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际会计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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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会计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吴芃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1、概念 征税目的------实现国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凭借-----------公共(政治)权力 形式-----------借助法律(强制、无偿) 方式------------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2、作用 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 维护国家政权、维护国家利益。

3、固定性(征收总量的有限性、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三)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 (1)流转税类(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二)特征 1、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2、无偿性(对个体) 3、固定性(征收总量的有限性、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具体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的确定) (三)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 (1)流转税类(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收益税) (3)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4)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1)工商税类(税务部门征收) (2)关税类(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1)中央税(关税、消费税) (2)地方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4、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分: (1)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各种所得税 (2)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 (3)复合税: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1)制定主体----有权的 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机关、 经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3)广义与狭义概念 广义:所有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央、地方) 狭义:税收法律(最高权力机关)

2.税法的功能(规制、社会) (1)税法的规制功能 A.规范功能(指引、评价、预测) B.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 C.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2)税法的社会功能 A.阶级统治功能: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B.社会公共功能:税收的征收与运用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形式与内容、权利义务与经济利益、相互依赖

(二)税法的分类 1、按功能作用的不同分: 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税收程序法(税务管理) 2、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法律级次分: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如: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 (2)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税收行政规章 (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税、海 P121) (4)税收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2.、3、5最基本) 1、征税人(征税主体)----税收征管权 2、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法人) 相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3、纳税对象(征税对象):缴纳税款的客体(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每个税种的征收广度。 5、税率:比例sl、定额sl、累进sl 6、计税依据(课税依据):从价、从量、复合 7、纳税环节(单一、多个) 8、纳税期限(按期、按次) 9、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10、减免税(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11、法律责任(行政、刑事)

(1)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2)特点:价外计税、多环节不重复征税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1)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2)特点:价外计税、多环节不重复征税 (3)方法:购进扣税法、实行凭票扣税制度(94.1.1) 2、分类(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 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2009、1、1全面实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个人 按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17% 、 低税率13% 、 零税率 (出口) 适用13%的销售或进口货物 有: 1、生活必需品(粮、油) 2、公共需要品(水、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微利产品(图书、报纸、杂志) 4、农业生产必须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其他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应税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P128-129 不包括的项目有: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开票给购货方,转交给购货方) (4)符合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务院或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设的、省级以上财政收据、全额上缴财政) (5)代收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下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收购价。 (3)还本方式销售 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金额。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分别开发票。

(5)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发生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税务主管机关核定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A.不同时征收消费税的(CBLRL10%)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B. 同时征收消费税的: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3、进项税额(购进扣税法)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 (1)取得增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80天内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专用缴款书) (3)购买农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计算扣除 (4)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运费,准予按运费和7%计算扣除。 运杂费:支付运费(T)、代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定义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工业50万以下、商业80万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征税管理 (1)销售不得使用增票; (2)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简易办法征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009.1.1 征收率3%)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15日内 (2)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5日内预缴,于次月1-15日结清 (3)进口货物---15日内 (4)出口零税率货物----按月申办出口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 -----机构所在地(有外管证) … ….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无外管证) (3)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劳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或住居地) (4)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5)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二、消费税 (一)概念与计税方法 1、概念 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2、征收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卷烟5%) (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征消费税。 (如金陵饭店,卡尔黑啤)

3、计税方法 (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或定额税率) (2)从价定率:和增值税的税基是一致的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比例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二)纳税人 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包括外国公民)。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三)税目与税率 1、税目:14个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四)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从价计征) (1)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价外费用 (2)最高销售价格计税(视同销售的) (3)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没有销售价格的)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2、销售量的确认(从量计征) 销量(自产自销)、移送量(自产自用)、 收回量(委托加工)、核定量(进口)。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4、已纳税款的扣除(税不重征) 应用情况: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在计税时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准予扣除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买价×适用税率 准予扣除的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的-----销售确立时间P141(同增值税) (2)自产自用的-----移送使用当天 (3)委托加工的-----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A、销售时(自产销售) B、移送使用时(自产自用) C、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委托加工) (2)进口环节(报关进口时) (3)商业零售、批发环节(金银首饰、卷烟)

