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新制 說明會
簡報綱要 壹、前言:勞退新制非勞保老年給付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伍、年金保險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柒、選擇調查及提繳申報作業 捌、勞工退休金開辦後作業 玖、勞工退休金之收繳作業 拾、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拾壹、罰則 拾貳、結語
壹、前言:勞退新制非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壹、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新制 是二種不同退休保障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1 2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壹、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參加勞保勞工,祇要勞保年資及年齡合於規定,即可 於退職時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2 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付之退休金。 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 1
壹、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一)勞工自請退休: 1、於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於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者。 (二)強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舊制退休金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1、年資計算: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改組或轉讓留用員 工年資應予併計。 2、給與標準: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 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 3、基數係指1個月之平均工資(退休前6個月工資平均)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5、57條
1 2 3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至15%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 1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2 退休金所有權屬於雇主,勞工請領退休金時,需經由雇主 辦理 3
舊制改制原因 改革「看得到、領不到」之缺失 一、我國勞工更換工作頻繁,平均 8.3年換一次工作,舊制沿 襲日本「終身僱用」觀念,與社會發展扞格,不切實際。 二、台灣中小企業占97%,其平均存活約13年,故勞工常因事 業單位關廠、歇業致無法累積工作年資。 三、勞基法罰則輕,僅有近二成之企業依法提撥,多數企業雇 主並未提撥。 四、企業多數僅按最低比率2% 提撥,致退休準備金提撥比率 偏低,基金成長緩慢。 五、企業無法確知退休員工人數及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法精 算提撥比率,精確估算經營成本。
參、勞工退休金 新制特色
一、個人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 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可投保符合 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二、擴大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 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 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 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 繳及請領退休金。
三、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 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 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四、仍得請領資遣費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 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 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 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 平均工資。
五、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 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中全數扣除。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六、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七、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新制實施後,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 請領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15年請領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 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得由其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九、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 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存活超過平均餘 命時之生活所需。
十、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參、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 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 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 升。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勞動基準法 法 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確定給付制 制 度 確定提撥制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提 撥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自提≦每月工資6% 適用勞基法勞工 適 用 對 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勞工 中央信託局 收支保管單位 勞工保險局 退休前6個月 平均工資 退休金計算 每月工資(依提繳工資分 級表而定) 工作年資須在 同一事業單位 年資計算方式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 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參考條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八條
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請領;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一次領取 (1~15年)×2基數+(16年~)×1基數≦45基數 【基數:月平均工資】 給與標準 (6%×提繳工資× 12個月×年資)+投資累積收益 領取一次退休金 給與方式 年資滿15年領月退休金 年資未滿15年領取一次退休金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0.5個基數,最多給與6個基數 雇主 退休金所有權 勞工
肆、個人專戶勞工 退休金之請領
退休金請領條件 退休金請領程序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由勞工本人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並簽章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請領要件:即使在職,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由勞工本人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並簽章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不需透過事業單位,亦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退休金請領程序
