18元,在以后的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 1月份应纳税额=3000×3%-18=90-18=72元

计税方法 (5)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因:税收收入归属。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结果:货物劳务的留抵税额不能抵减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和扣除内容 一、交通运输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费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支付给其他单位运输或个人运输费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但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服务 试点物流企业(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的仓储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四)包机业务 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并负责向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其支付给非试点航空运输企业的固定包机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五)广告代理业务 试点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六)代理报关业务 试点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无船承运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其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费以及其他单位的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原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差额征税: 试点(范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财、总局下发的,地方规定不能执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销售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规定范围的纳税人的规定项目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含税)。 注,附件1的33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不含税的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计算公式: A、一般纳税人: (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其他单位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税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征收率) 注:支付的款项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统一用征税方应税服务的税率来计算。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B、小规模纳税人: (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其他单位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 C、纳税人兼营多种差额征税的项目的,如交通运输服务同时又有货运代理服务,则应分项目进行核算,可以扣除的费用相对应进行核算,同一项目下的费用可以一并计算。 同一项目当期取得的支付款项可以从当期的销售额中申报扣除(融资租赁除外)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计算: 国税发[2002]9号:第13条: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D、差额扣除范围:财税(2011)111号附件2 ①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是一条一般规定,是差额征税的通用原则,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即,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款项,一般能取得抵扣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原则上采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款项,一般为原营业税业务,不能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采用差额征税的办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支付非试点纳税人,如果取得了扣税凭证,则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抵扣或差额,特殊规定除外。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财税【2011】133号 五、销售额 财税【2011】133号 五、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即: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专票,可以自主选择,如果没有抵扣则可以差额,如果抵扣了就不能差额。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例:融资租赁,从非试点纳税人购得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可以自主选择抵扣或差额征税。 如果选择抵扣,就不能差额了,选择了差额就不能抵扣。 如购入货物117,选择抵扣,就是抵17 选择差额,就是117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扣除范围的特别规定: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小规模仅这两项,其他的不适用。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取得专票,就不得差额,只能考虑抵扣。至于取得专票之后是否认证、是否认证通过、是否抵扣,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抵扣,均不能再差额扣除。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④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延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地方规定无效。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⑤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⑥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 A、一般纳税人: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 贷:主营业务成本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B、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 贷:主营业务成本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例:无锡某运输公司营改增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取得运输收入33.3万元,其中11.1万元转分给山东某个运输公司,合同价10万元,货物运输代理收入6.36万元,支付非试点地区代理机构代理费4.24万元,当月汽油费用5.85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修理费用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假设1:当月取得山东的转运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也取得了非试点单位的代理费发票 则1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3.3-10)÷(1+11%)×11%+(6.36-4.24)÷(1+6%)×6%=2.31+0.12=2.43 进项税额=0.85+0.34=1.19 应纳增值税额=2.43-1.19=1.24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假设2:当月取得山东的转运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非试点单位的代理费未取得票据 则1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3.3-10)÷(1+11%)×11%+6.36÷(1+6%)×6%=2.31+0.36=2.67 进项税额=0.85+0.34=1.19 应纳增值税额=2.67-1.19=1.48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假设3:2013年1月运输收入22.2万元,汽油费3.51,取得专用发票,另取得12月非试点地区的代理费用票据4.24万 则1月份销项税额=22.2÷(1+11%)×11% =2.2 应纳税额=2.2-0.51=1.69

计税方法 (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计税方法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计税方法 A、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B、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6%、5%、4%、3%) C、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计税方法 区分几个概念: ①混合销售:将大大减少: 只存在:货物+非试点服务 不存在(1)增值税劳务(加工修理 修配)和营业税劳务之间 (2)应税服务和非试点营业 税劳务之间 ②兼有:增值税行为下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③兼营:增值税、营业税项目

计税方法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计税方法 财税[2011]133号的补充: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税方法 (4)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计税方法 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提供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 成本利润率原则上为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即: 除了有形动产的租赁业务外,在提供应税服务之前收到的款项均不确认收入。 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提供应税服务是前提。 和货物销售的确认不同。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同时结合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天”,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的抵扣。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1.试点A运输企业2012年11月4日接受乙企业运输劳务费,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A企业2012年11月6日开始运输,12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2012年1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不含税),2012年1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2年12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试问,甲企业11月份销售额为多少? 开始提供运输劳务,即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11月份销售额=50+20=70万元(不含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2.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2012年12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不含税),但实际到2013年3月7日才付。试问甲企业该项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约定日12月10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变化比较大,有点同所得税) 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营业税的方法, 也不得在应税服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纳税人2012年10月出租一辆汽车,收一年的租金12000元,则 12000在10月份全额确认收入,缴增值税 不能按每个月1000元来确认,也不能到租期满到时2013年9月确认12000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与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相关规定一致。

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一省的总分机构,财税(2012)9号

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回试点地区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 其他个人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非试点地区其他个人在试点地区发生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应在试点地区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区分: 看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税收减免——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起征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 减免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及转入多交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后某月对外提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接受A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行会计处理: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 530,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增值税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后某月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向A公司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兼营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按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期末余额根据其流动性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项目。

特别注意事项 (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特别注意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销售额特别规定的,如果在试点区域购买应税服务,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得适用销售额特别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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