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處長 邱奕恭
大綱 前言 決標方式之區別 最有利標作業介紹及其他方式差異說明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結語 1 前置作業 2 審查評選規定 3 開標審標 4 執行評選 5 協商程序 6 後續作業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結語
前言
自己的選擇
價格 品質 最低標 採購功能佳、條件好之標的受到限制 不能善用預算買到好的標的 審計稽察法規時代
最低價標面臨規格訂定問題 機關編列合理預算 要採購較好之標的 習慣用最低標決標 訂定較嚴格規格 26條執行注意事項 該如何辦理?
最低價標面臨資格訂定問題 機關編列合理預算 要較好之廠商履約 習慣用最低標決標 訂定較嚴格資格 採購法第37條 該如何辦理?
最低價標面臨品質問題 機關編列合理預算 要較好之工程品質 習慣用最低標決標 訂定嚴格品管機制 監督鬆散品質低落 該如何辦理?
採購制度之變革 採購法 最有利標 先進國家作法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真的會用嗎?
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 最有利標意義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 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 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評選之效益 評選效益 得到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較高但屬合理之廠商 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 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最有利標被質疑事項 部分機關利用最有利標掩護內定廠商 高價決標浪費公帑 履約品質未提升 洩露委員名單 廠商期約賄賂評選委員
訂定資格 採購法36 訂定資格 實際需要 特殊採購 巨額採購
訂定資格限制 採購法37 資格 基本資標 特定資格
「類最有利標」指: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 最有利標統計資料 年度 94 95 96 97 98 99 100 年度總件數 176,254 169,059 168,153 190,911 204,484 198,880 185,429 類最有利標件數 32,111 30,364 27,674 30,553 35,513 39,118 37,682 類最有利標件數比率 18.22% 17.96% 16.46% 16.00% 17.37% 19.67% 20.32% 年度總金額(億) 10,425 10,228 12,305 12,904 12,844 13,657 類最有利標金額(億) 2,380 1,397 1,162 1,035 1,263 1,296 類最有利標金額比率 22.83% 13.66% 9.44% 8.02% 9.83% 9.49% 為何要學習最有利標作業? 「類最有利標」指: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
上此課程之目的 最有利標較複雜 讓學員瞭解規定 知悉辦理程序 正確辦理最有利標
決標方式之區別
選擇性招標是否可以搭配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採購招標/決標類型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異質最低標 複數決標 未訂底價標價合理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是否可以搭配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異質)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準用最有利標 公開取得 P29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之定義
何謂異質 細則66 標的 技術 品質 功能 效益 特性 商業條款 不同廠商所供應之 工程 財物 勞務 異質採購 在某些方面有差異
技術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1 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 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 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 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 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 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 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品質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2 品質管制能力 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 操作容易度 維修容易度 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 可靠度、美觀 使用舒適度、故障率 耐用性、耐久性 使用壽命
功能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3 產能 便利性 多樣性 擴充性 相容性 前瞻性 特殊效能
管理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4 如組織架構 人員素質及組成 工作介面處理 期程管理 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 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 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 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
商業條款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5 履約期限 付款條件 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 維修服務時間 售後服務 保固期 文件備置
過去履約績效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6 履約紀錄、經驗、實績 法令之遵守 使用者評價 如期履約效率 履約成本控制紀錄 勞雇關係 人為災害事故
價格異質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7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 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 折讓 履約成本控制方式 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 殘值、報廢處理費用 成本效益
異質大小之判斷 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 異 質 性大 異質項目數量 異 質 性 多 少 不同廠商履約異質項目差異之程度 差異大 異質大小之判斷 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 異 質 性大 異質項目數量 異 質 性 小 多 少 不同廠商履約異質項目差異之程度 差異大 差異小
決標方式之分析及差異 採購標的 適用決標情形 成立組織 需熟悉 (參考) 否 評比小組 免確認異質性/本身具異質性 (準用) 準用最有利標 是否需確認異質情形及要求 熟悉最有利標作業 明確規格 報上級核准 適用決標情形 成立組織 是否議比價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標的 需確認異質性/與異質大小無關 需熟悉 (參考) 不宜訂定 否 取最有利標精神 評比小組 議價比價 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 免確認異質性/本身具異質性 (準用) 準用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會 議價 採購房地產 勘選小組 專業、技術、資訊服務 適用最有利標 / 其他採購標的 需確認異質性/異質差異性大 是 需確認異質性/異質差異性小 / 異質最低價標 審查委員會 同質性 已訂定 同質最低價標 錯誤態樣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最有標作業手冊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得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之標的及法源 錯誤態樣 準用最有利標標的 22-I-9 委託專業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 委託資訊服務 22-I-10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7 委託技術服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2 委託資訊服務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 22-I-10 辦理設計競賽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 22-I-11 採購房地產 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10 錯誤態樣
技術服務本身即屬異質 工程會解釋-工程企字第09200213620號函 請釋-北採二字第0920002835號函 其他標的應可類推適用 說明三—經機關認定採購標的確屬「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條所稱之委託技術服務,並擬依同辦法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時,是否仍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之規定,另行確認係屬異質勞務採購後,始得辦理? 工程會解釋-工程企字第09200213620號函 如招標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鑒於上開案件本質即屬異質之採購,爰應無來函說明三所述之疑慮 其他標的應可類推適用
