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部 MOEA 公文簽辦、文稿擬判處理實務 主任秘書室核稿秘書 製作日期:93年12月
公 文 撰 擬 原 則 一、文字簡淺明確 二、態度嚴正平和 三、語氣不卑不亢 四、公文製作之基本原則 (摘列格式範本P5~P9) P2
公文撰擬技巧 一、段落分明(二段式或三段式) 二、語意完整(角度、立場及所提意見、辦法應周詳、可行) 三、體例一致(程式、年份、數字、單位、符號、字體、行距) 四、整潔清晰(一文一事、一案一夾,文義清楚、肯定) 五、簡明扼要(忌冗長赘述、重複) 六、正確合理(避免錯漏、 情緒、艱澀八股,使用統一文字) 七、量化可行(儘量以圖表、數字顯示績效) 八、通順連貫(文辭通順,語意連貫) 九、簽稿相符(敘述前後呼應,避免遺漏、相互矛盾之現象發生) 十、同稿並敘(行文內容大同小異者,儘量合併敘稿及在同一段 落中表述完畢) P3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 一、全形與半形字形標準: (一)分項標號: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括弧以半 形為之。 (二)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 應以全形為之。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 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 範例 主旨: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ΟΟΟΟΟΟΟΟ 說明: ⁱ一、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二、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一)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二)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ⁱ1、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ⁱ2、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ⁱⁱ(1)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ⁱⁱ(2)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ⁱⁱⁱ甲、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ⁱⁱ(三)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Ο ●括弧”()”以 半型為之。 ●分段項目符 號應另列縮 格以全形書 寫。 P4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續) 二、 公文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用 語 類 別 字體 (一) 用 語 類 別 字體 (一) 一般數字(代碼、國民身分證字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 阿拉伯數 字 計量單位 統計數據 (二) 描述性用語 中文 數字 專有名詞 慣用語 P5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續) 用 語 類 別 字體 (三) 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 阿拉伯數 字 法規內容之引敘或摘述 用 語 類 別 字體 (三) 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 阿拉伯數 字 法規內容之引敘或摘述 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令、函、法規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 中文 數字 P6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續) 三、請注意填列: (一)機關全銜 (二)文別 (三)承辦單位 (四)收文字號: (一)機關全銜 (二)文別 (三)承辦單位 (四)收文字號: 1、如數件併辦者,均應一併填入。 2、創稿者填「創」字。 (五)聯絡方式:聯絡人、聯絡電話、電子郵 件及傳真。 (六)郵遞區號 (七)地址:非眾所周知者,註明於正副本受 文者欄內。 P7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續) (八)發文日期及字號:由發文人員蓋戳。 (九)速別:普通件免填。 (十)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非機密件免 填。 (十一)附件:註明如文或如主旨、如說明、如 備註(開會通知單)。 (十二)會辦單位:3個以下會辦單位,會簽於 稿紙會辦單位欄內,若不敷使用或4個 以上會辦單位,請使用簽稿會核單,置 於簽稿之上,並於原稿會辦欄位註記如 簽稿會核單」字樣。 P8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續) (十三)簽署及批示:由左而右,由上而下簽署, 承辦人簽署在左上方,主管批示在右下方 承辦人簽署在左上方,主管批示在右下方 ;如須上陳部次長,批示欄留供核稿秘書 、主秘、次長及部長簽署或批示。 承 辦 單 位(分機: ) 批 示(第 層決行) 承辦人 核稿秘書 科(組)長 主任秘書 單位核稿 次 長 單位副主管 次 長 單位主管 部 長 P9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續) (十四)正本及副本:逐一書明或以明確總稱 概括。 (十五)章戳:使用部戳或部長簽名章。 (十四)正本及副本:逐一書明或以明確總稱 概括。 (十五)章戳:使用部戳或部長簽名章。 四、表格使用原則:編列為附件。 五、公文遇有多個機關名稱不得併排,應按照 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序排列。 六、數個受文者有數機關公文內容大同小異者 ,同稿併敘,列出不同文字並註明某處文 字針對某機關。 七、文末結束語使用「敬陳 ○長」字樣。 P10
公文製作原則-擬稿 八、一頁以上文稿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 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又每頁之下緣須加註 頁碼,簽最末一頁倘係僅供長官簽名核判 時,應加註案由。 九、使用副本注意事項: (一)須分行之公文儘量使用副本,避免重複 辦稿。 (二)副本機關有須處理事宜,應於文內敘明 提示。 (三)副本機關須送附件者,於機關名稱右側 註明。 P11
公文製作原則-來文簽辦 一、簽署及批示位置: (一)存參及案情簡單公文,於來文下方空 白位置簽辦及批示,若案情複雜則須 以簽或便箋辦理。 (一)存參及案情簡單公文,於來文下方空 白位置簽辦及批示,若案情複雜則須 以簽或便箋辦理。 (二)簽署原則:同擬稿作法。 二、會辦位置:於發文要件右方空白處。 三、檔號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依檔案規定辦 理。 P12
公文製作原則-會銜公文 一、機關全銜:由左至右依主辦、會辦機關 順序並以頓號區隔。 二、發文字號:依主辦、會辦機關順序換行 對齊書寫。 順序並以頓號區隔。 二、發文字號:依主辦、會辦機關順序換行 對齊書寫。 三、蓋章戳:同上。 四、「聯絡方式」:填寫主辦機關聯絡資料。 P13
公文結構 一、主旨: 二、說明: 三、辦法(或擬辦): 說明行文目的與 期望,力求具體 扼要。 就事實、依據 、理由作較詳 細的敘述。 公文結構 一、主旨: 說明行文目的與 期望,力求具體 扼要。 二、說明: 就事實、依據 、理由作較詳 細的敘述。 三、辦法(或擬辦): 提出具體的要求。 P14
簽稿擬辦方式 於明顯適宜處註明,双稿以上並應註明「○稿」。 先簽後稿 ○稿 先簽後稿 ○稿 P15
簽稿擬辦方式(續) 一、先簽後稿: (一)制訂、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二)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簽稿擬辦方式(續) 一、先簽後稿: (一)制訂、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二)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三)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四)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五)重要人事案件。 (六)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擬案件。 P16
簽稿擬辦方式(續) 二、簽稿併陳 (一)須說明文稿內容或須酌加析述以往 處理情形。 (二)依法准駁,案情須加說明。 簽稿擬辦方式(續) 二、簽稿併陳 (一)須說明文稿內容或須酌加析述以往 處理情形。 (二)依法准駁,案情須加說明。 (三)有時限性不及先行請示案件。 三、以稿代簽 (一)一般案情簡單。 (二)例行承轉公文。 P17
「函」、「書函」使用區分 一、函:(正式性)…【文末用首長簽名章】 (一)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 時。 (一)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 時。 (二)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三)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四)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 二、書函:(非正式性;代替過去的便函、備忘錄 、簡便行文表等)…【文末用機關條戳】 (一)公務未解決階段需要協商或通報時。 (二)簡單案情案件之擬復或寄送資料,以及一般 聯繫、查詢等事項之行文。 P18
