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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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要点 ◇消费税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本章要点 ◇消费税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是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必须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后者主要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纳税人,实际负税人。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我国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14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采用正列举,征税界限清晰,征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人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是我国消费税的传统特点,根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调整,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从这个政策来说,消费税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已经被打破。但是,这只是极个别情况,为了有利于大家理解消费税,目前这个提法本书还保留。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有效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这种办法在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了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目前,对烟和酒两类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征收,同时又采用从量征收。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因此,税负归宿应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产制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以零售者为纳税人。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卷烟消费税以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但是,卷烟批发者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所称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都不用再缴纳税。 (二)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六)批发应税消费品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三、税目、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了若干子目。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 2.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自2006年4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统一改为20%的税率。在正常征税时已经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但在利用组价公式时,由于利润率不一样,所以还应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3.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 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凝点或倾点在-50号~30号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0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7.汽车轮胎 本税目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8.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以及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之间(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9.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而成,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是指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14.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 税 范围与税目税率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具体内容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3-1。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 烟 1.卷烟 生产环节、进口环节: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3)批发环节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元/升 (2)无铅汽油 1.0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注: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汽油1吨=1 388升;柴油1吨=1 176升;航空煤油1吨=1 246升;石脑油1吨=1 385升;溶剂油1吨=1 282升;润滑油1吨=1 126升;燃料油1吨=1 015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所称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的卷烟及啤酒甲乙类划分的标准为: 1.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或进口的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或进口的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甲类啤酒,是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以及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 000元(不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 。在确定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时,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一、纳税环节 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但是,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除在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外,自2009年5月1日起,还在批发环节征收,其中批发环节的征收是指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二、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销售额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1.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在这一环节,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实际上,在生产销售环节,计算消费税所依据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所依据的销售额基本相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消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所依据的销售额,都是含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例3-1】某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本期向商场销售一批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 【答案】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30%=30(万元)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在计算消费税时所依据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计税数量 采用从量定额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以其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的数量作为计税数量。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三)复合计税:计税数量和销售额 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卷烟和白酒适用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征收消费税。其计税依据是计税数量和销售额。 1.计税数量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2.销售额 (1)卷烟从价定率部分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订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56%)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的处理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 计税依据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计税依据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一、消费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依照下列公式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计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3-2】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500 000元。计算白酒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 (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2)应纳税额=50×2 000 ×0.5 +1 500 000×20% =350 000(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和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 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4.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规定如下: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乘用车8%;中轻型商用客车5% 。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3 –3】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为10 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 000×(1+5%)÷(1-30%)=15 000(元) (2)应纳税额=15 000×30%=4 500(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这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消费税征收的范围。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面3中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3–4】某酒厂2011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药酒,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4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万元、辅料费1万元,受托企业当地无加工药酒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40+5)÷(1-10%)=5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10% =5(万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或进口数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3-5】某商贸公司,2011年7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 =120(万元) (2)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20×10% =12(万元)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2.