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考試會計輔導 指導教授: 游 美 老師
游 美 顧問 專長 : 現職: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游 美 顧問 專長 :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現職: 美新/霧峰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總經理/合夥人 新領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生活醫療實業集團 執行長特助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顧問 全國/台中市稅務記帳代理人職業工會 理事/理事 台中市聖羅蘭國際同際會 2004-2005會長 國際同濟會中C區 2009-2010財務長
Chapter 4 收入之認列(含買賣 業與服務業會計)
壹. 重點整理 一、收入之範圍 (一)製造業或買賣業 以銷售商品為主要來源,商品包括企業以銷售 為目的所生產或購入之貨品,例如製造業之產 品、買賣業購進之貨品,或為銷售而持有之土 地及其他資產。
壹. 重點整理 (二)勞務業 以提供勞務為主要來源,通常指企業在合約期間 內履行約定之工作。 (三)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所產生之收入包括 以提供勞務為主要來源,通常指企業在合約期間 內履行約定之工作。 (三)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所產生之收入包括 1.企業因他人使用其現金、約當現金或因債權 而產生之利息。 2.企業因權益投資而獲得之股利。 3.企業因提供其他資產(如特許權、商標權、版 權 及電腦軟體等)予他人使用而產生之權利金。
壹. 重點整理 若商品或勞務與同種類之商品或勞務交換,不得視為收入。但不同種類則視為收入。同一交易或事項相關之收入及費用宜同時認列,以符合收入及費用配合原則。若費用無法可靠衡量時,則相關之收入不能認列,宜就已收價款做為預收款項列為負債。 二、收入之認列與衡量 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下 列四項條件全都符合時,方宜認為收入已實現或 可實現,而且已賺得。 1. 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 2. 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移轉、勞務已提 供或資產已提供他人使用。 3. 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 4. 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
壹. 重點整理 三、一般商品買賣認列 財務會計準則第32號公報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 合下列情況時認列收入: 財務會計準則第32號公報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 合下列情況時認列收入: 1. 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於買方。 2. 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 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3.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 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 量。
