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整合規劃及作業程序介紹 行政院衛生署
大綱 背景 規劃過程 評鑑作業程序介紹
背景 98年度起辦理一般護理之家評鑑作業 各類長照機構分屬不同法規管理 評鑑基準各自發展 評鑑作業程序、計分方式及評鑑等第形式不一
規劃過程 目的 99年度完成「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整合建議方案(草案)」 整合建立社政、衛政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基準 求同存異,訂立共同基本要件 99年度完成「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整合建議方案(草案)」 100年度邀集內政部、退輔會共同完成評鑑作業程序、評鑑基準等評鑑整合規劃事宜
評鑑作業程序 依據 依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護理機構評鑑」。 評鑑目的 促進護理之家之安全、專業及舒適品質。 提供民眾選擇護理之家的參考。 作為優先獎補助之參考。
評鑑作業程序 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主辦 評鑑日期及方式 101年6月1日至101年10月30日止,以實地訪查方式為之。 評鑑委員之遴聘 由行政院衛生署遴聘具長期照護相關醫護、管理、環境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對象 至101年6月1日,開業滿1年之一般護理之家(以下稱機構),及其評鑑合格效期已於最後一年之機構,應參加本次評鑑;新立案開業未滿1年之機構則非屬本次評鑑對象。 在評鑑合格效期內之機構,如有遷移地址重新開業、擴充設立(涉及建築物設計變更或使用執照類別變更)或於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之督導考核,發現有其他重大變更情事之機構,應參加本次評鑑。 私立機構因故歇業由他人於原址重新開業者(俗稱變更負責人),均應參加本次評鑑。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基準 參照「101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 」。
評鑑作業程序 辦理方式 與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督導考核合併辦理。 受評機構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寫基本資料表與自評表,並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進行資格審查。
評鑑作業程序 辦理方式 經資格審查後,由承辦單位以月別及於實地訪查日程前10個工作天通知受評機構。受評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應派員會同及協助交通安排,並提供必要之諮詢。 實地訪查進行程序: 機構負責人簡報。 實地查核、書面資料查閱及晤談。 綜合座談。 以上合計約3小時。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評鑑基準共分5大面向97項,評鑑項目內容 五大面向 內涵(指標項目) A.行政組織與管理 20% 一般護理之家 A.行政組織與管理 A1.行政制度(6) 20% A2.人員配置(5) A3.員工權益(3) A4.教育訓練(3) A5.績效管理(1) A6.資訊管理(3) B.專業服務與生活照顧 B1.專業服務(24) 40% B2.生活照顧(7) B3.膳食服務(5) C.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C1.環境安全(18) 25% C2.安全維護(4) C3.衛生防護(6) D.權益保障(10) 13% E.改進或創新措施(2) 2%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評鑑等第標準:依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按整體總評結果分為下列五等評鑑等第: 優等:分數90分以上者 甲等:分數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乙等:分數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 丙等:分數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 丁等:未達分數60分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評等原則: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除分數須達標準外,亦須同時符合一級及二級指標必需達A等級項數之要求。 一級必要項目及二級加強項目 名稱 一級必要項目 二級加強項目 定義 1.攸關機構及住民生命安全。 2.有關設立標準、相關法規及照 顧品質,含設施設備及人力 (資格、人數)。 1.潛在嚴重不利於住民健康安全的 狀況。 2.新近修法通過對機構之要求事項, 而尚在改善期或宣導期間,為提 醒機構注意而訂之指標。 3.過去評鑑經驗機構較易忽略,普 遍得分較低,但對維繫機構服務 品質有其重要性者,為加強機構 重視而提出者。 指標 項目 A2.1、A2.2、A2.3、A2.5、C1.1、C1.18、C2.1、C2.2、C2.3、C2.4、 C3.4 B1.1、 B1.3、C1.12、C1.13、C1.14、C1.15、C1.18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 評等原則: 評鑑優等及甲等之評等原則 優等 甲等 評等原則 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優等 甲等 評等原則 須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分數90分以上者。 2.一級必要項目 (1)C2.1、C2.2及C2.3(以上3項為公共安全指標)均需達A級。 (2)除公共安全指標外,需有7項以上達A級。 3.二級加強項目需有4項以上達A級。 1.分數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2)除公共安全指標外,需有4項以上達A級。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結果 評鑑結果分合格(優等、甲等、乙等)及不合格(丙等、丁等),由行政院衛生署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 評鑑合格者,由行政院衛生署發給證明文件,並作為補助或委辦業務之優先對象。 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以後年度再接受評鑑,通過者僅得評定公告為合格(乙),凡當年評鑑不合格,於次一年度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期為兩年;連續二年以上不合格後,始評鑑通過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機構對評鑑成績有疑義時,應於收文後一週內提出申覆,逾期不受理。
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結果 評鑑合格效期為3年,期滿須重新接受評鑑,效期內依法得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機構擴床、私立機構如變更名稱,但負責人未變更者,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在評鑑合格效期之機構,有不符合機構設置標準、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督導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得註銷合格資格;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與認定,由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初審,行政院衛生署複審。
新增評鑑基準項目及注意事項 考量一般護理之家之屬性及評鑑實施時間,本年度新的基準採取下列處理原則: 類型 項數 指標代碼 處理原則 1.基準說明內容需時間去完成才能達到C等級者劃。 共23項 A1.1,A4.3,A5 B1.2,B1.8,B1.9,B1.10,B1.11 B1.12,B1.13,B1.14,B1.15 B1.16,B1.23,B2.3,B2.6,B2.7 C2.4 D2,D5,D7,D8,D9 該項基準以公告日後之資料為主,並有辦理時程規。 2.基準說明內容無涉及時序問題者。 共8項 A1.6 C1.1,C1.2,C1.5,C1.8,C2.2 D10 E1 以評鑑當日實際情況評分
新增評鑑基準項目 基準以公告日後之資料為主,並有辦理時程規劃 A面向 A1.1業務計畫及營運(或政策)方針之擬訂與執行情形
新增評鑑基準項目 基準以公告日後之資料為主,並有辦理時程規劃 粗體項目:僅基準中逐案部分以公告日後之資料為主 B面向
新增評鑑基準項目 基準以公告日後之資料為主,並有辦理時程規劃 C面向 C2.4災害(風災、水災及地震等)緊急應變措施及處理 情形 D面向 粗體項目:僅基準說明3以公告日後之資料為主
新增評鑑基準項目 以評鑑當日實際情況評分 A面向 A1.6過去三年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缺失改善情形 C面向 D面向 D10平等使用生活空間與設備情形 E面向 E1前次評鑑建議事項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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