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 長庚大學教務處 施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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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長庚大學教務處 施淑惠

相關法規 刑法 民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長庚大學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準則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辦法

性騷擾之防治責任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法規之適用 性別教育平等法:當事人之ㄧ方為學生 性別工作平等法:當事人雙方皆為教職 員工 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當事人之ㄧ方為校外人士

性騷擾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2 敵意環境性騷擾: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交換式性騷擾: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相關名詞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性騷擾行為分類 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別騷擾 性挑逗 交換式性騷擾 性賄賂 性脅迫

性騷擾之罰則 性騷擾防治法§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21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意圖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25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性侵害 違反意願 性騷擾:不受歡迎之言行。 性侵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妨害性自主 強制性交罪(處3-10年)刑§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強制猥褻罪(處0.5-5年)刑§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加重處罰:乘機、權勢、詐術、公然…

驗傷取證、保全證物及鑑驗 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 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 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告訴乃論或公訴罪 性騷擾:告訴乃論 例外:校園案件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性侵害:公訴罪 例外:告訴乃論 配偶之間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 未滿十八歲之人對十六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者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

校園環境 人際:尊重教職員工生之性別特質與性頃向。 空間:校園空間、招生、就學、教學、活動、評量…不得有差別待遇。 培訓: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教學評鑑應納入性別平等之內容。 師資:師資培育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委員:人評會、申評會、教評會…各性別應佔三分之ㄧ以上,但如該性別教師少於委員之三分之ㄧ者,不在此限。

長庚大學性平會(採三法合一制) 當事人: 一方當事人需為長庚大學之教職員工生 學生與學生 教職員工與學生 教職員與教職員 教職員工生與校外人士

長庚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13-17人 主任委員:校長 副主任委員:副校長 當然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主任。 選任委員: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會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至少各一名。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ㄧ。 執行秘書:主任秘書兼 副執行秘書:專任教師兼 任期:ㄧ學年,連聘得連任,無給職。 請假:不得代理 受理單位:學務處 編列經費預算。

處理流程 受理單位:學務處三日內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是否受理: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並告知其權益。 申復期限:未收到通知或不受理之事件,二十日內以書面申復。 受理:視需要成立調查小組,二個月完成調查,得延展二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以書面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學校相關單位於接獲報告後二個月內,應以書面載明事實、理由、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和行為人。 申復期限:二十日內以書面申復(以一次為限) 重新調查:限重大瑕疵或有新事實、新證據;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 申訴:三十日內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不服 教師:三十日內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教育部再申訴。 職工:三十日內向教育部再申訴。 學生:得於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調查小組 成員:三至五人 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ㄧ 專家學者:需占三分之ㄧ以上 輔導人員應迴避 當事人不同校,應有該學校代表。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仍得繼續調查處理。 注意迴避原則 、尊重隱私、統一發言、衡酌權力差距… 不受司法程序之影響(刑懲並行原則:行政權保障受教權;司法權保障法益。)

處理原則 於確認有疑似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視同檢舉。 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 應告知當事人之權益,並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及答辯之機會。 避免重複詢問,造成二度傷害。 除非有必要,被告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建立檔案資料:建立檔案、追蹤輔導,尊重隱私,分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不得揭漏姓名)。 加害人轉至他校就讀或服務:應於知悉後ㄧ個月內通報。 接獲通報之學校:追蹤輔導。

懲處 依法懲處 道歉:需經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八小時 心理輔導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事件之說明與公布需經被害人同意(不得公布當事人之姓名)

教師法§14 11/24/2009 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教師法§14 11/24/2009 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1.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 2.經性平會調查認為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不須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緊急連絡方式 性別申訴專線:03-2118427 性別申訴傳真:03-2118428 信箱:gender@mail.cgu.edu.tw 校安中心專線:03-2118855 警衛室:03-2118800 分機5000 教官值班室:03-2118800 分機2000

諮詢專線 性騷擾防治諮詢專線 113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02-8912733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諮詢服務專線 0800-380038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02-33437823

案例分享 本校、他校及醫院發生過之案例討論 不當碰觸(X醫院醫生與護士案、X大副教授與學生案、 X大職工與助理案) 黃色言語騷擾(女總出國開會被騷擾案) 電話簡訊騷擾(X大不當追求案) 研究室騷擾或性侵(X大教授強吻案) 上班需穿裙子

學生懷孕事件 學生: ㄧ般學生 懷孕學生 曾懷孕學生(墮胎、流產或出養) 育有子女之學生

提供協助 單一窗口:學務處 召集人:校長 成立專案小組 指定發言人 成立輔導團隊 維護基本人權、保障受教權、嚴守專業倫理、統整社會資源、提供最大協助。

注意事項(一) 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 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 教導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 學校不得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學籍及成績評量應採彈性措施,依「特殊事故」方式處理,協助完成學業。

注意事項(二) 改善硬體設施:無障礙學習環境。 納入教育活動或研習。 建立個案輔導紀錄(ㄧ定格式)。 尊重隱私。 應於學年末將處理概況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列為校務評鑑之考核項目。

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措施 生理假 產假、陪產假 育嬰假 哺乳時間之規定 工時減少 家庭照顧假 托兒設施

產假 *產假:八週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 一星期 *妊娠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五日 *妊娠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五日 *陪產假:三日,工資照給 。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哺乳時間每日二次,每次三十分鐘。 *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1.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2. 調整工作時間。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 或提供適當之託兒措施。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育嬰假 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留職停薪

救濟 相關法規:教師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獎懲則 相關法規:教師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獎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