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經費報帳核銷 報告單位:會計室 10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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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銷流程 二、核銷注意事項 三、黏貼憑證用紙會簽流程 四、核銷業務洽詢單位 五、常見缺失 一. 核銷流程 研發處經辦 計畫主持人 驗收 單位主管 列管物品 保管組 總務長 會計審核 會計主任 主任秘書 校長 1 、由計畫主持人列印核准後請購單做為粘貼憑證用紙。 2 、發票、收據等相關支出憑證以粘貼於憑證用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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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經費報帳核銷 報告單位:會計室 100年11月

會計室功能定位 ◎職責所在 -- 應該說的,不能不說 行所當行 止所當止 動靜皆宜 煞車系統 ◎没有煞車,你敢(能)開多快!!

學校行政業務分類 學校行政業務 非會計行政業務 會計行政業務 有感而發! > 請給會計室合理的行政處理時間!! 行政流程 會計流程 教務 學務 總務 研發 秘書 人事 其他… 預(決)算 會計帳務 內部審核 經費結報…… 會計業務 ≠ 報帳業務 行政流程 > 會計流程 請給會計室合理的行政處理時間!!

報帳業務主要內涵 行政流程 ≠ 會計流程 電腦系統操作 相關法令瞭解 行政流程遵循 > 認知「經費來源」有助於節省 行政成本!! 會計請採購系統 行政院、教育部、國科會、內規….等 校內公文、採購等流程 行政流程 ≠ 會計流程 >

◎100.1.13教育部高教司訂頒:「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 公立大學校院主要經費簡介 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範 委辦及補助機關規範 學校內規  ◎100.1.13教育部高教司訂頒:「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 資_2095 周小姐 經_2100 戴小姐 2095 周小姐 2092 王先生

校務基金經常門經費報支作業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P25~28)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P29~32)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P33~35)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P25~28) 第一點:本注意事項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辦理(網址: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78311043871.doc )。 第二點: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P28~31)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發票或收據應填明事項(第九點) 統一編號:03729709(開立三聯式及收銀機發票時需要) 2.日期:請填年、月、日。(若漏填提醒廠商加註) 1.抬頭:請填明學校全銜──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統一編號:03729709(開立三聯式及收銀機發票時需要) 2.日期:請填年、月、日。(若漏填提醒廠商加註) 3.貨物名稱、勞務性質或受領事由。 4.數量、單價、金額均應核實填寫。 5.憑證總數應大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大寫者,不在此限。 6.發票應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 ,「商店普通收據」則需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負責人章及統一編號。取具「個人領據」之銀錢收據,應填列受款人之身份證字號,並加貼已銷章之千分之四印花稅(農民收據除外)。

發票或收據應填明事項(第九點) 6-1. 並依據教育部臺會(四)字第1000153534號函轉財政部100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9490號函,由各單位承辦報帳同仁(含計畫專、兼任助理)於取具「普通收據」時,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http://www.etax.nat.gov.tw/wSite/np?ctNode=10817,查詢各該營業人之是否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廠商及收據所載事項是否與其所登記項目相符,俾利單據合法核銷。

發票或收據應填明事項(第九項) 7. 收銀機發票品名僅以代號顯示時,經手人應用原子筆加註所購貨品之品名並簽章。(若核銷大賣場發票應同時檢附貨物明細單) 8. 發票不要塗改(包括:日期、金額、品名……等)。(金額有誤應儘速請廠商更換發票) 9.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03729709),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應用原子筆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未輸入學校統一編號者,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找碴時間!

找碴時間!

找碴時間!

