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推動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相關文件
法源 1.職業安全衛生法 2.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適用對象:本法適用於各業。 2.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相關法令規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避免學校於教育及工作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以保障學校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主管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學校違反職安法公告(1) 國立○○教育大學(105年2月3日) 國立○○大學(105年1月13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對於在高度2公尺(約3.2公尺樹上)以上之處所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 國立○○大學(105年1月13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1項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對於電氣設備,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損壞,未即修補。
學校違反職安法公告(2) 國立○○育大學(104年11月9日) ○○國民小學(104年9月4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游泳池室內池二樓平台高度4.7公尺)從事開窗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亦未採用安全網。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國民小學(104年9月4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內容 一、人員組織 二、管理計畫與人員訓練 三、設施規範與管理規範 四、健康促進 五、監督通報
一、人員組織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4.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工作者 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勞工 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辦理。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指與學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第二類事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 勞工人數計算(3) 分類 第二類事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 第三類事業 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用詞 定義 A.(大專.高中職) 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之作業人數 B.(大專院校) 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工作場所之作業人數 C.(各級學校) 校區內非列於左列二項之作業人數 工作者 勞工 1.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 A1 B1 C1 2.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與勞動契約。 A2 B2 C2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3.與學校無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A3 B3 C3 第二類勞工人數 第三類勞工人數
勞工人數計算(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二類事業 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 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 第三類事業 未在該規範指定範圍內之學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與人員 安衛組織 安衛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職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1-299人 300- 999人 1000- 2999人 3000- 5999人 6000人 以上 0-99人 勞工人數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 1-299人 300- 999人 1000- 2999人 3000- 5999人 6000人 以上 0-99人 專任1人 專任2人 專任3人 專任4人 100-299人 300人以上 ※護理人員應為全職僱用,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但學校衛生法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及健康促進與管理,不在此限。
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事項 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二、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三、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四、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急救人員 急救人員 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之人員,代理其職務。
有害作業主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鉛作業主管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缺氧作業主管 粉塵作業主管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潛水作業主管
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 人員訓練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人員訓練 3.工作守則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5.承攬商管理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安全衛生政策 6.實施單位/人員 7.實施期限 8.預估經費 9.績效評核 2.計畫目標 3.計畫項目 學校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第一步。 要項: 1.安全衛生政策 2.計畫目標 3.計畫項目 4.實施細目 5.實施方法 6.實施單位/人員 7.實施期限 8.預估經費 9.績效評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項 1.安全衛生政策 2.目標 3.計畫項目 依據學校之規模及性質擬訂 諮詢教職員工之代表意見擬訂,並公告周知 目標應具有具體、可量測、及可達成之特性 如:降低災害之件數或頻率、虛驚事故報告件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制定件數、停工日數等作為目標。 3.計畫項目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範共計包括16項。 依據政策與目標來擬訂。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計畫項目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因校內未具有此場所無須撰寫)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項 4.實施細目 5.實施方法 6.實施單位/人員 7.實施期限 應確實掌握工作場所之特性擬訂出有效之改善對策,然後具體條列化成為實施細部計畫。 5.實施方法 每一個計畫項目要訂定實施方法,按照實施方法來完成該項工作。 如:依自動檢查計畫執行相關之檢查工作。 6.實施單位/人員 每一個安全衛生管理方案要規定由何單位實施 必要時規定監督或確認之單位或人員 可視各學校的組織編制及職掌來決定。 7.實施期限 建議以年度為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項 8.預估經費 9.績效評核 10.