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与融资
国际结算课程特点 理论性较深:以国际贸易学和国际金融学的理论原则为指导,着重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科学。 实务性很强:本学科的目的是,运用理论知识为指导进行国际结算的实务操作和处理所遇到的国际结算纠纷。
课程结构 国际结算 票据 国际结算传统方式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国际融资
票据 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代替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有关票据的原则是国际结算学科的基石。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国际结算传统方式 银行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必须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在两国两地之间进行资金划拨,以了结国际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 包括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主要指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我国大部分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形式。 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发票 其他附属单据
国际融资与担保 在当代国际间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为了获得充裕的运营资金,迫切需要金融业提供某种服务来满足企业在贸易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业务需求,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就是顺应了这种时代的潮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内容变化,国际担保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成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
融资担保具体方式 银行保函 Bank Letter of Guarantee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C 福费廷(无追索权押汇)Forfaiting 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国际结算的定义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 是应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利用一定的渠道(通讯网、电脑网),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国际结算涉及方 外贸公司 银行 船公司 保险公司 认证机构等等
国际结算的历史变革 货币如何产生? 票据的产生(举例) 金融业、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金融业逐渐转变为资本主义银行
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银行信用的特点 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提供的信用: 第一,银行信用具有集中性 ,克服了商业信用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第二,商业信用的规模和期限受到企业资金能力的限制。
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优越性 银行网络普遍建立 银行资金雄厚 银行集中大量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最大限度的加以抵消 合理化和规范化 高新技术的应用,电子化
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不断创新 国际结算中商业比重加大
国际结算的电子化/标准化/无纸化/一体化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标准化、成本低廉、安全可靠、快速便捷
SWIFT业务类型 1 客户汇款 2 银行间头寸调拨 3 外汇业务 4 托收业务 5 证券业务 6 贵金属和银团贷款业务 7 信用证和保函 8 旅行支票 9 银行账单处理
其他电子化技术 EDI(Electrical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之间,按照协议将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经济信息,经数据通讯网络在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数据处理。 是以计算机数据通讯网络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代信息处理和信息通讯技术。“无纸化技术”
电子商务和网上贸易 市场全球性 方便快捷性 低成本渗透性 高效率性
电子支付与网上银行 支付类型: 电子信用卡 电子支票 电子现金
国际结算的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为了增强信用能力,控制贸易结算中的信用风险而实施的一套业务方案,政策以及为此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制度。 包括:客户资信调查,确定信用条件,寻求债权保障 ,实施货物追踪,催收早期拖欠,处理危急情况。
第一篇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的概念 广义: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狭义: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票据分类 汇票:Bill of exchange,Exchange,Draft 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票据分类 本票(Note)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票据分类 支票(Check) 是银行存款户对其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指令。
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 无因性 要式性 文义性
票据的作用 支付工具 流通工具 信用工具 融资工具
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 Drawer 受票人/受票人 Drawee/Payer 受款人 Payee 背书人/让与人 Endorser/transferor 承兑人 Acceptor 持票人 Holder
票据权利 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 主权利 针对主债务人 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 以背书或直接交付取得 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付对价(For Value)
票据权利的丧失 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Holder in due course 善意取得票据 所持票据是完整合格的 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法律关系
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 对价关系:背书人与受让人之间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
法律关系的特点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有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一般是多方的 客体的票据金额 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权利包括 持票人对票据上的主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 已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于参加承兑人及预备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 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
两者之间的区别 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给予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应对票据法,票据基础关系应对民法。 票据的债权人只需持有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资金关系是否存在也不对票据法律产生影响。
两者之间的联系 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 非正当持票人权力不优于先手 。
票据法系 日内瓦票据法 英国票据法
两大法系分歧 票据分类不同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我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力求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但基于我国国情,也作了一些与西方国家票据法不同的规定。
关于涉外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风险防范
票据的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 票据签名上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条件: 变更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票据 变造的事项是票据上记载的重要事项 变更人无变更权限
