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服务增值税 零税率政策 2015年12月
出口服务增值税税收政策 出口服务 零税率政策 跨境免税政策
(2015年12月1日起,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出口服务范围——适用零税率政策(一)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财税[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2015年12月1日起,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国际运输服务 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出口服务范围——适用零税率政策(二) 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88号公告):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88号公告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出口服务范围——适用跨境免税政策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3.航天运输服务;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二)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三)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四)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五)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六)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不具备资质的国际运输 (九)不具备资质的港澳台运输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注意:财税[2015]118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
出口服务零税率——退(免)税方法(一) 向境外单位提供零税率服务取得的收入, 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一)零税率政策 1、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有自主研发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2、免退税: 外贸企业(无自主研发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免税政策 1、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的数据,应符合享受零税率政策的条件,能够提供免抵退税资料以备核查)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 ( ◆ 凭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相关备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三)征税政策 1、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第九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一条第七款 (七)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即提供49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跨境服务的,还应提交已向主管退税部门报送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备案材料。
出口服务零税率——退(免)税方法(二)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 2、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不具有生产能力) (1)向境外单位提供零税率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3)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2、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不具有生产能力) (2)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011年47号公告表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出口服务零税率——退税率、发票开具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 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征税政策比对 免抵退税 免退税 免税政策 征税政策 出口服务取得收入 免税 征税 免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公司自主研发技术) 免退税 (该公司无生产能力,外购技术出口) 免税政策 征税政策 出口服务取得收入 免税 征税 免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后,未抵减完的部分退税 退税 转出 抵扣
出口服务零税率——“免抵退税”相关概念(一) 免抵退税额:免抵额、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申报表) 当期内销销项税金-当期进项税金+当期进项税金转出+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税退税额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出口服务零税率——“免抵退税”相关概念(二)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增值税退税率 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出口服务零税率——“免抵退税”例题 某公司当期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已全部收汇),取得相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内销销项税金5万元,无前期留抵。 当期应交税金=5-10=-5 当期期末留抵=5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6%=12 当期期末留抵<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2-5=7
出口服务零税率——备案(一) 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 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行变更 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对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服务零税率——备案(二) 前期准备 1、至“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V15.0版、外贸企业V17.0版)并安装; 2、携带备案所需资料及上述申报系统内生成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电子数据至服务大厅办理备案事项; 3、收到审核通过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携带网上申报U Key,至十税务所,办理出口退税办理网上申报的开通及相关税种核定 一、备案所需资料,与申报所需提供资料一致 二、税种核定为: 1、适用零税率政策: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向境外提供设计服务,应税服务6206。 2、放弃适用零税率:按正常的
出口服务零税率——申报要点 按月申报 先进行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后进行出口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附表一相关栏次 主表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额” 主表第15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核定6206应税服务0%的税率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申报时限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 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抵退税”(一)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抵退税”(一)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抵退税”(二)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抵退税”(二)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1)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一、合同能源管理目前暂无对应的申报要求规定 二、电影、电视等许可证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抵退税”(三)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抵退税”(三)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退税”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退税申报材料 “免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88号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注意要点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退(免)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其他审核疑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主管国税机关对申报的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退(免)税,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签订的对方应为境外单位。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款凭证是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且企业提供的收款凭证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四)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应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大于收款金额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还应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其他注意事项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 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谢 谢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