3、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 15日内申报 (2)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 起5日内预缴,于次月1-15日结清 (3)进口货物---15日内 (4)按次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 4、纳税地点 (1)销售或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外县(市)销售或代销---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分别向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汇总) (4)进口----报关地海关 (5)委托加工---- 受托方所在地或居住地 (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三、营业税 (一)概念(境内、有偿提供)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 交运、建筑、金保、邮电、文体、娱乐、服务。 (二)纳税人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特殊规定: (1)单位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发包人、承包人 (2)铁路运营-----铁道部、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境外的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等,在境内未设机构----------境内代理人(受让方或购买方)

(三)税目、税率 1、税目 交运、建筑、金保、邮电、文体、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税率 三档:3%、5%、5%--20%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 1、外币营业额:按当日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2、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额的具体规定:(余额计税、价格偏低) 1、运输分包的----余额 2、旅游业------余额 3、建筑工程分包------余额 4、金融商品买卖-----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暂免营业税) 5、退款减除营业额------退税、抵减 6、有折扣的--------折扣后的价款(同一张发票) 7、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包括工程用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款在内。(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8、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9、其他情形

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确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有合同) -----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无合同) 2、纳税期限 (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15日内 (2)以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5日内预缴,于次月1-15日结清 (3)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住居地(提供建筑劳务:劳务发生地) (2)转让无形资产----机构所在地、住居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 (3)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4)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住居地

四、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 1、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2、纳税人: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纳税人的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境内外所得缴纳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境外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 A.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联系)缴纳所得税 B.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三)所得税税率 1.居民企业和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 2.高新技术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工业:30、100、3000;其他:30、80、1000) 4.境内不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20%(10 %) (四)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 (1)收入的货币形式 (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2)收入的非货币形式(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不征税收入(依法理)(财政性资金收入) 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其他 3、免税收入(依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4)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益(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内容: 成本、费用、税金(不含所得税、增值税)、损失、其他 1、成本:直接、间接成本 2、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除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余额; 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又收回时,计入收入。

(2)具体规定 第一、合理的工薪支出(计税工资、工薪范围) 第二、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5险1金)(商业保险、过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呢?) 第四、合理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第五、外币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成本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外) 第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分别按不超过工薪总额的14 % 、2 % 、2.5 %) 第七、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发生额的60%,年收入5‰、孰低) 第八、广告宣传费(年收入15%,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九、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

第十、环保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十一、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合理的劳保支出) 第十二、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第十三、非居民企业向境外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 第十四、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哪些不提折旧?P156) 第十五、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哪些摊销费用不得扣除?156) 第十六、长期待摊费用(改建、大修支出)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支付的股息、红利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滞纳金、罚款、罚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赞助支出; (5)一般的商业保险费;(6)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6、弥补亏损(税前弥补) (1)亏损(按税法核定的,而非会计准则) (2)弥补:最长5年、连续弥补(中间不论盈亏) (3)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注册地(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机构、场所所在地(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 (3)扣缴义务人所在地(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 (4)企业之间不能合并缴纳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年度(1.1-12.31)、 (2)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 (3)清算期间(依法清算)

3、纳税申报 (不管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在减免税期间) (1)预缴申报(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和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汇算清缴(60日内) (3)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缴纳所得税(注销前) (4)扣缴义务人---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两类: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 五、个人所得税 (一)概念 个人(自然人)的各项应税所得 (二)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两类: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 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满1年(满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不超过90天,视同在中国居住,不扣减在华天数)

(三)税目和税率 1、税目(11个) ( 1)工资、薪金所得(哪些不包括?P161)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5)稿酬所得包括: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得奖、中奖、中彩)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税率 (1)工薪所得(超额累进税率、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5%-35%) (3)稿酬所得,(比例税率20%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比例税率20% ,畸高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比例税率,20% )

