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倫理-解題 財法2A白佳貴
下列有關檢察官偵查犯罪執行職務之行為,那一項作為妥適? (A)檢察官為了壓制犯罪嫌疑人說謊,必要時可於訊問中對其加以斥責 (B)檢察官訊問被告甲時,告知被告甲,如拒不供出同案被告,將向法院聲請羈押 (C)檢察官偵辦社會囑目案件,為避免串證及湮滅證據,可釋放假訊息給新聞媒體報導,使被告無法掌握偵查方向 (D)檢察官為避免偵查秘密洩漏,可限制新聞記者在檢察署內之採訪區域,並禁止其進入檢察官辦公室
答:D 依照檢察官守則 九、(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 十一、(保密)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為何不是A? (A)檢察官為了壓制犯罪嫌疑人說謊,必要時可於訊問中對其加以斥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為何不是B? (B)檢察官訊問被告甲時,告知被告甲,如拒不供出同案被告,將向法院聲請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為何不是C (C)檢察官偵辦社會囑目案件,為避免串證及湮滅證據,可釋放假訊息給新聞媒體報導,使被告無法掌握偵查方向 依照檢察官守則第11條: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下列何行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律師就受任事件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未經對方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聯繫 (B)律師就受任事件拒絕向委任人擔保有利結果 (C)律師對於同業之詢問予以答覆或告以不能答覆之理由 (D)律師於法庭外向證人詢問其所知之事實
答:A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1條 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 本題相關法條律師倫理規範28 33 16
為何不是B 所以B是正確的不能選 (B)律師就受任事件拒絕向委任人擔保有利結果 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所以B是正確的不能選
為何不是C (C)律師對於同業之詢問予以答覆或告以不能答覆之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規定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 所以C選項也是正確的也不能選
為何不是D (D)律師於法庭外向證人詢問其所知之事實 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規定: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 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 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所以該律師行為正確
律師甲代理A公司與律師乙代理之B公司為雙方產品涉及之專利侵權事件進行訴訟中,但雙方當事人均認為訴訟過程冗長,因此有和解意願,乃由甲、乙律師同時代表各自客戶進行和解協商。但條件均談不攏。甲律師認為其客戶A所提出之條件己極合理'B無理由不接受,懷疑是乙律師從中作梗,以拖延訴訟程序,賺取律師費,下列甲之作為何者有違律師倫理?
(A)直接與B公司之負責人聯絡,以告知A公司願提出之和解條件,並同時向B公司表示乙律師似乎不願意促成和解,以便繼續賺取律師費 (B)同時發信給乙律師及B公司,並告知A公司最後提出之和解條件,請B公司慎重考慮 (C)請A公司之負責人直接與B公司之負責人聯絡和解條件 (D)直接告知乙律師,懷疑其未將A公司之合理條件忠實轉告給B公司,並請乙律師應改善其行為
答:A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3條:律師不應詆譭、中傷其他律師,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 相關法條:律師倫理規範26: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律師甲受當事人乙委任,擔任民事訴訟案件之訴訟代理人。乙於一審受敗訴判決後,向甲表示欲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敗訴判決送達後的前10天,甲忙著處理他人的委任事務,故無機會提起上訴;後10天,甲帶著家人到外縣市渡假,完全忘記應代理乙提起上訴一事,致第一審判決因未上訴而確定。原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顯有錯誤,倘如期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審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甲應受律師懲戒,且應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B)律師甲既不必受律師懲戒,亦毋庸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C)律師甲應受律師懲戒,但毋庸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D)律師甲不必受律師懲戒,但應就其執業疏失對乙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答:D 律師法第 25 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 39 條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律師法第 25 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 39 條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 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所以該律師因疏忽未幫其上訴只需負賠償之責,並不會受到律師公會處置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