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內涵與實務案例 法務部政風司 第四科聶文娟 2017/3/19
個案-請託關說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肇事逃逸,被基隆地檢署起訴,一審判6個月,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恰好是蕭仰歸大學同學,全案改為無罪定讞,此案引起司法界譁然,更傳出蕭仰歸疑有電話關切案情。 2017/3/19
個案-受贈財物 前行政院工程會主委及交通部部長郭瑤琪被控台鐵招標台北車站商場案收賄,一、二審認為並無職務上收賄事證,均判郭無罪,但高院更一審卻認定,郭有「職務上收賄罪」對價關係,重判她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沒收2萬美元,可上訴。 2017/3/19
個案-飲宴應酬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天麟多次參加前立委何智輝邀宴,聲稱會代向承辦檢察官關說,加上與涉嫌強押股市聞人張世傑的黑道份子餐敘,還在席間對警方施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100年5月20日通過對他記過2次。 2017/3/19
大 綱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內容 實例探討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內容 實例探討 2017/3/19
規範目的 2017/3/19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2017/3/19
倫理意涵 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 1875-1965,德國神學家、音樂家、哲學家、醫生)的說法:「倫理這個名稱指的是:我們關心良善行為。我們覺得有義務考慮不只自己的個人幸福,而且也考慮他人及社會整體。」 2017/3/19
倫理標準 責任衝突:公與私 利益衝突:個人、組織、公眾 價值衝突:各種價值 如何排列優先順序 2017/3/19
公務員應注意的公務倫理問題 避免利益衝突,以公眾利益為優先 資訊透明公開,禁得起外界,特別是民眾檢驗 維護社會正義 2017/3/19
規範架構 2017/3/19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2017/3/19
不當接觸 與不當場所 出席演講 活動 2017/3/19
規範架構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2017/3/19
規範內容 2017/3/19
規範內容--適用對象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2017/3/19
規範內容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2017/3/19
規範內容—優先判斷之基準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例如: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會;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 2017/3/19
規範內容—優先判斷之基準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例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2017/3/19
規範內容—優先判斷之基準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例如: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2017/3/19
規範內容—名詞定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及第4點第4款規定 正常社交禮俗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2017/3/19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2017/3/19 22
規範內容 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2017/3/19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0點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2017/3/19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1點 處理程序: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2017/3/19
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2017/3/19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應予拒絕 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 原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2017/3/19
規範內容—得受贈之例外 受贈財物【2】-本規範第4點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2017/3/19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2】-本規範第4點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2017/3/19
規範內容-國外標準(美國) 美國1989年倫理改革法:收禮超過250美元(約台幣7,500元),應一年兩次報告其金額及贈與人。 美國聯邦政府倫理局有關受贈財物基本原則,禁止公務員收受市價超過美金20元以上之餽贈。 2017/3/19
規範內容-國外標準(日本)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贈受一次5,000元日幣(約台幣1,400元)報酬或利益,應定期提出報告 國家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收受外國元首或政府禮物,超過20,000元日幣(約台幣5,700元),卸任時應歸還機關 2017/3/19
規範內容-國外標準(新加坡) 行為與紀律:除退休外,外界禮物一律回絕;致贈長官退休禮物,金額不得超過新幣100元(約台幣2,200元) 部長行為準則:拒絕所有禮物,退還時附個人解釋;新幣50元以下可收、鑑價後可向政府購買 2017/3/19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3】-本規範第4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2017/3/19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4】-本規範第4、5、12點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017/3/19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4】-本規範第4、5、12點 處理程序: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2017/3/19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5】-本規範第5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2017/3/19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5】-本規範第5點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2017/3/19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6】-本規範第6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 2017/3/19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1】 -本規範第7點 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2017/3/19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2】 -本規範第7點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2017/3/19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2】 -本規範第7點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2017/3/19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3】 -本規範第7、10點 處理程序(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2017/3/19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4】 -本規範第7、10點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2017/3/19
規範內容 99年新增修正本規範第8點之目的 對於公務員涉足不妥當場所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畫出警示紅線。 2017/3/19
規範內容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2017/3/19
規範內容 不妥當場所例如: 舞廳 酒家 酒吧 特種咖啡廳茶室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2017/3/19
規範內容 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2017/3/19
規範內容 不當接觸示例: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警察與黑道、徵信業者 2017/3/19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5】 -本規範第9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2017/3/19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 -本規範第14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2017/3/19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 -本規範第14點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2017/3/19