(四)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确定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0 ,800],(800,4000],(4000,+∞)

5、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165--168 (六)税收征管 1、自行申报(12万以上、两处以上、境外所得、无扣缴) 2、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 (不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不论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支付所得的单位都必须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

3、纳税期限 (1)工薪所得----按月计征,次月15日内入国库(特定行业,按年计征,分月预缴) (2)个体户类生产经营所得---- 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申报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3)年终一次性承包、承租所得---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纳税申报 分次取得承包、承租所得------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预交,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例1、张某2009年3月取得特许权适用费收入3000元,4月份取得特许权适用费收入4500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1160 B、1200 C、1340 D、1500 〔(3000—800)+4500×(1—20%)〕×20%=1160 例2、李某在一次福利彩票抽奖中,花1000元抽中一辆价值300000元的别克牌轿车,外加500000元现金。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 A、100000 B、0 C、159800 D、160000 (300000+500000)×20%=160000

例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材料不含税价为400000元,进项税额为68000元,运费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000元,包装费为500元,本月向农民购入的免税农产品30000元用于产品生产,本月销售产品为7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为( )元。 A、46960 B、46925 C、48725 D47373.68 700000 × 17%- (68000+2000 ×7%+30000 ×13%) =119000-68000-140-3900=46960

第三节 税收征管(属地兼属人) 一、税务登记 --依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4.2.1实施) --主体: (1)企业及异地分支机构、场所; (2)个体工商户; (3)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 (4)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 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个人、 (3)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内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 ②企业在异地分支机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有纳税义务不一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例外情况: ①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 ②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

2、设立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领取营业执照、批准设立、纳税业务发生、、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 地点:生产经营地、纳税义务发生地、承包承租经营发生地。 特殊规定: (1)扣缴义务人: 未办理的: 30日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取扣缴税款 登记证件。 已办理的:只需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

(2)外出经营 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 过180天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所在地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境内承建,合同或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项目所在地……..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设立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其他

4、设立登记程序 (1)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一步、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2)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工商执照、合同章程协议书、代码证书、身份证件等。 (3)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单位、个体)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30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工作(登记工作的开始、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30日内审核发给)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他情况)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名称、法人、经济性质及类型、住所或经营地(不涉及 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隶属关系、 经营期限、银行账号、生产经营权属等改变 (2)时间要求:30日内 原税务登记机关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申请—提供证件资料—变更内容—受理—审核—发证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前提: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 证的内容都发生变更。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申请停业 结清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发票不便收回,就地封存) 2、停业登记、复业申请(恢复生产、经营前) (1)停业期满不能及时复业的,停业期满前,申请延长停业登记。 (2)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视为已复业,正常征管。 (3)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及时申报,补缴税款。

(四)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届满解散、重组撤销、抵债破产、迁址 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吊销执照、其他。 (2)时间要求 第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终止纳税义务的 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终止之日起 15日内注销登记(原税务登记机关) 第二、因住所、场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前、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吊销营业执照,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原税务登记机关)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 (4)受理(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签署意见) (5)核实(登记管理环节、稽查环节) 注:迁址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登记机关向迁达地登记机关递交: 《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地一证原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1、税种核定: 纳税事项、应税项目 2、什么时间核定税种: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登记------不再发给扣缴税务登记证件 2、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机构所在地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登记------核发扣缴税务登记证件 3、应提供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税务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 4、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纸制资料不全或填写有误的)

补充资料: (A)非正常户处理 非正常户:已办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宣布税务登记证失效 (B)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每年验审1次,每3年换证一次。 1、作用 银行开户、减免退税、延期申报纳税、领票、开具外出证明、停歇业、其他。 2、管理 定期验证、换证、公开悬挂、 遗失(15日内书面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再申请补办)

