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知識產權的範圍(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第二條) 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 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錄音製品和廣播節目有關的權利; 與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發明有關的權利; 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 與工業品設計有關的權利; 與商標、服務標記、商業名稱和標誌有關的權利; 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在產業、 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其他權利 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將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及商業機密列入知識產權範圍,也全面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水準。
知識產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中國「民法通則」確認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中國已頒布的知識產權法律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台灣已頒布的智慧財產權法律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知識產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台灣已頒布的智慧財產權法律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知識產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知識產權的定義:人們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專有權利。 特點:著作權法 權能 屬於民事權利 保護對象是信息,包括技術發明創造、作品、商業標誌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 表明權利人是受保護信息的所有人,糾正權利人必須是智力成果創造人的錯誤觀念。 權能 控制權:控制權利保護對象的權利。 使用權:權利人使用保護對象的權利。 處分權:權利人處置知識產權的權利 收益權:使用或處分,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
知識產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 對象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人為信息:信息需借助載體、具有可複製性、具有可共享性;必須是人為信息、具有財產價值、由法律加以規定。 是對世權與支配權: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排除他人干涉 具有地域性:可以分地域取得、分地域行使。 權能可分別授予多人行使。 具有法定性:知識產權的種類、內容、取得和變動方式等都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
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 充分保護知識產權:基本任務在於保護人類的智慧成果和商業標誌。 反對不正當競爭的原則:一方面要求人們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禁止一切未經許可的非法使用和假冒、仿冒等侵權行為;另一方面要求權利人必須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權利,不允許濫用權利,限制他人的正當競爭,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利益平衡原則:在權利人的利益及社會公眾利找到平衡點。 TRIPs第七條:知識產權的保護與行使,目的應在於促進技術的革新、轉讓與傳播,應當以有利於社會福利的方式促進技術的生產者與使用者的互利。 TRIPs第八條:授權成員可以在國內法律與條例的制定與修訂中,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公眾的健康與發展。
憲法 民法通則 特別法:如《著作權法》等 行政法規:如《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如《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 知識產權法的淵源 憲法 民法通則 特別法:如《著作權法》等 行政法規:如《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如《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
直接與間接侵權行為 直接侵權行為: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實施知識產權所控制的行為,除了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即構成對知識產權的直接侵權行為,如未經許可複製他人受保護的作品等。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 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雖未直接實施知識產權所控制的行為,但是卻引誘、幫助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構成要件是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實施了引誘、幫助他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引誘侵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實施提供便利條件,引誘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如網路服務商提供指向有侵權內容的鏈接行為。 幫助侵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實施提供幫助的行為。如為侵犯商標權提供印刷侵權標識、包裝物的服務行為等。
侵權的構成要件 侵權構成的客觀與主觀條件: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有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主觀要件: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心理狀態,故意或過失。 停止侵害的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侵害知識產權所控制的行為,不管是否造成了損失,也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權利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 賠償損失要件: 行為人實施了侵害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權利人有財產損失。 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行為人有過錯。
損失賠償額計算 賠償原則:補償性原則或懲罰性原則,中國民法採取的是補償性原則。 賠償額的計算: 賠償額計算方法存在的問題 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按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額:美國侵犯專利權經常使用,應適用於所有侵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 法定賠償額 賠償額計算方法存在的問題 權利人是否可以選擇計算方法 損失和獲利的計算方法值得商榷
臨時保護措施與訴訟時效 申請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條件: 訴前財產保全 申請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條件: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侵權行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權行為。 申請:有權提出申請的人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狀。 提供担保:申請人不提供担保,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裁定: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要求,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被訴人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訴前財產保全 證據保全: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保存證據。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 訴訟時效的起算: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 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低保護標準原則:為開發中國家所設,以減輕遵守高標的負擔。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各締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不得歧視。 87年1月21日修正著作權法第七九條,刪除該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人之」等文字,使「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不論其著作人為中華民國人或外國人,均得為製版權之客體,以配合TRIPS所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MFN):某一成員國提供其他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適用於全體其他會員國之國民。90年10月24日修正「專利法」第二四條第三項,依修正後之規定,縱使不承認我國國民優先權國家之國民,只要其在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我國亦承認該其所主張之國際優先權。 本協定中未規定、協定生效前己生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不適用於此原則。 最低保護標準原則:為開發中國家所設,以減輕遵守高標的負擔。 公共利益原則:保護的程度與範圍不能損害公眾利益。
著作權法律制度 著作權:作者或其他權利人對其創作的作品及相關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內容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 著作權(author’s right )與版權(copyright)之差異:大陸法系(德國、法國、日本)與英美法系之差別,前者側重從作者人格、精神利益方面來證明著作權的正當性,不過現已混用。中國《著作權法》附則規定「本法所稱著作權即版權」。 著作權法又被稱為文化憲法,它維護文學藝術創造成果的價值,保障文化產業的發展。 文化產業中大部分產品都涉及知識產權,書籍報刊、電視電影、音樂制作、演出、大眾娛樂、網路傳播、電子遊戲、計算機軟件 、工藝美術等。