下列不能视为变造 票据更改,即依法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作的变更 在空白票据上进行填充 不发生票据效力的文义的变更 变更票据上的签名
票据的风险防范 银行 企业 银企合作
案例 1997年8月,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允许分批装运。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 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 就在第二批交货期来临之际,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方,我方允许贵公司采取远期付款。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某银行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贵方全部收货后,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B商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也没有交给A公司。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该银行付款,最后以该银行付款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
一、汇票的定义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of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specified person .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1、票据名称(The word “Exchange” )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An 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a fixed amount of money) 3、确定的金额(A fixed amount of money) 4、付款人名称(Name of the drawee) 5、收款人名称(Name of the payee)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3)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6、出票人签章(The signature of the drawer) 7、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1、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Payer) 2、预备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3、付款期限(Tenor) 4、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5、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6、付款货币、利息、利率及汇率 7、必须提示承兑及提示期限、不得提示承兑 8、免作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9、免于追索 10、付一不付二
汇 票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是否相同分 1、外国汇票(Foreign Bill) 2、国内汇票(Inland Bill)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是否相同分 1、外国汇票(Foreign Bill) 2、国内汇票(Inland Bill) 二、根据票据的付款期限长短分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
2、远期汇票(Usance Draft) (1)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2)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 (3)定日付款汇票
三、根据票据的商业性质分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1)光票(Clean Draft)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四、根据票据的信用基础分 1、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2、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汇票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并不意味着一张汇票只具备一个特征,它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
第三节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Acts under a bill) 第三节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Acts under a bill) 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 出票是主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 它由两个动作组成: (1)to draw and sign a bill (2)to deliver it to the payee 实际交付(Actual delivery) 推定交付(Constructive delivery)
对出票人的效力 担保承兑和付款,是出票人法定的担保责任。 对付款人的效力 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对于付款人发生委托付款的效力,使付款人处于可为出票人付款的地位,取得这一地位并经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票据关系的主债务人。 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接受接受汇票后,就已取得付款请求权。
2、背书(Endorsement) 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它包括两个动作: (1)the payee or holder signs on the back of a bill (2)delivers it to the endorsee
一般转让背书有以下两种方式: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Pay to B. A(Signed)” “Pay to the order of B. A(Signed)”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这种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的背面。在中国,不允许空白背书。
非转让背书: (1)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 “ Pay to A Co. only” (2)委托收款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3)质押背书(Endorsement for Pledged)
3、承兑(Acceptance ) 指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支付票额的行为。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才有效。提示承兑还必须在合理地点进行。 (2)付款人承兑 A、如果付款人没有在法定的时期内作出承兑,便视为拒付。 B、承兑人的付款义务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是第一位的。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
(3)保留性承兑 (4)参加承兑 凡预备付款人及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均可成为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可以只承兑汇票的部分金额,即可以付部分款。 在到期日,持票人仍需首先向第一债务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请求付款。如果第一债务人拒付,持票人可以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
4、保证(Guarantee) 保证是指保证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票据债务内容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类型 (1)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
5、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由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不是一种票据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 (1)提示付款 (2)付款货币和付款人的权利 (3)参加付款
6、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 追索的权利人有两种: A、最后的持票人(最初追索权人) B、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再追索)
追索的程序: (1)拒绝证书(Certificate of Protest)是用以证明持票人已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其行为结果已被拒绝的要式公证书。