退休金之核發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1)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2)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 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領取退休金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提繳退休金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領取退休金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提繳退休金 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依本條例 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原有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領取前項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 為限。
保證收益之計算 月退休金發放方式 肆、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 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月退休金發放方式 月退休金採按季發給, 各季分別於每年2月底、5月31日前、8月31日前 及11月30日前發放,每次發給3個月。
伍、年金保險
實施條件 提繳率 伍、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但選擇參加年金 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仍不得實施。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 每月工資6%。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 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7日前通知勞保局。 提繳率
相關規定-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伍、年金保險 相關規定-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 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 主管機關定之。
伍、年金保險 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變更原選擇適用制度 選擇勞退新制之勞工,於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工作時, 得變更原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 專戶或年金保險。 但為避免勞雇雙方處理變更之程序過於繁瑣,規定1年 以變更1次為限,並應於勞工選擇變更後15日內向勞 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離職後年金保險契約之處理 伍、年金保險 A、再就業之新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制: 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 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 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 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B、再就業之新單位未實施年金保險制: 參加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原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 險費將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 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伍、年金保險 離職後再就業,個人退休金專戶與年金保險之相互移轉 ◎原選擇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至實施年金保險單位服務 A、參加個人專戶 B、保留個人專戶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年金保險。 C、將個人專戶之本金及收益,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 (提繳個人專戶之期間不得低於2年) ◎原選擇年金保險者,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單位服務 A、繼續保留年金保險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個人專戶。 B、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移轉至個人專戶。 (提繳保費之期間不得低於4年)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新、舊制選擇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1、新制實施前(94.6.30)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得選擇原勞基法(舊制)或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的退休制度。 2、勞工屆期未選擇時,則維持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舊制者,於5年內仍可選擇新制,並於其選擇 新制之日起15日內申報。
新、舊制選擇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3、勞工選擇新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4、新制施行後,初次受僱或轉換工作之適用勞基法 本國籍勞工,一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新、舊制選擇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94.06.30 勞工選擇 新制 舊制 新制 1 3 4 2 1 2 新制 3 4 選擇新制 99.6.30前 可改選新制 離職後 再受僱 新制 舊制 1 3 4 2 1 選擇新制 選擇舊制 2 新制 先選擇舊制→99.6.30前,可更改為新制,但不得再變更 3 先選擇舊制→事後離職換工作者,一律採用新制 4
舊制年資之處理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1、年資保留:新制實施後如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 且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 年資應予保留。契約依規定終止時,應以契約終止 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 2、年資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可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之給與標準 結清。
約定結清退休金之處理 陸、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結清之舊制退休金得移入個人帳戶或年金保險、 併計工作年資 勞工得將約定結清之舊制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 退休金專戶或投保之年金保險,但未符合請領退休金 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全數移入退休金,始得採計工作年資併計為本條 例之工作年資,但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約定結清退休金之處理
柒、選擇調查及 提繳申報作業
勞工退休金作業時程及事項 94年3月 約於上旬全面寄發通函, 隨附勞工退休金條例暨施行細則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徵詢及提繳申報作業流程圖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空白表格 及其填表說明暨注意事項、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空白表格 及填表說明暨注意事項及填表範例 、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及例外情形相關對照表。
勞工退休金作業時程及事項 94年5月 94年6月 94年7月1日 依94年3月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各投保單位 當月底生效之被保險人資料,列印「勞工退休 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名冊,寄發適用勞 動基準法事業單位。 94年6月 寄發勞工退休金業務手冊(內容包括如何辦理 各項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作業程序、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請領程序及相關申請書表等) 。 94年7月1日 開辦
制度選擇徵詢及提繳申報作業流程 確認係應提繳單位 完成提繳申報 確認強制提繳對象 調查勞工意願 回收意願調查表 填寫提繳申報表
雇 主 徵 詢 勞 工 之 選 擇
