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上的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與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百年發展舉世影響 ——兼論大陸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2013.4.19)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一、前言
一、前言 (一)案例 1.甲偷拍乙的肖像,擅用其姓名、聲音,作商業廣告,并收集隱私資料、出版專集,獲利甚豐,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2.甲擅用死者乙的肖像、姓名,作商業廣告,并收集隱私資料,出版專集,獲利甚豐。何人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一、前言 (二)大陸侵權法(见下图)
二、美國法上的隱私權(Privacy)及公開權(Publicity)
二、美國法上的隱私權(Privacy)及公開權(Publicity) (一)歷史發展(见下图)
二、美國法上的隱私權(Privacy)及公開權(Publicity) (二)體系構成(见下图)
三、德國法的人格權: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保護內容
三、德國法的人格權: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保護內容 (一)歷史發展(见下图)
三、德國法的人格權: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保護內容 (二)體系構成(见下图)
四、台灣法人格權的發展
四、台灣法人格權的發展 (一)歷史發展(见下图)
四、台灣法人格權的發展 (二)體系構成(见下图)
五、大陸侵權法上人格權的發展
五、大陸侵權法上人格權的發展 (一)發展歷史(见下图)
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 2.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3.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醫大附屬西京醫院、樊代明和楊林海名譽權糾紛一案的函》 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邵文卿與黃朝星侵害名譽權案的函》 5.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函《關於都興久、都興亞訴高其昌、王大學名譽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 6.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7.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8.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批復》 9.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覆意見》 10.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高院請示黃仕冠、黃德信與廣西法制報社、範寶忠名譽侵權一案請示的復函》 1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格權(名譽)保護的案例指導:1)1988.12.31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趙偉昌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2)1989.6.5王發英訴劉真及《女子文學》等四家雜誌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3)1989.6.21陳秀琴訴魏錫林、《今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4)1992.1.1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5)1992.11.8倪培璐、王穎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6)1997.3.21李林訴《新生界》雜誌社、何建明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7)2001.7.16張靜訴俞凌風網絡環境中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8)2002.11.7餘一中訴《新聞出版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9)2006.3.15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 10)2006.8.14徐愷訴上海寶鋼冶金建設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11)2007.4.3李忠平訴南京藝術學院、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12)2011.12.05周雅芳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譽權糾紛案
五、大陸侵權法上人格權的發展 (二)體系構成(见下图)
荷花女案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侵權責任法》第20條立法理由
《侵權責任法》第20條立法理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十三条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上述条文。 修改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權責任法》第20條立法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修改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当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草案应当作出进一步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結論
六、結論 (一)三個人格權發展的核心問題 1.隱私權與公開權 2.人格權的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 3.死者人格權(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保護
六、結論 (二)規範模式:異同發現(seeking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见下图)
六、結論 (三)分析說明(Analysis and explain) 1.法律文化 2.社會發展、歷史經驗 3.憲法困境:人格權系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4.法院造法: (1)司法積極主義 (2)大陸的立法與最高法院解釋 (四)未來的發展 1.由精神利益到財產利益 2.由生前保護到死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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