著作權的對象 作品的定義: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 屬於人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成果:自然奇景不可能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必須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烹飪大師的菜肴也被稱為作品,但因非文學、 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不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必須是作者的獨創:不是依照已有的作品複製,也不是根據既定的程序推演而來。 具有可複製性:作品應能夠以一定客觀形式表現出來為他人所感知,進而能以某種形式複製。
著作權的對象 獨創性:作品必須至少有最低程度的獨創性(at least a minimum degree of creativity),故將目錄、烹飪書、通信錄、地名冊等簡易參考書之類的文字作品,亦納入保護範圍。 思想表達二分法:只保護獨創性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含的思想。 表達形式:符號與結構。
著作權的主體 作者 非作者:作者的繼承人、作品的受讓人,通過繼承、轉讓,取得著作財產權。 自然人作者:著作權的所有人。 法人作者:中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由法人若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及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作者身分的確定:中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非作者:作者的繼承人、作品的受讓人,通過繼承、轉讓,取得著作財產權。 外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可以根據國際條約和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中國享有著作權,成為外國主體。
著作權的歸屬 演繹作品 合作作品 匯編作品: 作品特徵:在已有作品基礎上創作的作品,如改編、翻譯等。 著作權歸屬:中國《著作權法》第12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對於使用演繹作品的第三人而言,使用演繹作品出版、表演、錄音錄影、應當取得原作者和演繹者的許可。 合作作品 作品定義:兩個以上作者共同創作所形成的作品。 著作權歸屬:屬於全部合作者,對於作品的使用,合作作者應當協商一致,在所有合作者達成共識上的基礎上進行。在意見不一致時,任一合作者無正當理由不能阻止其他合作者行使除了轉讓以外的其他著作權。 匯編作品: 作品定義: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庫,對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著作權歸屬:匯編者享有著作權,未經許可擅自選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犯作者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歸屬 影視作品 職務作品 委託作品: 作品特徵:對電影、電視劇、錄像作品的統稱。 著作權歸屬:中國《著作權法》第15條: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職務作品 作品定義:公民為完成完法人或非法人工作單位任務而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歸屬: 一般職務作品:中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公民為完成完法人或非法人工作單位任務而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2款規定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特殊職務作品:中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作品,…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條件,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如建築、橋樑、道路設計等。 委託作品: 作品定義:作者基於他人委託而創作的創品。 著作權歸屬:中國《著作權法》第17條:由委託人與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人身權:作者享有與其作品有關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享有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並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開於眾的權利。 署名權:表明作者身分,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修改權是中國著作權法特有的。 收回權:因作者思想、情感或觀點方面的理由,不願意作品被發表或進一步利用時,有權要求收回作品使用權。 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享有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並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複製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 傳播權:表演權、廣播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的內容 演繹權:許可或禁止演繹作品的發表和利用的權利。 翻譯權:作者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翻譯作品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5項:將作品從一種語言翻譯成另外一種語言的權利。 改編權:作者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改變自己作品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4項:改變原作品,創造出具有獨特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攝製權:作者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改變自己作品製作為電影類作品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3項:攝製電影或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匯編權:作者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將自己作品編入某一匯編作品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6項:將作品或作品片段通過選擇或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的內容 權利的保護期限。 人身保護權:中國《著作權法》第20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 財產權利的保護期:一般作品的財產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50年。 自然人作品的保護期限:中國《著作權法》第21條第1款: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 法人作品的保護期限:中國《著作權法》第21條第2款: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保護期為50年。 影視作品、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期限:中國《著作權法》第21條第3款: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等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 匯編權:作者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將自己作品編入某一匯編作品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6項:將作品或作品片段通過選擇或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鄰接權 定義:作品的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的成果和投資,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英文為neighboring rights or related rights。 中國《著作權法施行條例》第26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中國《著作權》規定,表演者權、錄音錄像權、廣播組織權保護期為50年,版式設計權的保護則為10年。
合理使用 定義:在法定明文規定範圍,無須徵求當事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於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行為。中國《著作權法施行條例》第22條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7條採用列舉式規定合理使用範圍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他人已經發表之作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及在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及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 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以及通過網路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刊登或播放,或者通過網路傳播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談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者除外。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發表之作品,包括在合理範圍內通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以及通過網路向服務對象提供特定作品。
合理使用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及通過網路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法定許可 定義:根據著作權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編寫出版教科書法定許可:中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報刊轉載法定許可:中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中國《著作權法》39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定許可 播放作品定許可:中國《著作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中國《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製作和提供課件的法定許可:中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8條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通過網絡向農村提供特定作品的法定許可:中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9條規定: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的公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實施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救災等與扶貧有關作品的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