壹. 重點整理 企業交付商品後若仍須承擔顯著風險,則此交易 並非銷售,不宜認列收入。例如: 企業交付商品後若仍須承擔顯著風險,則此交易 並非銷售,不宜認列收入。例如: 1. 若買方不滿意企業之商品,企業負有超出一般 合約保固條款的義務。 2. 特定商品之銷售須俟買方將該商品再出售時方 能 收款者。 3. 商品已運送但未完成安裝,而商品之安裝係交 易之重要部分。 4. 買方有權依契約中所載之原因取消交易,而企 業 無法評估退回之可能性。
壹. 重點整理 5. 買方非為真正之經濟個體,亦即買方係由賣方 所 創造之紙上(空頭)公司,用以安排虛偽之 銷 貨。
壹. 重點整理 銷貨部分之會計處理 (一) 銷貨收入 (一) 銷貨收入 銷貨係指企業將商品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企業, 並獲得經濟資源之流入或減少經濟資源流出之交 易活動,而透過此種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即為銷貨 收入。 1. 一般銷貨之認列條件: (1)起運點交貨:商品於交付運送人後銷貨即已 成立,商品所有權歸買方所有。 (2)目的地交貨:當貨品運送至買方指定交付的 地點時,商品的所有權才算移轉。
壹. 重點整理 2. 認列金額: 依據會計準則公報32號之規定:「收入應按企業 與買方所協議交易對價之公平價值衡量」。 2. 認列金額: 依據會計準則公報32號之規定:「收入應按企業 與買方所協議交易對價之公平價值衡量」。 (1)現金交易:以交付之現金作為入帳之基礎。 (2)非現金交易:以非現金資產的公平價值或現金 等 值衡量。 3. 會計處理: (1)銷貨時: 現金 銷貨收入
壹. 重點整理 (2)銷貨退回:已出售的商品,因產品品質有瑕疵或 不符顧客所需,而遭退回。 (二) 銷貨折讓與折扣 (2)銷貨退回:已出售的商品,因產品品質有瑕疵或 不符顧客所需,而遭退回。 (二) 銷貨折讓與折扣 1. 銷貨折讓:係指銷貨貨款尾數之折免,或因商品 品質有瑕疵而給予折讓。 銷貨退回 應收帳款(現金) 銷貨折讓 應收帳款(現金)
壹. 重點整理 2. 銷貨折扣:因促銷活動、客戶採購量大或為鼓勵 客戶儘早付款而給予之折扣,包括: 2. 銷貨折扣:因促銷活動、客戶採購量大或為鼓勵 客戶儘早付款而給予之折扣,包括: (1)商業折扣與數量折扣:為促銷商品或因購買大 量而給予之折扣。例:依定價之八折成交。通 常商業折扣、數量折扣均不予認列,而以實際 價格入帳。 (2)現金折扣:又稱銷貨折扣,賒銷商品交易成立 後,為鼓勵客戶儘早付款而給予減免之折扣, 可採總額法、淨額法或備抵法入帳
壹. 重點整理 (3)現金折扣表達方法: 2/10,n/30:若客戶於發票開立起10日內付款 則給予貨款總額2%之折扣,信用 還款期間為30天,亦即最遲應於發 票開立起30日之內付款。 2/10,n/30,EOM(end of month):10天折扣 期限給予貨款總額2%之折扣,30天 授信期限 均自本月底起算。 2/10,n/EOM:係指成交日起10天內還款,可 享受折扣率2%,超過10天無 折扣,信用還款期間為月底前。
壹. 重點整理 2/10,1/20,n/30:係指成交日起10天內還款, 折扣率2%,超過10天但在20 天內還款,折扣率1%,超過 20天無折扣,信用還款期間 為30天 2/10,n/30,AOG(arrival of goods):折扣期 限、授信期限均自貨物到達 目的地後起算。 (4)現金折扣其隱含利率之計算公式:
壹. 重點整理 (5)現金折扣之帳務處理:
壹. 重點整理
壹. 重點整理 (三) 銷貨運費 1. 目的地交貨:由於商品尚未移轉,故運費應由賣 方負擔,賣方分錄如下 賣方自行支付 買方先代墊 銷貨運費 (三) 銷貨運費 1. 目的地交貨:由於商品尚未移轉,故運費應由賣 方負擔,賣方分錄如下 賣方自行支付 買方先代墊 銷貨運費 現金 應收帳款
壹. 重點整理 2. 起運點交貨:由於商品尚已移轉,運費應由買 方負擔,故賣方無須作分錄,但若約定由賣方先 代墊並向買方索取,則賣方分錄如下
壹. 重點整理 進貨部分之會計處理 (一) 進貨成本 係指使商品達到可供銷售狀態,所發生必要而且 合理之支出。 1. 會計處理: (一) 進貨成本 係指使商品達到可供銷售狀態,所發生必要而且 合理之支出。 1. 會計處理: 2. 若多種商品一起購入而產生聯合成本,通常依 各商品相對市價比例分攤。 進貨 現金(或應付帳款)
