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企业组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成立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企业法人。其典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企业,是两人以上股权式的集合体。 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即公司从内到外,均采取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责任方式。 公司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即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公司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种类 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按照公司财产所有制,可分为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公司兼人合公司; 按照公司的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正常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其中,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资本运营关系则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和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募股集资的封闭性; 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组织机构可以比较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和组织机构 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 公司内部通过章程 2. 确立公司机构 3. 股东全部出资并验资 4. 设立登记 5. 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 股东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种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权力机构 1.性质和职权 2.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1. 设立及职权 2. 会议 3 经理的设立及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监事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1. 设立 2. 职权 3. 会议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2. 出资的特别规定 3. 只能设一个 4. 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于其股东,可以独自起诉、应诉,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资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三大支柱。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勃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代为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组成机构的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股权的概念: 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的内容: 1.请求权 2.转让权 3.配请求权 4.召集权 5.表决权 6.质询权 7.查阅权 8.认购新股权 9.分配权 10.重整申请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1.股东内部的自由转让制度。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制度。 3.优先购买权制度。 4.股权强制执行制度。 5.股权转让登记制度。 6.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7.股权继承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1、责任的有限性 2、人数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人数 资本限额 股份发行 制定章程 创立大会 组织机构 住所
2、设立程序: 制定章程 出资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性质和职权 2、大会的召开 3、议事的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2、经理 3、监事会 (1)组成 (2)职权 (3)会议制度
案例分析: 书上71页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的概念和形式
股份的性质和特征 金额性 平等性 不可分性 有限性 可转让性 证劵性 权利性
股份的发行 1、含义 2、原则(三公) 3、价格 4、新股发行 5、股份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 2、任职资格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的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报告 2、利润分配顺序: 1. 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 2. 取法定公积金(一般按10%,且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需要指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2、 股利的分配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合并 2、分立 3、注册资本的增减 4、解散 5清算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2、公司的法律责任 3、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概念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指调整有关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构成与性质 2、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入伙和退伙 1、概念 2、退伙的分类 自愿 法定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企业的清算
案例分析 书83页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2、从财产上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从责任形态上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从人员结构上看,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稳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 5、人数2个以上自然人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
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程序 首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这方面只限于是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规定不具有这种约束力。 第三,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四,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构成与性质 2、财产的转让
合伙事务的执行的两种方式 1、全体共同 2、委托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二、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二、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T44: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退伙的类型 1.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 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退伙。 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解散的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4、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券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 书83页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惟一性,这是区别于合伙和公司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属性。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等于投资人个人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地应在中国,它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中国国籍。 6.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有企业名称或商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子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书上88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举办或仅由外国投资者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部分或全部由外商投入。 ②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 ③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明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中外投资者确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意向及签定意向书后,由中方投资者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机构审批立项。立项批复有效期为一年。 2、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前登记和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手续。 3、项目批准立项后,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 4、中外合营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其中中方属国有企业的,其资产评估报告书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6)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人的款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为了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l货币。即以现金出资。 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曲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合同牛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4.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作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事宜,如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二)董事会的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产生,关系到企业能否协调运转,股东之间能否有效制衡,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败。因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在发生上述后5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案例分析4-6 书上93页
4.4.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其设立 概念:P94 审批: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P94
投资、合作条件 投资、合作方式: 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 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由商务部规定。 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组织结构 组织形式:两种 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组织结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人数:不少于3人 任期:不得超过3年
分配收益与回报投资 分配收益的形式: 分配利润、分配产品、其他分配方式 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 P95
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期限:在合作企业合同中注明 延期:届满前180天申请 变更登记 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 ,不再延长 外方增加投资的可申请延长 解散 P96
4.4.4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及其设立 概念 P96 设立条件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组织形式级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的其他形式 注册资本 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可对外抵押和转让
出资方式 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期限、终止、清算 期限:在设立申请书中拟定 延期:经营期满前180天 终止:P98 清算 清算结束前,不得将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依法纳税 P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