決標原則及限制 採購法5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可直接採最有利標之採購標的 採購法52-III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異質大小決標方式不同 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 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 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最有利標V.S.熟悉作業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3 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500220160號函 …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皆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500220160號函 該作業須知第3點「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建議上級機關得考量所屬機關過去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案例,有無發生違反法令或遭外界質疑之情形等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準用該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應參考該作業須知規定
最有利標V.S.訂定規格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3 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最有利標作業介紹 及其他方式差異說明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1前置作業介紹 1前置作業 2審查評選規定 3開標審標 4執行評選 5協商程序 6後續作業
前置作業—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擬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件前提 擬以最有利標辦理前提 採52-II 09500191630 最有利標須知3 錯誤態樣
前置作業—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採購法第56條-III 採最有利標決標應報經 核准 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則免 錯誤態樣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採購文件下載中心簽稿範例 函/簽報內容 報准最有利標內容 法令規定 個案情形 個案是否適法 請核准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採購文件下載中心簽稿範例
前置作業—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1-3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1-2報准以最有利標辦理 1-1確認是否得以最有利標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 訂定/審定評選規定 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 評定方式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評選相關事項 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4/7 5~17人 無給職 須與採購案有專門知識 ≧1/3外聘 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工程會有建議名單 簽報及核定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可支予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 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擔任(代理)主席 均為委員 可由機關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亦可由委員會互推 原則上於招標前成立 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免成立評選委員會 評選規定 錯誤態樣 案例
先徵詢人員是否擔任委員之問題工程企字第9149550000號函 應先徵得其同意後聘之 其同意但未被勾選者該如何?
徵詢人員是否擔任委員之技巧 工程企字第9149550000號函 請釋 說明四—機關如於 大會之「專家」資料庫網頁,下載一定人數之名單,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候選委員名單,並加註先後順序後,採購單位再依批示次序洽詢被圈選者之意願,並於取得該委員會足額外聘「專家」後,不再徵詢其他人員意見之作法是否妥適?... 解釋 來函說明四所述作法,尚無不可。
如何『聘』?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政府採購法規尚無明文規定須出具聘書(函)。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 …對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勾選後,即對該等委員發出「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連同開會通知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嗣後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工程企字第10100137940號函
機關遴選委員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4~1 遴選限制 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 不得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不得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不得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錯誤態樣
不得被遴選之採購評選委員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5 不得被遴選之委員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委員名單之保密與解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6 於開始評選前 全體委員同意公告名單除外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解密 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 經評選而無法選出致廢標者 下次招標委員會是否應重新成立? 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案例
成立評選委員會之通知 通知委員內容 工作內容 評分或評比方式 保密規定 利益迴避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工作小組任務與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8-I 工作小組組成 協助評選 ≧3人 指定機關或邀請專業人士擔任 無給職 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1人
協助評選之專業人士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8-II 委員會開會時機關得邀請 下列人員列席協助評選 有關機關人員 學者 專家
成立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之工作小組 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 是否成立工作小組 由機關自行決定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2審查評選規定介紹 1前置作業 2審查評選規定 3開標審標 4執行評選 5協商程序 6後續作業
審查評選規定—2-1研擬評選規定 2-3製作會議紀錄 2-2召開審查會議 2-1研擬評選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評選相關事項 評審標準 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
介紹評選項目
評選項目 異質之所在 評選項目
訂定評選項目之依據 訂定依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專服辦法第5條 技服辦法第17條 資服辦法第7、8條 設計競賽辦法第7條 視個案情形擇適合者訂定之
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要求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6 擇定項目之要求 與採購目的有關 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明確、合理及可行 不重複擇定子項 錯誤態樣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7/16-III 總標價及其組成 以往機關決標時主要之考量 固定得≦20% 錯誤態樣 非固定費用或費率 50% ≧占總滿分之比率≧20% 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固定價格配套措施 增設下列評選項目 創意 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 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 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簡報及詢答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0 配分或權重≦20% 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委員評選 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 得輔以簡報或詢答 評選規定 錯誤態樣
介紹評審標準
評審標準給分的標準在什麼情況下給多少分 1.本表評選項目、評選子項及其配分,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自行調整或增刪。 2.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於各子項之表現及評分: 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子項85%~100%之評分) 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70%~84%之評分) 屬劣者(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子項0%~69%之評分) 各子項內有扣分或計分方式者,從其條件。 3.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 4.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章節順序應依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順序製作,以利評選。
案例
擇定配分及權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7 評選項目之重要性 多? 少?