其他規定事項 依據安全衛生管理方案均需列出其經費預算 瞭解各項方案之執行程度、可執行性等 指標應具有可定性或定量之特性、並以簡明易懂為原則 10.其他規定事項 前述各欄內無法詳述或有特殊情形者,均可在其他規定事項欄補充說明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 參考資料: 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勞動部職安署 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資訊網 http://www.sh168.org.tw/Default.aspx 風險評估之目的: 針對校內各項作業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事故,進行全面危害鑑別,並依其結果制訂安全衛生政策與目標,並作為規劃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依據。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風險評估人員 應接受適當之訓練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使用說明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使用說明 自動檢查計畫 機械設備清查 年度計畫擬訂 自動檢查執行 1.實施自動檢查單位、人員之職責。 2.自動檢查項目及期限。 3.檢查方法。 4.檢查單位及人員。 5.自動檢查結果,記錄保存。 6.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使用說明 一般車輛 攪拌器 蒸氣鍋爐 研磨機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規定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性學品清單 安全資料表 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危害通識計畫(1)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危險物 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乙醇、甲醇、磷 有害物 硫酸、氫氧化鈉 校內各項危害性化學品均需填寫
危害通識計畫(2) 安全資料表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法源: 職安法第12條第5項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擬訂之計畫: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作業環境監測–範圍 化學性因子 CO2、粉塵濃度、有機溶劑、特化、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鉛濃度、四烷基鉛濃度 物理性因子: 噪音、綜合溫度熱指數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臨時性作業: 作業時間短暫: 作業期間短暫: 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指雇主使暴露者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作業期間短暫: 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註:勞工暴露型態有別於經常性之長時間暴露,惟其仍有一定風險,雇主仍應符合「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後段,雇主經確認未超出前述容許暴露標準者,得排除定期監測之規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因校內未具有此場所無須撰寫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應包括下列三部份: 採購安全衛生管理 規範學校於採購時之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管理校內承攬商之依據 變更管理辦法 校內之條件改變時(如設施、設備、實驗流程等)應依本辦法辦理相關管理工作,以降低災害之發生率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擬訂: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辦法 擬訂校內所有作業之作業標準之流程 選擇單位作業 執行項目 執行內容 依據過去之相關資料(災害、失能傷害等)選取優先執行之單位作業 作業分解 作業觀察、分析,參考過去之事故或災害紀錄等,做作業之改善 作業標準『草案』 校內全員參與,就「可行性、安全性、簡易性」等方面檢討,並徵詢所有作業人員之意見。 作業標準『定案』 由校長或授權部門主管之決定作業標準 文件化管理 教育訓練 定期修訂 文件化管理: 依據校內文件管理流程進行編號及管理相關工作 教育訓練: 由使用單位進行教育訓練,確保校內「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正依作業標準進行相關工作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擬訂:教育訓練管理辦法 擬訂校內所有教育訓練之流程 實施流程 負責單位/人員 職業全衛生管理單位 各系/所/科/中心 訓練需求提出 擬定年度訓練計畫 年度訓練計畫呈核 實施年度自辦訓練計畫 訓練記錄保存 職業衛生管理單位及各部門業務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需要擬定教育訓練需求。 擬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需求由環保暨安全衛生組彙整成年度訓練計劃管理代表審核後再轉呈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簽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自辦教育訓練或委外特定作業人員實施教育訓練。 訓練結果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傳送各單位應留存備查;特定作業其訓練證書影本送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留存備查。 實施特定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訓練結果檢討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擬訂:個人安全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一、目的: 二、適用範圍: 三、權責: 四、適用時機: 各種個防護具使用之時機 五、檢查: 自動檢查及領用記錄等相關規定。 六、相關規定 清潔保養等相關規範。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擬訂「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管理辦法」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定期與不定期蒐集職業安全衛生資訊 職業安全衛生資訊分享: 勞動部 教育部 相關安全衛生資訊之網站 利用網頁公告、公佈欄進行宣導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宣導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擬訂:緊急應變計畫 發生之事故或緊急狀況 因應、防止、或降低此類事件所可能造成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工作環境影響。
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擬訂:職業災害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每一個安全衛生管理方案應依據其所擬訂之目標進行評核 各項方案之執行程度、可執行性等 (一)主動式績效量測: 用於檢查學校職業安全衛生作業及管理績效是否合於規定 (二)被動式績效量測 用於調查、分析與記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缺失,以及意外事故、虛驚事故、財產損失等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召開管理階層審查會,檢討年度計畫 重新修訂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人員訓練(1)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學校工作者 新僱勞工 至少3小時 操作特殊性機械設備或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各增加三小時 增列3小時項目 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 符合一項即需增加3小時 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
