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張錦麗 現職: 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 100.2.15 性別暴力-婚姻暴力本質 講師:張錦麗 現職: 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 100.2.15
壹、暴力的真相-家庭暴力不是家務內瑣碎事,而是影響社會治安的公共犯罪 家庭暴力的現況 家庭暴力受理通報件數,若以98年與89年相比,十年內已經成長了近五倍。 家庭暴力為被害人集中於女性的暴力犯家罪(性別暴力),其中又以婚姻暴力案件為最大宗,十年來所佔的比例接近五成八。 屬於夫妻、同居、家屬及親戚等家庭成員之「家庭暴力」範疇者,所佔的犯罪比例,在故意殺人部份,佔了約15.72%~25.15%,重大傷害案件中佔了 22.2%~24.39%,而一般傷害罪所佔之比例更高達四分之一以上。 家庭暴力案件的類型屬兒童虐待者,比例與發生數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屬婚姻暴力者,發生數是逐年上升但整體所佔的比例卻往下降。
婚姻暴力形式(加害人控制受害人的手法) 家庭暴力虐待的方式複雜而多元,例如常伴隨經濟控制、肢體暴力、性虐待、心理虐待、惡意疏待等。 肢體虐待:施暴者對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如毆打、抓、咬、推,甚至使用刀械槍枝或重物之類器具等,足以使被害人在身體上受到傷害、感到疼痛;在心理上感到恐懼的行為,都可以構成身體虐待。 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不實的內容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經濟虐待:在家庭中位居經濟強勢的一方,有時也會利用經濟的控制,對家庭中的成員行虐待之實,諸如擁有經濟大權之一方,不僅不給予另一方支持,甚至剝奪其取得財源之機會。 性虐待:包括性行為有關的虐待行為。如強暴、強迫對方觀看色情刊物及影片、性行為中的暴力行為、拒絕使用保險套、強迫模仿色情刊物及影片中的行為等。 心理虐待:施暴者針對被害人不訴諸直接的肢體暴力,而以各種行為傷害被害人的感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屈辱、沮喪或憤怒等不舒服的負面情緒。甚至改變或控制被害人的認知行為。其他:如疏忽或遺棄。
婚姻暴力的循環歷程 根據理論與實務上的經驗家庭暴力循環的歷程通常包括下列四個階段: 壓力期:為家庭暴力的蘊釀時期。 爭執期:為家庭暴力導火線的介入時期。 虐待暴力期:為暴力行為正式開始的階段。 蜜月期:為家庭暴力的暫時停歇時期。
婚姻暴力的控制手法和循環現象的特性 非單一的形式出現,而是一組形式,並且不斷的循環出現。 通常先有言語、心理的虐待,繼而有身體的虐待、性虐待……..。 後期的暴力形式會愈來愈複雜,暴力的程度也愈來愈嚴重。 暴力的循環一旦開始,除非有外力的介入,否則很難停止。