專利權 定義:專利指法律授予的專利權法,具有壟斷與公開兩項基本特徵,英文為patent。 專利法的主體、客體、內容: 專利權的特性: 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客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內容: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專利權的特性: 專有性,也稱獨佔性、排他性、壟斷性: 同一內容的發明,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地域性: 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地域內有效。 時間性: 在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享有獨佔權。
專利權 專利法制度的作用 激勵創造,推動科技進步。 創造無形財產,提升利益資源。 利用專利文獻,提高創新起點。 保護投資,提升市場競爭力。 先入為主,防禦競爭對手。
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的種類 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對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之新的技術方案。 產品發明:人 工製造具有特定性質的可移動的有形體,如機器、設備等。 方法發明:製造一種產品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如化學方法、機械方法等。 實用新型專利:對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之新的技術方案。 它必須是一種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製造佔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它必須是具有一定形狀和構造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之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與產品結合 是關於產品形狀、圖案和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富有美感。 適用於工業應用。
專利權的客體 授予專利的條件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 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期前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期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人 工製造具有特定性質的可移動的有形體,如機器、設備等。 創造性: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實用性:具有工業實用性、重複再現性、有益性。 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 與現有外觀設計不相同。 與現有外觀設計不相近似。 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富有美感。 適用於工業應用。
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保護的排除客體 公共秩序問題:中國《專利法》第5條規定: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不屬於發明創造的項目: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中國《專利法》第25條6項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於專利。 實用性:具有工業實用性、重複再現性、有益性。 某些特定技術領域的發明: 食品、飲料與調味品的發明。(已於1993年起列入保護) 葯品和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已於1993年起列入保護) 動物和植物品種。(已於1997年受理申請的生產方法)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
專利權的客體 基因技術的專利保護 基因技術的可專利性: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出來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的排列順序是現有技術不曾記載的,並能被確切地表徵,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則該基因或或DNA片段及其得到方法均依法授予專利權。 基因專利保護中的產業利益:中國在基因專利保護上持較保守的立場,主要是過早對距離工業應用尚有較大距離的發明授予專利,雖可促進基因技術的基礎性研究,卻可能阻礙最終產品的商業。
專利權的客體 商業方法軟件的專利保護 商業方法軟件的可專利性: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商業方法發明。 中國對於商業方法軟件專利保護的規定:按照三要素判斷法,即為解決技術問題,運用技術手段並獲得技術效果。
專利權的主體與權利歸屬 專利權主體的類型與專利權歸屬 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指在本職工作或者單位交付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質條件作出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 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此類發明之申請專利的權利不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而是發明人和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但是發明人和設計人的地位不會改變。中國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奬勵。《合同法》第326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專利權的主體與權利歸屬 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專利人的權利: 獨佔權:製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進口權。 許可實施權:專利權人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部分技術的權利。 轉讓權:合同轉讓、繼承轉讓。 標記權: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示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的權利。
專利權的主體與權利歸屬 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專利人的義務: 繳納專利費用的義務:申請費及授權的年費。繳納年費的主要作用在於透過收取年費促使專利權人盡早放棄已無商業價值的專利。 不得濫用專利權:專利權人應促進專利技術早日為社會所用。拒紀許可可用構成專利權的濫用或者反競爭行為,導致專利權被強制許可。
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的計畫許可(國家徵用): 《專利法》第14條第1款: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許可的限制:第一,不能隨意決定,必須是重大的發明創造;第二,計畫許可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決定,且限於批准的範圍;第三,指定實施單位必須是發放計畫許可證機構的本系統,或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第四,發放實施許可證是有償的。
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的強制許可:國家行政機關未經專利人所有權人同意,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 申請強制許可的條件: 專利權人不履行實施意務或者構成限制競爭情況下的強制許可,見《專利法》第48條規定。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國有企業事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葯品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0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對取得專利的葯品,國務院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依存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1條規定:後一專利權的實施有賴於前一專利者,國務院可以給予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防止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許可,見《專利法》第52條規定。
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的強制許可:國家行政機關未經專利人所有權人同意,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 對申請強制許可的救濟:專利權人對於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訴訟。
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中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 專利權的終止: 對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 專利權人以書面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期滿。 若外觀設計專利權期滿後,仍需要受到保護,還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再加以保護,如受著作權的保護,或可申請商標註冊,達到永久保護的目的。
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侵權及其認定: 專利侵權的種類: 專利權的終止: 對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 專利權人以書面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期滿。 若外觀設計專利權期滿後,仍需要受到保護,還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再加以保護,如受著作權的保護,或可申請商標註冊,達到永久保護的目的。
商標權 商標權的認定:《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商標權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權 認定馳名商標的考慮因素: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的撤銷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