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变化 危防处 颜培简 020-8409978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通过及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海事管理中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危险货物的定义: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处罚规定(8号令)危险货物的定义与10号令一致,比旧《危化条例》范围广,包含危险化学品。 包含危险特性和污染特性,依据国际公约,与国际接轨
定义可能引起的问题 新《危化条例》定义扩展,但“对环境具有危害”概念模糊,是广义概念还是狭义概念不明确 名录未有指向,下一步名录的制定有极大的争议空间
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徐部长已有批示,新增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其余未有调整或明确 开箱检查仍未取得更高法律层次的支持
剧毒品运输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新增内河水域船舶油污保险制度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具体规章在研究制定中
其他改变 罚则等内容有改变 值得深入研究应对对策
1、对危化品的单位: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2、对运输船舶: 新《条例》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 1、对危化品的单位: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2、对运输船舶: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2)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3)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新《条例》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 2、对运输船舶: (4)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5)进出港申报要求; (6)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7)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新《条例》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 3、对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质管理。 4、对装卸作业: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化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新《条例》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 5、对货物: (1)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2)内河其他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化学品; (3)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4)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管理。
7、对托运人: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匿报或者谎报。 新《条例》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 6、对码头、泊位: (1)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3)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求援器材和设备。 7、对托运人: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匿报或者谎报。
海事部门目前的管理现状及对策 1、关于确定危险品船舶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新条例要求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海事机构从80年代初已开始对船舶运输危化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进行监管,依据公约、规则和国内规范; 内河船舶运输条件低于或等于海船的标准,与内河复杂的通航环境和更高的污染防护要求不相适应; 内河水运经济发展的限制,大多数内河船舶无法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海事部门目前的管理现状及对策 2、关于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 条例首次提出此要求; 江苏局在制定《船舶内河载运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针对内河水域及内河船舶的特点,需进一步研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研究河船入海、海船进江的具体要求。
3、关于对危化品申报人员、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质管理: 海事部门目前的管理现状及对策 3、关于对危化品申报人员、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质管理: 海事部门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此项工作做了部署,由海事部门开展; 进一步细化管理。
海事部门目前的管理现状及对策 4、关于码头、泊位的要求: 需要厘清海事部门与港务部门的职责,做到监管执法不越位、不缺位; 部分码头与取水口距离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 应急求援器材和设备方面执行不到位; 针对内河水域的特点,需认真研究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与防污染专项验收制度。
海事部门目前的管理现状及对策 5、关于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目前海事部门依据GB12268、GB6944、《水路危规》、《MARPOL73/78》、《国际危规》《IBC规则》等相关国际国内公约规则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开展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分类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厘清海事部门与交通运输部其他部门的职责; 保持原有的分类方式,科学地实施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