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實務爭議問題 理律法律事務所 余天琦律師 中華民國105年9月24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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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實務爭議問題 理律法律事務所 余天琦律師 中華民國105年9月24日 1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目的: 保護僱主營業秘密 防止員工離職後造成同業間不公平競爭 不當然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一、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 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 競業禁止之約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 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 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 理補償。 3

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1)「技術性營業秘密」與生產製造有關之(如 方、技術、製程、配方等) 主張技術為營業秘密之權利人應證明之。 例如:肉毒桿菌素、玻尿酸等醫療項目, 其注射之劑量、方式、療程和使用之配方 及相關措施不同,較一般醫美事業所實施 者更為優異。 4

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2)「商業性營業秘密」用於經營、銷售方面之 (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 成本分析) 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 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資訊係 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 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 優勢,即得認為業已具備秘密性之要件。 5

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2. 雇主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何謂正當利益(不具專業技術員工?營業秘密已取得 專利)? 3. 競業禁止之期間 2. 雇主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何謂正當利益(不具專業技術員工?營業秘密已取得 專利)? 3. 競業禁止之期間 最長不得逾二年。 4. 競業禁止之區域 以原事業單位具體營業活動之區域範圍為限? 6

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5. 競業禁止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 具體明確,與原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 6. 合理補償 5. 競業禁止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 具體明確,與原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 6. 合理補償 (1) 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2) 每月補償金額是否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 百分之五十? (3)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4) 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 (5) 預為給付?期間屆滿給付?按月?按季? 7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一、雇主可否保留拋棄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 義務而免除給付補償金之義務? (一) 保留拋棄理由: (一) 保留拋棄理由: 1. 員工無加入競爭對手之顧慮 2. 無意負擔補償金 3. 有保密義務足以保護 8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拋棄時間點: 1. 員工離職時 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的期間 9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勞基法不同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是否會影 響競業禁止之有效性? (一) 辭職或退休 10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二)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 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1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三)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 (三)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 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 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 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 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 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12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四)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 (四)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 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3.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 改善而無效 果者。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 虞者。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13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五) 非法解僱? 14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六)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 15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三、雇主不當誘使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未來會晉升職務 承諾給予調薪或年終獎金 承諾提供股票選擇權 16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四、 不同待遇是否影響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 效力? 四、 不同待遇是否影響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 效力? 雇主未對同類員工要求簽署離職後競 業禁止條款,是否使已簽訂之員工得 爭執該條款的效力? 對同類員工拋棄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 是否使被要求遵守該義務之員工得爭 執該條款的效力? 17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五、 保留獎金在離職後發放是否屬於離職後 之補償金? (一) 保留目的 五、 保留獎金在離職後發放是否屬於離職後 之補償金? (一) 保留目的 規避離職後競業禁止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 於工作期間所受領給付 (二) 獎金名目 1. 工作獎金、績效獎金、激勵獎金、紅利 2. 離職時之久任獎金 18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六、 花園假期條款取代競業禁止的效力 (一)規範 六、 花園假期條款取代競業禁止的效力 (一)規範 1. 以在職期間的Garden Leave約定(花園休假, 取代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避免員工辭職後立即加入競爭公司, 員工應根據勞動契約規定的期間(例如:六 個月),將離職之決定提前通知雇主。 此後,儘管員工已不必繼續工作,也不得 進入工作場所或接觸營業資訊,但雇主仍 繼續支付員工薪資,花園休假約定期間屆 滿才可離職。 19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爭議空間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 爭議空間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02 月 19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 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20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足夠了嗎? 除了額外的保密條款,還需考慮: (一) 合理金額的違約金條款。 (一) 合理金額的違約金條款。 (二) 禁止挖角條款:防止員工離職後唆使前雇主其 他員工離職,至與前雇主經營相同或類似之競 爭事業單位任職,違反則有違約金給付義務。 21

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八、競業禁止期滿是否一定可至前雇主競爭對手工作? (一) 營業秘密保護並無期間限制,在其秘密性 依然存在時,均受法律保護,若有被侵害或 受侵害之虞,權利人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 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或防止之。 (二) 競業禁止係雇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營業利益 或維持其競爭優勢,但為平衡離職員工的工作 權,競業禁止限制期間為離職後的一定期間, (三) 若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縱使於約 定的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後,雇主仍得依營業秘 密法行使排除或防止侵害請求權,包含限制員 工至競爭對手工作。 22

三星奈米製程電晶體的矽鍺化合物,類似台積電菱形結構特徵 妻小在台 授課3小時/每周 在韓國時間:340天 台積電v.梁孟松 任職台積電17年,資深研發處長 2009/2離職 離職後,任教成均館大學 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2年內不得任職其他科技公司 2011/7任職三星研發副總 產品關鍵製程結構分析比對報告 三星奈米製程電晶體的矽鍺化合物,類似台積電菱形結構特徵 妻小在台 授課3小時/每周 在韓國時間:340天 630天(2009/8~2011/4) 23

聲請假處分,禁止梁在三星工作被駁回 提起訴訟 不得洩漏營業秘密 不得洩漏研發人員資訊 禁止2015年12月31日前為三星提供服務 台積電v.梁孟松 聲請假處分,禁止梁在三星工作被駁回 提起訴訟 不得洩漏營業秘密 不得洩漏研發人員資訊 禁止2015年12月31日前為三星提供服務 台積電勝訴 一審敗訴 二審勝訴 梁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 24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