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3)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①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②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 000支)150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3-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2011年9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2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 000 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 000元、保险费用80 000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请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1)每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2 000 000+120 000+80 000)÷(320×250)×(1+20%) +0.6]÷(1-36%)=52.5(元) 单条卷烟价格小于7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6%。 (2)320×250=80 000(条) (3)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80 000×52.36×36% +80 000×0.6 =1 560 000(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五)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己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 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例3-7】某轮胎厂月初结存委托加工的车用内胎200套;本月收回委托加工的车用内胎1 000套。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的车用内胎400套(每套内胎受托方同类价500元)。当月领用委托加工的车用内胎全部用于生产卡车轮胎。请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车用内胎已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 (1)汽车轮胎消费税率3%,每套轮胎消费税=500×3%=15(元) (2)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车用内胎已纳的消费税额=200×15+1 000×15-400×15=12 000(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2)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六)税额减征的计算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二、消费税的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二)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4.纳税人批发销售卷烟,其消费税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5.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销货退回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三、案例分析 【案例3-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解析】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 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包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甲企业用于批发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5)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 应纳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案例3-2】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某啤酒厂生产甲、乙两种啤酒,2011年8月销售情况如下: (1)销售甲种啤酒5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 4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8 000元,又送给酒厂自设独立核算餐厅自产啤酒6吨,以抵顶厂部本月一次招待活动的餐费; (2)销售乙种啤酒8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 500元;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格170 000元; (3)收回上月包装物押金10 000元,没收已逾期的包装物押金46 800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4)将自产特种啤酒(乙类)10吨赠送某啤酒节,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吨成本2 300元; (5)购进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0 000元;购进啤酒瓶5 000个,每个0.1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月应纳消费税; (2)本月应纳增值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解析】 (1)本月应纳消费税 =(500+6)×250+800×220+10×220 =126 500+176 000+2 200=304 700(元) (2)本月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3 400×(500+6)+2 500×800+170 000+46 800÷1.17+2 300×10×(1+10%)+220×10] ×17%=672 843(元) 进项税额=700 000×17%+0.1×5 000×17% =119 000+50=119 085(元) 应纳增值税=672 843-119 085=55 3758(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案例3-3】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内某工业企业购进已税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买价260万元,款未付,支付运费10万元,取得运费发票。 (2)收购烟叶一批,向农民支付的价款是1 00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100万元价外补贴及交纳了烟叶税,烟叶当期验收入库。 (3)将收购的烟叶委托乙加工厂加工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60%用于当期继续加工卷烟;4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30万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4)将外购的烟丝委托乙加工厂加工w牌卷烟,支付不含税加工费50.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加工卷烟700箱,乙加工厂无同类卷烟。 (5)将加工完的w牌卷烟向丙经销商销售500箱,每箱销售价格4.5万元;剩余的200箱销售给丁商业企业,每箱销售价格5万元。 (6)将上月加工收回的w牌卷烟70箱作为股本与丙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丁公司。 (7)自产q牌卷烟销售35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 900万元。 (8)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416.19万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 要求;分别计算 (1)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烟叶的实际成本; (3)乙代收代缴的烟丝的消费税; (4)乙代收代缴的卷烟的消费税; (5)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 (6)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解析】 (1)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 000×(1+10%)×(1+20%)×13%=171.60(万元) (2)烟叶的实际成本=1 000×(1+10%)×(1+20%)×87%=1148.40(万元) (3)乙加工厂代收代缴烟丝消费税=(1148.4+20.6)÷(1-30%)×30%=501(万元) (4)乙加工厂代收代缴卷烟消费税=[(260+10×93%)+50.2+700×5×0.003]÷(1-56%)×56%+700×5×0.003=430.50(万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计算与缴纳 (5)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900×56%+350×5×0.003-501×60%+70×5×5%=786.15(万元) (6)该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630+4.5×500+5×200+70×(4.5×500+5×200)÷700+1900]×17%=1037.85(万元) 进项税额=260×17%+10×7%+171.6+20.6×17%+50.2×17%+416.19=644.73(万元) 应纳增值税=1037.85-644.73=393.12(万元)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已纳增值税出口货物一样,国家都是给予退(免)税优惠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且退(免)消费税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在退(免)税范围的限定、退(免)税办理程序、退(免)税审核及管理上都有许多一致的地方,在此仅就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不同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特殊规定作介绍。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时,依据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这里需要重申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这个政策限定与前述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是一致的。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了。这项政策规定与前述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政策区别的原因是:消费税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有消费税了;而增值税却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已纳的增值税就需退还。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例3-8】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出口经营权。10月份A化妆品公司购进一批化妆品套装组合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买价为200万元,税额34万元。本月月底将其全部出口。报关价格为45万美元(汇率为1:7)。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退税率14%。计算该企业本月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案】 增值税采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退税额。企业可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应退增值税税额=200×14%=28(万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200×30%=60(万元)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免)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