壹. 重點整理 (二)進貨退出或讓價 (三)進貨運費 1.起運點交貨:運費由買方負擔,買方分錄如 下 應付帳款 進貨退出及讓價 1.起運點交貨:運費由買方負擔,買方分錄如 下 應付帳款 進貨退出及讓價 進貨運費 現金
壹. 重點整理 2.目的地交貨:運費由賣方負擔,若由買方代墊則 買方分錄如下 (四) 進貨折扣之會計處理 與銷貨折扣之會計處理同,關於現金折扣同樣可 採總額法、淨額法或備抵法入帳。僅「銷貨收 入」改為「進貨」;「應收帳款」改為「應付帳 款」;「備抵銷貨折扣」改為「可享進貨折 扣」;及「顧客未享折扣」改為「未享進貨折 扣」且借貸方向相反即可。 應付帳款 現金
壹. 重點整理 (五) 銷貨成本 銷貨成本係指出售商品之成本,計算如下:
壹. 重點整理 (六)存貨數量之盤存方法 會計上用以決定之方法有二種 會計上用以決定之方法有二種 1.定期盤存制(Periodic Inventory System)又稱實地盤存制,進貨時以 「進 貨」科目入帳,銷貨時不記「銷貨 成 本」,對於商品值與量之變動並不加 以記 載,至年終實地盤點存貨,先確定 期末存貨,再從商品總額中減去期末存 貨,得出本期銷貨成本。
壹. 重點整理 2. 永續盤存制(Perpetual Inventory System) 又稱帳面盤存制,設置「存貨」科目,進貨時以 存貨」科目入帳,銷貨時,同時記錄銷貨成本, 借:「銷貨成本」,貸:「存貨」,故帳上隨時 可 查知應有之存量。但每年至少應實地盤點存貨 一次。若實際存量大於帳列存貨,則發生「存貨 盤盈」,反之,則發生「存貨盤損」,此二科目 在損益表中列為銷貨成本之調整。在此制下,先 決定銷貨成本,而期末存貨則為可售商品總額減 去銷貨成本後之差額。
壹. 重點整理 兩種制度之比較 1. 就盤存方法言: 定期盤存制之處理方法,係以實際清點為手段, 重在明瞭貨物之實存數量,以及盤存日之貨物實 況。而永續盤存制之運用方法,係以存貨帳之記 錄為重心,依據帳載資料,連續計算,可隨時查 明當日之存貨額,以及銷貨成本。
壹. 重點整理 2. 就帳簿組織言: 定期盤存制以設置「進貨」及「銷貨」帳戶為 主。總分類帳中雖亦有「存貨」帳戶之設置,但 2. 就帳簿組織言: 定期盤存制以設置「進貨」及「銷貨」帳戶為 主。總分類帳中雖亦有「存貨」帳戶之設置,但 僅供記 錄期初及期末存貨之用。至於永續盤存制 不僅在總分類帳內,設有「存貨」、「銷貨」及 「銷貨成本」三帳戶。同時,並就每種貨物,另設 存貨補助分類帳,分別詳記其收入、發出、及結存 之貨物數量及成本。
壹. 重點整理 3. 就分錄方式言: (1) 買進商品 (2) 售出商品 永續盤存制下 存貨 現金(或應付帳款) 定期盤存制下 進貨 3. 就分錄方式言: (1) 買進商品 (2) 售出商品 永續盤存制下 存貨 現金(或應付帳款) 定期盤存制下 進貨 永續盤存制下 現金 銷貨 銷貨成本 存貨 定期盤存制下 銷貨(無銷貨成本記錄)
壹. 重點整理 (3)期末調整 永續盤存制下(若無盤損或盤盈,則無銷貨成本及存貨之調整分錄) 定期盤存制下 銷貨成本 存貨(期初) 銷貨成本 存貨(期初) 進貨 存貨(期末) 銷貨成本
壹. 重點整理 4. 就報表內容言: (1)試算表:定期盤存制之試算表,除期初尚無進 貨及銷貨之情形下,或期末經調整者外,其所 列之存貨,並非製表日之實際存貨。而永續盤 存制下之試算表,其所列之存貨即製表日之實 存額,其所列之銷貨成本亦係製表日已銷售貨 品之成本。 (2)損益表:定期盤存制之損益表,對於銷貨成本 部分,必須加以詳細列算;並以期末存貨額為 推算銷貨成本之要件。永續盤存制之損益表, 其銷貨成本數額,係依帳載數額抄列,故在表 內無計算 之表示;至於期末存貨,亦僅列於 資產負債表內,損益表中無任何存貨之列示。
壹. 重點整理 5. 就計價方法言: (1)定期盤存制係以實際清查貨物數量為基礎,再 選 用適當之成本流動假設,並按成本與淨變現 價值孰低法計算。永續盤存制之存貨計價,應 選用適當之成本流動假設,以帳載之成本為基 礎,期終時再採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2)實地盤存制,先決定存貨額,再決定銷貨成 本;而永續盤存制先決定銷貨成本,再決定存 貨 額。