計分原則分類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8 例依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較客觀 廠商所展現出好壞之情形較主觀 計分原則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 例依旅館之分級情形計分較客觀 廠商所展現出好壞之情形較主觀
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訂定計分之要求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8 訂定計分之要求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 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 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計分應具客觀性 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 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評選規定 錯誤態樣
介紹評定方式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打分數 評分單價法 價格/分數 序位法 分數轉序位 工程會認定 評選規定
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法V.S.價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2 A:價格納入評分 總評分最高 首長決定或委員會過半決定 B: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總評分及價格 C:固定價格 除非固定價格,否則在決定最有利標時,價格總是應該被考量 評選規定 案例
價格 好壞 合理性 廠商 品質 多寡 最有利標之價格考量
總評分法 A:價格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評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5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八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總滿分/總評分 100
總評分法 A:價格納入評分/評分總表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78 80 82 411 82.2 乙 75 76 81 77 389 77.8 丙 394 78.8 丁 70 79 72 378 75.6
委 員 D 評 分 結 果 廠商 非價格部分評分 (占80分) 廠商標價 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分 數 合 計 甲 72 760萬元 非價格部分評分 (占80分) 廠商標價 價格部分評分 (占20分) 分 數 合 計 甲 72 760萬元 8 80 乙 62 700萬元 19 81 丙 63 740萬元 12 75 丁 58 720萬元 14 標價低分數高/標價高分數低 忽略品質高之標的價格亦相對較高
總評分法 B:價格不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評分 一 廠商過去承辦建築工程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10 二 品質管制計畫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維護計畫 四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五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六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0 七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5 總滿分/總評分 100
總評分法 B: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評選總表 廠 商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90 9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最 優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總評分法 C:固定價格/評選總表 廠 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 (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乙 88 評分 (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乙 88 丙 75 丁 69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打分數 評分單價法 價格/分數 序位法 分數轉序位 工程會認定
評定最有利標—評分單價法V.S.價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3 D:價格不納入評分 價格/分數 商數最低者 最有利標 為何商數較低對機關較有利?
評分單價法D:價格不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 √(商數最低) 丙 75 730萬元 9.73 丁 69 720萬元 10.43
評選結果相同之處置-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 A/C/D方式 針對相同者 再綜合評選一次 再相同 抽籤 擇配分最高項目 綜合評選已達3次 評選規定
總評分法 A:價格納入評分/評分總表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3 80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3 80 75 77 79 394 78.8 乙 76 81 389 77.8 丙 丁 70 72 378 75.6
總評分法 B: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評選總表 廠 商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88 800萬元 乙 丙 75 75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總評分法 C:固定價格/評選總表 廠 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 (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萬元 90 乙 88 丙 丁 評分 (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0萬元 90 乙 88 丙 丁 69
評分單價法D:價格不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最有利標廠商 甲 90 900萬元 10 乙 88 800萬元 9.09 丙 77 700萬元 丁 69 720萬元 10.43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打分數 評分單價法 價格/分數 序位法 分數轉序位 工程會認定
評定最有利標—序位法V.S.價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5 E:價格納入評分 序位第一 首長決定或委員會過半決定 F: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評比及價格 G:固定價格 最有利標 評選規定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8 乙廠商 3 10 丙廠商 4 14 丁廠商 18
序位法 F: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評選總表 廠 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850萬元 丙 3 80 750萬元 丁 4 75 720萬元
序位法 G:固定費用/評選總表 廠 商 評比結果 評分 (平均) 固定費用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甲 1 90 900萬元 乙 2 89 丙 3 80 丁 4 75
評選結果相同之處置-序位法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5~1 綜合評選已達3次 E/G 方式 針對相同者 再綜合評選一次 再相同 抽籤 擇配分最高項目 序位第1較多 評選規定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結果相同之處置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8等 評選結果相同者 價格較低者較優勝 價格仍相同者 同最有利標之處理 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準用/專服辦法19等 錯誤態樣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評選總表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8 乙廠商 3 丙廠商 4 16 丁廠商 18