(2)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是持票人在作成拒绝证书后行使追索前,将票据拒付事由告知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 如果持票人或背书人在需要通知时没有通知前手,则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票据行为关系 票据行为的法律关系: 1、出票是创设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票据流通过程的起始。 2、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行为。 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承兑支付委托,负担支付票据债务而为之的附属票据行为。 4、保证是为了担保已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5、付款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结束,是票据流通过程的终结。 6、追索在法律关系中,持票人为债权人,其他人相对于持票人而言是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和出票人的债权人。
第三章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1、本票的定义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2、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本票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二、本票的记载项目 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本票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任意记载事项
三、本票的分类 1、根据商业性质的不同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2、根据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 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 3、根据付款期限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 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四、本票的票据行为 本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成为本票的主债务人,对本票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应无条件于到期日进行付款。 1、出票 本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成为本票的主债务人,对本票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应无条件于到期日进行付款。 本票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也是最终的,一旦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本票上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2、见票 见票是专门针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而特有的。 不按照规定提示见票,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对持票人负有责任。
第二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支票的特征 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2、支票是由银行付款的票据 二、支票的记载项目
三、划线支票 四、保付支票 保付与承兑、保付与保证的区别 五、空头支票与支票止付
第二篇 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 第四章 汇付
第一节 预备知识 一、国际汇兑 汇兑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对两地客户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业务。 第一节 预备知识 一、国际汇兑 汇兑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对两地客户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业务。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迅猛发展,银行介入了国际汇兑业务,即: 由银行借用一定的结算工具在不同国家的两地间进行资金的调拨,以结清国际间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银行间的合作及其在国际汇兑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作用 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两家银行签订代理协议(Corresponding Agreement),其中明确规定各自的代理级别和代理权限、交换电讯往来中的密押做法、交换银行授权人员的签字样本、明确双方资金的偿付方法等内容。这两家签有代理协议并相互提供服务的银行即被认为存在代理行关系。
1、代理行之间的控制文件 (1)密押(Test Key) (2)签字样本(Specimen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 (3)费率表(Schedule of Terms and Conditions)
2、代理行形式 (1)有帐户关系的代理行 (2)没有帐户关系的代理行 3、代理行网 代理行双方都可以利用对方在本国的分支行为其服务,从而形成一个代理行网。 4、自由多边清算制度
三、资金的转移流向 在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的转移,而资金的转移是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来完成的。习惯上,根据资金转移的方向和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把国际结算方式分成顺汇法和逆汇法。
1、顺汇(Remittance)也称汇付法(To remit) 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一致,即从债务人向债权人移动。 2、逆汇(Reverse Remittance)也称出票法(To draw) 资金的流动方向和结算工具(票据)的流动方向正好相反,先有结算工具从债权人流动到债务人,再有一定金额的款项从债务人流动到债权人。
四、国际汇兑业务的主要当事人 每一笔国际汇兑业务都涉及到四个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入行(receiving bank)或称解付行(paying bank) 收款人(payee)
业务流程: 由汇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连同汇款申请书一起交给当地的银行(通常称为汇出行);汇出行按汇款人的要求,借用一定的结算工具通过收款人所在地银行(通常称为汇入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五、资金的偿付类型 资金的偿付(Reimbursement)是指委托付款银行(汇出行)向代理付款银行(汇入行)划拨资金以向收款人或债权人作解付的行为。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通过其帐户上的划拨来完成,简称为银行划拨。
往来帐户 本国银行在外国开立的往来帐户,在本国银行看来,称为“往帐”,通常用外国货币开立。 外国银行在本国开立的往来帐户,在本国银行看来,称为“来帐”,通常用本国货币开立。 本国银行的往帐,就是外国银行的来帐。
根据代理行是否为帐户行的不同,资金的偿付类型也不同。 1、帐户行直接入帐 资金流向 汇出行 汇入行 (贷记汇入行帐户) (借记汇出行帐户)
2、共同帐户行转帐 汇出行 汇入行 付款指示 贷记通知 共同帐户行
3、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帐 汇出行 汇入行 付款指示 贷记报单 汇出行帐户行 共 同帐户行 汇入行帐户行 贷记通知 贷记通知
第二节 汇付的规则 一、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在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商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要求银行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国外联行,将款项交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中所使用的凭证是支付授权书(Payment Order)。
汇付的四个当事人及其责任 货物 汇款人 收款人 委托 解付 指示 汇入行 汇出行
1、汇款人的责任 (1)出具汇款申请书 (2)交付与汇款金额相一致并另记银行办理汇款所收费用的现金或有效的支款凭证。 (3)凡是汇款申请书填制的错漏以及应交款项与外汇证明手续上的错漏、延误而引起的后果概由汇款人负责。
2、汇出行的责任 汇出行的P.O.必须完全按照汇款申请书的内容与选定的方式准确表达,对邮递中的延误、遗失、电讯的失误等不负责任,对汇入行在办理汇款业务中的失误也不负责任。
3、汇入行的责任 所有解付汇入行必须严格按照汇出行的P.O.办理。 对列有条件的汇入款的解付,汇入行负有审单的责任。
4、收款人的责任 对有条件付款的汇入款,收款人有责任按条件办理交单或其他工作。
二、汇付的方式 1、电汇和信汇 电汇(简称T/T)是指汇出行以加押电讯文件的方式将P.O.发送给汇入行,授权其借记往帐或声明已贷记来帐或告知其头寸已通过某一银行拨付,或要其自己向某银行索偿等,并指示将此款交给P.O.上指定的收款人。 信汇(简称M/T) 是指汇出行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将P.O.发送给汇入行。
电汇(T/T)和信汇(M/T)两种汇款的流程 (1)汇入行和汇出行之间开有帐户 ⑦ 汇款人 收款人 ② ④ ⑤ ① ③ 汇出行 汇入行 ⑥
(2)汇出行与汇入行间没有帐户,P.O.与B.T.分离,头寸由汇出行主动或由汇入行主动要求偿付行偿付。 ⑨ 汇款人 收款人 ⑦ ② ⑥ ① ③ 汇出行 汇入行 ⑧ ④ 头寸偿付行 ⑤
(3)P.O.随附头寸支票由汇入行自行向支票付款行收取 ⑨ 汇款人 收款人 ⑦ ② ⑥ 支票付款行 ① ④ ③ 汇出行 汇入行 ⑤ ⑧
票汇(D/D) ③ 汇款人(购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⑦ ④ 票据托收行 ⑧ ⑨ ① ② ⑥ ⑤ 汇出行(出票人) 付款人(受票人) ⑩
三、退汇的处理 汇款的退汇包括汇款的撤消和失效两种情形。 1、汇款的撤消 (1)在电汇和信汇方式下 (2)在票汇方式下 2、汇款的失效
第三节 汇付方式的应用 一、预付货款 又称先结后出,是指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随定单付现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 1、全部预付 2、部分预付
