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发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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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发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地税发票换版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部分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主要不同点  第三部分 关于发票专用章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部分 票样说明(看纸质通告)

第一部分 地税发票换版相关政策规定 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山东省地税系统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从2010年12月起实施。

二、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   目前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不但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而且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 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目前发票票种繁多,不但导致纳税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产生诸多不便,而且使税务机关在发售、缴销、验旧发票过程中,由于票种过多,降低了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延长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因此,清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是税务机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两个减负”,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满意度,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

(三) 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提高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需要   目前,发票式样各异以及手工发票的大量存在,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的有效采集、比对和分析。通过简并票种、压缩手工发票,能有效地适应机打发票的使用和网络在线开票的推广,为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实现由“以票控税”转为“信息管税”奠定基础。

三、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主要内容 我市将大力推广机打发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今后,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管理的纳税人可选用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纳税人可选用通用卷式机打发票。经营额较小的纳税人可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手开发票作为一种过渡和逐步取消的票种,只保留百元版。

符合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行政许可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使用企业衔头发票。衔头发票名称编制规则为“纳税人名称+发票”。我市地税系统的发票简并统一为定额发票、机打发票、手开发票和公园景点类门票四种。发票简并统一后,未列入《通用发票简并统一前后对照表》中的旧版发票种类,一律取消。

(一)定额发票 包括有奖定额发票、小额定额发票、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文化体育专用定额发票、路桥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和企业专用发票(不包括公园景点门票)中的定额发票,共七种。 2011年 4月1日起,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定额发票1元版、2元版已在我市启用。以后逐步启用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

1、有奖定额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济宁市)》,面值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联次为单张三联,即记账联、发票联、兑奖联,每本(50份)发票封面代存根联。全省统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后,逐步取消50元和100元面额。我市已全面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不再印制50元和100元面额的定额发票。

2、小额定额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小额通用定额发票(济宁市)》,面值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肆元、伍元,联次为单张一联,即发票联,每本(50份)发票封面代存根联。 本票种仅限于提供小额零星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二)机打发票 包括平推式税控机打发票、卷式税控机打发票、行业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出租车专用卷式机打发票、路桥通行费专用机打发票、企业专用发票中的平推式机打发票和企业专用发票中的卷式机打发票,共七种。

1、平推式税控机打发票 包括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铁路专线运输专用发票,共十种。

2、行业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 包括山东省地方铁路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专用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幼儿园、托儿所专用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电视网络收费专用发票和山东省保险业发票,共七种。

(三)手开发票 包括行业通用手开发票和企业专用发票中的手开发票两种,全部为百元版。 1、行业通用手开发票 包括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材交易服务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幼儿园、托儿所专用发票(手开)。

2、企业专用发票中的手开发票。 包括《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四)公园景点类门票 由各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公园景点需要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规格、面额,编制发票分类代码。

四、发票防伪措施 (一)发票监制章 所有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红色红外激发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其余联次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1)数码防伪发票(印有密码,包括有奖定额发票、平推式税控发票、卷式税控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有联次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均为喷印色(黑色)。 (2)普通卷式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使用普通黑色油墨印制(或喷印),发票号码为喷印色(黑色)。 (3)普通定额发票和单联(包括单张多联)发票:所有联次发票分类代码使用红色红外激发防伪油墨印制,发票号码使用普通黑色油墨印制。

(4)普通多联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分类代码使用红色红外激发防伪油墨印制,其他联次发票分类代码使用普通黑色油墨印制。使用轮转机印刷的发票,第一联发票号码使用普通黑色油墨印制,其余联次发票号码为压感色;使用平版机印刷的发票,所有联次发票号码均使用普通黑色油墨印制。 (5)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发票按总局要求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三)发票印色 除总局统一要求发票、公园门票及单联发票(包括定额发票、单张多联发票)外,上下联次发票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特殊需要,新增联次第一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印色为黑色。单联发票(包括定额发票、单张多联发票)全联印色为棕色。

(四)发票用纸 除总局规定纸张的发票及公园门票外,所有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双显防伪纸印制。 单联发票(包括定额发票、单张多联发票):采用70G背显防伪原纸(白)印制,正面为打印颜色,背面划痕显示紫红色。 卷式发票:发票联(第一联)采用45G背显防伪无碳上纸(白)印制,正面为打印颜色,背面划痕显示紫红色,第二联采用47G普通无碳下纸(白)印制。

平推式两联发票:发票联(第二联)采用47G双显防伪无碳下纸(白)印制,正面打印内容显示蓝色,背面划痕显示紫红色,上联采用45G普通无碳上纸(白)印制。 平推式三联及以上发票:发票联(一般为第二联)采用52G双显防伪无碳中纸(白)印制,正面打印内容显示蓝色,背面划痕显示紫红色,第一联采用45G普通无碳上纸(白)、其他联次采用47G普通无碳下(中)纸(白)印制。

五、新版发票启用及旧版发票停用时间 2010年12月启用简并后的新版发票。为减少浪费,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2011年3月31日。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验旧(或缴旧)、缴销旧版发票,领购新版发票。凡是2011年3月31日之后填开的旧版发票,一律作为不合法发票。

六、新版发票的领购 (一)申请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如实填写《发票票种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程序。主管地税机关对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发给《发票领购簿》。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财务核算状况、计算机应用水平等核定发售发票的种类;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核定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适用的行业、开票项目分类;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和发票管理情况,核定发票月用量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

(三)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七、对未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期限缴销或更换发票的,以及到期仍使用旧版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实行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部分 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较修改前原《发票管理办法》主要不同点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二、《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发票管理办法》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

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部分 关于发票专用章的有关政策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 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济地税函〔2011〕15号 文规定的有关内容: 基层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公告》的有关规定刻制、启用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证明到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领购地税发票尚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应于提出发票领购申请之前,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原开具发票时使用财务专用章,目前尚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正常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刻制发票专用章,在初次使用前,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2011年4月1日后,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不得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目前,纳税人开具发票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可继续使用,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刻制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在初次使用前,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要填写《发票票种登记表》,将发票专用章加盖在相应栏次。

五、 发票专用章只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使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印模进行审核,并留存备查,存入纳税人纸质征管档案。如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式样与《公告》规定式样不一致的,要重新刻制。 五、 发票专用章只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使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查询或举报请拨打0537-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查询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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