「部戳」、「部長簽名章」使用區分 一、部長簽名章 部函、令、公告 、證明書、證書 、執照…。 二、部戳 書函、開會通知單、 表格化公文。 ●適用範圍: 部函、令、公告 、證明書、證書 、執照…。 二、部戳 ●適用範圍: 書函、開會通知單、 表格化公文。 P19
確實檢查錯漏(別)字 (一)務請養成陳核前自行檢查校對的習 慣,特別留意「人名」、「地名」 、「物名」、「日期」、「文號」 、「數字」及「法規條文」等,以 免後遺問題與責任追究。 (二)請詳參熟悉「法律統 一用字表」、「法律 統一用語表」統一用 字(語)之使用。 P20
期望語使用原則 主旨須有期望語(說明免再使用) 上 行 平 行 下 行 請 鑒核 核示 核定 核備 鑒察 請 察照 請 查照(惠復 期望語使用原則 主旨須有期望語(說明免再使用) 上 行 平 行 下 行 請 鑒核 核示 核定 核備 鑒察 請 察照 請 查照(惠復 或審核、核 定目的主管 機關有審核 或核定之權 責) 請 備查 請 查照( 辦理) 見(逕)復 照辦 參處 P21
尊稱使用原則 請正確使用尊稱 (一)對隸屬關係之上級稱「○鈞(院、部)」。 (二)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稱「○大(院、部)」。 尊稱使用原則 請正確使用尊稱 (一)對隸屬關係之上級稱「○鈞(院、部)」。 (二)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稱「○大(院、部)」。 (三)對平行機關(單位)稱「○貴(院、部)」。 (四)對下級(其他)機關稱「貴(局、處)」。 (五)箋函:注意對方之身分,稱謂、提稱語、 自稱、敬辭使用會有不同。 P22
必須分別標示清楚,並以「附件箋」或「見出紙」齊序黏貼於右側頁緣。 附件檢附原則 檢點整備 附 件 公文簽稿內 提 及之行事依據 及重要、關鍵的文件必須列為附件, 俾各級核稿人員 參考。 簽稿內文過 多,過於鎖細或可以圖表表達者,均請以附件方式處理 , 俾公文內容精 簡嚴謹。 重點 簽稿之附件 必須分別標示清楚,並以「附件箋」或「見出紙」齊序黏貼於右側頁緣。 P23
文稿內容具體明確 (一)簽稿內容涉及人、事、時、地、物等事項, 必須明確交代說明,切勿籠統含混不清。 文稿內容具體明確 (一)簽稿內容涉及人、事、時、地、物等事項, 必須明確交代說明,切勿籠統含混不清。 (二)主旨必須統攝公文要旨及正確使用期望語。 (三)說明事實宜按時間順序,扼要精簡(過多的 內容請以附件處理),論證推理必須依憑事 實。 (四)擬辦事宜須確實列明請示,切勿混雜於說 明中。 (五)注意來文要旨,以免答非所問。 P24
掌握公文時效品質 (一)辦理要求他單位有時限回復的公文, 須考量合理回復作業時間。 (二)須於時限內發文或核示的公文,應 掌握公文時效品質 (一)辦理要求他單位有時限回復的公文, 須考量合理回復作業時間。 (二)須於時限內發文或核示的公文,應 自行持陳,以免延誤時效。 P25
會簽公文原則 (一)前已會簽且無不同意見,辦稿時勿再會 ,但須作為附件備考。 (二)若有不同意見先電洽溝通處理,枝微末 會簽公文原則 (一)前已會簽且無不同意見,辦稿時勿再會 ,但須作為附件備考。 (二)若有不同意見先電洽溝通處理,枝微末 節非屬重大事宜,不宜再簽註意見。 (三)會簽的不同意見,請再慎酌考量,並予 修正彙整後再陳。 (四)無關單位權責勿送會,並不得拒絕會簽。 (五)涉人事、經費、組織公文應 先洽會人事行政局、主計處 、研考會意見再陳核院長。 、 P26
核批回文複閱 (一)用心體會批示事宜之旨意,長官指 示事宜務必辦理並回報。 (二)簽稿內批改過的字句請參酌整理運 用,以增進公文品質。 核批回文複閱 (一)用心體會批示事宜之旨意,長官指 示事宜務必辦理並回報。 (二)簽稿內批改過的字句請參酌整理運 用,以增進公文品質。 、 P27
卷宗整潔 卷宗內外切勿書寫任何文字、印拓章戳或 污損。 卷宗上殘餘釘針於套陳公文時,應予清除 P28
報院「簽」與 「函」之使用原則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函告,院簽院核示之案 件以下列三項為限: 1、人事案 2、院長交辦事項 報院「簽」與 「函」之使用原則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函告,院簽院核示之案 件以下列三項為限: 1、人事案 2、院長交辦事項 3、機密且急要案件 (二)以簽請秘書長轉陳 院長、副院長核示 方式辦理。 (三)其餘均應以報院(函)方式。 P29
開會通知單 (一)須註明聯絡人名字、電話, 以便聯絡。 (二)附件: 說明(如備註) 需攜本通知單 方便出入否? 附議程否? 附議案否? 開會通知單 (一)須註明聯絡人名字、電話, 以便聯絡。 (二)附件: 說明(如備註) 需攜本通知單 方便出入否? 附議程否? 附議案否? P30
受文者之書寫 主辦單 位最後 (一)用全銜,不用簡稱。 (二)注意機關的排序: 先 中央 再 地方 先 機關單位 再 個人 先 外部 受文者之書寫 (一)用全銜,不用簡稱。 (二)注意機關的排序: 先 中央 再 地方 主辦單 位最後 先 機關單位 再 個人 先 外部 再 內部 P31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