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關務與承攬概論
大綱 本章學習目標 關稅之基本概念 我國現行關稅制度 保稅制度簡介 2
本章學習目標 學習關務基本概念及相關制度。 透過案例研討,供初學者更了解關務領域之專業知識。 理解保稅制度之範圍及作業。 臺灣關稅行政體系。 3
關稅之基本概念1/7 關稅法 我國關稅法公布於民國五十六年八月八日,自實施以來,為配合國內經濟發展之需要及因應國際經濟變化,或為便利商民簡化作業,或為海關執行業務需要,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經過十八次之修正,現行關稅法分為七章,共有文一百零三條。關稅法第一條「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因此關稅法是辦理關稅課徵及貨物通關之基本法。 4
關稅之基本概念2/7 關稅之意義 關稅係指『一個國家對貨物通過其國境,不論是由海港、陸地或空中,為達到財政目的、經濟目的、社會目的所課徵的稅』,因此通過國境之貨物,必須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5
關稅之基本概念3/7 6 關稅之特性 關稅屬國境稅 關稅屬國稅 關稅屬對貨品課稅 關稅屬間接稅 關稅為財政收入之政策工具 關稅可作為經濟發展之政策工具 6
本國輸出之貨物,於進口時所課徵的稅。(我國於民國 35年停徵出口稅) 關稅之基本概念4/7 關稅之分類 對國外輸入之貨物,於進口時所課徵的稅 進口稅 本國輸出之貨物,於進口時所課徵的稅。(我國於民國 35年停徵出口稅) 出口稅 外國貨物通過本國國境而運往他國之貨物所課徵的稅。(過境關稅課徵將影響過境貨物的減少,而影響本國交通事業及保險業發展,目前已不再徵收 過境稅 7
關稅之基本概念5/7 8 關稅課稅之方法 依貨品之價格作為課稅標準,貨品價格愈高,則課徵關稅愈多,反之價格愈低,課徵關稅愈少 從價稅 依貨品數量作為課稅標準,以貨品輸入數量、大小、重量及尺寸加以確認,計算出關稅之金額 從量稅 指對某一項貨品,同時訂有從價稅率及從量稅率,以二種方法加以算出之稅額合計課徵關稅 混合稅 8
關稅之基本概念 9 一般關稅、特殊關稅、彈性關稅之說明6/7 可分為國定關稅及協定關稅。國定關稅為依據其國內法所制定之關稅稅率;關稅稅率係與他國簽訂之條約,對特定物品協定其關稅稅率,並於條約有效期間負有不變更其稅率之義務,稱為協定關稅 一般關稅 可分為優惠關稅及差別關稅。優惠關稅係指對其有特別關係之國家,課徵較低關稅而言;差別關稅通常有下列數種(1)報復關稅(2)海運獎勵關稅(3)間接輸入遞增關稅 特殊關稅 關稅稅率之訂定及調整,為國會(立法院)的權限,但為迅速因應急遽變化之國內外經濟情勢,有執行關稅政策,由立法授權行政機關可在一定範圍內,關稅稅率得以調整,稱之為彈性關稅制度 彈性關稅 9
關稅之基本概念 關稅之轉價7/7 關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人或貨物所有人,但關稅之納稅義務人未必是真正的負擔稅款人,貨品銷售時稅款即移轉他人負擔,納稅義務人僅負責納稅之手續而已,此過程稱為「關稅之轉價」。關稅是間接稅,隨貨物之交易,關稅之負擔將會全部或部份移轉最後之擔稅人,大體上關稅最後轉價由消費者負擔 10
關稅之沿革1/3 中國關稅起源 自清朝道光22年開放中外通商以來,發生重大變化,因滿清政府腐敗,列強侵佔我國,無論關政或關稅均操在外國人的手中,國家主權大受損害。民國18年2月,我國關稅恢復完全自主,至抗戰勝利後恢復民國23年6月30日之進口稅則,民國35年政府宣佈取消出口稅,政府遷台後,海關管理權才完全收回。 11
關稅之沿革2/3 現行海關組織 關稅總局下設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四個關稅局 財政部關稅總局 財政部關政司 研擬關務政策及法令 為我國關務執行機關,近年不斷積極實施各項業務改進措施 關稅總局下設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四個關稅局 分別位於基隆港、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台中港及高雄港 12
關稅之沿革3/3 關稅保護與經濟成長之關聯 對某些新興產業須給予若干時日的保護,在制定新保護政策時,必須把握其原則: (1)保護是對全體產業之同業,不能對個別企業。 (2)保護的程度與期限應明確說明。 (3)保護的方式不得阻礙適度競爭。 13
我國現行關稅制度1/6 海關主要業務範圍 關稅稽徵 查輯走私 保稅業務 外銷品沖退稅 貿易統計 燈塔建管 代辦業務 海關依據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等法規,對進口貨物課徵關稅 查輯走私 海關緝私的範圍,包括對外開放之國際港口(機場),沿海海里以內的水域及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處所 保稅業務 目前國內實施保稅制度之保稅區,已有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倉庫、免稅商店及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等 外銷品沖退稅 國外進口之外銷品原料已繳稅者,於加工製成成品出口後准予退還已繳之稅、進口外銷品原料之稅,係屬擔保記帳者,准予沖銷記帳之稅 貿易統計 關稅總局根據各關稅局之進出口報單檔案資料,編製成「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表」,定期及不定期提供其他機關、工商界及學術界參考 燈塔建管 為確保我國海域船進航行安全,海關於沿海或外島險要地點,設立燈塔、燈杆、燈浮、無限電標示台等各項助航設備,並派人日夜管理及維護 代辦業務 可分為三種,一為代徵稅費,如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二為對限制輸入或輸出物進出口之執行;三為其他輸入或輸出管理規定之執行 14
我國現行關稅制度2/6 通關作業 1.報關期限 2.預先清關 3.逾期未報關 4.報關應檢附文件 5.通關方式(通關自動化) 15
我國現行關稅制度3/6 通關作業 報關期限 16 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到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出口貨物 載運貨物之海空運航班結關或開駛前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報 16
我國現行關稅制度4/6 「通關自動化」之作業模式 1.C1通關方式(Cannel 1) 免審免驗通關,即免審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 文件審核通關,即審核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 3.C3通關方式(Cannel 3) 貨物查驗通關,即查驗貨物及審核書面文件放行 17