壹. 重點整理 6. 適用情形: 實地盤存制,適用於單價較低、交易數量多之商 品,而永續盤存制適用於單價較高,交易次數少 之商品。 6. 適用情形: 實地盤存制,適用於單價較低、交易數量多之商 品,而永續盤存制適用於單價較高,交易次數少 之商品。 7. 內部控制 實地盤存制若有偷漏損耗,無法知悉;而永續盤 存制,因須定期實地盤點,故可發現偷漏損耗, 更可防止存貨過多或不足。
壹. 重點整理 (七) 成本流動假設 1. 個別認定法(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othod) (七) 成本流動假設 1. 個別認定法(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othod) 是指某件貨品出售時,以其實際購進之價格,作 為銷貨成本;尚未出售之存貨,亦個別按實際購 入成本計價,故成本之流動與商品之流動完全配 合。此法僅適用於不可替換之項目及依專案計畫 生產(或購買),且能區隔之產品或勞務。兩種 盤存制度均可採用。我國稅法所稱之實際成本法 即指此法。
壹. 重點整理 2. 平均法(Average Method):又可再細分為 (1)加權平均法:適用於實地盤存制 (2)移動加權平均法:適用於永續盤存制,於每次 進貨時即應重新計算加權平均單價。
壹. 重點整理 3. 先進先出法(FIFD) 係假定先購入之貨品先賣出,期末存貨均為較後 購入者。在此法下,不論是採永續盤存制或定期 盤存制,所得之期末存貨成本及銷貨成本結果均 相同。
壹. 重點整理 先進先出法與平均法之比較:
壹. 重點整理 四、寄承銷之會計處理 1. 寄銷銷貨收入 於商品實際出售予承銷人以外之買者時方予認列。 2. 承銷人之會計處理
壹. 重點整理 3. 寄銷人之會計處理 寄銷品在運交給承銷人時,寄銷人一般多須設置 寄銷帳戶,以備記載。但寄銷帳戶在總分類帳內 應按各批寄銷品分別設立,而非按各承銷人設 置,同時寄銷品帳戶不得與應收帳款混在一起, 因為前者屬存貨性質,而非應收帳款。
壹. 重點整理 茲將寄銷品全部出售時之會計處理彙總如下:
壹. 重點整理 (四) 財務報表之表達 1. 寄銷科目因屬存貨性質,故於資產負債表中亦列 於流動資產項下。 (四) 財務報表之表達 1. 寄銷科目因屬存貨性質,故於資產負債表中亦列 於流動資產項下。 2. 寄銷損益之表示,多以扣除佣金費用後之寄銷淨 利列示於正常銷貨毛利之後。 3. 承銷之借方代表替寄銷人代墊之各項費用,及匯 回給寄銷人之款項,屬於應收款項,貸方代表銷 貨收入,屬於應付款項,故其餘額可能借餘可能 貸餘,應分別列示於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
壹. 重點整理 五、分期收款銷貨 1.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處理方法為普通銷貨法 (Sale Method) (1)損益計算以普通銷貨法為原則。 (2)現銷價格與銷貨成本之差,全部列為銷貨年度 之利益。 (3)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列為利息收入。 (4)將銷貨以後年度發生之與該年度有關之期後成 本,如呆帳。收帳費用及收回商品整修費用等 預為估計作為銷售期間之費用。
壹. 重點整理 (A)總額法:「應收分期款」以總額入帳,另以 「未實現利息收入」作為抵銷之評價科目。 (B)淨額法:應收分期款直接以淨值入帳,不另 設抵銷科目
壹. 重點整理 2. 財務報表表達 通常公司對於分期付款銷貨多與普通銷貨分開列 示,以便了解交易全貌;而應收分期帳款,不論 欠期多長均為流動資產。 3. 顧客拒付分期帳款後收回商品之處理方法 因顧客拒付帳款而依約收回商品時,應將無法收 回之應收分期帳款及無從實現之未實現利息收入 予以沖銷。理論上,收回已出售之商品,均為舊 品,價值自低,須經整修後,方能出售,有些甚 至可能毫無價值。如有出售價值,應按淨變現價 值計列。所謂淨變現價值,係銷售價格減除整修 及處理費用後之餘額。
壹. 重點整理 茲將其處理摘示如下:
壹. 重點整理 六、附退貨權及售後買回之銷貨 (一) 附退貨權之銷貨 (一) 附退貨權之銷貨 根據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附退貨權之銷 貨應於商品之風險及報酬移轉時方得認列為收 入,若無法預估退貨率,則不宜認列收入而以預 收或遞延收入表達。 (二) 售後買回之銷貨(產品融資合約) 有些公司想利用存貨做短期融資或為了操縱損益 而將存貨賣給其它公司,同時簽約於一定期間後 再按較高價格買回,此種交易稱為售後買回或產 品融資合約;應以融資處理,並認列負債。
壹. 重點整理 七、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 (一) 工程損益之認列 1. 全部完工法 全部完工法係指於工程全部完工時始承認工程利 益。 (一) 工程損益之認列 1. 全部完工法 全部完工法係指於工程全部完工時始承認工程利 益。 優點:(1) 損益客觀明確。 (2) 符合穩健原則。 缺點:不符合配合原則。因無法反映施工期間之 績效。
壹. 重點整理 2. 完工比例法 按工程之完工比例認列工程利益之方法。 (1)適用情況:須符合下列條件 2. 完工比例法 按工程之完工比例認列工程利益之方法。 (1)適用情況:須符合下列條件 (A)完工之程、合約收入、合約成本可合理可 靠估計。 (B)合約上明白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 務、交換的對價、結算方式及條件。 (C)預期買方能依合約的履行義務。 (D)預期承包商履行其義務。 (2)工程損益之衡量方法:按工程完工之百分比衡 量 各期工程損益,至於其認定之方法通常採工 程成本百分比法,此法係按投入成本占預估總 成本之比例承認工程利益。
壹. 重點整理 3. 若總工程有損失時不論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 均應於預估損失之當年,全數認列損失,並將以 前年度已認列之利益同時轉銷。 3. 若總工程有損失時不論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 均應於預估損失之當年,全數認列損失,並將以 前年度已認列之利益同時轉銷。 4. 興建長期工程之利息支出應列為工程成本。
壹. 重點整理 (二) 帳務處理
壹. 重點整理
壹. 重點整理
壹. 重點整理 (三) 財務報表之表達 1. 應收工程款:列入流動資產(=期初餘額 +本期 請款 -本期收款) 2. 在建工程 (三) 財務報表之表達 1. 應收工程款:列入流動資產(=期初餘額 +本期 請款 -本期收款) 2. 在建工程 3. 預收工程
壹. 重點整理 (四) 選擇方法之規定 1. 公認會計原則規定 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完工比例法, 不可採全部完工法。 (四) 選擇方法之規定 1. 公認會計原則規定 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完工比例法, 不可採全部完工法。 2. 我國稅法規定 (1) 工程期間達一年以上:一律採完工比例法。 (2)工程期間未達一年:可任採其中一法。
壹. 重點整理 八、利息、股利與加盟權利金之認列 1. 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 利金收入,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 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 利金收入,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壹. 重點整理 2. 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依據下列基礎認列: 2. 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依據下列基礎認列: (1)利息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但如按直 線 法認列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2)股利應於除息日或股東會決議日認列。 (3)權利金應依照相關合約之實質內容,按權責發 生 基礎認列。若從事附息之投資前已發生利 息,則投資後第一次收取之利息應分為投資前 利息及投資後利息,僅有投資後之部分認列為利 息 收入。當權益證券之股利係依據投資前之淨利 宣告,則此股利應自證券投資成本中減除。