◎務必請廠商填報 (千萬不要自己填不同廠商收據的筆跡都一樣) 找碴時間! ◎務必請廠商填報 (千萬不要自己填不同廠商收據的筆跡都一樣)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四點:採購案件請勿拆案分批辦理(易涉規避採購法) 第六點:各項經費結報以直接匯款給廠商、受款人為原則,逾(含)1萬元者不宜代墊。 第七點:多張單據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上,按憑證黏貼線,由上而下黏貼整齊,以不超過10張為限。惟發票號碼及日期,於黏貼單據時應注意勿黏蓋住,應以能清楚看見發票編號及日期為主。 ◎「原始憑證黏存單」黏貼處至少貼一張以上之憑證,不要全數均列為附件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八點:依本校公款支付處理時限及應行注意事項(P37~39)之規定,緊急事項隨到隨辦,一般事項不得超過6個工作日,報支時間與單據時間間隔時間過久者,應註明送件日期及理由。 ◎為加速案件審核,避免退案: 購買設備、材料用品先加會保管組(財產、非消耗品請先填妥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勞務給付(如演講鐘點費、 出席費、工讀費等)先會出納組。 購買軟體請填妥軟體保管單並加會計網中心。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10點: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及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理由,始得報支。 第11點: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上,依財政部81.5.19台財稅字第811661406號函,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學校非營業單位,故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即可;若取得三聯式發票,則於經費核銷時請將收執聯與扣抵聯一併附上。(新廠商第一次請附匯款存摺封面影本) 第14點:實付金額若小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應於發票或收據上加註實付金額並簽章。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17點:聘用臨時人員或工讀金(不含學務處分配之工讀金及臨時性之短暫工讀)請事先簽核,報支時並應檢附出勤表(工作日誌表)。 第18點:各種表單請惠予詳填,於送出前先上網登錄,並註明單位或會計代碼及簽證編號,如欲動支其他單位之經費應先加會該單位簽證,以利控管。(附奉核准簽呈) 第19點:單據報銷時,所附的簽呈(或請購單),請以正本送出,若為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發票,應另附「分批(期)付款表」,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分期付款案件分期付款表(A4的一半)黏貼於發票下方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20點: 餐點支出 會議應以在校內辦理為原則,不供應點心、水果,超過用餐時間時,始得提供便當(每人80元以內)。誤餐便當核銷時請附開會通知(加註會議實際起迄時間),簽到記錄表(或實際用餐名單)核實報支。讀書會由教務處學研組統籌酌予補助,依本校讀書會實施要點辦理,不得支用餐費及點心。 各系、所、中心(單位)自辦迎新、送舊活動之餐宴及點心不宜由公款支應。

經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22點: 奉派以公差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若訓練機構每日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P36~37)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不支雜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P36~37)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第一點)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專案計劃人員比照荐任級) (第二點)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第四點)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第五點)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第五點) 搭乘高鐵、飛機需檢附高鐵票根、登機證存根。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摘要 第23點:國外旅費之機票款於報支時應同時檢附下列三項證明:(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3)登機證存根。-(依行政院97.8.20修正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電子機票行程結束旅行社就無法列印,建議出國前多印一份留存,登機證存根遺失可向航空公司申請搭機證明。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旅行社開立全額,勿開部分金額。

重要通知 一、依據監察院99.8.函請審計部復查「某國立大學人員出國未先妥予規劃公開採購國際機票等事宜,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乙案」調查報告辦理。 二、謹再次重申本校經費動支應注意其適法性及相關行政、採購等程序之完備,俾避免日後報支爭議並杜外界質疑。 三、擬動支學校經費(含校務基金、計畫類經費等)組團出國者,其出國國際機票及團費仍有政府採購法適用問題;至相關採購程序,請務必事前徵詢總務處事務組專業意見。 四、日後請各執行系(所)或單位儘早規劃,採公開方式辦理採購,以爭取最優價格,減少公款或成員負擔。 總務處及會計室 敬啟 要出國了! 好高興! 忘了行政程序! 經費核銷 真煩惱!