所謂「貨物通關自動化」(Cargo Clearance Automation),係將海關辦理貨物通關的作業與所有「相關業者」及「相關單位」,利用「電腦連線」,以「電子資料相互傳輸」取代傳統「人工遞送文書」;及以「電腦自動處理」替代「人工作業」,俾加速貨物通關。依關稅法規定:「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報單、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已配合發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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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關稅制度5/6 估價方式 21 先放後核 海關按進口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核。 先核後放 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依納關稅者,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檢具相關文件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 21
我國現行關稅制度6/6 匯率計算 22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換算為新台幣,及匯率之適用以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五、十五、二十五日)為準 外幣折算之匯率,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之 22
保稅制度簡介1/2 何謂保稅: 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實可靠之擔保品,海關易於掌控與管理情況下,准予免繳或延緩繳納之各項稅捐。 23
保稅制度簡介2/2 保稅制度的功能 減輕廠商資金負擔利於資金週轉 降低出口成本增強國際市場之競爭能力 引進工業技術促進工業生根 吸引外國投資助益經濟發展 增加外匯收入提高國民所得 簡化通關手續有助業者經營 24
自主管理 由海關核定或自行向海關申請,並選派經海關受訓合格之保稅專責人員,從事辦理海關所規定之各項業務。 25
保稅區域 1 進、出口貨棧 2 貨櫃集散站 3 保稅倉庫 4 保稅工廠 5 加工出口區 6 科學工業園區 7 農業科技園區 8 免稅商店 9 物流中心 10 自由貿易港區 26
保稅運輸 保稅貨物進口、出口或轉運其他保稅區域或口岸,為維持該等貨物之保稅狀況,避免流入課稅區,其運送應由經海關核准登基之保稅車輛承運,此種運送方式稱為「保稅運輸」,保稅運送工具有下列三種: 1.保稅卡車 2.保稅貨箱 3.駁船 27
類似保稅制度 1.外銷退稅制度 2.進口稅分期繳納制度 3.進口稅緩繳制度 4.進口加工外銷原料稅捐擔保記帳制度 保稅制度之種類依其性質有保稅區域、保稅運輸及類似保稅度所構成之制度之「保稅制度」。 28
保稅制度 簡單可區分屬貿易性質及生產製造性質保稅區域 凡未經加工純為買賣貿易行為者,如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生產製造加工者,如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等 自由貿易港區屬二者兼顧,能做貿易也可作深層加工等業務。 29
保稅工廠 1.緣起 2.法令依據 3.設立條件 4.管理方式 5.保稅物品之通關 6.保稅物品之管理 7.保稅工廠特別注意事項 30
加工出口區 1.緣起 2.法令 3.主管機關 4.管理方式 5.保稅物品之通關與管理特色 6.加工出口區設置目的 7.區內設有駐區海關作業及管理保稅相關事宜 31
科學工業園區 1.緣起 2.法令 3.主管機關 4.管理方式 5.保稅物品之通關與管理及其特色 6.科學工業區設置目的 7.申請設場要件 8.園區內設有駐區海關辦理通關作業及管理保稅相關事宜。 32
保稅倉庫 1.緣起 2.法令 3.保稅倉庫存儲物品 4.管理方式 5.保稅物品之通關及其特色 6.保稅倉庫之種類 7.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 8.保稅貨物重整應受下列限制 33
國際物流中心 1.緣起 2.法令 3.主管機關 4.管理方式 5.保稅物品之通關及其特色 6.物流中心倉儲設備 7.報單類別 34
自由貿易港區 1.緣起 2.法令 3.主管機關 4.管理方式 5.保稅物品之通關與特色 6.貨物通關 7.報單類別 35
關稅行政救濟 我國現行在行政救濟方面:即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在司法救濟方面採二級制:即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罰,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關稅行政救濟係指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出口貨物、船機、貨櫃、行李或郵包等物品所為之處分,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程序。 36
提起行政救濟應特別注意事項 1.要符合法定程序,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2.理由要充分,內容要簡潔 3.檢附有關文件應僅可能提供正本,加蓋公 司及負責人章以示負責 4.請求列席說明 37
承攬業基本概要 一般台灣關務運輸市場上可分為三個主體:分別為海、空運運送者、承攬運送業者及託運人。 基本上,貨運承攬業者包含航空貨運承攬業及海運承攬業,其中沒有船隊的海運貨物承攬業者被稱為無船舶運輸業者(NVOCC) 38
航空貨運承攬業說明 1.空運主提單 2.空運分提單 3.商業發票 4.裝箱單 5.出貨通知 6.到貨證明 7.報單 39
海運承攬業說明 若以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所承攬的貨物型態而言,可分為整櫃貨及併櫃貨兩種 整櫃貨:至公司裝填貨物,裝櫃完畢後,再自行將貨櫃運至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所指定的地方,交由業者報關將貨櫃裝上船隻。 併櫃貨:作業流程則是生產者將貨物運送至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所指定的貨櫃場,由業者將貨物併入貨櫃裡面,再行報關並將貨櫃裝上船。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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