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注册详解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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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详解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一、注册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缓刑期满未执业原判刑罚的医师应在缓刑期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重新注册(卫医函[2005]13号)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违法行为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乙肝处于传染期

5、重新申请注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申请执业范围进行3-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注册部门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卫生部门所属的预防机构、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非卫生部门所属的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向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卫生监督机构属于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参加注册

三、执业范围 全科医学专业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 临床类别:执业范围卫生部规定17个专业(增加了重症医学科) 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肿瘤专业 医疗美容专业 美容外科注册为外科专业 美容牙科注册为口腔专业 美容皮肤科注册为皮肤科专业 美容中医科注册为中医专业 妇产科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肿瘤专业 内科或外科(结合具体业务工作)

口腔类别:口腔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病理专业、口腔影像专业(卫医发[2005]24号) 公卫类别:公卫专业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学3个专业 中医注册中医专业,中西医只注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细分专业(全科除外)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能从事放射、麻醉、B超、心电图、检验工作

总体原则 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结合 例如B超属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属于“医学影像科”,从事B超诊断工作医师的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诊疗专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外开放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对内服务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医师依法取得二个或二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一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但以下二种情况除外 在县以下的医疗机构执业,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如取得临床和公卫二个类别医师资格,允许选择二个类别的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医务室(校、厂、公司医务室等):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范围的变更 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同类别变更执业范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同一类别其他专业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经省卫生厅指定的业务培训(进修)机构对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者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浙卫发[2001]386号) 轮转结束(如与首次注册执业范围不同,可予以变更)

强调事项 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夜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

四、变更、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 区内变更、区内到区外、区外到区内 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销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五、未注册证明问题 外省医师未注册证明 本省医师未注册证明 已网络化地区不需要出具,目前主要有北京、内蒙、河南、上海、江苏、重庆、安徽、山西、河北、四川、湖南 关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首页 本省医师未注册证明 已全部网络化,不需要出具

六、军队医师相关事项 《医师资格证书》换领事项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有地方身份证) 换证提交材料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大军区级单位联勤机关卫生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一份 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四张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资格仍由军队管理的,办理注册程序 注册提交材料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注销注册证明 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军队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七、遗失补证明 考试取得人员 老人老办法认定人员 报纸遗失公告 医疗机构及卫生局证明 邮寄至: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由人事处负责 咨询电话:0571-87709029

护士注册相关事项 考试人员(2008年10月份) 变更人员(新证) 新证变更至外省的人员不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由各市卫生局统一后到省厅盖章 变更人员(新证) 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集中后(两个星期)邮寄至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 新证变更至外省的人员不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老证变更需原医疗机构、原注册卫生局及省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