二、货到付款 又称先出后结,是指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再付款。交货付现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 货到付款通常用于以下交易 1、售定 2、寄售
三、汇付的风险与防范 1、汇付的特点 (1)基本结算方式 (2)商业信用 (3)风险大 (4)资金负担不平衡 (5)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2、汇付的风险防范 (1)进出口双方在决定使用汇付方式作为支付方式时,最为重要的是必须调查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在商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方式和到达时间 (3)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汇付方式时
(4)在进口业务中使用汇付方式时 (5)从银行角度来看,对指示行所有的付款指示在确认已收妥相应的头寸风险后方予以解付,以避免头寸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托收
第一节 托收的概念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
二、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商,也称为出票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出口商委托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开立帐户的银行,又称寄单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商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Payer)进口商,是商务合同中的债务人,也称受票人。
也可能出现的其他当事人 (1)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提示提交单据的银行,也称交单行。 (2)“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为了防止因为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委托其在付款人拒付时办理有关货物的事宜。
三、托收的业务流程 出口商 委托人 付款人 进口商 出口地银行 托收行 代收行 进口地银行 ① 结汇 委托 提示 付款 ⑦ ② ④ ⑤ 出口商 委托人 付款人 进口商 结汇 委托 提示 付款 ⑦ ② ④ ⑤ 委托③ 出口地银行 托收行 代收行 进口地银行 付款⑥
②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①进出口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②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③托收行选定代收行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④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和票单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通知进口商并向其提示有关单据。 ⑤进口商验单、付款/承兑和领取单据 ⑥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帐户。
⑦ 托收行将款项交给出口人。 四、托收委托指示 1、托收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Collection)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契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此为依据。 2、托收指示书(Collection Order or Collection Advice)
五、托收业务中的单据 1、金融单据——汇票 托收中的汇票,其出票人为出口商,付款人为进口商。 收款人有两种记载方式(1)以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2)以托收行为收款人 出口商开立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商业单据 出口商应提交何种单据,取决于贸易条件和合同规定。
六、托收的类型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根据是否附有金融单据分为: (1)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即先付款后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②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即先承兑后交单。
第二节 托收的规则 一、托收中的法律关系 1、委托代理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 第二节 托收的规则 一、托收中的法律关系 1、委托代理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 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托收申请后,双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契约关系即正式成立。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 托收指示书一旦被代收行接受,即构成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2、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契约关系。
二、托收当事人的权责 1、委托人的权责 (1)明确指示 (2)及时指示 (3)负担费用 2、托收行的权责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
(2)核实单据 (3)承担过失损失 3、代收行的权责 (1)对托收指示的处理 (2)对单据的处理 (3)对货物的处理 (4)无延误的付款
(5)通知代收情况 4、付款人的权责 三、《托收统一规则》 现行版本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于1995年4月公布,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与实施。URC522适用于直接托收。
第三节 托收方式的应用 一、托收方式的特点 1、存在风险,但跟单托收方式比汇付方式风险大大降低。 第三节 托收方式的应用 一、托收方式的特点 1、存在风险,但跟单托收方式比汇付方式风险大大降低。 承兑交单( D/A )方式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有可能落入“货款两空”的境地。 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
二、托收方式下的融资 1、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托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的预付款。
2、进口托收押汇与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进口托收押汇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三、托收的风险与防范 1、托收方式中的风险可以概括为两种 (1)信用风险 (2)货物风险 2、托收风险的防范 (1)从出口商角度 ①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并根据不同进口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②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 ③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以防止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 ④ 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
限不要太长;签定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 ⑤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 ⑥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 ⑦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动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⑧出口商应力争自办保险。
⑨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2)从进口商角度 (3)从银行角度
第六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定义 The UCP 500 defines a letter of credit as: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定义 The UCP 500 defines a letter of credit as: “an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whereby a bank (the issuing bank) acting at the request and on the instructions of a customer (the applicant) or on its own behalf, (i) is to make a payment to the order of a third
party( the beneficiary), or is to accept and pay bills of exchange( drafts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 or (ii)authorizes another bank to effect such payment, or to accept and pay such bills of exchange ; or (iii)authorizes another bank to negotiate ,against stipulated document(s),