人員訓練(2) 在職勞工 3年3小時 管理員及業務主管 2年6小時 進入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進行學習之學生 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學校應會同教職員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且僱用勞工 工作守則功能: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新增、變更時應重新申報。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且僱用勞工 勞工>1人 工作守則功能: 工作守則係學校依其作業性質及需要,考量其相關設施、作業,自行審慎訂定及負責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壹章 總則 第貳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 第參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肆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伍章 教育及訓練 第陸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柒章 急救及搶救 第捌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第玖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拾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拾壹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法源:「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100人訂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政策與組織」、「承攬商(含工程及勞務等)管理」、「獎懲部份」、「教育訓練及宣導」、「稽核督導」 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等文件。 (一)目的 (二)適用範圍 (三)規章內容 (四)權責單位 (五)奬懲 (六)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七)頒布實施及修正: 「政策與組織」、「承攬商(含工程及勞務等)管理」、「獎懲部份」、「教育訓練及宣導」、「稽核督導」
承攬危害告知事項 主要適用於學校之繕修工程 請各校依校內特性進行修訂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同意書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 一、一般規定 二、作業中注意事項 三、工作環境說明 四、可能產生的危害 五、應採取之防災措施 六、其他
三、設施規範與管理規範 1.安全衛生設施 2.安全衛生措施 3.機械、設備、及器具 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5.化學品管理
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措施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或指引設置 一、人因性危害 二、過勞危害 三、職場暴力危害 四、緊急避難 配合相關計畫執行管理工作
機械、設備、及器具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標準 操作人員 操作或技能檢定合格 學 生 具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進行操作,並予 以指導(學生不可操作) 需進行定期檢查
化學品管理 危害物通識計畫 新化學品 優先管理化學品 有容許濃度標準之作業場所 作業環境監測之指定場所 標示、化學品清單、SDS 應進行登記 報主管機關備查 有容許濃度標準之作業場所 確保暴露濃度<PEL 作業環境監測之指定場所 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
四、健康促進 1.應設置人員與器材 2.新興疾病管理 3.未成年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促進 4.健康檢查
應設置人員與器材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急救人員 急救藥品及器材(至少每六個月定期檢查並保持清潔) 藥品: 優碘棉片或優碘液、酒精棉片或酒精液及經第三條或第四條之醫師,依工作場所危害特性建議置備之必需藥品。 器材: 溫測量器、血壓計、彈性紗繃或彈性繃帶(大、中、小)、三角巾、無菌手套、無齒鑷子、棉棒(大、中、小)、紗布、紙膠、止血帶、剪刀、安全別針、壓舌板、咬合器、外科口罩等必需器材。
新興疾病管理 一、人因性危害 二、過勞危害 三、職場暴力危害 配合相關計畫執 行管理工作
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職責 法源: 目標 計畫對象範圍 職安法第6條第2項(≦99人紀錄或文件代替) 防人因性危害及避免重複性肌肉骨骼傷病事件 校內所有教職員工 職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衛生保健單位、各單位行政管理與教學研究單位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權責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法源: 架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第2項第2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0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 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勞工人數>300人) 架構: (1)前言 (2)名詞定義 (3)危害辨識及評估 (4)預防作法及改善追蹤 (5)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法源: 架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99人紀錄或文件代替) 目的 範圍 4種類型之職場暴力之定義、校內適用對象、及職場暴力來源 職責 校長、校內職業衛生護理師、校內臨場服務醫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系/所/科/中心單位主管及人事單位人員、及現場作業工作者
未成年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 未滿18歲工作者與學生 妊娠中之女性工作者 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工作者 不得使其從事違反職安法所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99人紀錄或文件代替)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 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使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 2.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 3.雇主使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或暴露於職安法第30條第1項或第2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者
母性勞工健康保護計畫 政策 組織及人員設置 規劃與實施 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 結語 雇主應明確宣示落實對女性勞工之母性健康保護政策 使相關人員可據此推動校內之相關工作 組織及人員設置 校內執行此工作之各級人員 規劃與實施 施行方案及各期程之工作 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方案之改進 結語
健康檢查 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新僱用勞工 在職勞工 一般健康檢查。 依年齡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其他經勞動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五、監督通報
災害通報 職業災害 校內所有事故 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重大職業災害依職安法之規定進行通報 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1.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公布於工作場所 校內所有事故 校安通報(各級學校)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 (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 校內實驗室所發發生之事故
感謝您的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