壹. 重點整理 3. 加盟店權利金之認列: 在特許經營的行業,自創品牌的特許權授權者通 常以出售特許權的方式,授權他人經營其特許事 業,並協助加盟者順利營運,其主要工作包括尋 找適當的營業地點,從事市場調查,協助店面設 計及裝修,負責員工訓練,甚至舉辦廣告促銷活 動等。 特許權授權公司主要收入來源有兩種:(1)新加盟 者之原始特許權費,(2)常年特許權費。會計處理 原則如下:
壹. 重點整理 (1)原始特許權費:當申請加盟者簽約加盟時,應 支 付一筆原始特許權費,通常先付一部分頭期 款,其餘俟開始營業後分期支付。但在一定期 間內申請人仍可要求解約退款。授權公司於接 受加盟申請並收受原始特許權費頭款後,即有 義務協助申請人開設特許商店。當授權公司全 部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其應提供之義務後,即可 認列為收入。 (2)常年特許權費:常年特許權費是加盟人享受特 許經營所支付的代價,授權公司平時亦須提供 業 務輔導等服務,故常年特許權費均於賺得時 認列收益。
壹. 重點整理 九、勞務業損益之認列 (一) 勞務交易之費用認定 (一) 勞務交易之費用認定 勞務交易的收入認定是以賣方履行交易為基礎。 履行就是“執行某一特定行為或某些行為,或在 某段期間履行若干次。”權威的專業性著作通常 指出:成本應與有關的收入在收入認定的期間一 起承認。除非成本預期可在未來的收入中收回, 否則不應遞延。
壹. 重點整理 (二) 勞務交易收入之認定 勞務收入有各種處理方法。各種方法的適用性則 決定於履行的本質與程度。分別為 (二) 勞務交易收入之認定 勞務收入有各種處理方法。各種方法的適用性則 決定於履行的本質與程度。分別為 1. 當某特定工作項目遠較其他項目重要時-特定履 行法 此法適用於以特定義務或行動之執行為獲得收入 之前提時之勞務交易。收入在特定行為發生時認 列。例如房地產仲介業,他們在買賣成交之後, 才將佣金記錄為收入。又如職業介紹所,他們的 佣金須視新僱員是否能在工作上停留一定期間, 介紹所替僱員安置了新工作之後,可以承認收 入。
壹. 重點整理 2. 當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比例履行法 2. 當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比例履行法 比例履行法是用於須執行一個以上行為之勞務 時,且在各種行為完成時,可以分別承認收入。 又可分為下列情況 (1)評估已完成之產出程度。 (2)數目一定之相同或類似行為,每一行為執行 後,可承認一等量的收入。(即已服務勞務量 佔全部勞務數量之比例)
壹. 重點整理 (3)數目一定但非相同行為,收入承認是視執行每 一行為所需之直接成本占此交易總直接成本之 比例。(成本比例) (3)數目一定但非相同行為,收入承認是視執行每 一行為所需之直接成本占此交易總直接成本之 比例。(成本比例) 如果直接成本比率不實用或難以決定,應使用 有系統且合理的方法。最後的手段就是直線 法。 (4)數目未定且非相同行為,但有一固定執行期 間。除非有其他更具代表性的方法,否則便用 直線法。
壹. 重點整理 3. 當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成本收回法 3. 當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成本收回法 當勞務收入的收現具相當的不確定性時,收入僅 在可回收的已發生成本範圍內才承認。在此法 下,原始直接成本與直接成本在發生時就當成費 用。此法適用於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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