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重稽徵所 1030827
誰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呢?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營利事業: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1條
什麼時侯要申報呢?
報繳期間 原則 例外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行繳納。 所得稅法第71條 所得年度104年度以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1條(103.6.4修) 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內申報。
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 小規模營利事業: 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特殊會計年度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所得稅法第74條
要怎麼申報呢?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 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申報方式 媒體申報: 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逾期申報案件 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服務臺索取申報軟體,建檔後執行前端程式,檢核申報資料,因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投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得另採媒體申報,故另以磁片/光碟片遞送。 限制: 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逾期申報案件
申報方式 網路申報: 限制: 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逾期申報案件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決、清算申報案件 以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限制: 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逾期申報案件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決、清算申報案件
電子申報網址 http://www.tax.nat.gov.tw
軟體下載及安裝
申報什麼時侯的營利所得呢?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份,填具結算申報書,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所得稅法第71條 本法所稱之年度,係指本法第23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所得稅法第2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內容有那些?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股東可扣抵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 損益及稅 額計算表 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 所得稅法第71條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營業淨利 +非營業收益 -非營業損失 全年所得額 +/-免稅損益 課稅所得額
營利所得的範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稅額如何計算?
課稅所得額(P) 12萬元以下 免徵 超過12萬元未達181818元 T=(P-120000)1/2 超過181818元 T=P17% 12萬元以下 免徵 超過12萬元未達181818元 T=(P-120000)1/2 超過181818元 T=P17%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 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所得稅法第40條 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計。
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稅方式改變 所得年度104年度以後,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1條(103.6.4修)
修訂前後對照 所得年度 104年度以後 98至103年度 應繳納之稅額 應計算 應自繳稅額=(應納稅額×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無須計算 綜合所得稅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納稅額×1/2 ) 可抵繳之扣繳稅額=0元 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得額 可抵繳之扣繳額=營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暫繳申報 無須辦理 滯、怠之處分 滯報金=核定應納稅額×1/2×10%(1,500元<滯報金<30,000元) 怠報金=核定應納稅額×1/2×20%(4,500元<怠報金<90,000元) 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0%(1,500元<滯報金<30 ,000元) 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20%(4,500<怠報金<90,000元) 短、漏報處罰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依規定倍數處罰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擴大書面審核
適用對象: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合計低於新臺幣3千萬元者 上述合計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之交易增暨依法不計入所得稅課稅之所得額 結算申報書表齊全、於申報期限截至前繳清應納稅額者 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2點 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等 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8點
課稅所得額計算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額 ×財政部頒部擴大書審純益率 全年所得額 擴大書審案件應按主要營業項目決定行業代號及純益率
103年1月1日起經營零售業務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無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或短漏開發票情事者,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者 財政部101.9.27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 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財政部103.03.12台財稅字第10200728570號令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適用對象: 結算申報時,如有適用該條例則應填報基本稅額申報書,包括: 1.申報有投資抵減者 2.申報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者 3.申報有合於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免稅所得者 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免申報:獨資、合夥、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結、決算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 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
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依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101.8.8修)
基本稅額計算: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第7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101.8.8修)
修訂前後對照: 扣除額及申報門檻 50萬元 200萬元 法定稅率 12%~15% 10%~12% 徵收率 核定為12% 核定為10% 修正項目 修正後 修正前 扣除額及申報門檻 50萬元 200萬元 法定稅率 12%~15% 10%~12% 徵收率 核定為12% 核定為10% 優惠措施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減半課稅 無
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示例 示例 當年度出售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益 當年度其他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 以前年度尚未減除之證券及期僎交易損失 前三項合計金額 1 500萬 300萬 800萬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550=500×1/2+(800-500) 2 -200萬 600萬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350=500×1/2+(600-500) 3 -50萬 250萬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550=250×1/2+0 4 100萬 -100萬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0=100+(-200)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可扣抵稅額帳戶 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八十七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 三、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可扣抵稅額的作用?
兩稅合一 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所得稅法第3條之1
可扣抵帳戶之變動項目?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 營利事業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新設立營利事業於設立時,期初餘額為零。其以後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應等於其上年度期末餘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2 應計入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3 應減除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4
分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營利事業依第三條之一規定,得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所得稅法第66條之5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
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
稅額扣抵比率 稅額扣抵比率=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或社員)=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 分配日於104年1月1日後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x百分之五十。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103.6.4修)
修訂前後對照 盈餘分配日 104年1月1日以後 103年度以前 股東可扣抵帳戶變動明細表申報減除金額 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即全額減除) 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 國內法人股東取得股利憑單申報方式 1.獲配股利淨額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2.股東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 國內個人股東取得股利憑單申報方式 1.獲配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的1/2為營利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2.股東可扣抵稅額 的1/2扣抵其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1.獲配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營利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2.股東可扣抵稅額全額扣抵其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分配日: 本法第66條之4第2項第1款所稱分配日、第3款所稱提列日、第4款所稱分派日及第66條之6第1項所稱分配日,係指營利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其未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或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不明確者,以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8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加徵10%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未分配盈餘 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稅後純益 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申報完還要做什麼呢?
檢送相關附件 營利事業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所得稅法第76條 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稅款繳款書、財產目錄、投資抵減相關證明文件…
暫繳
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所得稅法第67條
暫繳網路申報附件上傳: 營利事業於完成暫繳網路申報後,如有下列情形者,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可透過營所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http://tax.nat.gov.tw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建檔申報程式) 1、 以 投資抵減稅額 或 扣繳稅額 抵減暫繳稅額者 2、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採 會計師簽証申報 者
暫繳附件資料上傳: 在營所稅暫繳申報作業主選單 點選「附件上傳」 點選「暫繳附件資料上傳」 點選「瀏覽」 選擇儲存之PDF檔 點選「新增」 點選「開始上傳」 選擇「憑證種類」 帳號密碼或工商憑證 上傳成功 資料傳輸成功,待主機作業處理約需1日處理時間,請至「附件資料查詢」功能查詢,傳送之附件檔傳輸狀態為〔主機作業處理完成(上傳成功)才算完成附件之繳交可列印「網路附件上傳證明文件收執聯(預覽)」 若上傳失敗(資料傳輸失敗,連線失敗, 請確認網路連線狀況) ,選澤「重傳失敗檔案」(此時「網路附件上傳證明文件收執聯(預覽)」鈕呈現灰色無法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