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概述 发票是什么?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1、发票的特征:合法、真实、时效、共享、传递 2、发票的内容 联次: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机制2联,无存根联); 增票:多一张抵扣联 3、发票的管理 全国的发票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4.发票的印制(四禁止)P185 增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5、发票的领购 (1)提交资料: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 (2)发票领购簿(5个工作日内) (二)发票的种类: 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印制:国家税务总局 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

核算不健全、违法拒绝税务处理、限期责改未改、售免税项目、当月购买增票未申报。 (3)开具范围 不得开具增票的9种情形:P187 (1)防伪特征:密码区防伪认证 (2)不得使用增票的情况 核算不健全、违法拒绝税务处理、限期责改未改、售免税项目、当月购买增票未申报。 (3)开具范围 不得开具增票的9种情形:P187 零售单位给一般纳税人开具增票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副本(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 (4)开具要求及时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得开具:伪造的、票样不符的、超面额的、非中文的 盖章:发票联、抵扣联(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左、右下角、红色印泥)

(5)开具方法 不含税单价、金额;正常尾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清单、金额栏封顶;购货单位名称必须详写。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栏(在销货清单中填写) (6)开具时限的具体规定 销售确立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开票、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偷税 虚开、代开增票------全额补征 (7)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票的规定 范围:小规模……一般纳税人P190 有关手续:申请---分局审核---分局代开 作废或红冲:已缴税款不退,但下次可抵

2、普通发票 谁使用: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 情况下) 类型:行业发票(某个行业)、专用发票(某经营项目) (1)防伪特征P190-191 (2)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制度健全、1000本以上、统一票样、不超过1年使用量 (3)异地临时经营领购普票办法 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1万元保证金、缴销、开具收据 (4)领购缴销普票的要求 领购:办税资格证、审批传递单、使用情况明细表、领购卡 (5)申请代开需要的手续 付款证明、代开人的职业证明、代开人的身份证、其他

(6)开具普票后,发生退货或折让的处理 A、双方均未入账:退发票—作废---重开 B、购未处理,而销已处理:退票—红票—重开 C、双方均已入账:退货或折让证明—红票 3、专业发票 (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定额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发票的开具 WHO 开票:收款方、付款方 (1)何时开:收入确认时 (2)怎样开:顺序开,内容齐全、真实、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加盖印章 (3)使用文字:中文(同时可用民族文字、外文)

(4)电子发票:需批准、使用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时限、地点规定:跨省开票(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开票(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6)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知道…而受让. 开具…. 2.发票的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分类:办税服务厅、巡回征收点、代征点 (二)邮寄申报(寄出地邮戳日期、交寄时间) (三)数据电文申报(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时间 (四)简易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四、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先自行计算,后查账核实 适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查实核定产销量、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适用:规模小、账册不健全、财会水平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适用: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品。 4、定期定额征收: 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适用: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经批准可不设账、缓建账的纳税人。

5、代扣代缴 适用:零星分散的税源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征收零散税款 8、其他征收方式 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概念:规定的代理范围、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社会中介服务) (二)特点 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三)法定业务范围P199(不能领增票,但能代开增票) 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有选择委托对象和委托内容的权利;有要求委托方提供数据资料及必要工作条件的权利;有终止体例的权利;有协助委托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注册税务师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检查 检查权:检查会计资料、检查经营情况、责成提供资料、询问情况、到交通部门查验单证、查询银行账户 1、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 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非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 2、税收强制执行(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 (二)法律责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未用发票或停止供应发票。

罚款: (1)P202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2000元、10000元)。 (2)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罚(2000元、10000元);情节严重的,罚 (10000元、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账簿等,责令限期改正,罚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2000元、5000元)。 (4)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罚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2000元、10000元)。 ,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税款10%以上)3年以下或拘役、罚金; (数额巨大、税款30%以上)3-7年、罚金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具体行政行为:征税行为、其他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3)复议程序 A、对征税行为不服:先行政复议、(如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B、对其他行为不服:可行政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4)具体复议机关 A、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B、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或该税务局本级人民政府 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国家税务总局…..(不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