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實務工作
國民中小學-校數與人數統計 第三類事業勞工人數 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說明 8 163 附設學校 1-29 1,493 32 丙種業務主管 8 163 附設學校 1-29 1,493 32 丙種業務主管 30-99 931 256 乙種業務主管 100-199 222 280 甲種業務主管 200-299 5 300-499 - 46 合計 2,651 777 104統計資料來源: 教育部統計處
國民中小學學校安全衛生常見缺失 檢查單位:高雄市勞動檢查處 國中 國小 期間:10401-10505 檢查:國中63間,國小139間 平均缺失數:6項, 8項 國中 國小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國民中學主要違反之法規 1.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3.職業安全衛生法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5.職業安全衛生訓育訓練規則 6.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1.危害性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標示 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第 四 章 附則
常見缺失 國中
化學性危害常見缺失 藥品擺放凌亂,未確實擺放於藥品櫃內 部分化學品不符合GHS標示 未設置安全資料表 實驗室無設置緊急沖淋設備 未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藥品擺放凌亂,未確實擺放於藥品櫃內 藥品擺放凌亂,未確實擺放於藥品櫃內
化學品不符合GHS標示 部分化學品不符合 GHS標示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5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參 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名稱 危害成分 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未設置物質安全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 是化學物質的身份證 化學品說明書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7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危害圖式(1)
危害圖式(2)
危害圖式(3)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7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7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確實設置緊急充身洗眼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 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 功能 化學物質噴濺眼睛皮膚時,可以快速將化學物質移除,避免危害進一步擴大 使用者在意外發生時快速到達緊急洗眼沖淋設備處、並容易操作,須靠平時的設備維護。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 沖淋設備過於接近插座
緊急洗眼沖淋設備
緊急沖淋裝置檢查重點 位置: 水質情形: 訓練: 必須設置在距離危害源步行10 秒內可以到達之處,且通道暢通無阻。若緊急沖淋裝置為固定箱體式且具有拉門,則拉門需常開,若有人員使用時,則將拉門關閉,以免沖洗時液體噴濺出去。 水質情形: 水需為溫水,水質無明顯異味及雜質。 訓練: 作業現場人員都需要接受現場使用沖身/洗眼設備之訓練,熟悉緊急沖淋裝置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緊急沖淋裝置檢查重點 維修/檢查: 廢水排放: 定期需要測試沖身/洗眼設備功能是否正常,測試檢查其給水狀況、開關閥、排水狀況及管路有無漏水等。 廢水排放: 規範中未包含廢水排放要求,但是設計者應考量,不可以產生另一個危害(如滑倒)。通常沖洗後之廢水含有某些危害物質,不可直接排至衛生下水道,若有需要可以排放至廢酸處理系統或中和槽。
各項化學品、毒化物管理及存放方式(1) 化學藥品依危害通識規定標示並分類貯存放置(例如:危害等級、相容性等)。 毒性及揮發性化學物質貯存於通風櫥櫃。 化學藥品不可存放於地面易於碰觸之處及過高不易取得處。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之藥品貯存場所不得設置具火花、電弧或使用高溫等有成為發火源之虞的機械、器具、設備。 定期盤點實驗室毒物及其他化學品,並備有紀錄及存量清冊。
化學品相容性
各項化學品、毒化物管理及存放方式(2) 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需上鎖並妥善管理。 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環境應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使其不超過法定容許濃度。 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設施。 爆炸性、著火性物質及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遠離火源
廢液貯存管理 可燃性廢液應確實密封,如有逸散之虞者,該區域應視為危險區域。該危險區域內之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爆之要求。 廢液應按其相容性及其他適當規定予以妥善分類,並貯存於指定之廢液回收桶,且須標示圖式及註明其主要成份。(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10條) 廢液物應貯存於安全、可防雨淋及曝曬、有充足照明及換氣之專門貯存場所,並避開人員頻於走動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10條)
實驗室鋼瓶 未固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常見缺失 國中
墜落
墜落-A字梯 高架作業需使用合格上下設備,A字梯外觀需堅固完整,使用前須確實將連繫桿打平才可使用,購買須確認荷重標籤。
墜落-注意事項
風扇-防護網
高溫警示標示
被捲、被夾危害 捲入點應裝置安全護罩及連鎖裝置 作業點應裝置安全護罩 機械位置安排應符合人因工程 維修保養務必確實做好斷電和使機械停 止運轉 注意衣服飾物及頭髮,避免捲入機械 作業時與機械保持安全距離 不操作不熟悉機械
用電安全-電線過載 使用電量大的電器分別插在不同的插座或延長線上,並且盡量避免同時使用,才能降低電線走火的意外發生!
電器安全(1) 電氣機具之外殼應接地。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配電箱有護罩,電線電路絕緣、包覆良好,標示電壓、電流及分路。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例如插座置於高處等)。 電器插座完整且固定於堅固定點,並需標示電壓。
電器安全(2) 無中隔板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3條 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漏電斷路器 未設置漏電斷路器
機械、設備、器具源頭安全管理(第7-9條) 雇主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細12) 動力衝剪機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 研磨輪。 防爆電氣設備。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動力衝剪機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與研磨輪 防爆電氣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第16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第2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管理要點第18條 操作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提供學生進行學習時,應有具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
危險性之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危險性之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校園宿舍、游泳池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管理 每年定期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查。 每月由各場所合格操作人員依檢查表進行自動查核,檢查記錄影送環安中心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常見缺失 國中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與人員 安衛組織 安衛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職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急救人員 急救人員 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之人員,代理其職務。
有害作業主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缺氧作業主管 粉塵作業主管 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潛水作業主管
災害通報 職業災害 校內所有事故 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重大職業災害依職安法之規定進行通報 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1.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公布於工作場所 校內所有事故 校安通報(各級學校)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 (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 校內實驗室所發發生之事故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學校應會同教職員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且僱用勞工 工作守則功能: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新增、變更時應重新申報。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且僱用勞工 勞工>1人 工作守則功能: 工作守則係學校依其作業性質及需要,考量其相關設施、作業,自行審慎訂定及負責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要項 總則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教育及訓練 急救與搶救 教育及訓練 急救與搶救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事故通報與報告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實驗室應具有之設施
實驗室應具備之安全衛生設施 緊急沖淋及洗眼設備 收集廢液及廢棄物之廢棄桶 個人防護設備 排煙櫃及局部排氣裝置 洩漏吸收棉 急救箱 化學品危害標示及緊急逃生出口標示 滅火器
個人防人防護具 圖片來源: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林桂儀
人體各部位之傷害種類及其防護具一覽表 人體部位 傷害種類 防護具 頭 震盪,撞擊,觸電 安全罩 臉 輻射,飛屑,灼傷 面罩 眼 輻射,灼傷,外物 護目鏡 手 灼傷,刺傷,腐蝕,觸電 防護手套 足 灼傷,壓傷,刺傷,腐蝕,觸電 安全鞋 身體 軀幹 灼傷,壓傷,刺傷,腐蝕,觸電 防護衣 整體 墜落 安全帶 資料來源:勞研所
排氣裝置 局部排氣裝置 排氣櫃
結語 學校應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保障校內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安全與衛生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https://www.safelab.edu.tw/index.aspx E-mail: service@mail.cshm.org.tw 免付費電話:0800-8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