其他核銷報支注意事項 1. 核銷時應檢附奉核定簽呈及相關資料核實報支發票日期應與計畫活動預算期間相符始得報支。 2. 建議活動結束一周內辦理核銷,發票收據若有錯誤,可儘速請廠商補正,另上學期因跨年度請特別注意報帳時限(101年度不得報支100年度發票)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預借款項申請要點(P41~44) 適用範圍: 預借項目: 預借額度:在預算額度內辦理。 預借時間:活動開始前2星期內提出申請後撥付。1個月以上之活動按月提出申請,於核銷結清預借款後,方得申請下次預借款。 借支方式: 借支核銷時間: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規定程序辦理核銷作業。

100年底經費儘速報銷通知(P46)目前暫訂 主旨:100會計年度即將結束,為如期辦理決算及各項計畫之結報,並避免影響個人之權益,請依說明所訂時限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歉難受理,敬請 查照並轉知各有關人員配合辦理。 截止期限:100年12月20日 一般經常性採購案及設備費採購案核銷

100年底經費速報銷通知(P47)目前暫訂 截止期限:101年1月4日(星期三) 100年12月20日至31日發生之支出 100年12月20日至31日驗收之設備案核銷 資本門保留申請 原借款支付,已執行完竣之結餘款 已審核由零用金支付之費用

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專 案計畫經費報帳核銷

◎不要膨脹預算並依規定使用經費,避免日後陷入 簡報架構 P47~72 教育部計畫相關法令簡介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經費編列基準表 計畫執行注意事項提醒 預算列編 審慎評估 嚴謹編製 計畫執行 依循法規 照表操課 計畫結案 如期結報 功德圓滿 預算編製 ≠ 藝術創作 ≠ 吹牛比賽 ◎不要膨脹預算並依規定使用經費,避免日後陷入 經費被追繳的窘境!

教育部委辦與補助計畫之區分 曾經有人問… 學校經費核銷標準不太一致? 其實是因為…….. 校務基金經費來源多元化,不同來源有不同的法令規範或要求;法令與時俱進,配合時空環境修改……;以教育部為例,結報作業要點每年均會進行修正。 既使是來自同一部會(如教育部),不同性質的計畫款項亦有不同的標準(補助<-->委辦案件)。

教育部委辦與補助計畫之區分 國北教大擬自行辦理之計畫案,因經費不足,爰依規定向教育部申請部分或全部補助;「國北教大」即為「受補助單位」,實際上,該計畫乃是國北教大自已本身應辦理的案件。 例如,教育部所屬之計畫案,委託國北教大某系(所)老師辦理者。「教育部」即為「委辦單位」,該計畫乃是教育部的案件,國北教大係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該計畫案。

小餛飩の物語 – 祝兩光教授情境分析法 情境 1: 情境 2: 委 辦 補 助 爸爸晚上肚子餓,卻不太想出門。於是拿出100元,請兒子「小餛飩」代為出門到巷口打包一碗80元「牛肉湯餛飩麵」。 回家後,爸爸直誇「小餛飩」孝順,還將剩餘20元給他當「走路工」。 情境 1: 晚上,「小餛飩」自己肚子餓,想到巷口打包一碗80元「牛肉湯餛飩麵」回家,但是口袋只有20元,於是向爸爸要求資助60元。 結果是,爸爸心情不好,先數落「小餛飩」吃消夜的壞處。最後,只給30元,湊50元買碗湯麵了事。 情境 2: 委 辦 補 助

P47~48 補助計畫 委辦計畫 P92 補助與受補助單位( 情境 2 ) 委辦及接受委辦單位( 情境 1 ) 問一: 究竟是誰的計畫案? 例如,國北教大擬自行辦理之計畫案,因經費不足,爰依規定向教育部申請部分或全部補助;「國北教大」即為「受補助單位」,實際上,該計畫乃是國北教大自已本身應辦理的案件。 例如,教育部所屬之計畫案,委託國北教大某系(所)老師辦理者。「教育部」即為「委辦單位」,該計畫乃是教育部的案件,國北教大係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該計畫案。 問二: 計畫經費執行主要依據為何?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學校內規 各案決標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條款 問三: 教育部不予補助或編列經費為何? 不予補助項目 不得列編項目 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資本門經費 問四: 不得支領項目為何?如何認定? 接受教育部「補助」機關學校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視受補助單位為一整體,所有校內人員均不能支領): 1.出席費2.稿費3.審查費4.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 不得支領項目同左列事項。 出席費釋疑: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均為計畫業務權責單位,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左列費用),其餘人員則依相關規定得支領出席費。 P92