規範內容 這些金額是參考「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所規定之鐘點費及稿費,提高3倍左右為上限,已寬限許多,並未悖離常情。 2017/3/19 52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 -本規範第14點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2017/3/19
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 -本規範第13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2017/3/19
規範內容 首長踐行程序 -本規範第15點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2017/3/19
規範內容 妥善財務管理 -本規範第16點第1項 內容 處理程序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2017/3/19
規範內容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本規範第17、18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2017/3/19
規範內容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9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017/3/19
規範內容 行政院以外機關之準用-本規範第21點 目的 為期擴大適用範圍,使全國公務員皆能遵循 內容 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2017/3/19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立法院 100年6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公務員有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17/3/19 60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vs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017/3/19 61
實例探討 2017/3/19
實例探討1 直屬長官嫁女兒,部屬參加其喜宴,送禮額度為何?超過的部分如何處理? 2017/3/19
實例探討1 直屬長官與部屬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存在,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長官嫁女兒,係長官以本人名義,邀請屬員參加婚宴,依據本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三千元,同一年度同一來源以不超過一萬元為限) 2017/3/19
實例探討1 禮金超過的部分: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明訂有利害關係者因第4點第4款例外得收受餽贈,若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僅需就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部分退還及登錄,以杜絕爭議。 2017/3/19
實例探討2-延伸問題 部屬嫁女兒,直屬長官參加其喜宴,送禮額度可不可以超過三千元? 公務員結婚接受親友賀禮,如何處理? 2017/3/19
實例探討2-延伸問題 先確認致贈者與公務員間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本規範第4點第4款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逕為收受,無須知會登錄,非親友,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 2017/3/19
實例探討3 公務員完全不能送花、水果? 2017/3/19
實例探討3 第4點、第5點規範公務員受贈財物之原則、例外及處理程序 有關公務員送禮,非本規範範疇 2017/3/19
實例探討4 廠商邀請公務員打高爾夫球是否屬公務禮儀? 2017/3/19
實例探討4 除機關因處理外交或涉外業務,依當地社交習慣,偶有以球敘方式為之外,對大多數公務員,接受廠商邀請打高爾夫球,尚難謂符合公務禮儀意涵。 2017/3/19
實例探討5 2017/3/19
實例探討5 如果廠商邀請公務員打籃球?排球?足球?桌球?躲避球? 公務員與廠商仍應維持適當分際,以避免外界質疑彼此有過從甚密之情誼,甚至造成瓜田李下之不當聯想。 2017/3/19
實例探討5-延伸問題 公務人員是否可以於假日邀請三、五廠商至家中吃飯聊天? 2017/3/19
實例探討6 廠商舉辦全球研討會或商展,邀請公務員參加,並支付機票及住宿費用,可否接受? 因為在國外舉辦,國外國民所得較高者,演講之鐘點費每小時是否可以超過5,000元? 2017/3/19
實例探討6 如因公務需要,得循程序簽准同意出席,並依規定申請交通、住宿、膳雜、生活等費用 不宜接受廠商支付,以維民眾對其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2017/3/19
實例探討7 農業團體致贈地方政府或中央機關生鮮農漁產品,以為行銷地方特色,收或不收?如何處理? 2017/3/19
實例探討7 生鮮農漁產品易腐性,收或退之間往往已腐敗 倘拒收,退回去物品已皆腐爛,過於不近人情或矯情,但是若收了,社會觀瞻如何? 2017/3/19
實例探討7 可考慮轉贈給機關附近的弱勢團體或慈善機構 2017/3/19
實例探討7 本規範第5點第2項: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2017/3/19
實例探討8 廠商或業者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行事曆等,是否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017/3/19
實例探討8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等,因屬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且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對於上述情事,請自行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觀感等予以妥處。 2017/3/19
實例探討9 如有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團體邀請演講,演講費每小時可以超過5000元之標準? 2017/3/19
實例探討9 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仍應向政風室報備登錄,金額多寡亦應注意社會觀瞻。 2017/3/19
實例探討10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2017/3/19
實例探討10 依據本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2017/3/19
實例探討11 某研究機構院長致贈月餅980元給亦具有該機構研究員資格之某政府機關首長(同時也致贈其他研究員),惟該政府機關對該研究機構有上對下之經費研究補助關係,考量彼此間具有雙重隸屬身份,是否屬於長官對部屬之慰問,有無違本規範? 2017/3/19
實例探討12 廠商主動於年終尾牙捐贈物品作為摸彩之用?是否可以收受作為彩品? 2017/3/19
實例探討12 原則上儘量不要接受,如接受,在摸彩時也必須邀請廠商前來摸彩。 2017/3/19
實例探討13 機關首長以特別費買禮物送立法院與該機關有關之委員會之委員?金額是否可以超過3,000元? 2017/3/19
實例探討14 機關首長因公務禮儀收到昂貴精美或有紀念價值之物品,機關首長是否可以帶回家收藏? 2017/3/19
實例探討15 機關首長用公務車載就讀國小的兒子上學,是否有公器私用? 2017/3/19
實例探討16 市價超過三千元的餽贈如何界定?假設升遷異動送金飾,由一百人合送,如果一人出資三千,可以送到三十萬元,是否不宜? 2017/3/19
實例探討17 本規範第14條:「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若無前項活動僅為支付公務人員稿費之情況,是否在此規定內? 2017/3/19
實例探討17 有關支付公務人員稿費一節,如無第14點第1項所指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情形,則無第14點第2項規定之適用,亦即一般投稿不受每千字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的限制。 2017/3/19
實例探討18 航空警察局員警接受航空警察警友會招待出國旅遊? 2017/3/19
實例探討18 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航空警察警友會成員主要由航空業者(長榮航空、華信航空、立榮航空、復興航空等)擔任 ,即為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故航警局不宜接受該會招待出國旅遊。 2017/3/19
實例探討19 上市上櫃廠商以公關股的價錢(1股10元)賣給公務機關員工,是否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017/3/19 98
規範重點 明確標準-讓公務員知所因應且避免受外界質疑 登錄報備-確保國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重視公務倫理-建立值得信任與尊敬的政府 2017/3/19
思考方向1 關係的界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金額多寡—何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社會通念 登錄的效果—是否可以阻卻違法 2017/3/19
思考方向2 個案的裁量— 人、事、時、地、物 到底什麼是民眾在乎的重點— 利益衝突迴避 資訊透明與公開 2017/3/19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2017/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