意願選擇徵詢表注意事項
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格式
選擇暨提繳申報方式
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填寫說明(一)
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填寫說明(二)
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填寫說明(三)
勞 工 向 保 局 聲 明 選 擇 新 制
自願選擇新制聲明注意事項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避免加重事業單位行政作業負擔,力求簡政便民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業務規劃基本原則 避免加重事業單位行政作業負擔,力求簡政便民 1 儘量利用勞保資源,精簡作業成本 2 充分運用網路申報功能 3 人力以處理勞退與勞保相異處為主 4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單位開戶提繳手續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94年7 月後,勞健保合一投保單位申請 已參加勞保或就保之單位,逕轉為勞退 提繳單位。 94年7 月後,勞健保合一投保單位申請 書,表頭加「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 書」,內容增加「單位提繳率」欄位。 Point 2 Point 3 設計勞退專用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 申請書」。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單位基本資料變更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單位名稱、登記或通訊地址變更及負責 人變更,應向勞保局申請變更。 Point 2 不另填表。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單位 變更事項申請書。 Point 3 未辦理變更者,勞保局將依勞保或就保 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 更。
未辦理者,以勞保加保日期及勞健保投保薪資計收。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到職開始提繳 不另填表,勞健合一加保表改為勞保、健保、勞退 三合一加保表。 原 則 需另填表者 填具勞工退 休金專用提 繳申報表 開始提繳日期與加保表投遞日期不同 1 月提繳工資高於健保投保金額 2 自願提繳者 3 5年內改選新制 4 未辦理者,以勞保加保日期及勞健保投保薪資計收。
1 2 3 4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離職停止提繳 原 則 需另填表者 不另填表,勞健合一退保表改為勞保、健保、勞退 三合一退保表。 原 則 1 停繳日期與退保表投遞日期不同 需另填表者 填具勞工退 休金停止提 繳專用申報表 2 自提對象及勞工自提雖未離職但不再提繳 3 轉投保年金保險 4 雇主停止為自提對象提繳 未辦理者,依勞保退保日期為勞退停提日期, 停止計收退休金,勞工自提部分一併停止提繳。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月提繳工資申報 1至7級 58至61級 8至57級採勞健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1,500 150,000 11,100 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 外,其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勞健保月投保薪資。 勞工月提繳工資申報 8至57級採勞健保投保薪資分級表 個人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1至7級 58至61級 第8級 第11級 11,100 15,840 131,700 1,500 150,000 第57級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月提繳工資調整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適用勞退且為勞健保被保險人,其月提 繳工資不得低於勞健保投保薪資或金額。 不另填表,勞健合一薪調表改為勞保、 健保、勞退三合一薪調表。 Point 2 Point 3 特殊情形者,另填具勞工退休金專用月 提繳工資調整申報表。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提繳率調整 Point 1 Point 2 應填具專用之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率 或勞工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率調整表 送勞保局。 提繳率之調整,1年以2次為限, 調整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Point 2
捌、勞退開辦後作業 勞工基本資料變更 Point 1 Point 2 Point 3 勞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如有變 更或錯誤,應向勞保局辦理變更。 Point 2 原則不另填表。勞健保、勞退三合一 及勞保、勞退二合一變更書。 Point 3 未辦理變更者,勞保局依勞保或就保之 被保險人變更資料逕予變更。
玖、勞工退休金之 收繳作業
玖、勞工退休金之收繳作業 退休金計算及繳款單寄發
玖、勞工退休金之收繳作業 繳納期限及繳納方式
拾、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查詢
拾、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退休金個人專戶意涵
如何查詢 拾、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1、親自至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地辦事處 2、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 3、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需先親自向勞保局申請密碼】 4、利用勞保局電話語音【需先親自向勞保局申請密碼】 5、銀行往來客戶利用銀行補摺機【正與銀行洽談其可行 性】
拾壹、罰則
違反條文 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 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 處罰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9條、第18條 第20條第1項 第21條第2項、第39條 處罰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並按月續罰至改正止 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 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違反條文 雇主未依規定申報 工資調整、每月以書 處罰 面通知勞工其提繳之退 休金或保險費金額。 第15條第2項 第21條第1項、第39條 處5千元以上 2萬5千元以下 雇主未依規定申報 工資調整、每月以書 面通知勞工其提繳之退 休金或保險費金額。
違反條文 處罰 雇主未按時提繳 或 繳足退休金 第14條第1項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 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 第19條第1項、第20條2項 處罰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 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之滯納 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止,仍不繳足 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 金額2倍之滯納金至繳足止 雇主未按時提繳 或 繳足退休金
事業單位拒絕將勞工名 冊及相關資料提供主管 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 勞保局或對提出申訴勞 工為不利處分。 違反條文 處罰 第40條 處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
雇主因勞工離職,扣留 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 勞工繳回提繳之金額。 違反條文 註: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 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處罰 第30條、第39條 處罰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拾貳、結語-相關問題
雇主應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1. 5年內足額提撥≠結清年資。 2.勞委會已完成試算軟體供參考。 3.勞工離職但未領到應有之退休金,如提出申訴 ,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理。
勞保局將會勾稽查核勞工退休金 新舊制之相關資料,舊制未提撥 且新制未提繳者,優先處罰。
選用新制.享受幸福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鼓 勵 勞 工 參 加 新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