provided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re complied with 二、信用证的性质 1、信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3、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遵循“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 三、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 2、电开 (1)简电本 (2)全电本
四、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上的 2、关于货物、运输的 3、其他 信用证标准格式可以减少信用证当事人因对信用证格式和内容的误解而引起的风险。
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处理 一、信用证业务的程序 1、进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 2、申请开证 3、开证 4、通知 5、交单
6、垫付 7、寄单 8、偿付 9、提示 10、付款赎单
1 开证人(进口商) 受益人(出口商) 偿付行/代付行 2 9 10 4 5 6 3 开证行 通知行/议付行 7 8 保兑行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1)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受到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利 ①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②合理指示开证
③提供开证担保 ④支付开证与修改的费用 ⑤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方。 ⑴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⑵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开证行的审单是“终局性审单”,开证行审单付款后,无权向交单方追索。 ⑶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出后,即使申请人倒闭或无力付款,开证行仍必须付款。
3、受益人(Beneficiary) 买卖合同 申请人 受益人 信用证 开证申 请书 开证行
⑴审核信用证条款 ⑵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 ⑶要求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必须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 5、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 议付的三层意思: 第一,由议付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和汇票; 第二,将外汇货款扣除手续费、邮电费和押汇利
息等开支后,折成本国货币付给受益人; 第三,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寄单和索偿办法寄出单据,并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索偿。 仅审核单据而未付给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议付行一面向开证行寄单,一面向付款行或偿 付索汇。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
7、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与信用证无直接联系,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关系,所以偿付行对索偿行 的付款,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
第三节 信用证的类型及其应用 一、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消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第三节 信用证的类型及其应用 一、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消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在实务中这种信用证撤销的比例并不大。在我国,可撤销信用证一般不被接受。 不可撤销信用证要修改或取消,必须经过开
证行、受益人、保兑行(有保兑行参与此业务时)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行一项确定的付款保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多。
二、保兑和未加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确定的付款责任,并且它的保兑不可以单方面撤销。 保兑信用证一定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未经授权保兑(沉默保兑) 保兑信用证是否一定比未加保兑的信用证好?
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见单即付。 2、延期付款信用证 是一种不用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在一个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承兑信用证 (1)卖方远期信用证(真远期信用证) 受益人持付款行承兑的远期汇票贴现时,需负担贴现利息与费用。 (2)买方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当付款行在收到合格单据并承兑远期汇票的时候,可以立即按票面金额支付给受益人,其承
兑费用、贴现费用和利息均有进口商负担。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好处: ①可以推迟付款,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 ②可以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③进口商在谈判时可争取一点让价。
4、议付信用证 是指按议付方式付款的信用证。 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称为限制议付;如果议付行可以由受益人自由选择,称为自由议付或公开议付。
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区别: (1)远期付款期限不同 (2)是否需要汇票 议付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区别 (1)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2)议付信用证下汇票可有可无,即期付款信用证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汇票。
四、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利益只能由受益人本人享有的信用证称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经开证行授权的出口地银行(转证行)在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可转让信用证。
第一受益人无权自行选择转证行。 按惯例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第一受益人在申请转证时,必须向转让银行说明,以后信用证如发生修改,是否修改书也照样转让。 替换发票转让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形
对实际供货商来说,做转让信用证的贸易存在较大风险,主要表现为: (1)单证风险。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一致”。 (2)信用证风险。即使第二受益人出口货物做到了“单证一致”,也不一定能及时收到货款。 (3)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
五、背对背信用证 当中间商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他的往来银行,以原证(第一证)为担保,开出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第二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者),这份新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以原证为基础开立,故称从属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在性质上的区别 ⑴背对背信用证的灵活性更大 ⑵背对背信用证中存在两笔独立的业务。 ⑶背对背信用证的保密性更好。 ⑷背对背信用证中通知行存在风险。 ⑸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对实际供货商的保证比较
充分。 ⑹背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的开证行除要原证做开证抵押外,一般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抵押品。 ⑺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只需开证行同意,不受其他约束。 对于中间商,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六、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贸易双方各开出一份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用于两批不同商品的换货和易货,进出口双方是这对易货的进口商同时又是出口商。 有条件支付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的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 (2)按金额循环