序位法 E:價格納入評分/個別委員評分表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90 84 77 轉換為序位
個別委員評分相同序位之處置 應於招標文件訂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97/02/15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個別委員評分Σ分數 例第2名有2家 應於招標文件訂明
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 第n名以後皆列序位為n- 工程企字第09600493890號 個別委員決定序位 90分 序位第1 88分 序位第2 87分 序位第3 84分 序位第4 80分 序位第5 76分 應於招標文件訂明 評選規定 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
分階段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II 以2階段為原則 第1階段 (較多家數) 第2階段 (較少家數) 第1階段合格過濾 錯誤態樣
分階段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應用 營養午餐 書面審查/評選 現場勘查評選 技術服務 動畫/模型評選 採購服裝 樣衣評選
分階段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1-II A~E第2階段是否 _ 合格/A、B不重評 權重合計需較高 技術20% 品質30% 功能30% 管理10% 商業條款10% A+B第1階段是否合格 錯誤態樣
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工程企字第09400072290號函 第1階段票選 (未經評分) 前3名進入 第2階段 評選規定 錯誤態樣
審查評選規定—2-2召開審查會議 2-3製作會議紀錄 2-2召開審查會議 2-1研擬評選規定
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之必要性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I 免召開 有前例 條件簡單 書面徵詢皆無意見 應召開 其他情形 機關自行訂定 時效急迫該如何? 委員會至遲得於開標前成立 需耗時多久? 錯誤態樣
書面徵詢皆無意見免召開審查會函示 工程企字第89025971號函 機關於招標前依本準則第三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會議…如 貴局經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評審標準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內容之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開會通知 會議紀錄 密件 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載明下列事項 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評選規定 評選會議
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應準備之物品及注意事項 簽到表 出列席人員名牌 議程 議題 錄音機 投影機 布幕 電源線 茶水、必要之點心或餐盒 紙、筆 燈光控制 外聘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領據
議程 主席致詞 確認出席委員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 推選副召集人 作業單位報告: 詢問委員是否有應辭職等事項-須知6 提案討論 臨時動議 會議程序說明 宣導「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採購標的簡介 詢問委員是否有應辭職等事項-須知6 提案討論 臨時動議 主席總結 散會
議題A 1.委員名單是否公布於招標文件中 2.是否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3.如採分階段辦理評選者,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評定入圍及優勝廠商之方法,為下列何方式:採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 4.如不採分階段辦理評選者,評定優勝廠商之方法,為下列何方式:採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 5.本案如涉及評分者,是否訂定總滿分及評分及格門檻 6.本案如採總評分法者,是否訂定價格納入評比之情形 7.本案如採序位法決定優勝廠商者,是否訂定價格納入評比之情形 8.評選項目、配分草案及是否要求廠商辦理簡報等內容之審查意見 9.如要求廠商辦理簡報及答詢者,辦理時間之妥適性
議題B 10.是否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於企劃書、簡報資料及報告中 11.企劃書格式規定之審查意見 12.當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時,評決優勝次序之方式 13.本案無法決標時,是否須採協商措施,以及,如採協商措施者,其得協商之項目 14.工作小組係應依據評選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或本委員會另指定之項目擬具初審意見 15.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 16.是否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預先審查 17.是否有實地勘驗之需 18.修正後之評選規定是否需重新召開審查會議;重新審議 19.委員對本採購案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外文件之修正建議意見
開會法定人數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I/II ½出席 ⅓外聘 外聘≧2人 取最有利標精神案件? 因故未能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不符合94規定者應另遴選 錯誤態樣
委員會人數問題 成立 內派4人 委員會5~17人 外聘3人 內派6人 外聘2人 委員會 是否妥適? 成立5人委員會 4人出席是否流會? 成立 內派4人 外聘2人 委員會 是否妥適? 委員會5~17人 成立5人委員會 4人出席是否流會? 外聘3人 內派6人 外聘2人;內派6人出席 是否流會? 評選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工程企字第09700106760號 主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請於評選前提醒採購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說明:依據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核有共通性之缺失事項「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爰重申機關除將該須知提供評選委員外,並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須知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條文類型 共通性須知 評選規定審查會須知 評選會議須知
擔任委員後續投標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3-I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 不得就該採購案 參加投標 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擔任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 錯誤態樣
委員之保密義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3-II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 招標資訊應予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 招標資訊應予 保密
私下接洽廠商之禁止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3-III 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 有利益關係之廠商 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是否單指 投標廠商?
