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法政分院 梁美英
第七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问题引入 1、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的拘留权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某甲因为不满讯问被告人时公诉人的提问,将一个水杯投向公诉人。法庭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某甲拘留10天。 法院是否有这样的权力?这是否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2、公民的扭送 某市居民某甲半夜被响声惊醒,开灯一看,小偷某乙正在偷东西。某甲将小偷制伏。 某甲是否有权限制某乙的人身自由,直到警察到场?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还有哪些情况普通公民可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公检法机关; 2、对象的唯一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4、目的具有预防性;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 (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对象 1、性质 3、法律根据 2、对象 4、适用的机关 5、适用的时间 6、稳定程序 7、法律后果 (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 2、对象 3、法律根据 4、适用的机关 5、适用的时间 6、稳定性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三)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 2、适用的目的; 3、适用的对象; 4、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5、法律后果; 6、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三、强制措施体系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 居住 拘留 逮捕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公民的扭送 1、情形: 正在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2、性质: 不是强制措施,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辅助手段; 实施主体是任何公民,不是专门机关。 (二)保护性约束 刑诉法285条第3款: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三)强制有关证人出庭 刑诉法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趁热打铁 1、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6) A. 只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 B. 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C. 可以适用于自诉人 D. 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 2、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 B.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人 C.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D.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 B C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一、拘传 (一)概念与特点 1、概念: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 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强制力不同; 适用的对象不同;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二)拘传的程序 1、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3、执行机关:同上 4、适用程序: (1)案件经办人申请,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2)拘传应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拘传时,出示《拘传证》,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 (4)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趁热打铁 1、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8) A. 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 抢劫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 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 贿赂罪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B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二、取保候审 (一)概念与种类 1、概念:刑诉过程中,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种类: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二)适用对象(刑诉法65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三)取保候审的程序 1、启动 (1)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有权申请; (2)依职权:公检法机关根据案情直接主动决定。 2、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1)保证人 A、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保证人的义务:监督、报告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2)保证金 A、起点额1000元; B、以下事项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负责: 统一收取和管理保证金; 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及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 C、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执行机关应暂扣其保证金,待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3、取保候审的决定:公检法 4、取保候审的执行:公安机关 5、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诉法69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6、取保候审的期限及解除 (1)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连续计算或重新计算?) (2)解除: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取保候审回老家 失去联系成逃犯” http://www.cutv.com/city/taiyuan/2013-3-15/1363342664371.shtml
司考演练 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1) C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高某因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2003-58)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C ABD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三、监视居住 (一)概念: 公检法在刑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适用对象(刑诉法72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三)适用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同取保候审 2、监视居住的执行:公安机关 (四)监视居住的场所(刑诉法73条) 1、住处:原则上 2、指定的居所: (1)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机制: 1、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同辩护人会见和通信,接受辩护人的法律帮助; 4、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1、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刑诉法75条、76条) 1、常规监控: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除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专门监控: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者,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3、违反规定的处理: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六)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1、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解除: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
司考演练 1、关于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68) 1、关于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68) A.未经法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CD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五、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特点:(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 (1)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 (3)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二)拘留的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1)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三)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 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3、期限: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子: 一般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院自侦案件: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
司考演练 1、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27) A.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B.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B
司考演练 2、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2008-76)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3、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2007-68)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ABCD BC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六、逮捕 (一)概念: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罪责条件: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刑诉法79条)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1)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2)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三)适用机关 1、检察院:批准和决定机关 (1)对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有批准权; (2)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予以逮捕的,有决定权; 2、法院:决定机关(审判阶段) 3、公安机关:执行机关 (四)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1)审查决定的时间: A、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7日内 B、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审查决定的结果: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2、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7日内,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尚未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3、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1)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 (2)公诉案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决定逮捕。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五)逮捕的执行程序 1、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3、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谁通知?) 4、逮捕后,应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谁讯问?) 5、在异地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应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六)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的监督
趁热打铁 1、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2011-67) 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 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公安局长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立案侦查。在决定是否逮捕王某时,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 B.王某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王某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 D.王某在境外有住宅 ACD ABC
司考演练 3、公安机关对涉嫌抢劫、已被拘留的张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2008延-72) A.退回补充侦查 B.另行侦查 C.不批准逮捕 D.批准逮捕 4、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28)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CD C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七)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和救济 1、逮捕的变更 (1)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的; 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以及单独使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公检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需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司考演练 1、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2010-26)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2、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4)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BC CD
课后思考 ——“双规”之我见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QwOTE5OTg0.html “温州一官员双规时死亡” 一、概念:又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28条第3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不能聘请律师;如果被判有罪,‘双规’期限不计入刑期;对违纪的措施比犯罪还严格;“软禁”状态;没有期限;出现过自杀和刑讯致死的先例。 二、现状:党的纪检部门担当了相当部分的高级官员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大量使用“双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后才交给检察院。
三、观点碰撞 1、有人抱怨说,检察院几乎没有什么事情可做,纪检不查,他们谁也动不了。还有的人质疑,纪检的调查和强制措施于法无据,应当纳入刑事诉讼法中统一规定。 2、《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总则中称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可见纪检机关行使"双规"等案件检查权的权威性。“双规”是对党组织内部的“家法”,外人无权干涉。 3、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确有证据表明某些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那么通过采 “双规”尽快查清问题,能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腐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分配不公,直接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权和发展权,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