八、预支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 预支信用证的特点是进口商先付款、出口商后交货。即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预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⑴谁垫款谁收取利息。 ⑵预支款项的损失风险均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预支信用证而不采用汇付预付款方式的原因
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一、银行审证 银行(通知行)的审证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 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一、银行审证 银行(通知行)的审证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 1、鉴定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 2、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 3、对受益人的审查 4、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 5、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
6、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 7、对信用证生效性的审查 8、对信用证装期、有效到期日和有效到期地的审查 9、对保兑条款的审查 10、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 11、其他
二、出口商(受益人)审证 受益人的审证侧重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以保证按合同交货使货物顺利出口。 出口商审证的依据有三条: 1、买卖合同 2、收证时的政策法令 3、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
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 2、信用证的类型 3、信用证的生效性 4、信用证金额 5、货物描述 6、货物数量、重量 7、价格条件
8、装运港和目的港 9、装运期和有效期 10、分批装运 11、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 12、汇票 13、发票 14、货运提单
1 5 、保险单据 三、信用证的修改 1、出口商提出修改 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受益人如果要求修改,必须经过开证行的同意,由开证行改证。
实务中,受益人提出改证时,开证申请人回复受益人表示同意改证的函电,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开证行发来的修改书才有效。 2、由进口商提出修改 对于可撤消信用证,进口商可以撤销原证重开新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进口商只能提出
修改信用证。 进口商要求改证首先必须征得开证行的同意,由开证行办理。
3、开证行改证的渠道、方式和生效 信用证修改须经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信开、简电开或全电开这三种方式、预先通知开证的做法,都适用于改证。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的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4、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处理 信用证的修改最终都要得到受益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只要受益人没有表态同意接受修改,原证的条款都仍然有效。 信用证修改可以有多次。但对同一次修改通知中的内容,或全部接受,或不接受,不允许部分接受。
第五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融资 一、银行授信额度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是商业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风险较小、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 第五节 信用证方式下的融资 一、银行授信额度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是商业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风险较小、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 1、进口开证额度 2、出口押汇额度 3、打包放款额度
二、进口贸易融资 1、开证额度 (1)普通信用证额度 在订立该额度后,客户(进口商)可以无限次的在额度内委托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额度可循环使用。 (2)一次性开证额度 为客户的某个或几个贸易贸易合同所核定
的,不得循环使用。 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不另设额度,包括在开证额度之内。 释放单据的方式:申请人付款赎单、凭信托收据放单、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实质上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 在信托收据下,申请人只是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为保管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 根据开证额度的种类,信托收据额度也相应分为普通额度和一次性额度。
3、提货担保 在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到目的地,但货权单据尚未到,而进口商急于提货,可以向开证行申请,由进口商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求其凭担保先行放货,保证日后补交正本提单。
三、出口贸易融资 1、打包放款(Packing Loan) 是信用证项下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装船前融资。是一种短期融资业务。发货后,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交银行议付,用所得款归还银行的贷款。
2、出口信用证押汇 是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议付,即以出口单据为抵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 对出口信用证做押汇的条件:
银行一般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做押汇: ⑴开证行不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且开证行资信良好。 ⑵信用证条款符合国际惯例 ⑶能控制物权 ⑷出口商的资信良好 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第六节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 案例: 第六节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 案例: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中
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
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州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调查,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2、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1)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2)凭证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条款 (3)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 (4)似是而非的条款
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1、出口合同条款尽量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 2、对于要求出口方预付款项的合同应谨慎签订,如要签订,也应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 3、从信用证的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到货物验收环节,一一审查其中是否含有软条款。
3、信用证中“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如接到有这类条款的信用证,最好立即电洽开证人,要求修改此条款,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等单证直接寄开证人。 也可以洽开证人该证,让受益人通过船公司出具开证银行为收货人的“不可转让海运提单”。
二、进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1、提货担保中的风险 2、成组化商品运输的风险 成组化运输是指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 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 3、提单的真伪
三、银行的风险与防范 银行几乎在信用证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面临风险。 1、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开证银行的风险大为增加: ⑴出口商将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⑵进口人担保提货
2、议付信用证防范风险的功能较差 3、通知行要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有责任承担因通知伪证所引起的损失 4、利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