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森林區劃及作業單元 森林之範圍廣泛,為能有效經營森林,必需對森林有系統地予以規劃,以符合森林經營上之各項需,包括經營管理之各作業,因此森林區劃(Forest subdivision)為擬定森林經營計畫前所需規劃的基礎工作,就森林之本質而言,森林為林木(竹)及林地之集合體,故森林區劃所需考慮對象可由二者為出發點以林地為對象之區劃稱之為林地區劃(Land subdivision);以林木為對象之區劃稱之為及林木區劃(Stand subdivision)。
(一)區劃為對資源(物件)有效的規劃,俾供經營者管理及應用,以符合經營上的需求。
(二)區劃的目的是將物件予以區分管理的意義,此和規劃並不盡相同,後者大致是以使用之功能為導向。
(三)森林為林地及林木之集合體,因此對於森林資源之區劃,必需將其區分為林地區劃及林木區劃。 森林區劃 林地 林木
(四)區劃可分為不同之層級予以進行,猶如省、縣、鄉鎮。 第一層級 第二層級 第三層級
(五)區劃含有對於土地規劃意義,唯森林為林地及林木之集合體,在森林區劃之考量之邏輯順應以林地為優先,亦即在層級上優於林木。 ? 林木 林地
一、林地區劃 林地區劃為森林區劃之首要工作,為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必需有系統地對林地進行區劃,林地區劃猶如國在為能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必需要劃定行政區域,如將其再劃分成省、縣、市、鄉、鎮。 林地區劃因具固定性,當劃定區界後,除重大之變革殊罕更改,具永久之特性,故又稱之為永久區劃(Permanent subdivision),一般林地區劃可分為事業區及林班二種,其特性分述如下。
(一)事業區 1.事業區為林地分層中之首要分層,事業區為森林經營計劃編定之基本單位,因此其可依經營劃獨立實施森林經營。 2.因事業區為執行經營計畫之基本單位,故需具備有足夠恆續收穫的面積,因此事業區的面積最小應以能實施恆續收穫為原則。 3.事業區的境界應有天然的界限,一般以集水區(以山嶺為界,降水趨流、匯集、排出的一個單位)來劃分為最佳。
(一)事業區 4.事業區一般用於國有林(但國內部有部份私有林位於事業區界內)。 5.目前本省有三十七個事業區(分別為:文山、烏來、大溪、竹東、南庄、大湖、大安溪、八仙山、大甲溪、濁水溪、埔里、丹大、巒大、阿里山、玉山、大埔、玉井、旗山、荖濃溪、屏東、潮州、恆春、大武、台東、延平、關山、成功、玉里、秀姑巒、林田山、木瓜山、立霧溪、和平、南澳、太平山、羅東、宜蘭),分屬於林務局八個林區管理處管轄。
(一)事業區 ※ 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綱要「事業區:依森林配置之狀況、地形、交通、集水區境界等關係,得為保續經營之單元。」
(二)林班 1. 林班為林地分層中之次要分層,為事業區分後再繼續區劃之單位,由於事業區在林地區劃中屬於大範圍之區劃,為能對於事業區內再進行細部的區劃,以掌握林地的特性,故以林班區劃之。 2.林班仍屬於林地區劃之一種,亦即為永久性區劃的一種,因此其區劃之界限應以天然界限為原則,唯在平坦或難採天然界限區劃時,可以採用人工界限。
(二)林班 3.在林班的名稱係以阿拉伯數字予以編號,前面加上「第」,一般需再冠上事業區的名稱,如八仙山事業區第49林班、大安溪事業區第121林班。 。 ※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綱要「林班:事業區內為施業方便及表示位置,依天然地形所分成之永久性森林區劃單位。」
林班設置的目的及其效用 1.為易於查知森林所在的位置,以便於管理及作業上的方便。例如森林在何處作業其位置之表達,或森林發生火災、病蟲害一般常以林班為單位來表示。 2.林班為永久性區劃的最小單位,因此林班單位便於做為面積之計算或測量上的基礎。 3.林班界限在森林經營上相當的重要,如可做為伐採的界限、森林保護工作的防治(如防火線)、交通運輸或造林伐木的巡視等功能。
二、林木區劃 林木區劃為暫時性森林區劃,故稱為暫時區劃(Temporary subdivision)。劉慎孝(1976)將林木區劃可區分為小班、作業級及伐採列區等三種,但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劃綱要已將後二者列為作業單元。
(一)小班 1.小班為林班內所區劃之小單位。 2.因林班內之由於林分特性不同或作業法差別及其他經營上的差異所需劃分小班,以往小班常應用在造林上。 3.小班可能因林班內地位及地利不同而予以區分(地位係指土地生產林木的能力,而地利則指該森林交通或運輸的便利,如森林所在位置至木材市場的遠近予以區分)。
(一)小班 ※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綱要」森林區劃含蓋事業區、林班、小班。 ※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綱要「小班:林班內之森林,依樹種、林齡、作業法、地位、地利及土地利用之不同,所區劃之臨時性施業單位。」
小班之區劃所需考慮之要素 1.樹種的一致性,即一相同的樹種來劃分之同一小班,這種劃分之方式在目鬥之造林上仍常使用。 2.相同之齡級者,如相同樹種之面積過大,則可採用相同之齡級為單位來劃分小班。 3.林況相近似者,如樹種組成或林分結構或其他林分屬性相近似者,可劃分為相同之小班。 4.地況相異者:森林區域內地況有明顯之差異者,可劃分為不同之小班。 5.其它諸如施業上有所限制者,亦可劃分為小班。
二、作業單元 (一)作業級 1.作業級在日本又稱之為「施業團」,顧名思義,即為不同施業目的所劃分之森林集團。 2.作業級之區分,可依經營目的不同、種種相異或地位級而予以區分。 3.作業級的面積並無一定的大小限制,以能單獨實施恆續收穫為原則,此即為成立作業級之最小限制,而其最大可與事業區相同。
※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綱要「作業級:事業區內,組合作業法、伐期齡相似之林分,所組織之保續作業單元。」
(二)伐採列區 1.伐採列區為執行伐採規劃時所劃定的區域。 2.伐採列區設置的目的乃在調節林木空間位置,考慮林木在造林及保護上的最佳狀態,以便能順利地執行伐採作業。 3.伐採列區劃分當考慮暴風方向,應逆(迎)風向開始伐採,以發揮保護稚樹的功效。
※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劃綱要」作業級、伐採列區包含於作業單元。 ※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綱要「伐採列區:作業級依交通、集水區經營或保育需要,得設伐採列區,分散施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