民國99年12月14日教育部台會(三)字第0990196452D號令修正 教育部相關法規 P50~70 100年 最新版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民國99年12月14日教育部台會(三)字第0990196452D號令修正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100年《修正重點》 P.50 101年起,修正為103元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 P51~60 委辦計畫之定義(要點§三) 補助計畫之定義(要點§三、四-(四)) 預算列編 審慎評估 嚴謹編製 計畫執行 依循法規 照表操課 計畫結案 如期結報 功德圓滿 委辦計畫之定義(要點§三) 補助計畫之定義(要點§三、四-(四)) 計畫經費預算之編列(要點§四) 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支用規定(要點§六) 補助計畫結案(要點§八、九) 依政府採購法委辦案件(要點§十) 行政協助委辦案件(要點§十一)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經費項目: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委辦計畫:人事費、業務費、雜費、行政管理費 補助計畫:業務費、雜費 P61~65 經費項目: 委辦計畫:人事費、業務費、雜費、行政管理費 補助計畫:業務費、雜費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計畫執行其他注意事項 校內行政流程完備:請於接獲委辦(及補助)單位「經費核定」來函時,務必儘速簽報校方知悉,俾使學校各行政單位能適時提供必要協助。 計畫人員聘任簽報:計畫案中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任行政助理及兼任助理等人事聘任,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另計畫聘有「專任行政助理」人員者,涉及勞健保投保、銜接等問題,請儘速簽報,以免損及當事人權益。 若屬政府採購法之投標案者:即可於決標日,依決標紀錄辦理。 若為行政委辦案件者:於「經費核定函」到校時簽報。 經費結報經手人核章:另計畫經費結報之「經手人」,必須為同一案內之前揭人員(主要為專任助理及兼任助理)方有權限核章。工讀生係臨時人力,不宜擔任案件結報「經手人」;若無助理人員者,建議商請系上助教協助。 「行政管理費」與「場地使用費」之列編:依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30日處孝三字第0970007022號函建議事項及本校「建教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委辦計畫請依規定提列「行政管理費」。另委辦計畫案中若需使用學校場地者,亦請編列繳交「場地使用費」,俾利學校之永續經營。

計畫執行其他注意事項 發票(或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限配合, 除與成果報告相關費用外,超過執行期限不得報支;報核發票請加註學校統編03729709,否則應加蓋該店統一發票專用章。 非本計畫人員及臨時工,不宜報支出差旅費。如因執行計畫之必要請依規定先簽校長核准。 補助資本門購買儀器設備,應以核定內容所列明之設備為限,且需列入財產登記。如有結餘數,亦僅限於購買相關之附件。 計畫依來函或契約係完成後始撥款者,欲動支經費請專簽校長核准由校務基金墊支。 計畫結案:依規定報部前五日,請與會計室連絡對帳,以確認實際動支經費數額,避免數據無法勾稽。確認經費後,編製收支結算表,原則上一式4份(教育部1份、會計室1份、文書組1份併函稿存檔、自存1份)。 教育部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填列內容,各司、處要求小有差異,可事先將資料傳送教部承辦人請求協助確認(公文評比)。