受虐者的創傷症候群 (並非所有的受虐者均有創傷症候群) 認知上:它包括一連串的錯誤認知,諸如「配偶的暴力行為,只是一種偶發的、短暫性的行為,而這種行為也只是因為一時的壓力所造成,只要轉移壓力,施暴者就會改變」、「事實並沒有想像得嚴重,自己可能太情緒化了」、「離開施暴者,遠比留在他身邊更困難」、「這個世界上,沒有人了解我的痛苦,也沒有人能真正幫我的忙」、「我無法改變自己的命運」,以及負面思考與無知自己與小孩在暴力的陰影下負面的轉變、傷害。 情緒上:恐懼、焦慮、憤怒、罪惡、矛盾、懷疑、沮喪、羞愧、挫折、混亂、不信任、困惑、緊張、憂鬱、無助……。
行為上:否認、逃避退縮、麻木、淡化暴力事實、壓抑自己的感受與需要、逆來順受、反覆不定、猶豫不決、攻擊、依賴、偏差行為…。 生理上:失眠、厭食、身體不適、頭痛、其他疾病…。 自我概念上:自卑、低自尊心、自責、自我虐待(自傷、自殺)、自我懷疑、自暴自棄、無自信…。 人際關係上:無穩定的關係、退縮、孤立、緊張、不信任…。 心理異常: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性格異常…。
受虐者的外在圖像 家暴受害人的圖像(與其受暴的歷史與兒童受虐的經驗有關,受暴愈久,情緒、認知與行為扭曲越烈) 情緒上:高低起伏、緊張、恐懼、害怕、防衛 行為上:防衛、膽小、攻擊、缺乏理性、邏輯思考欠佳、疑神疑鬼(不信任)、自怨自責、自唉自憐、喋喋不休、反覆不定、猶豫不決、說謊(不誠實)、不懂得感謝、充滿不信任、矛盾、甚至有攻擊的行為 認知上:極端性的思考(例都是加害人的錯、不然就是自己的錯)、不認為自己有價值、充滿無助感 人際互動:封閉、退縮
受虐者求助的關鍵因素 外在的刺激事件(致命的威脅與傷害、外遇…) 內在累積的情緒能量 認知的改變(施暴者沒有希望會改變,施暴者真的蓄意要傷害她及子女….) 經濟的獨立自主 外界的支持(親友、社政、司法、警政、醫療…)、生活面向的開展
如何判斷誰才是真正的被害人 (某些家庭暴力常有互毆的狀態,如何斷定真正的被害人,下列的原則可參考使用) 衡量關係是否『平等』--婚暴常發生在不平等的基礎上,一方常為強勢,一方則為弱勢,強勢的一方有權決定家中的一切,包含是否可用暴力打人。 檢查暴力的歷史、組型與循環--家庭暴力非偶然發生,常有特定的形式,並為一習慣性的循環。 被害人的創傷症候群--被害人在長期毆打下,常有認知失調、情緒不穩定、外表強悍、內心脆弱與生理狀況發生障礙的情況。
家庭暴力與家庭口角是不一樣的 家庭暴力是循環性的歷程、家庭口角是偶一為之的爭吵 家庭暴力的本質是權力與控制、家庭口角較不涉及權控的議題 家庭暴力累積較多負面的情緒能量、家庭口角程度較輕 家庭暴力牽連的對象較廣(常包含小孩)、家庭口角則否、家庭口角是較為單純的口頭衝突 家庭口角也可能演化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除非有外力的強力介入,否則難以自動終止,因為暴力虐待已成為自動化的歷程,而家庭口角可能只為家庭暴力的初期,自我改變仍有極大的可能性。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有相關的創傷反應
貳、家庭暴力犯罪為何以女性 被害人為主?(性別暴力) 社會如何看待這些女性的被害人? 在父權結構的社會中,民眾對類似的事是: 好奇多於同情、責備多於支持。
處理家庭暴力的問題與思考 您處理過家庭暴力的問題嗎?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讓您感到頭疼嗎? 您認為打人的人是一個怎樣的人? 您認為被打的人又是一個怎樣的人? 您的認知建構與您在處理上的情緒與作為會有關係嗎?