委員執行職務準則V.S.請託/關說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4 應依據法令 本於專業及良知 公正執行職務 不受 不為 請託/關說
委員之守法義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5-I 委員不得有 倫理準則第七條規定之行為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未公正辦理採購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 案例1 案例2
違反守法義務之處置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5-II 機關發現委員有前項行為者 應予解聘 其屬自主管機關之建議名單遴選者 並應通知主管機關 以作為將其自名單除名之依據
主動求取擔任委員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5-III 機關對於主動求取擔任委員事宜之人員 應不遴選其擔任委員
評選委員之辭職或解聘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6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 評選規定
委員訂定評選規定之原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6-II 委員訂定/審定 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 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錯誤態樣
委員參與評選情形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8 委員參與評選情形 應全程參與 避免遲到早退 應親自為之 不得由他人代理 應參與評分(比) 錯誤態樣
告知本須知方式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3 本須知 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機關 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 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評選規定
委員名單是否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6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若公告委員名單得「以召公信」,亦可減少主辦機關對於委員名單保密之困擾,但可能會增加委員被廠商請託或關說之困擾 評選規定
評定最有利標招標文件應載明評分事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6 文件應載明評分有關事項 各評選項目之配分 子項有配分亦應載明 總滿分— 例如100分 (總)合格分數—例如70分 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委員過半合格09600123830 總評分不合格之處置 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評選規定 錯誤態樣
簡報招標文件規定1 廠商辦理簡報時: 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損壞: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雷射光筆;麥克風P.S.未提供之設備或器具,應予刪除 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專案負責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專案負責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於文件審查後在標場抽籤決定之。 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5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簡報招標文件規定2 廠商辦理簡報時(續): 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簡報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簡報時間,再加10分鐘,廠商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參選廠商家數未達6家時,簡報時間為〔 〕(未填時為20)分鐘,答詢時間以〔 〕(未填時為10)分鐘為原則;6家以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縮短為2/3為原則。 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5分鐘時,按鈴1聲;倒數2分鐘時,按鈴2聲;時間到時按鈴3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評選規定 評選會議
廠商名稱或記號之出現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提出供評選之資料 不得出現廠商名稱或記號 V.S.經歷 如:樣品 評選規定
企劃書格式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9-2 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以免發生例如超出一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草擬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1.建請以A4之紙張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2.建請以直式橫寫,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3.建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 4.內容次序建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5.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50頁(單面印製1張計1頁;雙面印製1張計2頁)。 6.建請印製12份 評選規定
工作小組組成有何規定? 工作小組研擬初審意見之範圍 審議規則3 工作小組應依據 評選項目或 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 就受評廠商資料 擬具初審意見 評選規定
得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 初審意見之預審 審議規則5-I 本委員會於作成決議前 得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 預先審查 其審查意見應送本委員會參考 評選規定
評選之分工 審議規則2 依案件性質 由召集人或委員會會議決定 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 評選規定
調查或實地勘驗 審議規則5-II 委員認有 調查或 實地勘驗之必要 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 實施調查或勘驗 評選規定
審查評選規定—2-3製作會議紀錄 2-3製作會議紀錄 2-2召開審查會議 2-1研擬評選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一、採購案名稱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I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檢送會議紀錄之規定 範例 評選會議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3開標審標介紹 1前置作業 2審查評選規定 3開標審標 4執行評選 5協商程序 6後續作業
3開標審標介紹 很小疏忽問題 備標時間/成本問題 法定家數確認/ 資格不宜過嚴/資格特性納入評選 合格廠商始可納入 規格 要開幾次? 建議書 簽辦招標 公告 廠商投標 開標 資格審查 規格審查 評選 備標時間/成本問題 很小疏忽問題 規格 建議書 法定家數確認/ 要開幾次? 資格不宜過嚴/資格特性納入評選 合格廠商始可納入 錯誤態樣
簽辦公開取得案件特別注意事項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3 可於截止收件前 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或於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時 依當時情形簽辦
第2次公開取得案件家數問題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3 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 續辦第2次公告時 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4執行評選介紹 1前置作業 2審查評選規定 3開標審標 4執行評選 5協商程序 6後續作業
執行評選—4-1研擬初審意見 4-3記錄並予確認 4-2辦理評選 4-1研擬初審意見
初審意見之擬訂及審查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5 得指定委員預先審查 工作小組應依據 全部評選項目 委員會指定項目 就 受評廠商資料 擬具初審意見 審查意見應送委員會參考
初審意見之內容及提供委員方式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 初審意見內容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範例 連同廠商資料 送委員供評選參考
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 固定價格給付,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者 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初審意見—廠商報價 廠商報價之初審意見 廠商須報價者 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 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 固定價格給付,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者 亦同
工作小組人員之迴避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8-IV 工作小組人員迴避準用 審議規則第14條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工程採購之特別建議 經驗實績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6 技服辦法 17-I-1 技服辦法 18-I-1 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 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17-II 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本法主管機關網 站查詢 技服辦法 18-I-1 廠商於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與信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 或事蹟 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本法主管機關網站 查詢
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userin
執行評選—4-2辦理評選 4-3記錄並予確認 4-2辦理評選 4-1研擬初審意見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3-I 訂定/審定評選規定 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 評定方式 協助機關解釋評選相關事項 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 任務 訂定/審定評選規定 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 評定方式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評選相關事項 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
函送投標文件予委員核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函送公文 應為密件 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應於文中載明 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開會通知部分
評選V.S.監辦 監辦範圍 評選?
