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所得税科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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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所得税科 2014.12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 六大行业的 企业2014年 1月1日后新 购进的固定 资产 所有企业持 有的单位价 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 定资产 3 所有行业企 业2014年1 月1日后新购 进的专门用 于研发的仪 器、设备 2 模板来自于 http://docer.wps.cn 3

六大行业 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模板来自于 http://docer.wps.cn 4

  “六大行业”的划分标准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模板来自于 http://docer.wps.cn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 定的收入总额。 5

六大行业 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所有企业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国税发[2008]116号加计扣除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增加的加计扣除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答: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对此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但为了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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