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 13905165185@126.com
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二、“四期”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特别规定》贯彻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一)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 (二)调整了法律适用范围 (三)突出了事前保护原则 (四)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 (五)提升了劳动保护水平 (六)规定了职场性骚扰 (七)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一)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 1、规范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2、平衡保护与就业的关系 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 ——恩格斯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三)突出了事前保护原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国际劳工组织对女性保护呈现出新的趋势,就是对女职工的保护做在前面,不是事后处罚,而是事前防范。这样做的好处是即可以不造成或少造成损害,又可以减少补偿成本。 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要着力提升女职工的素质。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四)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由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条件,某些作业(劳动)可能对女职工或者其子代造成特异的健康损害。为了保障女职工免受特异的职业危害,保护女职工及其子代的身心而规定的,禁忌女职工从事的作业(劳动)。 1、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缩小了一般禁忌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授权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五)提升了劳动保护水平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原《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六)规定了职场性骚扰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在劳动场所发生的一方向另一方强行作出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举动。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六)规定了职场性骚扰 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特别规定》的重要调整 (七)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三期”保护的,由人社部门负责 违反禁忌劳动的,由安监部门负责
二、“四期”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原《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四期”保护的主要内容 (二)孕期保护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四期”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产期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四期”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产期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四期”保护的主要内容 (四)哺乳期保护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特别规定》贯彻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一)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三、《特别规定》贯彻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二)政策衔接与法律冲突 1、产假增加后的生育津贴发放不到位 2、产假期跨越4月28日的女职工应享受多长假期? 3、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实际工资的如何处理? 4、江苏省地方规定中优于全国规定的如何执行? 流产假 更年期保护 妇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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