評選會議應準備之物品及注意事情 議程 簽到表 外聘委員出席交通費領據 評選委員切結書 出列席人員名牌 110V電源 電源延長線 數位錄音機 投影機、單槍投影機 投影布幕 雷射光筆 麥克風 茶水、必要之點心或餐盒 紙、筆 號碼籤 燈光控制 時間紀錄表 碼表或手錶 按鈴 釘書機、膠水 計算機 各委員評選表密封袋
最有利標評選議程及議題 一:主席致詞 二:確認出席委員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三:作業單位報告相關評選事宜與宣導「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四:徵詢出席委員是否有應辭職之情形,協助評選之人員是否需迴避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內容 六: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七:請受評廠商進場並就簡報及答詢程序提出說明 八:介紹本案委員予廠商,並徵詢廠商表示本案委員有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形 九:依序請廠商辦理簡報、詢答 十:請委員抽號碼籤並辦理廠商評選及彌封個別委員評選表 十一:統計個別委員評選結果,並填寫於評選總表
最有利標評選議程及議題 十二:請各委員確認評選總表內容是否正確 十三:確認各委員之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或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十四:議題—本委員會是否決定準最有利標廠商為最有利標廠商P.S.適用於由評選委員會決定最有利標 十四:議題—本委員會是否決定準最有利標廠商為向機關首長建議之最有利標廠商P.S.適用於由機關首長決定最有利標 十五:主席詢問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十六:確認評選會議紀錄 十七:請廠商代表進場,由主席總結並宣佈評選結果 十八:散會(時間下午○○點○○分) 出席委員簽認:
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 工程會業已函頒「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均應公正辦理評選 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工程會業已函頒「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評選會議
開會法定人數 因故未能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不符合94規定者應?????? 因故未能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不符合94規定者應另遴選 法定人數 ?出席 ?外聘 外聘≧?人 因故未能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不符合94規定者應?????? 因故未能擔任委員 委員人數不符合94規定者應另遴選
全程,但會議表決時 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同上 相關人員於評選會出席情形 委員 全程/採購評選委員須知8 承辦人 全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III 工作小組 全程,但會議表決時 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同上 廠商 重要事項宣告及徵詢意見 簡報及答詢 評選結果之宣告 評選會議 錯誤態樣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條文類型 共通性須知 評選規定審查會須知 評選會議須知
委員之辭職或解聘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4 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評選會議 錯誤態樣
委員參與評選情形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8 委員參與評選情形 應_________ 避免遲到早退 不得由他人代理 應參與評分(比) 應全程參與 避免遲到早退 應親自為之 不得由他人代理 應參與評分(比)
評選規定之變更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9 變更 變更需公告41 快速的風險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 錯誤態樣 評選項目、子項 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規定辦理 評選項目、子項 其配分或權重 變更 快速的風險 錯誤態樣
應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V 項 目 權重 廠商 編號 1 2 3 一、服務建議書內容 1.建議書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含背景環境資料之認知及可能遭遇之問題) 10% 評分 9 8 2.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含協辦招標決標)、監造及專案管理之初步構想及計畫 25% 22 20 18 3.預定工作進度及如期、如質之履約能力 7 4.建議事項 5% 4 5 本評選項目權重 50% 合計 44 42 37 二、專案人員之安排 1.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15% 14 12 11 2.廠商資源與其他支援能力 20% 16 三、廠商經歷與實績 1.廠商於服務項目之經驗 2.廠商信譽及廠商(曾)榮獲新北市政府或其他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之情形 10 3.監造廠商工程品質執行力 15 四、簡報及答詢 1.廠商簡報 2.廠商答詢 總評分 88 85 74 錯誤態樣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之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1-I 除供公務使用 委員對於廠商資料 應保守秘密 不得挪作他用 評選後亦同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之保密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1-II 應避免攜出機關 於評選後收回保存 未收回者由委員 自行銷毀 並負保密之責
評選結果之資訊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2-I 評定最有利標後 將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 全部委員姓名 全部委員職業 出席委員姓名
評選結果之資訊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2-II 評選會議紀錄及評選總表 將允許投標廠商申請 閱覽 抄寫 複印 攝影 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 錯誤態樣
評選結果之資訊不公開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12-III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 不得允許投標廠商申請 閱覽 抄寫 複印 攝影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評選會議
相關人員辭職、解聘、迴避 審議規則14/組織準則8-IV/採購法15 參與評選人員 評選委員 協助評選人員 工作小組 相關專業人士 廠商 符合要件 辭職/解聘 迴避 迴避 不得投標 評選會議
初審意見之擬訂及審查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5 得指定_____預先審查 工作小組應依據 就 ______ __資料 擬具____ ____ 審查意見應送 ____ __參考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__________________ 初審意見之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3 範例 初審意見內容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__________________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_______ 評選會議
廠商更改投標文件之限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0-III、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 投標文件A 利用 變更 投標文件A+B B不納入評選 錯誤態樣
機關或委員更改投標文件之限制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I 投標文件A 利用 要求 投標文件A+B
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III 委員執行評選 詢問內容 詢問態度 除有正當理由 否則不得有差別待遇 是否可以有差別待遇?