從女性主義觀點,社會民眾與一般公部門的服務者(含公部門的處理人員、媒體從業者與一般社會大眾)對女性被害人多普遍存有扭曲化、污名化、隔離化與複製化等現象。相對而言,對男性加害人則多存體諒與包容。
對女性被害人: 污名化:認為被害女性存有道德與品格瑕疵,或者不符合女性應有的德行與作為。 扭曲化:指的是不理解被害人受虐過程的心裡特質與反應,又或是無法理解被害人弱勢的處境,而完全以正常人的角度期待被害人應有的情緒與行為,導致處理者或接觸者往往處於失望、背叛與不解的負面情緒,以致於容易耗損或扼殺處理者或接觸者的熱情與應有的作為。
隔離化:當現存的公部門體系(警察單位、檢察單位、法院等)存有上述不當的認知,處理者也容易存有負面的情緒,保護工作將無法產生效能。 複製化:婦女不僅生活在加害人的暴力控制中,也可能在求助的過程或司法偵審的程序中,再一次面臨制度化的暴力控制,這包含司法人員或相關處理人員忽視被害婦女長期遭受的脅迫、恐嚇以致於心理所產生的恐懼與不安,或是相關的處理人員也對受害婦女存有不當的偏見、淡化或否認施暴者曾對受害者暴力相向、甚至與施暴者同謀。
參、 受暴婦女的困境與轉機-如何能將一低自尊、考混亂、充滿負面情緒與退縮消極行為的婦女向上提升? 受暴婦女的思考、 情感以及行為狀態 思考固著-思考內容固著於受暴的事件與人物情境,以及相關的問題上,常脫離現實,無法離開自我,也無法從多元的角度思考與觀察、而對問題也常出現不願面對,甚至將問題攪在一起的混亂狀況,並欠缺面對人事與問題的正常思考邏輯。 情緒負面或是表達情感困難-負面的情緒特別有的是憤怒、焦慮、緊張、害怕、恐慌、自責,多積壓於內在,無法轉化也無法正常表達。 行為表現-心理防衛機轉多為投射、否定、忽略,外顯行為多為僵化、遲鈍、自我中心,至於在人際互動部分因固著於自己,常無法與人深刻的互動。
如何建構受暴婦女的支持系統 提供轉移固著思考與感受受暴事件的情境,例如開展一新工作機會(清潔工作、廚房工作),使之將案主脫離實質的受暴情境。 有人陪伴與討論-使之能對自己的思考、情感與行為有所覺察,並進而開啟新的選擇,討論的方法要從外在的情境事件逐漸進展至案主的內在。 提供安全的環境讓其練習-使之將自己的覺察以及發展出的新替代型思考選擇與行為,有實踐的機會 有人支持-對於新的嘗試能給予鼓勵與讚賞,並進行下一目標行為的新嘗試 創造新的善意連結-接觸更多有趣的人與事,並使之成為一支持網絡(支持團體)。 開啟生命新的意義與價值-藉由某一事物的操作,讓婦女自己發現其生命已與以前不同,因為他不僅對別人做了對的事情,也對社會作了重要的事情(意義的創造)。 性侵害的被害人需要特別處理憤怒的議題。
肆、加害人特質解析 此處所謂的加害人特質,不僅指的是加害者的圖像(現象解析),也隱含在成為加害人之前心理歷程與行為的形成因素,與形成加害人之後的助長因素 加害者的圖像: 不良的惡習:藥物濫用、酒癮、犯罪 生活的困境:失業、經濟困難、工作不順 社交技巧拙劣:人際關係不佳、溝通技巧不良 人格特質偏差:抗壓能力薄弱、低挫折容忍度、低自我控制、抑鬱、其他精神與人格障礙 歧視異性:不認為女性與自己平等且有價值的
加害者形成的因素: 個人因素(如上述) 家庭因素 社會結構因素 暴力家庭 教養不當:過分嚴厲、迷信處罰為教育子女唯一有效的方式 病理家庭:失序、衝突家庭 社會結構因素 社會文化 法律、制度 相關措施
加害者的類型: (引自彭淑華等譯,家庭暴力,頁373-379) Edward Gondolf(1988)以庇護所500位婦女為基礎的訪查資料,將加害人分成三種類型:(一)社會病態的施虐者(socialpathic):佔總數的百分之七,是最嚴重的暴力行為加害者,不僅傷害婦女或配偶,也最可能會傷害小孩,並可能在家庭外犯罪,以及最可能有嚴重的酗酒或藥物濫用問題。(二)反社會的施虐者(antisocial):佔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一,為其次可能引發嚴重傷害的團體,並且較可能使用武器,但此種類行的人較少被捕。(三)典型施虐者(typical):佔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二,較少引發嚴重的虐待情形,較少被捕,同時也在虐待事件發生後會有較多的歉意。
