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組 組員:496B0914張鈺琦 49560046雷佳琪 49660048梁晴渝 496B0909廖昱棋 496B0076林彥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六組 組員:496B0914張鈺琦 49560046雷佳琪 49660048梁晴渝 496B0909廖昱棋 496B0076林彥宇
報告內容 立法源起 條文內容簡介 實務分析
女性工作遇到的問題 1. 傳統觀念的影響 2. 家庭責任 3. 薪資問題 4. 規範的限制 5. 待遇問題
玻璃天花板效應 (GLASS CEILING EFFECT) 暗指女性的職業選擇和職務晉升被一層玻璃擋著,可 望而不可及。
立法源起 民國76年8月國父紀念館57位女性員工及高雄市立文 化中心44位女性員工,於招考時與館方切結約定 「單身條款」 ,凡是女性員工年滿30歲,或是結婚、 懷孕時就需自動離職。後來員工集體出面申訴,並在 國內婦女團體聲援下,有關單位同意廢止此一不合理 規定。
歷程 為促進職場性別平等,79年完成「男女工作平等法」 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歷經11年的努力,於91年3月8 日正式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法」。 97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部分 條文(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修正施行日,另由行政院 定之)。 97年11月26日提高性騷擾罰則。 98年5月1日經行政院定之,育嬰留停由30人以上事 業單位至所有受僱者均適用。
核心理念願景對策
條文章節 總則(1~6條) 性別歧視之禁止(7~11條) 性騷擾之防治(12~13條)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4~25條) 救濟及申訴程序(26~37條) 罰則(38條) 附則(39~40條)
總則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適用對象範圍 主管機關、組織 經費由來、教育、宣導
性別歧視之禁止 從應徵工作開始到進公司,都不可以有性別歧視,但 工作有特定者則不在此限。 範圍: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 教育訓練、各種福利措施、薪資的給付、退休、資遣、 離職及解僱。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 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 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騷擾之防治 性騷擾情形: (1)敵意性: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 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交換性: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 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 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防治方法(第13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生理假 產假 陪產假 育嬰假 哺乳時間 家庭照顧假 托兒措施 離職者之再就業及雇主的獎勵
救濟及申訴程序 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損害賠償請求權 申訴制度之建立 申訴之處理 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法律扶助
申訴流程與補助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有異議 → 中央主管機 關 → 訴願、行政訴訟。 或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有異議 → 訴願、行 政訴訟。 政府提供法令扶助: (1)法令諮詢。 (2)民事書狀代撰費,每一審最多補助5000元。 (3)訴訟 → 保全(假扣押(財產)、假處分(行 為))→ 督促 → 強制執行 訴訟:個別申請(1~2人),一審5萬,三審共12萬。 訴訟:共同申請(3以上),一審10萬,三審共30萬。 保全:全案最高3萬。 督促:明確的證明,可和法院申請,全案最高1萬。 強制執行:全案最高4萬。
罰則 、附則 罰鍰 1. 違反工作平等或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 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 下罰鍰。 2. 有性別歧視或性騷擾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實務分析 雇主涉招募性別歧視 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 女員工拒簽性愛契約被炒(最近案例)
雇主涉招募性別歧視 案件背景 李小強最近在報紙求職版,看見亮亮西餐館有要徵 接待幹部,條件一、笑容甜美,條件二、女性,,小強看 到這廣告,因為自己不符性別這項規定,沒辦法去應 徵,心想:又少了一次求職的機會。 公司反應 公司單純認為:接待工作由女性擔任較合適,不知 徵才廣告中有性別限制是違反就業服務法,將立即改 善,並調整用人主觀上偏差的認知。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小強在求職過程中 ,因亮亮西餐館招募勞工加 注性別的限制,喪失了一次找工作的機會。按就業服務法 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 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小強在碰到 這種情形時,可向本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
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 案件背景 小蓁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分發到公務機關分 支單位,到職後發現同事老張會在辦公室張貼女性裸 體照,經常以歧視女性之言詞及語氣,跟她說話或大 聲吼叫,不顧她和其他女性同仁的感受,她問同事阿 靈以前是否有這樣情況,阿靈說之前也常受到性騷擾。 小蓁除了曾經當場向老張表達不滿,也向主管申 訴這樣情況,主管雖然有口頭規勸老張,但老張反而 變本加厲,更加針對小蓁,小蓁每天精神都很痛苦不 敢上班,連家人也受影響,主管說如果不滿意他的處 理方式可以另外尋申訴管道,小蓁向縣政府勞工處提 出申訴。
機關反應 機關代表稱有制定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誡辦法, 也有張貼公告,可是因為小蓁主管未呈報此事,所以一直 都不知道分支單位同仁有受性騷擾情況,直到收到縣政府 公文後,有親至該單位訪談雙方,老張承認確有粗鄙言行, 除了當下告誡其不得再犯,隔日也指示小蓁主管隔離出雙 方工作環境並監管老張是否再犯將據為懲誡。
案件分析 小蓁單位主管接到小蓁申訴,雖然有口頭規勸老張,但是 未積極糾正或有效懲戒,未陳報上級主管也未協助小蓁循 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誡辦法規定提出性騷擾申 訴,致老張反而更肆無忌憚。小蓁向縣政府勞工處提出申 訴,縣政府協助處理並糾正該機關之辦法及處理程序瑕疵, 但因小蓁為公務人員身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3項 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 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其性騷擾之處理 程序仍依該機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美女拒簽性愛契約被炒 案件背景 新北市一名年約60歲、已婚的邱姓老闆,不斷性騷 擾員工,要求對方當他的「小三」,並簽署「性愛契 約」,而包養條件是每周陪他2次「在旅館渡過美好 的時光」,月付3萬元;女員工勇敢拒絕遭解僱。 且該老闆只錄取身高160公分以上、體重55公斤以下、 長相清秀女員工
案件分析: 邱姓老闆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雇主對受僱者或求 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 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與第三 十六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 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趙女可向老闆求償工作損失,要求支付中斷工作期間薪資, 並回公司上班,或主張老闆違反勞動契約,發文終止僱傭 關係,請求終止日前所有薪資,還可依該法向老闆請求精 神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http://laws.cla.gov.tw/Chi/FLAW/PrintFLaw01.as p?lsid=FL015149&ldate=&beginPos=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