廠商未出席簡報之效果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0-IV 影響投標文件有效性之情形為何? 該如何處置? 評選會議 錯誤態樣
每位委員之分工及_____________ 評選之分工 審議規則2 依案件性質 由召集人或委員會會議決定 每位委員之分工及_____________ 如何計算平均分數? 價格、簡報如合評分?
委員會評選規則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6 委員會評選應就 各評選項目 受評廠商資料及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為之
機關屬意廠商意見表達之限制 機關人員 不得對評選委員 明示 暗示 特定屬意之廠商 評選會議 錯誤態樣
評選明顯差異
明顯差異之態樣 明顯差異類別 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不同委員間有異 個別委員對廠商之整體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 多數委員評定其序位為前1、2名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 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個別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明顯異於其他委員 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之評選結果,多數委員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 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個別委員對廠商之整體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評選項目整體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委員卻評為較優序位或高分 個別委員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初審意見顯示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表現明顯較其他廠商差,評選委員卻評為高分
評選明顯差異之處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6-III/評選委員須知10 就明顯差異情形討論 經討論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 某個別委員於各廠商之給分雖均較低,但無偏頗情形,對廠商名次亦無影響 維持原評選結果-1 經討論有明顯差異情形 得由有該情形之委員就相關評選項目辦理複評 如該委員拒不辦理複評或拒不出席會議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2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3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4 評選會議 錯誤態樣 案例
決定最有利標模式 採購法56 機關首長可不依該建議 最有利標評選 第1名 經評選委員會出席過半決定 向機關首長建議之(準)最有利標廠商 簽辦有無異常情形 並經機關首長決定為最有利標廠商 (準)最有利標廠商 成為最有利標廠商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6 審議規則9 機關首長不得變更評選結果 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準用最有利標決定優勝廠商 評選會議 錯誤態樣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 確定廠商序位 經出席委員過半同意 前N名 (準)優勝廠商 簽辦有無異常 並簽辦議價 議價 決標 評選會議 錯誤態樣
委員表達不同意見及處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2 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 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 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 以備查考 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評選會議
評選會議得否宣佈評選結果 工程企字第09900093440號函 機關於評選委員會對評選結果作成決議後,投標廠商尚在場者,「得」當場宣布評選結果,並向廠商說明該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評選會議
執行評選—4-3記錄並予確認 4-3記錄並予確認 4-2辦理評選 4-1研擬初審意見
評選委員會議紀錄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一、採購案名稱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評選最有利標會議紀錄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3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二、評選方式。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評選過程紀要。 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會議紀錄確認方式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II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紀錄實例 評選實錄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5協商程序介紹 1前置作業 2審查評選規定 3開標審標 4執行評選 5協商程序 6後續作業
協商程序—5-1執行協商 5-3再綜合評選 5-2重提企劃 5-1執行協商
何謂「協商」? 協商 協調商議
協商之啟動 採購法56/57 招標文件載明可協商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採行協商措施 得就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 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項目/不得 錯誤態樣
可協商之對象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6 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錯誤態樣 參與評選廠商 總評分合格 可參與協商 總評分或個別子項不合格 不可參與協商/不得為最有利標 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錯誤態樣
針對該等項目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建議廠商針對上開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修改其投標文件 協商內容 細則78 確認招標文件得允許修改之項目 針對該等項目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建議廠商針對上開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修改其投標文件
價格列入協商項目之必要性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肆-六-(二) 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 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善用協商獲取合理價格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4 辦理最有利標 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後 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該規定 機關應妥善利用協商程序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 最有利標之洽減價格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 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如有洽減價之必要 應於招標文件納入協商措施 錯誤態樣
最有利標之底價訂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2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 錯誤態樣
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保密(採57-1) 但不包括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細76-III) 協商注意事項 列出協商廠商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 優點之處 缺點之處 錯誤之處 疏漏之處 擬具協商程序 限制參與協商人數 慎選協商場所 執行保密措施 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保密(採57-1) 但不包括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細76-III) 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不得將協商廠商相關資料透漏於其他廠商 投標文件內容 優、缺點 評分 作成紀錄 協商注意事項 細則78 錯誤態樣
協商方式 工程企字第91023267號函-書面 協商方式 會議 書面 會議+書面
協商程序—5-2重提企劃 5-3再綜合評選 5-2重提企劃 5-1執行協商
重提企劃 採購法57-5 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 依據協商結果 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投標文件
協商程序—5-3再綜合評選 5-3再綜合評選 5-2重提企劃 5-1執行協商
再綜合評選參與委員之限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1-III 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 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 不得參與 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 再綜合評選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1-IV 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 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 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 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 第3次綜合評選亦同
重提企劃與協商無關之評選原則 細則77 廠商重提企劃內容 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 該項目應不予評選 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6後續作業介紹 1前置作業 2審查評選規定 3開標審標 4執行評選 5協商程序 6後續作業
後續作業—6-1簽辦評選結果 6-3執行履約管理 6-2辦理後續事宜 6-1簽辦評選結果
檢視評選結果規定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6/8 …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作業須知8 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 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檢視評選結果之投標須知規定 「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之內容如下。若經本機關確認有下列第1目至第3目之情事者,則退回評選委員會重新審議,再行決定;若有第4目及第5目之情事者,則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 標價不合理;有浪費公帑情形。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 不同委員之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會作成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 發現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 評選結果之簽辦重點
