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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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以及 刑法中有关涉税犯罪等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2月28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又进行了修订,2002年9 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6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 实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 关的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 本章按税收征管法概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分节进行阐述。

学习目标 熟悉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程序; 掌握税款征收的方式和措施; 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行为 所受的法律制裁; 了解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 了解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税收征管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权限 见教材P229表9-1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概述 项目 内容 税务登记概念 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程序。 税务登记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税务登记证有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正本由纳税人保存,副本供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时使用。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税务事项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登记的内容及程序 (1)内容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 记

(2)程序 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开 业 税 务 登 记 完 毕 纳税人 报送 税务 登记 申请 报告 和有 关资料 填写 表及 附表 机关 审核及 核定 纳税 事项 1.建立 分户 档案; 2.打 印税 证 领取 登记证 完 毕

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纳税人 完 毕 纳税人 税务 机关 报送变更 申请及有 关资料 填写税务 登记变更 表 重新核定 有关登记 事项 1.将有关 表格存入 分户档 案。 2.修改税 务登记内 容,重新 打印税务 登记证。 1.取回变 更登记 表。 2.领回重 新打印的 税务登记 证。 完 毕 纳税人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纳税人 纳税人 变 注 更 销 税 税 务 务 登 登 记 记 完 毕 机关 领取 注销 税务 登记表 填写 登记 表 报送 核准 纳税人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完 毕

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3 .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1.账簿、凭证的管理 (1)账簿和凭证的设置 根据《征管法》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 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 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 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 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 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2)账簿和凭证的备案 《征管法》及其实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 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 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 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 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 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 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 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 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 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 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

(3)账簿和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 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 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 当保存10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 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

2.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 付款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检 查的重要依据。为了强化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征管法》 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 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发票的印制 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的管理。增值税 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以上两种情况,都要求套印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国家 对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 票。

(3)发票的种类及使用 发票种类 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 普通发票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话务、电报等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4)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 证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购时,应当提出 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 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领购簿核准 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5)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6)发票的保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 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 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 (7)发票的检查 (8)发票的缴销

三、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 行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 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 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1.纳税申报的对象 《征管法》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 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2.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抵扣项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3.纳税申报的期限 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4.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自行申报,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 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 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 作为申报凭证的方式。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 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3)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 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 等电子方式。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 电文式。 (4)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

5.纳税申报流程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1.按照“应纳税金额 ”计算的角度分 第三部分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1.按照“应纳税金额 ”计算的角度分 方式 内容 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查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 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算,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按照税款缴库的方法分 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的行政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4.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三、税款征收的其他措施 1.税收优先权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税款退还与追缴权 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第四部分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 和监督活动。 第四部分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 和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务检查的客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 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 税务检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财 务会计制度。 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有 关税收程序法方面和税收实体法方面规定义务情况 的检查。 税务检查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加强税 收征管,保证税收收入。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 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 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 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 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 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 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三、税务检查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 (2)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 (3)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 (4)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4.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1)税务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1)税务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在交通要道和邮 政企业的查证权 查核存 款账户权 (2)可以按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持证检查 (2)资料及时退还 (3)保守秘密

四、税务检查的程序和具体方法 1.税务检查的程序 检查准备阶段 检查实施阶段 检查终结阶段 下达检查通告 查前业务培训 制定检查方案 收集检查资料 说明检查事项 检查账簿凭证 填写税务检查报告 发现税务违章及时立案 下达检查处理决定 定案处理问题

2.税务检查的工作方法 划分标准 税务检查的方法 按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全查法和抽查法 按税务检查与会计核算程序 顺查法和逆查法 按税务检查所掌握的资料 联系查法和侧面查法 按税务检查的逻辑推理 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会计报表 检查分析方法 指标对比法 、因素分析法和平衡分析法

第五部分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概述 1.税收法律责任概念 2.税收法律责任要素 3.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2.税收法律责任要素 (1)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征纳双方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履行税法 为其设定的义务,包括税法的不作为和违法的作为。 (3)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违反行为和损害后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3.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违反税法的法律制裁 1.税收法律制裁概述 法律制裁,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 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主要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 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其基本手段:没收违法所得、行 政罚款等。 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 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 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2.对于纳税主体违反税法的法律制裁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制裁 一般不构成犯罪,基本采用行政制裁的手段,如行政罚款等 。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制裁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制裁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 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 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 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虚开、伪造、出售伪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制 裁 (7)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抗税行为的法律制裁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 于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制裁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虚开、伪造、出售伪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制 裁 (7)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对于征税主体违反税法的法律制裁 《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规定了以 下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税务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非法 印制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 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 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 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 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决定的,除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 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的税款,并由上级机 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 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