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 最重要位置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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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 最重要位置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 最重要位置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省安监局 罗德龙 2014.11 长沙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安法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二、安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三、主要修改内容 提纲 一、安法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二、安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法的背景与必要性 现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6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目标; 2010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目标; 2015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全面好转目标; 2020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目标;

2011年1-6月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四个明显下降。 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重大事故明显下降。未发生特大事故。 重点行业领域下降。 大部分地区下降。 7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肯定工作成效,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进入7月,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逆转。

7月22日,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1人死亡 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焦,媒体炒作,质疑高铁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生产矛盾凸显,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分析 “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在这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现行安法的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一)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安法的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2002年实施以来, 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基本要求。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二)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三)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巨大,安全形势严峻。 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当前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四)把国务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 国务院23号文,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明确要求, 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逐步减少、下放、取消审批项目 (五)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问题突出。 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1、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 的“摆位”问题。 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3、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三、主要修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 12

章节对比 现行 新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共15条 共16条,1-16条 16-43条,共28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43条,共28条 共32条,17-48条 Text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4-52条,共 9条 共10条,49-58条 Text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3-67条,共15条 共17条,59-75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8-76条,共 9条 共11条,76-8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6-95条,共19条 共25条,87-111条 第七章 附则 96-97条,共 2条 共3条,112-114条

第一章,新法16条,原法15条,增加1条、修改10条。 第二章,新法32条,原法28条,增加4条、修改18条。 第三章,新法10条,原法9条,增加1条、修改2条。 第四章,新法17条,原法15条,增加2条、修改5条。 第五章,新法11条,原法9条,增加2条、修改7条。 第六章,新法25条,原法19条,增加6条、修改15条。 第七章,新法3条,原法2条, 增加1条。 14

《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 15

(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第一,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4) 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16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98年前: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 湖南(2009):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 新安法: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17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4.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汲取2013.11.22中石化青岛黄维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教训) 18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8)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地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9

(原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2.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原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20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规定) 21

(金属冶炼纳入高危行业 验收组织与责任主体的变化) 4.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金属冶炼纳入高危行业 验收组织与责任主体的变化) 22

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3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范围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要求更严:300人—100人) 24

(强化发包出租者责任:统一协调管理+检查、督促整改) 7.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强化发包出租者责任:统一协调管理+检查、督促整改) 25

8.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新增)。 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6

(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责任主体 建立制度、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4) 1. 增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增)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责任主体 建立制度、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 27

2.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重大隐患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8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9

4.增加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30

◆第四,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31

◆第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2

1.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第六,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 1.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均有培训教育的义务 使用单位统管理) 33

2.增加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增强了可操作性与针对性:档案管理 35

◆第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增加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监管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方向 ) 36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是前提 —— 强制性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安责险 ——安全生产风险社会化防控体系】 37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湖南安责险保障范围: 应急救援费用+第三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事故技术鉴定与检测费用+相关法律费用 不替代工伤保险

◆第八,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39

1.增加应急能力的规定。 ◆第九,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5)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40

2.增加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1

3.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2

4.完善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3

5.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整改及督促整改) 44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45

◆第十一,强化政府监管(7) 1.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6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

要与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省委八项断然措施一并执行 3.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要与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省委八项断然措施一并执行 48

4.增加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49

5.完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0

6.增加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7.增加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黑名单)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52

◆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5) 1.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3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惩。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 55

4.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6

5、调整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事故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一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是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