夯! 一、機票款 黃白單(即請學者簽機票款領據,匯率依實際購票日) ◎ 邀請國外學者來台經費核銷文件 一、機票款 黃白單(即請學者簽機票款領據,匯率依實際購票日) 電子機票或機票票根(若透過旅行社訂購機票:請事先向旅行社要求提供航空公司版之電子機票,不要只拿旅行社轉檔中文版本) 。 登機證存根(含來、回程;回程--需請學者寄回、或提供其出境證明資料、或其回國入境證明資料、或另填報支出證明單等) 購票證明(如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線上收據、信用卡等付款證明)—可先請學者傳真資料,後補正本報核。 二、生活費 學經歷、學術聲譽等身份佐證資料(如活動說明、時程表等) 護照影本(含入、出境海關核章等內頁,加註「與正本相符」) 黃白單(即請國外學者簽生活費領據) 領現 18% 扣稅 可事先請教出納組

◎ 邀請國外顧問、專家或學者來台支付費用最高標準 (行政院93.07.12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 報酬(含生活費等) 按日計酬 按月計酬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內者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 來台工作一年以上者 諾貝爾獎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13,080元 每人每月 新台幣279,260元 新台幣252,665元 特聘講座 每人每日新台幣9,810元 新台幣212,770元 新台幣199,470元 教授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8,175元 新台幣172,875元 新台幣159,580元 副教授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6,540元 新台幣132,980元 新台幣119,685元 ◎生活費中含膳宿費:膳宿費 4000 元為上限,若採核實報支請附飯店發票及住宿明細。 ◎不得另行支給出席費、演講費等酬勞。

◎其他提醒事項: 怕麻煩反而會製造更多的麻煩!! 辦理計畫各項活動若對外收費者,其收取款項應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一律繳入校務基金,俾設帳控管。各項活動經費收取與動支,均應循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辦理,不得自行開立收據收款,致事後難以核對勾稽。 教育部重申,超過1萬元經費應逕付廠商討(不宜代墊);5萬元購案請先會總務處事務組等單位;另超過10萬元購案,有政府採購程序適用問題。 性質相同採購案件宜併案辦理,不要任意拆案;如有疑義請事先詢問總務單位意見,俾避免衍生經費核銷爭議。

◎其他提醒事項 委辦計畫另應詳閱合約書中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執行期限、罰則及核定經費表(另請事前確認結餘款需否繳回,俾保障自身權益)。 計程車資上限為250元,並請註明急要公務之理由;遠程租車資不宜以「計程車資收據」報支。 經費核銷時,專或兼助理煩請加註身分—專或兼助,工讀日誌—請計畫主持人核章。

逾標準: 計程車上限為250元 請加註急要公務理由、 搭車人員、地點 遠程租車車資不宜以「計程車資收據」報支

計畫主持人核章

教育部各單位預算執行及經費核撥結報共同注意事項 六、補助經費之核定 本部補助案常見受補助單位因獲得之補助經費較原申請之補助額度少,以致經本部核定經費後,再報請本部同意其縮小計畫規模及維持原核定補助經費,造成補助比率提高,甚有由30﹪調整至80﹪之情形,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相當之落差……………。 十六、辦理會議、訓練、研討會及研習會等經費 一、為回應審計部所提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應撙節公帑,避免赴風景名勝地區、高檔級渡假飯店辦理,以及發給非必要之紀念品或宣導品等過度舖張浪費情事之查核意見,並確實依照行政院所訂之相關規範,本部業訂有「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請各單位確實本儉樸節約精神規劃辦理及依規定標準編列相關經費。P71-72 二、依上述本部所訂之改進方案,有關各單位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編列之膳宿費應以上述改進方案規定之額度為依據,其中膳費內應含三餐、茶點等,不應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三、「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重複編列保險費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保險,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有關參加研討會、研習會等人員之保險,業務單位應敘明參加人員身份,俾憑審酌編列是項費用之必要性;若有特殊情況,必須投保額外險者,應敘明理由並簽奉核准後辦理。另每人保額參照行政院規定「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委(補)助單位、審計部、監察院、檢調單位…….等 行政程序瑕疵是經費稽查的起點與重點 政府部門 行政及採購程序完備真的很重要!! 外部稽核單位必查!! 委(補)助單位、審計部、監察院、檢調單位…….等 當心被盯得滿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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