Kevin Hamberger &James Hastings(1988)根據施虐者人格失調的特性將施虐者分成三類(一)邊緣性人格(borderline personality):非社會性的、情緒性的以及易怒性的,這些成員也常被形容是焦慮的、沮喪的,同時有酗酒的問題。(二)自戀性及反社會性人格(narcissistic and antisocial personality):其特質為高度自我中心,常傾向於利用他人來獲得他們的目的。在關係中他們較不傾向維持取與給的平衡,而是覺得他們較有權力獲得,同時認為自己是對的,而他人是錯的。(三)強迫性及依賴性人格(compulsive and dependent personality):其特質為容易緊張而且較為嚴肅,較易迎合他人,且自身較缺乏自尊。
Daniel Saunders(1992)其根據多種變項分類成三種型態(一)第一型為顧家型:最不可能施虐,最在意別人對他的看法,較低層次的憤怒、沮喪及嫉妒,這些人通常是最滿意他們的婚姻關係、較少婚姻衝突、也較少心裡虐待(二)一般暴力型,在三種類型中,屬中度的婚姻衝突者,最可能在家庭外出現暴力行為,使用最嚴重的暴力行為,以及對於女性與男性角色較有刻板的印象與看法,他們有較高的酒精使用率,並且經常因喝酒駕車及其它暴力行為被逮。(三)第三類型為婚姻衝突最高者,最不滿意婚姻中的關係,雖然他們的暴力程度不如第二型,但最經常是心裡的虐待,他們常表現出高度的憤怒、沮喪、以及嫉妒,是屬於情緒反覆的攻擊者。
Neil Jacobson (1995)及其他的同事以生理的反應(心跳率的改變)將施虐者分為二種類型(一)第一類型為在面對衝突時,將會降低心跳率,佔百分之二十。(二)第二類型為在面對衝突時,如一般正常者將會升高心跳率,佔百分之八十。心跳率的增加與減少成為其它變項的重要變項,包括虐待的嚴重程度、好戰與侮辱、家庭外的暴力、以及目睹雙邊的攻擊、或是丈夫對妻子或是媽媽對爸爸的攻擊,第一型的施虐者所採用的暴力行為較嚴重,不僅有較嚴重的肢體虐待,也更多使用武器,他們較常使用侮辱的言語,在家庭以外也較常使用暴力,而藥物依賴、認知扭曲以及反社會性等行為也更普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此型態的施虐者家庭離婚與分居的現象卻較第二型虐待者低,如何解釋這樣的現象,也許暴力不必然是憤怒的表現,它更有關於控制,第一型的施虐者他們並非失去控制而是在控制之中,也因為如此受虐者更難離開虐待的情境,因為一切均在施虐者的控制當中。
對施虐者的處遇 從類型學的角度,使我們了解加害者的治療並非全然有效,除非能更精確的掌握他們分屬的類別,否則可能徒勞無功,而採用最適當的介入方法以便有更加的效果,此種方式稱之為案主配對(client matching),這表示能區變什麼樣的加害者,往往是有效處遇的第一步,此外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也是另一項重要的成功要件,若是加害者沒有法院的強制判決,治療也依然是遠水救不了近火。
社區介入:通常指的是一種整合性的回應,包括逮捕、讓施虐者在監獄待久一點以使受害者獲得服務(支持性團體的介入、目睹兒童的治療)、有力的控訴、緩刑官的調查完成、判決、完成施虐者治療方案等等。為了完成整合性的回應,就必須建立整合性的網落,這其中的關鍵則在司法體系、醫療體系與社政系統應以更積極的方式跨越本位主義,以受害者為中心,建立全方位的服務系統(明尼亞波利警察實驗為例,Steinman,1990年發現逮捕本身會增加暴力行為,但若與其他介入方式搭配,則會有效下降暴力行為)。
伍、國內近年婚姻暴力的重要方案 安全網-重大危機列管方案 垂直整合方案 法院家庭暴力服務處方案 修復式正義調解方案 加害人關懷服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