後續作業—6-2辦理後續事宜 6-3執行履約管理 6-2辦理後續事宜 6-1簽辦評選結果
應另作決標紀錄 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 鑑於過去機關於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多逕為宣布決標,並未製作決標紀錄,致有決標時監辦人員未會同監辦或未於決標紀錄簽名、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及評選程序違法等情形,爰明定機關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決標,決標時並應製作決標紀錄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是否訂定底價 採購法47-I 洽優勝廠商議價 得不訂定底價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 應訂定底價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議價之底價訂定 細則54-III 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 洽優勝廠商議價 訂定底價者 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 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不訂定底價之處理 細則74/採購法第46-II 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 洽優勝廠商議價 不訂定底價者 應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 審定廠商報價 成立時機準用底價之訂定時機
最有利標結果之通知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IV 評定最有利標後 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 最有利標之 標價 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該未得標廠商之 錯誤態樣
辦理決標公告之內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I 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 最有利標 標價,及; 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相關資訊
後續作業—6-3執行履約管理 6-3執行履約管理 6-2辦理後續事宜 6-1簽辦評選結果
履約、稽核、查核重點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9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 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準備事項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依 據 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採購法第56條第3項 2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第1項 3 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1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2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3 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數不符合5人至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第7條第2項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2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4 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 5 依 據 4 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 5 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 採購法第6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6 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委員會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或廢標後,未予解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1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7條 2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2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3 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15條 4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8條 5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 採購法第6條第1項。
評選項目及子項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1項 依 據 1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1項 2 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2項 3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第10條 4 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例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20%;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20%,或逾50%。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3項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
底價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2 依 據 1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2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第74條、第75條 3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 採購法第46條、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開標與審標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 依 據 1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 採購法第51條 2 誤以為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無家數之限制。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評選1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 2 依 據 1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 2 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採購法第3條、第6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3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之規定;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仍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未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0條
評選2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4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5 依 據 4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5 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3項 6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4項 7 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評選3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8 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 依 據 8 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 9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 10 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9條
評選4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1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 12 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未依規定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 13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 14 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者,機關首長仍變更該評選結果。 採購法第56條
協商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依 據 1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2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未平等對待廠商,例如:只與第一名廠商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協商。 採購法第57條第2款 3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 採購法第57條第3款 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決標程序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至第15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決標之資訊公開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1 採購法第51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 2 依 據 1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通知其原因;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採購法第51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 2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 3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未予解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 4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結語 最低標案件不一定好辦 最有利標促進良善競爭 給採購案一個機會 最有利標規則多、防弊機制多,應該— 善用機關、廠商、人民皆得利 誤用則反之 給採購案一個機會 採購人員對採購案件之態度 最有利標規則多、防弊機制多,應該— 提早辦 小心避免犯錯
簡報完畢!!謝謝聆聽! 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 邱奕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